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谱公示牌将进超市
2014-05-27萧扬
萧扬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这是上海市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划转后召开的首次全市性食品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会议,覆盖了上海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连锁食品流通企业。
今年将加强对超市的
食品监管力度
大型超市和批发市场是食品销售的主渠道,很多市民认为到超市购买食品更放心。然而自去年夏天起,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的腌腊肉制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暴露出食品监管在流通环节的种种问题,包括不少超市将柜台出租、没有严格履行管理义务等。
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指出,为了让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市形成震慑,目前正在考虑将在餐饮行业推行多时的监督公示制度引入超市,也就是说,将监督抽检结果以“笑脸”、“平脸”、“哭脸”的形式悬挂在超市醒目位置。今后,消费者不仅可以“看脸吃饭”,还可以“看脸选超市”。
与此同时,今年上海将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化进货索证索票,加强对肉品、乳制品、粮食、食用油、淡水鱼、蔬菜、冻禽等的源头管理,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阎祖强表示,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成后,对于上述食品,如果超市说不清其来源,就将受到处罚。
此外,建立过期食品销毁处置情况公示制度、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和散装食品管理、加强对冷冻冷藏食品的储存、销售环境和温度的检查等,已列入2014 年大型超市的10 项重点工作。考虑到近年来现制现售的方式、品种等呈现多样化趋势,近日出台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地方标准,并将于2014 年10 月实施。
婴幼儿奶企面临洗牌
在这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中,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特别受到关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 版)》,要求企业对生乳、全脂和脱脂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等实施批批检验措施,检测指标达到60多项。同时, 新细则还规定了更为严密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最终产品到产品销售都有记录,以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顾振华表示,“奶粉生产的门槛提高了, 整个行业也将面临重新洗牌。”据悉, 上海共有4家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 包括多美滋、晨冠、花冠、纽贝滋,目前正按照新细则要求进行整改。按照新细则,这4 家生产企业都存在一定难度, 比如厂房设计没有达标、检测项目还不到位、原料追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如果今年5 月31 日前达不到新细则要求, 将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证,面临关门停产整改。
顾振华称,目前监管部门正督促上海企业进行改造与完善,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是规范奶粉企业的配方。原来,国内不少乳品生产企业存在“一厂多品” 现象,一个奶粉生产厂家竟有两三百个奶粉产品,而它们的配方无非就是几种原料经不同配比而形成的多种排列组合, 以便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价格销售策略。新细则规定,今后一个配方只能生产一个奶粉产品。
顾振华还表示,婴幼儿配方奶粉严禁异地生产,进口国外基础奶粉后再添加和罐装的“混血种”奶粉也将被禁止。这意味着过去一些在国外进口符合婴幼儿配方标准的“基粉”中进行简单添加不同辅料的生产模式将不复存在。
监管动态 安全
上海公布第五批
食品安全“黑名单”
知识链接
不宜
长期用豆奶
喂养婴儿
2014 年3 月17 日,上海第五批食品安全“黑名单”出炉,黄美玲等2 名责任人被列入上海市严重违法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黑名单”。
如今,市面上出售的豆奶品种繁多、价格适宜、食用方便,很受消费者欢迎。豆奶是以豆类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含有丰富的蛋白质以及较多的微量元素镁,还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 等,的确是一种较好的营养食品。
不过,豆奶所含的蛋白质主要是植物蛋白,而且铝含量较高,若长期用豆奶喂养婴儿,可使体内铝增多, 影响大脑发育。而牛奶中含有较多的钙、磷等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有益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因此,喂养婴儿还是以牛奶为好,特别是4 个月以下的婴儿,更不宜单独用豆奶喂养,豆奶只可作为补充食品。如因某种原因,必须以豆奶喂养婴儿,则需注意适时添加鱼肝油、蛋黄、鲜果汁、菜汤等食物,以满足婴儿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
案件详情
一、上海市普陀区段氏龙虾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 年6 月20 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位于普陀区武威路1189- 20 号的“段氏龙虾”店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锅内的成品龙虾汤和顾客吃剩的龙虾汤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当即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对样品进行罂粟壳定性检验,结果均为阳性, 并检测出罂粟碱成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处理。经查明, 黄美玲自2013 年4 月下旬起,在武威路1189-20 号经营“段氏龙虾”店, 主要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 黄美玲在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 年11 月18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黄美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万元。
二、上海市普陀区张记驴肉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3 年7 月23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位于骊山路230 号的“张记驴肉馆”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加工龙虾用底料和成品龙虾汤料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当即抽样送实验室检验。经检验,样品中含罂粟碱成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随即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处理。经查明,朱纯良在骊山路230 号经营“张记驴肉馆”,并从2013 年7 月起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朱纯良在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 年11 月18 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朱纯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4 万元。
饮食安全 健康生活
本栏目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FDA)主办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