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进东部沿海地区的西南少数民族妇女现状研究
2014-05-26郑信哲
郑信哲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 100081)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居住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与外界联系明显增多,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现象日益显著。那些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纷纷走出山区、农区、牧区,到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及各类城市经商务工,形成一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军,如今其人数达1000万之多。在少数民族人口流迁中,妇女人口占有一定的比重。少数民族妇女流动与其他流动人群相比,有其鲜明的性别及地区特点。她们除了进城经商打工以外,还有许多是以婚姻形式流迁至东部沿海地区。然而,这些少数民族妇女在流入地生活、工作等方面,面临着许多困难与问题。这些妇女大多来自相对贫困的民族地区,不仅自身接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不高,而且组成家庭的另一半,即男方境遇也不理想,他(她)们之间的组合可以说是“弱弱组合”,加上民族因素、沿海地区及城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原因,阻碍了她们在流入地社会适应及向上流动,其合法权益保障遇到很大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她们的处境、待遇得不到改善,而且有可能造成民族关系方面的负面影响。
关注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问题与困难,采取有力措施让这些少数民族妇女尽快掌握文化知识和生存技能,提升其适应沿海地区及城市生活和工作的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沿海地区及城市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事关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我们以婚进东部沿海地区的西南少数民族妇女为对象,进行认真深入地调查研究,把握流迁中的少数民族妇女现状、特点及其面临的问题,探讨少数民族妇女流迁带来的包括民族关系在内的各种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少数民族人口顺利融入流入地社会,为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服务。为了了解把握东部沿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生产、生活现状,2013年4~6月间,我们曾到山东省威海市及乳山市、文登市和江苏省盐城市及东台市的相关乡镇和村庄,就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的原因、途径和她们在当地的适应情况及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基本状况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以婚姻形式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现象比较明显。例如,自改革开放初期,嫁入上海的少数民族妇女共有615名,他们来自28个省、市、自治区,包括26个民族成分;①彭高成:《改革开放以来的上海市民族工作》,《民族工作研究》1999年第3期,第13页。浙江省绍兴县福全镇1998年纳西族有113名,其中108名是80年代以后婚进的妇女。②王树理:《少数民族东渐现象之分析》,《民族工作研究》2000年第3期,第37页。19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从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区嫁入江苏的少数民族妇女达数万人,如南通市有少数民族15716人,其中4720余户是八十年代后半期从民族地区婚进而组成的家庭;盐城市少数民族中,妇女达10564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8.24%。由于嫁入少数民族妇女数量的增加,江苏新添了3个民族村。①徐新民,刘邵英:《江苏省迁入少数民族群众贫困状况及对策》,《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至2000年,山东省威海市新增的14个少数民族人口几乎都是女性,如纳西族、仫佬族、景颇族等都是女性,佤族2110人中2010人是女性,拉祜族434人中410人是女性,白族311人中296人是女性,傈僳族55人中54人是女性。②马玉:《山东省东部沿海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37页。嫁入东部沿海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是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许多特点。
(一)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大多来自西南民族地区
从流出地看,这些少数民族妇女大多来自西南省区的少数民族地区。山东省威海市有46个少数民族,人口24400多人,其中嫁入当地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5000多人,其民族成分集中于佤族、拉祜族、白族、纳西族、仫佬族、景颇族、傈僳族,而这些民族原籍地基本都在西南地区。例如,乳山市徐家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有78位,其中佤族48人、傣族17人、拉祜族6人、布朗族3人、彝族3人、满族1人,其中除满族1人来自吉林省以外,全部来自云南省;南黄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50人,其中佤族35人、拉祜族5人、彝族4人、布朗族3人,苗族、白族、傣族各1人,她们均属于西南少数民族;冯家镇婚进少数民族74人,其中佤族34人、拉祜族10人、傣族10人、白族6人、布朗族5人、苗族4人、土家族和满族各1人,除了满族1人来自辽宁省以外,其余皆来自云南和贵州省;文登市南海经济开发区 (原小观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108人,其中佤族66人、拉祜族23人、布朗族4人、满族3人、彝族2人、壮族2人、傣族2人、苗族2人、布依族2人、傈僳族和哈尼族各1人,这里除了满族3人外,105人都来自西南少数民族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少数民族有49个,人口21000多人,除了回族以外,大多是改革开放以来陆续流迁至当地的少数民族人口,而在农村以来自西南地区的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为主。以东台市五烈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为例,其149人中,民族成分有苗、壮、土家、侗、哈尼、瑶、彝、布依、满、白、回、水、傈僳、仡佬、拉祜、佤、朝鲜等17个民族,其中苗族57人、壮族31人、土家族20人、侗族11人等,其中除了满族、回族、朝鲜族等6人外,其余都属于西南少数民族;从身份证区位看,在149人中,湖南省48人、广西壮族自治区29人、贵州省22人、云南省22人、江苏省17人、四川/重庆3人、湖北4人和吉林省1人,也就是说149人中18人以外,都属于西南民族地区,即使江苏省17人,她们的民族成分大都属于西南民族。③2013年4月和6月,课题组去山东省威海市、江苏省南通市及其所属县市进行实地调研,相关两地的数据资料均由当地相关部门提供及调研所获,下文中未注明出处的均同。我们的调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及负责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借此机会深表谢意。
(二)分布地域广阔而居住分散
从地域分布看,她们主要集中于江苏、山东、广东、上海、浙江等东南沿海省市的一些地区,但她们在所属地区分布广泛,且居住分散,相关村庄里就有那么几人或十几人。例如,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人口1.99万人,其中有婚进少数民族妇女79人,从她们分布看,辛家口村27人、吴家屯村15人、洋村7人、南寨村12人、徐家村18人;乳山市冯家镇有婚进少数民族妇女74人,她们分布在8个村,其中盘石村15人、官庄村13人、吕格庄村11人、冯家村10人、北汉村8人、东吉村6人、店子村6人、卧龙村5人;南黄镇婚进少数民族50人,其中上庄村9人、西浪暖村12人、归仁村10人、湾头村12人、院后村7人;文登市南海经济开发区有婚进少数民族妇女108人,她们分布在26个村庄,其中庙东村14人,郐家村10人,吴家庄村和坦埠村各9人,西七埠村8人,裴家岛村和菠萝岛村各5人,小观村、东店子村和许家村各4人,南湾村、东七埠村、万家口村、北湾村、垒子村、二王家村和林庄村各3人,金花村、孙家寨村、才院村、七甲村、朱家庄村和生家埠村各2人,西店子村、草泊村和榆树底村各1人。
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少数民族人口210人,女179人、男31人,其中婚进少数民族妇女149人,她们分散居住于33个村和居委会,其中镇中居委会14人,车南村12人,兴联村10人,胡家堡居委会9人,郭古村和扎垛村各8人,张垛村、丁北村、进洋村、甘港村和四新村各6人,祁刘村、沙河村、文华村、谢庄村、东里村和景楼村各5人,计南村和广山村各4人,大同村和仙河村各3人,镇南村和薛岗村各2人,郑介村、三联村、西郊村、唐介村、张岳村、仇家堡、双赵村、辞朗村、扎北路和五烈街各1人;头灶镇少数民族人口277人 (男48人、女229人),其中婚进少数民族妇女186人,她们分散居住在36个村和居委会,其中潘港村18人,华丿居委会13人,新中村11人,新合村9人,张港居委会、金灶村、中渠村和顾丿村各8人,川港村、曹丿居委会、金东村、双中村和海联村各7人,建设村6人,韩文村、姜祝村、金康村和前进村各5人,下舍村和永红村各4人,蒋泊村、建中村、南洼村、卢家巷、徐灶居委会、练坳村和沈河村各3人,兴灶村、港东村和南胖村2人,政府街、黄尖村、陈章村、袁陈村、保丰居委会和六灶居委会1人。
以上可以看出,江苏省的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分布比山东省更加分散。
(三)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的现象集中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
从调查看,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现象,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出现,集中发生于90年代。她们嫁入时的年龄大约是20岁左右,从这里可以推测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出生年代大概是1960年代和1970年代,调查获得的数据也能够佐证。
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79人,其中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51人,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22人,两者占总数的92.4%;文登市南海经济开发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90人中,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48人,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29人,两者占总数的85.6%;乳山市冯家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74人中,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35人,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27人,两者占总数的83.8%。
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179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中,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33人,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123人,两者总数占87.2%;五烈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149人,其中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36人,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76人,两者占总数的75.2%。
从上还可以发现,山东省和江苏省两省之间有所不同。从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年龄上,在山东省1960~1969年出生的妇女最多,而江苏省则1970~1979年出生的妇女最多;与此相比,江苏省1980后 (主要是85年以前出生)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比山东省多,如江苏头灶镇1980后有22人 (占12.3%)、五烈镇36人 (占24.5%),而山东徐家镇有1人 (1.3%)、冯家镇3人 (4.1%)、南海开发区9人 (10.0%),这与我们调查中发现的山东省婚进少数民族妇女集中于1980年代中后期到1990年代中期,而江苏省多是1990年代以后,而2000年代还在持续的事实相合。
(四)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年龄差
一般来说,在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娶进西南少数民族妇女的男方,由于多种原因,如疾病、残疾、生活困境等,娶进当地姑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也推迟了结婚年龄,当他们娶进西南少数民族妇女时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而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当时一般都较年轻,造成了男女双方之间一定的年龄差。以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为例,在现有的少数民族妇女通婚家庭59户中,男女双方年龄差10岁以上的有27户,年龄相差5~9岁的20户,也就是说年龄相差5岁以上的家庭占总数的80%(79.7%),其中有的年龄相差17岁、19岁,最多的相差21岁。详表如下:
徐家镇少数民族妇女家庭男女双方年龄差
0-3岁 4-6岁 7-9岁 10-14岁 15岁以上 年龄逆差1958-1966 1951-19631959-1967 1953-19651960-1968 1954-19661962-1970 1955-19671962-1970 1965-19771965-1973 1950-19631970-1978 1953-19661958-1967 1952-19651959-1968 1954-19671965-1974 1957-19701962-19751952-19666718 19 6 3
(五)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接受教育程度较低
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其流出地多是经济文化发展落后、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寨,由于受多种限制,她们当中的许多人没能很好的接受学校教育,文化程度大多属于小学程度,还有文盲,少有初高中文化,其文化程度相对低下。例如,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婚进少数民族妇女79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61人,文盲9人,初中8人,高中只有1人;冯家镇74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中,只有5名初中文化程度,小学文化程度48人,还有21名文盲。从这些妇女的接受教育程度,不难看出其文化水平不高的现状。
(六)少数民族人口男女比例失调
原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少有少数民族人口,是改革开放和人口流动大潮促动了居住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大量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其中流迁至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少数民族人口几乎都是嫁入该地的少数民族妇女。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增加了当地少数民族人口,但也造成当地少数民族人口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例如,盐城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21000多人,有49个少数民族,男女比例为1:4.1;东台市有19个少数民族常住人口3199人,男女比例为1:5.3,该市头灶镇常住少数民族人口277人,其中男性人口只有48人。少数民族人口男女比例悬殊,主要是因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占多数,这在农村更为突出,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少数民族人口几乎都是妇女。
(七)通婚家庭子女户口登记均为汉族
从现实看,少数民族通婚家庭 (主要是少数民族妇女与汉族)所生子女登记民族成分时,一般都登记为少数民族一方的民族成分,这是常态。可是,我们到东部沿海地区农村调研时发现,这里的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家庭,其子女民族成分几乎都登记为汉族,这与其他地区很不一样。例如,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有子女家庭51户,所生子女54人,其中51人登记为汉族。这种情况,江苏也一样,当初他们都将子女的民族成分登记为汉族。主要原因,一是当地绝大部分是汉族,而在家庭传统上是以男方为主 (许多地方是由爷爷为孙子上户口,户口填报当然是汉族);二是父母双方没有认识到填报少数民族成分的必要性;三是女方也不懂得相关政策等。近年来随着这些家庭了解一些民族政策上的优惠措施,如中考、高考加分等,有意将子女民族成分改为少数民族的家庭逐渐增多,如东台市每年都有几十人改回少数民族。
(八)不同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状况存在差异
山东省威海市和江苏省盐城市同属东部沿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基本来自西南地区,但此两地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状况存在一定差异。
盐城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民族成分中靠前的苗族、土家族、壮族、侗族等相比,山东威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民族成分靠前的是佤族、拉祜族、傣族、布朗族等。从流出地比较看,与盐城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多来自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区相比,威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流出地以云南省为主。
从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出生年代看,盐城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中1970~1979年出生的人明显多于1960~1969年出生的,这与威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中1960~1969年出生的人多于1970~1979年的人形成对比,这表明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的时间,山东威海早于江苏盐城。而且,从80后西南少数民族妇女的嫁入情况看,威海地区已经很少,而盐城地区还占一定比例,这表明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在威海基本停滞,而盐城虽然少于过去,但仍在继续。
三、少数民族妇女嫁入的途径、原因及影响
(一)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南沿海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之间的人口双向流动日益明显,非民族地区的汉族首先进入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带去手工技术和日用百货品,其间一些汉族男青年与当地少数民族姑娘相好结对,一些留在当地成家立业,一些则把姑娘带回内地,这应该是改革开放初期出现的内地男青年和民族地区姑娘的通婚现象。而少数民族女性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现象则稍后,约在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开始集中出现,到90年代前期现高峰,此后逐渐降下来,虽然一些地区还有嫁入,但不像当初那样集中和明显。
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应该说经济因素占主导。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该地少数民族因历史进程、地理条件等因素,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境地。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下,这些地区经济、社会逐渐得到发展,然而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仍然不多。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少数民族妇女接触外界的机会增多,她们了解到内地的发展,也看到了当地发展的差距。于是,一些少数民族妇女随着人口流动潮也开始向内地流动,其中不乏婚进至内地。当初,这些少数民族妇女充满对内地的好奇,也有摆脱贫困状况的欲望,正好有人牵线搭桥,她们在对内地男方情况似懂非懂的状态下,嫁到内地。从内地农村的男方状况看,内地农村改革早于民族地区,他们通过落实生产承包制,增加了收益,改善了经济状况,但是他们由于多种原因,如残疾、家境困难等,无法娶到当地姑娘,这样他们没有能够如期结婚成家,成为大龄男青年。如此可见,一方是被外界所吸引要走出来,另一方是面临娶媳妇难问题,两者相互所需促成了西南少数民族妇女与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男青年的通婚。我们在山东省威海市乳山、文登等地收回的51份有效问卷中,有40位妇女是出于改善经济情况。
(二)西南少数民族妇女的嫁入途径
当初,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时,她们并不熟悉该地以及男方的情况,只是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在含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嫁入。其主要途径:
1.亲戚朋友介绍占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妇女婚进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大部分靠人介绍,其中亲戚朋友的牵线搭桥很重要,而她们大部分是早先嫁入而来的妇女。例如,有一位妇女,她是云南省永德县人,1986年经亲戚介绍嫁至辛家口村,当时亲戚介绍山东是个好地方,那里的男人勤快,她自己不用干很多活,加上家里经济条件差,也就答应远嫁山东。我们还发现,嫁到这里的少数民族妇女又介绍自己的亲戚嫁至当地的亲戚。例如,有一位来自沧源县的佤族妇女,她是由其丈夫的兄弟媳妇介绍而来;还有一位嫁至这里的布朗族妇女,将姑姑的女儿 (表姐)介绍给小叔子,与表姐成为妯娌。有一位傣族妇女,她是嫁至辛家口村的第一个少数民族妇女,于1986年到这个村,距今已有27年,期间她介绍云南老家里的5、6个少数民族妇女嫁到当地。
2.以打工名义拐骗妇女成婚,虽不是主导,但亦占一定比例。例如,据一位来自耿马县的佤族妇女讲诉,她在17岁时,被介绍人以打工名义带到山东,但来了以后才知道是被拐卖,男女双方毫无感情基础,最终在10年以后分开。文登市裴家岛村的某女,彝族,原籍云南临沧县,文化程度文盲,她也是17岁时,被一个女贩子以打工名义骗至该村,与比她大13岁、有生理缺陷 (聋哑)的男人结婚 (实际是同居,婚龄未到,户口也没有迁),听她说男方为此花了3500元。
在调研中还发现,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无论属于哪种途径,其间或多或少都含有隐瞒男方真实状况的一面。据一些当事者讲,介绍人一般都说山东好,干活少,还或多或少隐瞒了男方的真实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等。例如,有一位少数民族妇女,19岁嫁至当地时,介绍人并没有说清男方比她大14岁;另据一位来自云南临沧的佤族妇女说,当时介绍人是拿着男方照片来说亲,没有提到年龄及身体状况,而她来到当地后,才知道男方大8岁,并有腰伤,可见其中的有意隐瞒之意。
(三)少数民族妇女婚进东部沿海地区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现象比较明显,其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具体地说:
1.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作为从相对偏僻落后的民族地区走出来的一支重要而特殊的群体,陆续带动了一大批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向东部沿海地区的流迁,她们为少数民族地区所起的示范、辐射、连带等作用明显。
2.作为跨族、跨地区婚姻群体,她们向东部沿海地区的流动迁徙,不仅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交流和相互理解,也增强了民族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联系,她们为两地注入了许多新的气息。
3.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从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走向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接受相对先进的生产、生活理念和方式,这对提高她们的文化素质,改善生活等方面有很大的促进。
4.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她们传统的婚姻观念和育儿观念得到较大改变,她们重视子女教育,有助于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5.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及其家庭在当地属于弱势群体,是当地民族工作与民族关系的晴雨表,她们在东部沿海地区的生存适应状况是否顺利,不仅影响当地民族关系,也会波及至民族地区。
此外,一些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妇女的大量外嫁,造成流出地男女婚育青年比例悬殊,大龄男青年婚姻难问题逐渐显现。
四、当地民众、政府对她们的看法
(一)当地民众对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老百姓生活普遍提高,过去由于人多地少、出去谋生的情况大为减少。然而,在农村仍然有一些家庭由于人口多、劳力少或病残,生活困难,而这些家庭的男青年未能娶妻的现象大有人在。在这些农村,娶妻困难的大龄男青年,已经成为村干部、尤其是村妇女主任的头疼事之一。正值此时,一些男青年到西南民族地区经商打工时带回少数民族妻子或靠人介绍娶进少数民族妇女,给当地大龄男青年带来希望,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迎娶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由此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少数民族妇女人口开始增多。
西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缓解了当地大龄男青年结婚难问题,对此,当地村民都给以肯定。村民们说,这些女孩当初来的时候,语言、生活不习惯,男方家庭也不是很理想,实际上挺艰难的,但她们在这里定居,生儿育女,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当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很感谢她们。而婚进少数民族妇女也说,当地村民对她们挺好,也不歧视,有事还给予一定的帮助,老乡们的善待也是她们能够在这里留下来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当地政府对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关注
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农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地大龄男青年婚姻问题,对此当地干部群众都给予肯定,一些村还为她们落户定居提供条件。例如,当初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时,许多妇女没有带户口,一些还没有达到婚姻年龄。但是,许多村认可她们的婚姻,分给她们土地,给所生子女上户口等,努力维护这些少数民族妇女通婚家庭的稳定。
然而,如前所述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少数民族妇女通婚家庭,某种意义上说,是个“弱弱、贫病”结合的家庭,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下,家庭贫困,缺乏生产技能,还有身体残疾等特点。这种先天不足造成了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平也普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例如2006年山东省威海市农村人口人均纯收入达6800多元,而5400户少数民族家庭中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的困难户达25%以上,其中特困户有450多户。
鉴于农村少数民族家庭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各地都在探索帮扶机制,其中以村集体经济为基础,专门建立少数民族专业合作社,是一个帮扶农村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自2007年10月,威海市在徐家镇吴家屯村成立乳山市圣山少数民族果蔬合作社以后,在全市相继成立了8家少数民族专业合作社,在土地调整、项目审批、技术指导、经营运作和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在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有利于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经济收益。这8个合作社运转良好,入社的少数民族家庭经济明显改善,使1200户农村少数民族家庭甩掉贫困,80%以上的少数民族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中等收入以上水平。
江苏省盐城市根据嫁入少数民族妇女人数不断增加和这些少数民族妇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探索帮扶少数民族妇女的途径,搭建“关爱平台”、“帮扶平台”、“创业平台”等服务少数民族妇女。其具体做法:一是针对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多来自边远贫困地区、接触面窄、与本地人沟通交流少的情况,积极搭建关爱平台,从语言、生活习惯、就业、邻里关系等方面给予照顾,及时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主动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让少数民族妇女生活安心;二是为改变少数民族家庭成员文化水平低、无特长、就业难的现状,协调有关部门,搭建帮扶平台,对少数民族贫困户定期组织培训,着力推广特种蔬菜种植,长毛兔饲养,鱼蟹混养,波尔山羊饲养等实用技术,帮助掌握致富本领。同时,发动乡镇党员干部、私营企业主、专业大户开展“结对帮扶,共奔小康”活动,使少数民族家庭户户上项目,人人有致富门路,让少数民族妇女顺心;三是针对有创业条件的少数民族妇女家庭,主动为其搭建创业平台,出台少数民族家庭创业优惠政策,提供创业信息。在承包土地、水面,提供贷款及技术上同样给予优先,以此调动少数民族家庭新上种、养和经营项目的积极性,帮助脱贫致富,使少数民族妇女生活舒心。
五、婚进东部妇女的适应性及问题
(一)婚进东部沿海少数民族妇女的适应情况
如前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一批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婚进东南沿海农村,当时她们嫁入的途径不尽相同,然而她们都有适应过程。当她们刚到东部沿海地区农村时,语言不通,生活习惯有差异,加上男方及其家庭处境不是很好,她们在当地适应中遇到许多困难。尽管如此,从她们的处境看,不满意也几乎没有什么办法。而与老家相比,当地状况还是好一些。于是,她们在这里留了下来,生儿育女,勤俭持家,家庭比较稳固,离婚、出走的现象并不多见。也就是说,她们已经来了,不满意也罢,她们也逐渐适应当地风土,在此生儿育女,已经扎下了跟;从现状看,生活上虽说不上很好,但也不太差,总比老家强一些,已知足。
(二)婚进东部沿海妇女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1.男方家境普遍差。西南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相隔较远,从地理环境、民族取向、生活习惯、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距。一般来说,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并不是东部沿海地区男性的选娶对象。那么,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男性娶进西南少数民族妇女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妇女嫁入的男方状况普遍差,属于当地的弱势群体。由于男方家境贫困或身体有残疾,又没有什么技术特长,在当地找对象难,因而他们大多错过结婚年龄,变成大龄男青年。尽管如此,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于西南偏僻农村,对那些偏远、落后、贫困的西南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仍然有一定的吸引力,这是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男性与少数民族妇女相见相婚的主要原因。
2.少数民族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从婚进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西南少数民族妇女情况看,由于她们出生、生活的地方地处偏远农村山寨,经济发展落后,文化不发达,导致她们所受教育不多、文化程度较低、思想观念落后等问题。这些女性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而嫁到东部沿海地区,但由于她们读书少,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差,她们在当地适应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困难。而且,她们也不了解相关民族政策,她们在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关于子女民族成分选择上,男方或户主不经过她们的同意 (某种意义上她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直接将子女注册为汉族;在适用民族政策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很少惠及她们,甚至她们不懂得少数民族子女中考、高考加分政策等。
3.一些妇女成为无户籍人口。从现在看,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涉及她们能否享受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问题。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嫁入当时,许多妇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把户口迁来,实际上她们的结婚不过是一种长期的“同居关系”。这种关系在当时能够存在,主要是当时在实际生活中,没有结婚登记或没有户口并未带来不方便,例如没有结婚登记、没有户口的她们也能分到土地,其所生子女的户口也一样能上,所以户口的重要性没有体现出来。当然,一些妇女结婚几年后将户口从老家迁来,但一些妇女仍没有把户口迁来,而这些没有户口的妇女如今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即她们的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在当地无法加入。为此,许多妇女想办理户口,但她们的迁户、落户事宜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并不顺利,她们的户口迁移问题成为一个影响她们及其家庭生活的一个严重问题。
4.通婚家庭经济基础差、发展实力弱。从这些通婚家庭看,男方家境相对困难,而女方存在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差问题,这种“弱弱”结合显现出先天不足、后天乏力的弱势,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比,她们处于劣势,我们可从江苏省东海县的几个民族村组的人均收入差距中窥见。例如,李埝乡恰恰民族村现有315户家庭,821口人,其中少数民族家庭224户 (多为婚嫁)224人,2009年全村人均纯收入4423元,而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3680元;横沟乡罗庄村四组现有78户家庭,278人,其中少数民族家庭33户 (多为婚嫁),83人,2009年全村人均纯收入5255元,其中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4520元;山左口乡左庄民族村现有206户家庭,659口人,其中少数民族家庭84户 (多为婚嫁),203人,2009年全村人均纯收入4790元,而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只有3500元。①《连云港市少数民族基本情况》,http://www.lygmzzjj.gov.cn/html/lygmz/ssmzgk/1178_13.html(连云港民族宗教)
六、对策及建议
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抽样数据推算,1995~2000年,在江苏、浙江、广东3省中,跨省婚姻迁入少数民族女性6.1万人,其中近90% 来自云南、贵州、广西等。②杨国才:《边疆少数民族妇女流动的特征及变化》,《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可见,少数民族妇女嫁入东部沿海地区的婚姻迁移型,已经成为少数民族妇女流迁的一个重要形式。东部沿海地区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是少数民族流迁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群体,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她们的权益保障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一)重视东部沿海地区的民族工作
党和国家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等特点,不仅制定民族区域自治为主导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相关政策,而且关注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制定了许多政策措施以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然而,传统上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主要针对当地户籍少数民族人口,而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关注不多。特别是,东部沿海农村本来几乎没有少数民族人口,那些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才使这些地区有了少数民族人口,但她们的合法权益往往被忽视。然而,这些少数民族妇女群体人口不多,但她们与民族地区有着密切联系,事关当地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加强东部沿海地区的民族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少数民族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变少数民族家庭的弱势地位。
(二)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民族政策
传统上,在东部沿海地区,民族工作对象主要是长期居住在此、具有本地户籍的少数民族人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也主要惠及这些少数民族人口。西南少数民族妇女婚进到此,其情况有所复杂,她们之中有登记结婚的,也有未登记同居的,有迁来户口的,也有未迁户口的。加上这里的民族工作主要关注的是传统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而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由于她们自身文化程度所限,几乎不了解相关民族政策,她们的权益往往被忽略。所以,一方面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让当地政府、民众和少数民族妇女了解相关民族政策,另一方面积极贯彻相关民族政策,使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人口的关怀和扶持深入少数民族妇女心坎,也使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惠及她们。
(三)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
过去,在东部沿海地区 (包括农村)除了回族等一些少数民族以外,其他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少见。而随着改革开放,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大量地走向东部沿海地区,在这些流动的少数民族人口中,除了在城市打工以外,在农村分布的大部分都是婚进少数民族妇女。虽然她们属于少数,但她们分布广泛,在当地民族关系中占据重要比重,成为当地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对象。为此,需要对她们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了解她们在当地生产、生活的现实处境,把握她们在当地适应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探讨相应的政策支持与经济扶持途径。
(四)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助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的民族宗教部门是民族工作的主要部门,但民族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工作,只靠民族宗教部门是做不好的,它需要各相关部门的相互支持与协助。
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婚进入少数民族妇女及其家庭的帮扶工作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是解决不了问题,只有调动全社会力量,加强资源整合,使有限的资金与技术、人才、信息等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变一条腿走路为多层次互助,才是帮扶脱贫的有效途径。为此,各级政府要建立少数民族困难群体解困协调领导组,以分管领导挂帅,由民宗、民政、农林、科技、劳动、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并建立相应的扶贫解困责任制、困难群众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等,定期研究和落实解决困难群众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好当地民族工作。
(五)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的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及其家庭在当地属于弱势群体,提高这些少数民族家庭的生产、生活水平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应该把这个事情抓好,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多种原因,如今困扰这些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及其家庭的比较现实的问题是户籍问题和子女民族成分问题。
在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当时由于年龄小、接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原因,结婚未落户、未婚同居、非婚生育等现象普遍,许多妇女长期没有办理户籍手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少数民族妇女已经在这里生活了20多年,她们依然没有当地户籍,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在一些村庄尤为严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的逐渐建立,户籍问题显得愈益重要,而她们却面临着由于没有当地户籍而造成一系列问题与困难。
如今,这些来自西南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妇女已经认识到没有当地户籍的严重性,开始着手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然而,时隔20多年,由于种种原因,她们补办户籍迁移手续遭遇了意向不到的困境,许多少数民族妇女的户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多年来,少数民族妇女的户籍问题一直困扰着她们本人及其家庭,不仅给她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而且她们的合法权益保障面临挑战。显然,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婚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户口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一揽子”解决方案。从实际情况看,时隔20多年,这些少数民族妇女的户籍问题已经变得没有头绪,有的妇女已经没有户籍,有的妇女虽然原籍地有户口但因诸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有的妇女原籍地相关部门根本不理睬她们的请求等。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完全按照相关户籍政策规定,这些妇女的落户愿望将一辈子都无法实现。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将这些嫁入少数民族妇女的户籍问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应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一次性地给予彻底解决,使之真正成为过去。
关于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家庭的子女民族成分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她们的子女几乎都登记为汉族。这种事实是当地以男子为中心,许多婚进少数民族妇女户口未迁以及她们不了解相关民族政策的情况下造成的。但随着这些妇女在当地落根,也了解相关民族政策后,开始提出更改子女的民族成分问题。对此,相关地方政府开始受理,但据我们了解,当地许多少数民族妇女家庭知道有此事,却不知道需要什么条件和如何办理。所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应深入到少数民族家庭,了解具体情况,解答相关政策,为她们能否更改子女民族成分提供咨询,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