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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2014-05-30李刚

健康之路(医药研究) 2014年9期
关键词:儿科医生

李刚

【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党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万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以后,对医务工作人员更是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儿童可谓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所以对于儿科医生而言,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是他们刻不容缓的义务与责任。本文便分析了儿科医生在保护儿童权益以及保证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中起到的作用,希望能为我国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份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 儿科医生 儿童保护法 健康立法 执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 R 1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01(2014)09-0360-01

自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条发布实施以来,国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已经有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产妇的死亡率以及婴儿的死亡率都在逐年降低,且人均素质水平明显提高。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提升儿童的基本个人权益以及保护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儿科医生在对于促进儿童未来发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还有一些欠缺。本文便对该问题進行了讨论,并提出了相关有效的完善措施,希望能为儿童保护、健康立法以及执法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效的借鉴建议。

1 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方面的作用性阐述

一直以来,儿科医生都秉承着传统医学模式理念进行治疗,而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以往单纯的生物学式医学模式已经逐渐转变提升为新的医学模式。那便是由生物—社会—心理。在传统的医学模式理念中,医生常常谨记着医治疾病的理念,单纯的以治疗患者的身体疾病为目的进行诊疗;伴随着医疗手段的发展与人均整体素质的提高,医护人员对于医学理念也逐渐拥有了新的认知,那便是“以人为本”,将患儿作为临床治疗中的核心主体,最终实现“将患儿的家庭作为中心”的临床医疗护理体系机制[1~2]。在此其中,所提到的“将患儿的家庭作为中心”其中的家庭指的并不是单纯的血缘亲属,并非常规中狭义认为与患儿具有血缘关系的监护人,而指的是非常广义的,同患儿存在间接或直接关系的社会当事人。社会当事人既可包括相关政府部门的执行官员、儿童机构或学校教师、儿童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等。除此之外,就连儿童所使用的药品、日用品、食品等制造厂商的管理者、决策者等也都包含在内。故此,儿科医生如若真的想为患儿的身心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一定要走出医院,走向社会,将自己的专业知识理论与技能经验传播出去[3~4]。

2 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及执法工作中的具体服务措施

一般来说,具体的实施方法有两点:其一,儿科医生要正确的指导同患儿具有血缘的监护人对儿童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养育指导;其二,儿科医生应当对整个社会中同儿童具有直接关系接触或者间接关系接触的人员进行有关于儿童健康成长保护以及权益保护的内容宣传。例如说:患有慢性疾病或残疾的儿童除了需要正常的临床医疗护理以外,还需要得到学校教师及社区人员的爱护与关怀,使其身心方面都能够健康成长,以此有效的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与学习质量;儿科医生的肩上承担着向社会有关儿童生活的当事人进行儿童保护知识宣导的义务与责任。再比如说:儿童日常所使用的食品、日用品以及药品的质量都是会直接影响到儿童身体健康的,所以,如若儿科的专家、医师不对其进行正确合理的监督控制,根本无从为儿童身体的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除此之外,儿童的心理问题也应当得到重视。当前社会背景下,儿童意外伤害或是忽视、虐待的案件与日俱增,只有儿科工作者们对其作出倡导,提醒广大的社会人士关注起这个问题,儿童的利益才能够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证。儿科医生看似仅仅承担着治病救人的责任,实则远不止于此,在保障社会儿童自身利益的活动当中,儿科医生才是真正专业技术的核心指导者[5~6]。

由上述内容可见,儿童权益相关的保护法律自设立再到执行都需要儿科医生参与其中。然而,儿科医生去参与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以及执法的过程前提便是这个群体具有保护儿童生存能力、发育能力的权利;以及提高儿童身体、心灵健康发展的专业知识技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没有人能够想象,如若儿科医生对儿童有关于保护、生存、成长发育等专业知识的认知甚少,那么如何能够辅助有关司法机构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其结果还可能会适得其反。儿科医生获取相关专业知识的过程可谓是长期临床实践经验与科学研究经验的综合积累,其中是包含有:基础知识研究、临床知识研究以及临床循证内容研究等众多知识经验支撑的。故此,非常鼓励儿科医生展开具有稳定研究趋向的跨学科综合性研究,从而为儿童权益保护争取到更为有效的真实成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儿科医生务必要将现有的医学模式理念进行合理的改革与调整,优化为“以患儿及家庭为核心主体”的医疗护理服务模式。任何一名优异的儿科医生都绝非是仅仅在医院中为患儿进行临床诊治的,他必须走出医院,走进社会。儿科医生的服务对象是儿童,所以具有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与义务,应当积极且主动的参与到所有为儿童拟定权益相关的法律法条建立、执行的过程中去,真正做到“医者仁心”。

参考文献

[1]杨锡强.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作用[J].中华儿科杂志,2006,44(08):561-562.

[2]陈晶琦,王粉燕,张浩然,等.儿童保护工作者预防儿童性侵犯教育培训需求[J].中国性科学,2008,03(02):40-41.

[3]刘春艳,马鸿雁.儿科医生与患儿家属的沟通[J].中华儿科杂志,2009,06(04):79.

[4]S.M.cretney and J.M.asson.Principles of family law[M].American: Sweet&Maxwell,2001.642-643.

[5]杜方冬,罗爱静.我国儿童健康信息管理现状调查研究[J].中国卫生统计,2013,30(04):503-507.

[6]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Evidence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2008.5: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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