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过程中的观点交锋
2014-05-26袁传旭
袁传旭
在美国联邦制国家建立之前,由十三个邦制宪会议代表制定的宪法草案提交给各邦批准通过的过程中,在各邦展开了一场激烈而又理性的关于建立什么样全国政府的辩论,这场辩论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都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这场辩论的双方分别被称作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本文试图对他们主要观点的差异作一些浅述。
保守与变革
由于被邦联国会授权的“全权代表会议”越过邦联国会授权,将“修改《邦联条例》为唯一而明确宗旨”的会议变成了制宪会议,不仅如此,随后拟议通过的宪法草案批准方式也违反《邦联条例》批准程序——由九个邦专门的宪法批准大会批准即可生效,而不是根据《邦联条例》规定由邦联国会和所有邦议会批准方能生效。由此,引发了反联邦党人的反对。
反联邦党人是现状的维护者,他们认为提交的宪法偏离了共和国古老而坚定的习惯,持续的变更会使得美国政制永远不能成熟;革新者没有耐心去完善这一“上天赐福给我们的最优秀的宪法”,而是去追求一部“完全不同于美国革命原则并且容不得自由的宪法”。《邦联条款》应是制宪会议全部议程的基础,拟议的宪法不是在原架构上进行修补,而是根据自己的想像创建堂皇的宫殿,从而,彻底摧毁了美国共同体的全部基础。反联邦党人罗林斯·朗兹告诫联邦党人:“目前提出的毁坏现行联邦体制的理由,同样可以被用来毁坏你们采纳的制度。有如《邦联条例》中规定的宪法修正方式完全被你们漠视一样,你们关于新制度如何修正的有关规则也不会受到任何尊重。”
反联邦党人认为宪章应被看成神圣之物,制宪会议已威胁到“公共信心和信任”,而这是连接和稳固共同体、建立政治政体必不可少的。人民有权利改变他们的政府,但任何变革必须由政治稳定来保障。他们写道:“最近的革命极大地消灭了原先的所有习惯,这些习惯与理性相协调,就是再精密的头脑也没有办法预测公民政体中实质变迁的全部运作。”仓促之下盲目采用的政府体制会导致仓促而盲目的变化,而变化相随,永无穷期,直到共同体中热爱和平、品行优良的那部分人厌倦了这种改变、动荡和无序,以至于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能够带来社会稳定的政府,即使是专制政府。
联邦党人认为,美国各州自从独立以来,就一直是整体的组成部分,并非独立的政治实体。因此制定宪法是人民而不是州立法机关的事务。正如一国宪法的修改是由一个整体中的多数决定的,而不是由分离而平等的实体一致同意来决定的;殖民地是作为一个整体而不是单独宣告独立的,它们从来都没有相互独立。《邦联条例》对原先联盟而言是有缺陷的。国会召开费城制宪会议的决议规定了“使得联邦宪法足以应付政府急务和保持联盟”这一目的,如果目的和手段之间有任何冲突,手段必须要为目的而牺牲。制宪会议不是为了维护有缺陷的手段,而是为了保存联盟并实现其繁荣昌盛的伟大目的。
邦联还是联邦
反联邦党人主张国家应是由独立各邦组成的邦联或联盟,在这个国家里,邦权优先,充分自治,各邦平等。邦拥有主要的政治权力,重要的政府事务由邦一级的政府来处理,合众政府对邦政府起补充作用。原则上,合众政府应服从于各邦政府,“各邦是邦联主义的特征和灵魂”。具体地讲,涉及所有邦共同利益即如果由各邦单独行使不可能不危及整体的自由和福利的权力,授予联邦政府,如军事、外交,而能够确保邦单独存在的主权保留给各邦政府;各邦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体系、司法范围和司法体系,各邦人民按照自己的宪法选举自己的官员,不受联邦政府左右;各邦有军队和足够保障其安全的岁入,必要时,它们应当有能力自立门户。
反联邦党人的主张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自由、共和政府由具有同质的人口构成,且国土面积不大。小共和国和个人权利的保护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小共和国是个人自由的自然家园。首先,小共和国中,人民之间相互熟悉,具有相近的习惯和财富的相关性,由此产生感情和归属感,人民之间自然建立起联合的纽带和对法律的自愿服从;在大共和国里,由于土地广袤,导致理念、利益及情感的不同,造成冲突、派系斗争和相互倾轧,建立全国政府,将不得不将各小共和国的条件、利益和文化差异加以忽略,将粗糙的一致性规则借助武力强加于多元的邦联国家身上,从而牺牲道德,失去自由和政治平等。其二,小共和国可以保证政府对人民的真正负责。有效而彻底的责任必须建立在代表机构和大部分公民之间相似性基础上。小共和国代表们就是“一幅真正的人民的画像,了解人民的境况和愿望,对人民的不幸深具同情,而且追求人民的利益”。而联邦立法机构不可能具有这样的特征,因为选举联邦立法机构代表时,人民只能从了解的少数名人中选出代表,而这些人并不了解选民的疾苦、想法,难以想像他们会对人民负责。在反联邦党人看来,伟大的才华对于民主制度来说不是必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才华卓异之士不是共和国的福祉,而是共和国的危险因素。其三,只有小共和国能够产生维持共和政府的那种公民。反联邦党人认为,共和国中的公民行为举止、情绪和利益应当是相似的,具有诚实、温和、简单、勤俭、顽强的习性。而只有在小共和国中,人民才具有这样的同质性。小共和国既是政制,又是公民学校。在联邦之下,将孳生机构专制和宫廷习性,带来压迫、腐败、奢糜和犯罪横行。最后,也是反联邦党人最看重的一点,认为只有小共和国能够保有宗教。反联邦党人认为宗教是共和国的支柱、生命和灵魂,道德的守卫者,自由宪法应是宗教的组成部分。没有对宗教的公共保护而建立一个稳固的政府,犹如没有建筑工具却要建立华美的房子一样困难,“对基督教的虔诚如果不能取得优势地位,最好的共和宪法也不能挽救我们于奴役和毁灭”。拟议宪法缺少对良心自由的保护,摒弃宗教作为民事制度的基础,将威胁已经存在的良好宗教状况。强化全国政府将使宗教被政治道德替代,而这种替代是以武力作保障的私人利益的集合,它会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任何有关官员任职的宗教标准而进一步恶化。新的统治者应该将注意力超越宪法,培育宗教和道德,从而使政府不那么重要,这样人民就有更大的能力自己立法,而这一目标只有在美国的重心仍然在各邦或者说维护邦的优先性的时候才成为可能。endprint
联邦党人则主张不应优先考虑地方及具体利益,认为也不适合在邦联和联盟政府之间作出选择。如果要追求有效政府,就必须彻底抛弃邦联原则,建立强大的全国政府,确立联邦法律至上。
联邦党人的理由是,首先,应通过有效政府和良好行政把公民和他们的政体联系在一起,而不能通过小共和国中公民的爱国热忱和遵纪守法来实现这个目标。信任、自信甚至于政治道德的基础不是亲密政府,而是有效政府。健全的政府,而不是靠近人民的政府才能唤起自信。邦联的问题不在于其软弱,无法联合起来实现对外目的,而在于邦联政府无法保护个人自由和国内安全。联邦制国家将因其幅员辽阔,实现国土安全和商业繁荣。总体政府经由更复杂的挑选过程产生,拥有更多的信息,因此不会受到派系斗争的污染。
其二,代议制使得共和政府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实现,并能够产生进行良好治理的政府,并且,随着共和国疆域的扩大,这种可能性也在增加。联邦党人认为,代议制是保障大共和国的利益所必需,而大共和国又是保障代议制的利益所必需。政府越独立于人民,并受到适当限制,就越有可能实现对作为政府之目的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代议制能够超越选民的具体利益而追求公共善好,使作为集体的人民不起任何作用,人民的狂热因此而得以降温。大选区能阻止诸如“煽动家”之类的腐败以及对狭隘利益的追逐;小共和国和小选区是小人物的自然故乡。在大选区中,唯有具有真正分量的个人性格,才能产生真正影响;有野心的政治家必须寻求更广泛的支持基础,而这就增加了其寻求更广泛视野和降低其狭隘偏见的可能性。
其三,竞争的多元是避免多数人暴政的有力武器,应是现代共和国的基础。在反联邦党人看来,立法机关由一些异质性的和不协调的原则构成,导致它们之间相互冲突,而在联邦党人麦迪逊看来,这是宪法最伟大的美德。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政府的特征是多数人议决。多数人因为感情或利益的驱使,将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说,反对社会的永久利益和集体利益;多数派会借助法律的外衣实行专制。因此,多数人暴政是共和政府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依赖共和国的朴素、美德和自制,而应依赖私人利益。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中,这种私人利益会因空间广大,人数、机会众多,利益多元,为各种利益的扩张与生长提供空间与机会。导致各种派系相互倾轧而彼此消减力量,使任何派系都不可能有能力或机会对其他派系实行专政。
随着时间转移,反联邦党人看到混合国家的形式不可逆转,不再坚持原先的立场,出于对公民权利的考虑,转而强调权力的严格划分和主权分立的重要性,而联邦党人强调全国因素在混合中的重要因素。可以看到,反联邦党人关于主权在邦、不可分立以及对全国政府权力集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的观点,对于建立一个能够受到制约的联邦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不可或缺的参考价值。
简单政府与复杂政府
大多数反联邦党人主张简单政府,而大多数联邦党人主张复杂政府的理念。联邦党人认为,通过吝啬地授予权力来实现有限政府的目标,必然产生一个非违反宪法无法完成其工作的政府;通过简单架构实现有限政府,只能引来专制。有限政府只能通过一个恰当设计的复杂内部结构来实现。约翰·亚当斯认为,贵族如果能够在宪法中对其加以明智的管束,将会是国家最大的赐福,否则,就会毁灭共和国,而管束的手段就是精心设计的复杂政体。宪法的制衡是“如此复杂,设计得如此精致,以至于不当的或糟糕的措施根本不可能得以成功通过审查”。
对于这种复杂设计,反联邦党人看到的却是黑暗和危险。他们主张,应当小心翼翼的授权,授权给政府之时,应怀吝啬之心。对于拟议中的总体政府更应抠之又抠,因为它离民众既遥远,又危险,“须时刻保持对统治者的嫉妒,他们永远都不应当拥有其可以滥用的权力”。
反联邦党人认为,宪法没有确立任何可以辨识得出的政府形式,既不合法,又模糊不清。“宪法应该为公众能理解,目前政府之性质非常复杂,世界上没有人知道它的真实运作”;“聪明、自由人民的宪法应当和简单理性一样显而易见,有如单词的字母一般”。反联邦党人认为,自由政府的主要原则是责任。“能够使得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向其选民负最大责任的政府形式,应当是为自由人所设计的最好政府形式”。只有在结构简单的政府中,才能够看到责任的履行;在这样的政府中,人民能够很快并轻而易举地辨别出权力滥用的根源,复杂政府“会抵制所有的责任,责任是好政府的真正标准,所以复杂政府永远都发现不了错误在什么地方”。
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联邦党人发现简单政府所需条件在总体政府中是不存在的,“专制和篡权的血脉并非暗自流动……”因而不再坚持简单政府的观点。他们看到市民社会一种不可避免的贵族制冲动和朝向复杂政体不可遏制的倾向,发现接受这种趋势并让它服务于自由的必要性,但认为,这种复杂政体只有与社会固有的区分紧密联系的混合,才能为政府各个部分提供真正制约并且防止政府独立于社会或者和社会作对,而当下美国有利于这类混合的条件十分有限,如果必须朝向这一目标,应该以缓慢的步伐,稳步地向前迈进,随着美国的成熟而成熟,如果制宪者迫不及待地模仿混合宪法,伴随着庞大政府权力的是政府有限的民众责任及无效的内部制约。
贵族制与民主制
在反联邦党人眼里,贵族意味着篡权,只顾及自身利益而不顾及多数人的利益。他们认为政府的贵族倾向是社会的主要危险所在,代议制机构不可避免地由天然贵族组成;并且,一个有组织的市民社会的贵族倾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且越来越表现出选择性。拟议宪法不是对这种贵族倾向设置障碍,而是由于所设计的强大而不负责任的政府加剧了这种倾向;完全改变了目前的政府形式,运作良好、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将变成贵族制政府。
反联邦党人和联邦党人都认为中产阶级对公民自由具有保障作用,认为中产阶级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有助于追求一般的公共利益。如联邦党人西德尼所说:“一个国家的自由和权利问题会受到富人和穷人的威胁,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有赖于一国的中产阶级。”反联邦党人指出,在选举联邦立法机构代表时,由于人民只能从了解的少数名人中选出代表,中产阶级很少能够当选,使得立法机构贵族化;反联邦党人不反对有必要由一个特别的机构去制衡代表民意的众议院可能的民粹,但反对将政府最重要的权力赋予立法机关中的不那么民主的参议院,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在参议院中的混合违反了分权原则,将导致代议制或者说民主的弱化和贵族制的强化,从而奠定永久贵族制的基础。endprint
反联邦党人认为宪法没有为民事案件提供陪审团审理的机会,有关司法制度的条款也将导致贵族化。全国法院系统的建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宪法及联邦法律的至高性,司法审查权的宽泛,所有这一切都把涉及人民日常普遍关心方面的权力授予了法官。法官的权力高于立法机关,因为法官可以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违宪而宣布无效。宪法赋予了司法机构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且无须直接对人民负责。它不仅对州法院和个人构成威胁,也对整个体制构成了威胁。我们在这个部门“撒下了专制的种子”,将逐渐并不可抗拒地侵蚀政府中更民主的部门。
对这些指责,联邦党人的答复是,贵族起源于财富、才能和家庭背景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天然贵族”的产生,人民应当选择贵族来代表他们管理社会,并且是不可避免的自然之事。因为贵族是最杰出、最值得信任、最有能力的人,包含了自由政府中德行和能力最大程度地集中,是这个国家最伟大的装饰和荣耀。应该用荣耀和报酬来回报美德和才能;人民的政治智慧和目标只应着眼于缓和贵族制,或管制和控制贵族。
反联邦党人认为联邦党人对统治者德行和荣耀依赖是愚蠢可疑的,认为总有好人来统治我们是自欺欺人。反联邦党人希望通过增加众议院的代表性来为理性的信任提供基础;在司法领域,反联邦党人强调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认为陪审团来源于自由人,通过赋予陪审团裁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人民对司法部门公正合理的控制。
关于平衡政府的分歧
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主张“平衡政府”的原则。联邦党人认为,美国问题的解决之道不在于寻找邦政府和合众国之间的平衡,而在于共和国能够被恰当组织和授权,通过权力的划分来实现政府的平衡,保证“一种更忠实和常规的行政”,防止政府权力的结盟及可能带给人民的危险;平衡政府同时也是明智和成熟的审慎思考的需要,“旁观者清”,局外人能力未必比当局者高,但局外人很容易辨认出制造物中的瑕疵,而当局者往往熟视无睹。但联邦党人的自身观点也是不尽相同并在演变的,起初,他们强调立法主权,最后,主张宪法的平衡。
反联邦党人认同联邦党人关于全国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立和平衡,但他们的平衡更多的是强调邦与全国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认为要保证联邦之平衡得到维持,一方面依赖于总体政府有能力处理总体利益,另一方面依赖于地方政府在必要时能够单独存在。并且,这种平衡是一种存在于任何市民社会共同体中的自然秩序的平衡,一种非世袭的,对多数人、少数人和个体进行的自然安排。反联邦党人也主张不同部门之间应当相互分离,并且掌握在不同的人手里,但他们认为,宪法没有充分地规定平衡政府,只是对英国政府形式的模仿,没有实质内容,拟议的制度只有想像的制衡,总统和参议员没有什么可失去的,它没有英国国王和贵族保持政府运作之利益,因此会忽视人民的利益;“不要告诉我纸面上的制衡,应当告诉我建立在自爱基础上的制衡”。反联邦党人还认为美国不存在立法机关上下两院相互制衡的客观条件,它们只是形式上的区分,在他们之间看不到由于真正的不同利益以及我们所关注的共同体中的不同阶层的努力所形成的任何真正的制衡。
人性、美德与法律
反联邦党人认为,人类总体来说会卑劣无耻、得意洋洋地践踏其同胞们的神圣权利,在利益的驱动下,如果没有对其行为带来惩罚的直接担心,那么任何低级残忍的事情,人类都能做得出来。聪明之人从来不会因为说希望政府是有美德的,就把自己完全置于政府之手。“信任是专制的路线图”,“对政府的信任从来都是专制主义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对政府的嫉妒而不是对政府信任的基础上的,正是嫉妒而不是信任决定了有限政府,以对那些我们不得不信托以权力的人进行约束”。为保险起见,在制定宪法时,必须假定所有人都是不诚实的。
相较于上述须对权力进行限制的认识,反联邦党人更看重道德对社会的作用。认为美德特别是共和美德及宗教是建立共和政府的基础,把虔诚和美德看作是人民自由的保障,强调宪法不能逃避对共和美德的依赖,“无论现代政治如何精致地能够传授给人们什么,还是需要一定的美德存在,否则自由无法生存下去”,必须严肃、虔诚地参加对神的公共崇拜。反联邦党人认为,人民具有德行,财产平均分布,只有在这样的地方,共和政府才可以存在。强调私人行为、自利以及商业行为,是在培育一种会毁灭任何共和体制的人民。商业社会的发展必然带来奢侈、邪恶和放纵,伴随着谄媚的勃勃野心和骄奢淫逸将腐化行政官吏。拟议宪法不仅没有提供为维持共和政府所必需的道德品质,却在削弱它们。反联邦党人关注对公民的教育,认为如果集中精力于保存人民勤劳刻苦、勤俭节约的习惯,巩固人民的道德特性和种种美德,那么就不会存在人民被外国的武力征服,或者共和政体为国内敌人的阴谋所推翻的危险。
联邦党人认同个人美德的价值,认为如果人民没有美德,社会将处于悲惨的境地,任何理论的制约,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保证人们的安全。但他们反对把美德和虔诚作为政府的基础,认为反联邦党人关于美德和宗教的看法和安排没有实质意义,小共和国和大共和国都不可能由教徒来统治。对爱国主义、荣誉、良心和诚实的依赖不现实,也不会发生作用。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对于人性有相近的看法,认为自然力量尤其是获取和贪婪的激情不会被消灭,人的行为不是出于激情就是出于利益,个人利益不会屈从于公共利益、道德责任或宗教救赎。因此,联邦党人主张依赖宪法制度,美德就是“对法律和国家的爱”,不指望依靠自己来统治。并且,宪法的设计、政府的日常运作应基于人总是倾向于追逐私利这一事实,不是为了消灭或改变上述动机,而是要把追逐私利引向公共善好,或者被引向这样一种渠道,其中任何人对他人实行专制都很困难。
联邦党人主张,对统治者要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对他们的嫉妒必须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泛化到贬低和羞辱人性。“有关人性邪恶的普遍假设和有关人性正直的假设一样是个错误。代议制意味着人性中还有部分德行和荣耀的存在,它们是信任的理论基础”。但基于对人性的消极看法,联邦党人认为不应依赖被选举出来的人的美德,把信任完全放在统治者身上,而应放在选民身上,相信人民能够选举出好人来充任官员,并且人民能够审视他们在位时的行为。endprint
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观点,反映出了关于性恶与性善观念之间的一种矛盾和紧张。揭示了法律和美德对社会的作用,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法律和道德都不可或缺,它们是一种互补关系;根本上讲,联邦党人关于以恶制恶,以野心遏制野心,以权力制约权力的主张,揭示了类之善产生的秘密。
是否需要“权利法案”
反联邦党人对宪法提出异议的一项关键内容是宪法没有包括一项权利法案。他们认为,虽然他们所要求的权利已被明确是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太容易被侵犯,在美国宪法必须授予政府的权力当中,一定有一些权力可能被用来侵害个人权利,有必要对个人权利加以特殊的保护;并且,权利法案具有教育功能,提醒人们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的目的。因此,他们要求将这些权利以成文的形式予以明确。
联邦党人认为,权利法案的内容没有能够抓住一个关键事实,即宪法就是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在英国,由于没有限制,国王可以为所欲为,所以需要权利法案,但在共和国中,权利法案即使没有什么害处,也是没有用处的。一个国家,从其出生开始,就是自由的国度,政府是依宪法建立的,权力的授予也是依宪法进行的,这样的国家没必要去模仿一个其权利主要是通过不断侵蚀国王的特权而产生的国家的权利法案;不应当从权利法案中寻找对自由的保障,而应当在纯粹和充分的代议制中去寻找对自由的保障。“人民对其自然权利的完全拥有和享有,只有两种失去它们的方式,要么出于自己的同意,要么由于专制。宪法没有隐含第一种方式,也不会为后一种方式创造可能。因此,没有什么原因会导致自由的丧失,因为人民,既有能力又时时准备着去抵制最高权力的侵蚀”。
反联邦党人回击道,拟议宪法并非完整的权利法案,因为它对政府进行了广泛的授权,却没有明确保留个人权利条款。民治政府意味着多数人统治,而多数人统治会不正当地剥夺个人自由,人民的至高无上并不能保证个人和少数人反抗多数人的权利;宪法不过是真正代议制的影子,对侵害少数人的行为的制约是微弱而可疑的。如果总体政府横征暴敛,宪法并没有为人民和各州提供什么救济措施。马里兰自耕农认为:“政府形式中,政治自由的比例越重,权利法案的必要性越为突出。个人的自然权利会和民主政府中大多数人的推定利益或者狂热激情相冲突,如果这些权利没有加以清楚和明确的肯定,个人很可能会落入下风;美国立法机关的暴政是最值得忧虑之事。”所以,反联邦党强调,权利法案是对多数人派系的一种制约,是“保护少数人,防止多数人的篡权和暴政所必须的”;“政府应当保护共同体中明智而勤劳勇敢的那部分人免受邪恶而游手好闲的那部分人狂热和暴力的侵害。权利法案在于阐明宪法契约之所以订立的目的”。
反联邦党人坚持把权利法案列入宪法作为宪法批准的前提,并且认为先批准宪法,再制定修正案的建议是靠不住的。他们担心,事情过去,人们的热情就会逐渐消退或倦怠,变得漠不关心,“契约已签,货物已发,确保权利实现之权力已经随风而去”。很可能的情形是,我们还没有走出如何制定修正案的迷宫,“我们伟大革命所赖以建立的伟大原则已经被彻底遗忘了”。在此情况下,联邦党人被迫作出让步,承诺一旦新宪法被批准,即着手起草权力法案。
《权力法案》不可能将公民所有应该保护的权利列入其中,因此,人们担忧其他一些未列入其中的不得侵犯的权利有可能被解释成未得到宪法的保护而受到侵犯。为防止权利法案被错误利用,防止全国政府钻法律的空子,法案专门作出二条规定:“本宪法对一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对人民所保有的其他权利的否定或蔑视”;“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邦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邦或由人民保留。”
权利法案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后人予以了高度的评价,斯托林写到:联邦党人留下了宪法,反联邦党人的遗产则是《权利法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