APP下载

清末中英西藏问题交涉述评

2014-05-30范新尚

理论观察 2014年6期
关键词:赔款

范新尚

[摘 要]《拉萨条约》几乎将西藏分裂出去,严重损害了中国主权。因此,清政府提高了警惕,在之后中英西藏问题交涉时竭力挽回主权。在围绕《续订藏印条约》的交涉中,清廷积极争取主国、代藏赔款、三年内将赔款全部偿清、修改《拉萨条约》第九款有关内容等,且取得了积极效果。虽然清廷有将《拉萨条约》附入新约的错误之举,但这是当时客观形势所迫。总体而言,此时清政府在中英西藏交涉中争取主权的政策值得肯定,没有让英国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

[关键词]《拉萨条约》;《续订藏印条约》;争取主权;主国;赔款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6 — 0094 — 04

一、前言

鸦片战争后,英国成为侵略中国的急先锋。西藏地处我国西南边陲,地域辽阔,矿藏丰富,且因与印度北部边界接壤而有着重要的战略地位。因此近代以来,西藏始终是英国觊觎的对象。

清王朝在1840年后国势衰微,加上之前长期沉溺于“天朝上国”的愚昧自大中,对于世界形势、国际外交惯例、国际法等几乎一无所知。晚清政府与西方列强交涉时经常妥协退让。但这在《拉萨条约》签订后发生了改变。《拉萨条约》于中国主权损失太大,几乎使西藏成为英国的保护地。清政府这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遂改变妥协让步的策略,在后来的中英西藏问题交涉中力争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本文的研究视角就将定格在清廷在英藏签订《拉萨条约》后的对英外交回应之转变上,即本文将从清政府争取主权的角度探究清末中英西藏问题谈判。清末十年间,中英在西藏问题上进行了多次交涉。例如关于藏哲勘界纠纷的交涉、围绕订立《拉萨条约》的交涉、英国挟持九世班禅赴印而带来的中英斡旋、有关第二次侵藏战争赔款事宜的谈判、关于修订《拉萨条约》的交涉、围绕《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谈判、在川军入藏以及十三世达赖逃亡印度事件中的中英交涉,等等。鉴于文章研究角度及笔者所拥有史料范围,本文研究对象将定位在中英围绕《续订藏印条约》的交涉上,其它交涉略而不论。

二、围绕《续订藏印条约》之交涉

(一)在加尔各答的谈判

英国在1903年12月发动了第二次侵藏戰争,并于1904年8月攻占拉萨。战后,英藏签署了《拉萨条约》。

清政府接到有泰电告《拉萨条约》已由英藏画押后,一方面对它持否定态度,认为它极大损害了中国在藏主权,并致电有泰:“西藏为我属地,光绪十六年、十九年两次订约,系中英两国派员议定,此次自应仍由中国与英国立约,督饬番众随同画押,不应由英国与番众径行立约,致失主权。开议之始,当以力争主权为紧要关键。希先与英员声明此义,所有条款俟英员允与中国塽议,方能酌核。”〔1〕有泰奏牍?卷一(P22)另一方面于1904年12月派唐绍仪为议约大臣赴印度与英方代表费礼夏商谈改约事宜。

谈判期间,费礼夏对唐绍仪百般刁难,如先是根本就不愿意商谈修订《拉萨条约》,“费谓萨使来函,大部本无改约之意……去年縻费饷糈,伤亡士卒,曾不得实在之利益。今遽欲废约,事必不行。”;〔2〕在唐绍仪极力辩驳下才被迫同意重新议约后,费礼夏又提出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载入新约,“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3〕等等。在交涉中,中方据理力争、争取主权,这主要体现在对主国与上国的争论中。

从唐绍仪与费礼夏历次会议记录来看,双方辩论的焦点是主国与上国,或称主权与宗主权。“历次会议,互相辩难,其最要者为唐使力争中国为西藏之主国,而费则只认为上国。……此节双方争执最力。”〔4〕P1439

要弄清主国与上国之争,就要先明白两词的含义。唐绍仪曾曰:“窃查上国二字英文系苏索伦梯译言,彼所管为属国,而属国自有治民之权也。若自认为上国,是将西藏推而远之,等西藏于昔日之韩越球缅也。主国二字英文系骚付伦梯译言,臣民推为极尊,归其管辖,而各事可定也。故必争为主国,视西藏如行省,使主权勿外移也。”〔5〕可以看出,主国意谓一国对某地拥有主权,国君对此地具有至高无上之权力,该地的内政外交均由国君掌管。上国则意谓一国仅仅对另一国或者地区拥有宗主权,君主只是此国或者地区名义上的首领,该国或地区具有独立自主的内政外交权。从国际法角度看,可将主国与上国分别对应于主权和宗主权。

中国元、明、清三代的中央政府在西藏行使完全的主权,尤其是1793年乾隆帝平定廓尔喀侵藏之乱后对藏政进行了重大改革,颁行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规定了西藏的内政与涉外事宜均由驻藏大臣与达赖共同管理。这标志着清朝对西藏的主权管辖达到了巅峰。在清末前,中国在藏的主权地位从未被质疑。但到了清季,中央权威下降,对藏管辖松弛,清廷根本无法在西藏贯彻政令。费礼夏说:“中英订约已十馀年,驻藏大臣屡次失信,权力不及藏番事,成画饼。”〔2〕张荫棠亦称:“现在藏中情形,驻藏大臣虽拥尊号,而举办一事藏番外示诚朴,阴实抗违。近年藏中内政外交,驻藏大臣不得不以开导为词,诚实情也。”〔6〕因此,英国侵略分子便开始质疑清政府在西藏的主权地位。1903年,寇松最早提出西藏“宗主权”说,他认为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只不过是“一种宪法上的虚构, 一种政治上的矫饰——这种政治的矫揉造作只是为了双方的方便而维持的。”〔7〕此说一经提出,便成为英国侵略者的“御用”言论。

在唐费交涉中,费礼夏多次援引此谬论。如“中国所施行于西藏,向不尽主国义务。倘中国能尽主国义务,则英不至称兵入藏。”〔8〕P20费坚决认为中国仅为西藏之上国,而非主国。1905年4月20日由韦礼敦递交给唐的草约第一款:“英国国家允认中国为西藏的上国。”〔3〕唐深知承认上国就意味着中国在藏主权的丢失,必须争取主国。“今寇督与费使坚持谓华系藏之苏索伦梯国者,宜系掩饰之词,倘我认系上国,则彼去军之役便符公例,仪以该两字为最关紧要,于会议时迭经力争。”〔9〕唐用事例证明中国为西藏主国,对费的上国言论进行了有力反驳:“云上国二字是重诬中国也。随举出西藏内政如奉旨挑选幼丁为喇嘛,及在纯庙圣容前籖掣喇嘛,请旨批准,及册封喇嘛文内祗命其振兴黄教,护国佑民字样。又达赖班禅对皇上自称曰‘小僧,僧俗番缺,皆请旨简放。番兵由驻藏大臣岁操,各凭据一一告之。”〔5〕

在接到4月20日这份草约后,唐绍仪便派人将复函面交费礼夏,并在第一款阐明中国为西藏主国。很快,送信者带来费的答复称第一款主国二字断难允认。〔10〕之后,费又正式函复,再次对唐的主国提法进行了否决。“费使函复前稿,经禀准英政府再三酌定,认华为藏上国。……至贵国为藏主国一层,不但经萨使向邸堂陈明英不允认,本大臣亦向贵大臣屡次声明。”〔11〕双方在主国与上国问题上互不相让。

鉴于双方都相当强硬的态度,唐绍仪想出了折中办法:在条文中不提主国、上国,而用“英认华在藏原有合现时享受应得之权利”字样来代替:“谨遵旨竭力与费使磋磨。窃谓主国一层,彼既不肯认,再若再与争论,彼自然仍不允认,非但无济于事,反立有不认之案据。经于五月初三日照复费使,大致谓英无削我在藏权利之意,只因主国上国华英文译意不同,不如将此款换为英认华在藏原有合现时享受应得之权利。”〔12〕

然而,费在照复中对此种做法不赞同,“称英若认华在藏现有之权力,似系暗认华在藏之主样。仍执前稿不肯稍让。”〔12〕

经过以上交锋,唐认识到不可能让费更改关于上国的规定,致电外务部称:“前数次会议,费使愿认藏为华属,惟属国与属地英文本同一字,嗣彼声出上国二字。经竭力剖辩,费使坚执我国所施行于西藏者向不尽主国之义务,故万不能享主国之权利……等语,滔滔辩论,固执不摇。综核印情形,上国二字恐难更易。”〔5〕谈判陷入了僵局,唐绍仪没有办法,只得向清政府寻求指示。“仪与费使前复会议十次,函商三次,自觉愈来愈远。……若再在此哀求商谈,彼亦坚执前稿。仪智穷力竭,罔知所措,应如何办理,恭候示遵。”〔12〕

因此北京外务部便亲自出面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商谈将主国与上国的条款删去,以减少争端。萨道义先是以个人名义表示赞同,但同时表示还需要向英国政府请示,“约事顷告萨使,以执事在印开议系出中政府意,且约款系奉英政府训条,即改地亦无分别。磋商再四,彼谓不提主国、上国字样,就私见尚属可行。允电政府速饬将此约议结,即希勉留,以俟回音。”〔13〕最终,英国政府表示同意,“禡电已转达英使,现据面称准本国外部大臣电嘱第一款可允删除……”〔14〕这实际上是双方相约对“主国”和“上国”避而不谈的妥协办法。

虽然清政府没有在主国与上国之争中胜利,但也没有失败。双方最终以妥协收场。利好的情况是,中方在加尔各答交涉过程中积极的表现给英人留下了力争主权的印象,为后来中英在北京续议以及《续订藏印条约》的签订奠定了基础。

(二)在北京的交涉

1.关于“赔款”问题的交涉

中英在加尔各答的谈判以张荫棠接手议约任务、英方罢议而告终。虽然谈判已终止,但按《拉萨条约》规定,赔款与开通商埠两件事是不会变的。“伏思现在既经罢议,惟藏案内赔款、开埠二事,系为按期撤退英兵要款,自应从速筹办,免致再生枝节。”〔1〕张荫棠奏牍?卷一(P9)张荫棠在英方罢议后便积极在印度筹措赔款事宜,但并不被认可。

查藏约第一期赔款系在西历1月1号,即华历十二月初七日,时日已迫,弟曾派韩税司窥探印外部意,并询在何处收款。据印外部邓鲁士称伊不识弟为何如人,若备文前来,伊当转商政府,等语。细察邓意,以约已罢议,无庸承认接待,故以不识为词。且英议约使臣既经罢议他往,又万不能以藏约应办事宜可以备文向其商办。其意在与藏直接,固属显而易见。盖收我款,即是明认主权。〔15〕

英印政府拒绝张荫棠筹措赔款事宜,目的是想与西藏直接交往、否认中国在藏主权。

随着第一期赔款期限的临近,赔款问题逐渐被中英双方提到议事日程,而这恰成为打破修约谈判僵局的契机。此时英国政局发生变动,自由党上台执政,寇督辞职,费礼夏亦卸任。自由党认为《拉萨条约》若不能得到清政府的承认,便不会有法律效力和价值,诚如一位英国驻印监察官所说:“该约倘中国不允认,不值该约之纸价。”〔16〕所有这些因素促成了1906年初中英在北京继续谈判修订《拉萨条约》。中方代表仍是唐绍仪,英方代表则改为驻华公使萨道义。

自然而然, “赔款问题”成为北京谈判的焦点。清政府已将它视为政治性问题。因为由清廷代藏赔款将是中国在藏主权的表现。“我国既为主国,虽库帑支绌,筹划维艰,然藏人无可责成,而主权又不能不顾。拟请大部俯准设法代为筹备,按照原約所指交款之地,如期在大吉岭兑交。一则显示英人以主国名分所在。……”〔17〕且当时藏人因财政困难而乞求清廷代付。“前已陈明藏中无款可付,恳由驻藏大臣奏请大清主国大皇帝发款交付英国。”〔18〕P1304外务部对此请求表示肯定:“前因英兵入藏,议由藏赔款,分三年交付。现在藏中番情困苦,财力维艰,朝廷实深轸念,所有此次赔款一百二十余万两,着即由国家代付,以示体恤,着有泰即行宣布知之。”〔18〕P1220职是之故,清廷在北京交涉中将全力争取代藏赔款。

实际上,英国政府在1905年11月曾训令印度政府:“因顾念藏方民穷才竭,赔款得由中政府直接偿付。”〔19〕P283 但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外交部长兰斯敦以及印度政府都反对这一指令,坚持应由藏人赔付。

萨道义爵士……曾建议政府勿许中政府代藏方偿付赔款。彼意,中政府之为此,系欲藉以束缚英印当局,以为异日干涉其他藏印交涉之藉口云。当时前外长兰士顿勋爵犹未去职,……兰勋爵与萨道义皆干练老辣之外交家,而两贤所见,不约而同,……印度政府亦赞同上述见解,以为赔款之实质,即令可由中国方面筹措,而单就政治影响立论,亦应在藏方由藏人缴纳,而不应直接由中国一次付清。〔19〕P283-284

张荫棠在给外务部的信函中对此也有言:“韩税司闻陆军总统述印政府言藏事与中国交涉十馀年,订有约章,中国遇事诿藏,未能尽主国义务,徒托空言。我英自应实行政策,与藏直接,决不收中国代付赔款。”〔6〕后来,英国印度事务大臣由不罗德里克换为莫勒。莫氏否定了印度政府的做法,认为如果中英双方能订立协定承认《拉萨条约》,那么由“中国直接偿付赔款之议未能拒绝。”〔19〕P284

中英间关于“赔款”的另一个争议点是偿还期限的问题。据原有条约规定,每年偿付十万卢比,分二十五年来完成二百五十万卢比的赔款偿付。这样以来英国侵略军便可在春丕谷驻军二十五年。清廷为使英军早日从春丕谷撤军,要求在三年内偿付完全部赔款。印度当局对此表示反对,但莫氏认为:“坚持廿五年付清赔款之议,在政治观点上,固不无利益,……如减轻吾人长期军费之负担,其利益毋宁更大也。”〔19〕P285

最终英国在“赔款”问题上妥协,以换取中国对《拉萨条约》的承认。1906年4月27日中英两国签订《续订藏印条约》。签约后,英政府遂同意清廷在三年内付清全部赔款。“藏约赔款一事,本月初四日经贵大臣面询萨大臣以此款分三年期限付给英政府,是否允诺等语。兹准本国外部大臣电复以此款分三年付遂并无不可。”〔20〕

综上所述,清政府于北京交涉中在由谁赔款、赔款期限等问题上据理力争,这实质上仍是加尔各答谈判中“主国”与“上国”之争的继续,最终目的都是让英国承认中国在西藏主权。只不过这次交涉是争取代藏赔款,从而间接地体现主权,而加尔各答交涉是力争在文字条款上直接体现主权。同时,清廷代藏偿付二百五十万两卢比的巨额赔款还有其它好处,“可益坚藏人内附之心,实与将来整顿西藏内政大局极有关系。”〔17〕条约规定赔款付清后,春丕谷的英军就得撤退。清政府在1908年1月将赔款全部付清后,英军不得不提前22年撤离。这对英国侵略者有不小打击,用荣赫鹏的话来说就是失去了强迫中国遵守《拉萨条约》的“要挟之工具”。〔19〕P288所有这些都是清政府在“赔款”问题上积极努力所带来的积极赢影响。

2.关于一些其它问题的交涉

英国企图通过《拉萨条约》第九款①在西藏攫取一系列政治、经济特权,这是对中国在藏主权极大的破坏。关于此条款的修订在加尔各答谈判中未获成功。清廷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力争修订此款,并获得了一些成果。

《续订藏印条约》第二款:“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21〕P345这是对《拉萨条约》第九款第二节的修订。英国放弃了干涉西藏内政的企图。《续订藏印条约》第三款:“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21〕P345-346 这是对《拉萨条约》第九款第四节的改动。英国放弃了“铁路”、“道路”、“矿产”的权利,而只享有“铺设电线”一项权益。因此,中国在修订《拉萨条约》第九款之争上挽回了诸多主权。

《续订藏印条约》第二款:“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21〕P345英国允诺不干涉西藏内政,实际上是认同中国在藏之主国地位。第六款:“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21〕P34英国认识到新约要由大清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而让西藏官员在条约上画押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英国在主国与上国之争中有所退让,承认了中国在藏之主权。这是清廷在此次中英交涉中取得的最大成功,亦是《续订藏印条约》最值得肯定之处,具有重要意义。“清朝挽回主权的目的基本达到,而英帝国主义处心积虑企图分裂中国西藏的阴谋未能得逞。”〔22〕P167

三、结语

《续订藏印条约》中有诸多条款挽回了主权,然而它毕竟是不平等条约,难免存在有损中国主权之处。其中对中国主权危害最甚的是将《拉萨条约》附入此约,这也是最为后人诟病之处。

如黄奋生《藏族史略》认为这么做“几乎完全又承认了拉萨城下之盟。……可以便于英国作为它进行侵略的解释,并且为后来卖国政府开辟了‘新约追认旧约的恶例,对于中国的主权,仍然损害很重。”〔23〕P304民国蒙藏委员会认为:“中国最大的失误在将1904年荣赫鹏迫使西藏订立的城下之盟——《拉萨条约》作为1906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附约。该附约给中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带来的恶劣影响有三点:(1)使中央政府默认西藏有对外直接交涉及订立条约之权。(2)破坏中国外交的统一。(3)开中央追认地方政府与外国立约之恶例。”〔24〕P332

这两处批评确有合理之处,但它们缺少“历史感”。黄先生和蒙藏委员会忽略了清朝在对英交涉中面临的困难情形。首先,当时腐朽没落的清王朝在与国力强盛的英帝国谈判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英议约专使费礼夏奉行“强权外交”政策,在谈判时咄咄逼人、狂妄蛮横。其次,英军兵临拉萨,驻扎在春丕谷等地,军事上对中国拥有压倒性优势。再次,英人极不愿意对《拉萨条约》进行修改,因为这意味着会损失一些条约中规定的利权。韦礼敦曾对唐绍仪说:“英费数年心力,耗兵费八十余万镑,冻斃兵士百余人,始成拉萨之约……谨直告贵大臣,此稿断不能更改。”〔5〕最后,北京谈判中英国在“赔款”问题上同意清政府的种种提议是以中国承认《拉萨条约》为交换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能据理力争,为中国挽回一些主权已实属不易。中方同意将《拉萨条约》附入新约是当时客观情境下的无奈之举,是为挽回其它主权而不得不在此点上对英做出的让步。因此,这表面上看是“失败”,而实则有“成功”之处。对此进行过多批评,只能是后人对前人的“苛求。

概而言之,清朝在围绕修订《拉萨条约》的交涉过程中所采取力争主权的积极外交政策值得赞扬。在这一政策指导下签订的《续订藏印条约》虽然是不平等条约,但最起码确保了中国在西藏拥有主权地位,没有让英国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诚如加拿大藏学专家谭·戈伦夫所说:“具有讽刺意义的事是,大清帝国在最衰弱之时,却成功地恢复了在西藏所失去的權力和威望。”〔25〕P88

〔参 考 文 献〕

〔1〕吴丰培.清季筹藏奏牍〔M〕.第一辑,第三册,北平:商务印书馆,1938.

〔2〕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收藏议约大臣唐函〔D〕.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注:下面参考文献中所有引用的《西藏档》均藏于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故下面将省略藏处,不再一一注明。)西藏档(第1宗第6册):38,馆藏号02-16-001-06-038,

〔3〕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收议约大臣唐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37,馆藏号02-16-001-06-037.

〔4〕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M〕.第四册,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

〔5〕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收议约大臣唐函〔D〕.西藏档(第1宗第6册):61件,馆藏号02-16-001-06-061.

〔6〕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收接议藏约参赞张荫棠函〔D〕.西藏档(第2宗第1册):10件,馆藏号02-16-002-01-010.

〔7〕李欣.清末英国所持中国对西藏“宗主权”谬说之起源及实质〔J〕.扬州大学学报,2006,(01).

〔8〕何藻翔.藏语〔M〕.上海:广智书局,1910.

〔9〕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一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41件,馆藏号02-16-001-06-041.

〔10〕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45件,馆藏号02-16-001-06-045.

〔11〕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47件,馆藏号02-16-001-06-047.

〔12〕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收赴藏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第60件,馆藏号02-16-001-06-060.

〔13〕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初五日發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3宗第1册):第4件,馆藏号02-16-003-01-004.

〔14〕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发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3宗第1册):第11件,馆藏号02-16-003-01-011.

〔15〕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收驻印参赞张荫棠函〔D〕.西藏档(第2宗第1册):第1件,馆藏号02-16-002-01-001.

〔16〕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D〕.西藏档(第1宗第6册):第52件,馆藏号02-16-001-06-052.

〔17〕光绪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收藏议约大臣唐函〔D〕.西藏档(第3宗第1册):第24件,馆藏号02-16-003-01-024.

〔18〕吴丰培.清代藏事奏牍(下编)〔M〕.赵慎应校对,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

〔19〕荣赫鹏.英国侵略西藏史〔M〕.孙煦初译,北平:商务印书馆,1934.

〔20〕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收英国署公使嘉函〔D〕.西藏档(第2宗第1册):第24件,馆藏号02-16-002-01-024.

〔2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1982.

〔22〕周伟洲.英俄侵略我国西藏史略〔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1984.

〔23〕黄奋生.藏族史略〔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

〔24〕陈谦平.抗战前后之中英西藏交涉(1935-1947)〔M〕.北京:三联书店,2003.

〔25〕谭·戈伦夫.现代西藏的诞生〔M〕.伍昆明,王宝玉,译,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0.〔责任编辑:张平凡〕

猜你喜欢

赔款
四川推出农业保险赔款支付“一卡通”机制
田地被淹蔬菜减产 排水不当赔款六千
试论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赔款对中国的影响
二战后,日本迅速崛起的原因新探
基于Beta族的相关贝叶斯模型在准备金中的应用
纵观晚清赔款史
基于GPSJ1过程下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Munich链梯法及其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