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规范化
2014-05-26王钢
王钢
摘 要:民间融资既具有补充正规金融体系服务能力不足的积极意义,客观上也潜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登记服务平台、拓展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融资的条件与环境等一系列相互匹配的措施,多管齐下,疏堵并举,才能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与规范化,以更好地趋利避害,实现全社会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民间融资;阳光化
民间融资是指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规制,直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富集地区,民间融资活动异常活跃,一方面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为中小企业等处于弱势地位的资金需求者提供了可选的资金融通渠道,但另一方面也容易诱发非法集资等危害经济金融秩序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由民间融资引发的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以疏堵结合、趋利避害为原则,从多个方面采取相互匹配的措施,促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和规范化运作,将是提高资金这一重要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现实选择。
一、健全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但问题是比较缺乏系统性,而且对近年来形式多样、不断翻新的民间融资行为中的许多复杂情形,没有精细化、针对性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考虑到民间融资既有共性特点,又有典型区域特征,应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引导和规范。
在国家层面,应结合民间融资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时机成熟时应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专门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核心问题进行界定,如:民间融资的定义和形式;民间融资活动中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区分;不允许作为民间融资活动主体的特定人群和机构有哪些;超过一定额度或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民间融资行为是否需要强制备案;大额民间融资的合同规范;民间融资的用途、利率、收益纳税等问题;贷款利率完全市场化后,如何重新界定高利贷标准问题;负责监测和管理民间融资活动的责任主体等等。
在国家层面对民间融资领域原则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的基础上,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民间融资管理的实施办法或规范意见(如利率区间、备案金额起点、管理部门等),并予以广泛宣传,使民间融资参与者约束自身行为,降低道德风险,避免获取高额收益时无人做声,而一旦产生风险便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现象反复重演。
二、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功能
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是规范化的前提,规范化是阳光化的目的。只有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主动浮出水面,才谈得上对其的规范和管理。在温州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全国许多地区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服务平台,试图通过这种途径将民间融资纳入监管体系。但从目前情况看,主动到上述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笔数和金额的占比都还比较有限。
要发挥好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平台的功能,除了完善立法保障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外,需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民间融资活动本身具有隐蔽性,许多参与者担心一旦去服务平台登记,容易泄露重要的资产负债信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高度重视登记服务平台所获取信息的安全,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并公示承诺,在进行成交撮合时,对供求双方的详细信息也应采取一定的技术处理措施。二是对主动来登记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的,应予以一定激励措施,比如一旦产生法律纠纷,法院优先受理、优先受偿。三是登记服务平台除了登记备案功能外,应尽可能多地整合提供“一条龙”式的增值服务,如担保、公证、律师、资产评估乃至代理催收等,对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发展初期可考虑通过政府补贴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进入登记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参与者进行减免的方法,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更多民间融资参与者前来登记备案。四是原则上登记服务平台应采用政府规划、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的方式,只作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收取统一标准的服务费,不承担民间融资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考虑出资建立一定形式的风险补偿基金,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一定比例补偿,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入场,增加中介服务费收入,弥补风险补偿支出。
三、拓展民间资本投资实业和金融领域的渠道
从国内一些地区的典型案例看,民间融资风险集中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是在于民间资金在煤炭、房地产等少数暴利行业反复自我循环,没有实现分散投资,导致“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一旦遇到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经济形势、资源价格出现重大变化,便很容易导致集体性的资金链断裂问题,使市场上风声鹤唳,流动性急剧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剧风险暴露。
因此,引导民间资本多渠道投向实体经济,是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的重要途径。事实上,近年来国务院已先后多次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如“老36条”、“新36条”等,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民间资本仍面临着有形或无形的投资障碍,如对铁路、电信、医疗等关键领域,一直难有重大突破。应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切实加快改革步伐,细化操作措施,彻底拆除民间资本投资的藩篱,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方面为巨额的民间资本找到更多能够获取较高回报的投资领域,避免在部分行业过度竞争,乃至陷入单纯以钱炒钱的境地;另一方面也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支持。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中心等途径,服务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有序进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通过设立民营投资集团,聚集分散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业一直是对民间资本具有高度吸引力的投资领域。也正因金融业的“正门”没有打开,许多民间资本纷纷通过准金融机构乃至地下钱庄形式,从事影子银行活动,由于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潜藏着较大风险。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设立民营银行等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安排,这无疑将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金融业,使部分地下金融活动走上阳光化、规范化轨道。但是,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殊机构,短期内出于审慎考虑不可能大幅放开准入,更有可能以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因此除了民营银行外,监管部门还应逐步放开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多元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有限牌照的金融机构,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整合改制等地方金融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均衡布局。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试水准金融业务的重要载体,下一步的发展重点不应仅仅放在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应针对其近年来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尽快明确其身份定位,适当减免税费负担,拓展外源融资渠道、比例和创新业务范围,降低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门槛,并适时改变一旦转制为村镇银行后民间资本就失去控股权的预期,进一步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含金量。同时,对违规经营机构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惩戒,提高其违规违法的机会成本,促使其规范经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一)强化对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性功能的组织,分别由地方金融办、工商、商务、公安等不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由于监管力量分散、专业素质不足,导致其经营行为实际上很难得到持续有效的监督,超范围经营、变相吸存、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较为普遍,有的甚至异化为“合法”的地下钱庄。对于上述机构,建议在国家层面确立一致性监管规则和牵头协调机构的前提下,明确授权地方政府整合现有资源,增加人员配备,设立单一部门实施统一监管,重点防范其变相集资、吸收存款,并承担风险处置职责,形成责权利相统一、问责主体明确的格局。同时,地方政府还可通过指导建立民间融资自律组织等方式,实现相互监督和自我规范,不断净化民间融资市场环境。
(二)发挥金融创新在引导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作用。虽然民间融资活动正是金融“脱媒”的结果,但在民间融资市场风险事件频发的背景下,部分参与者既想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又对民间中介机构的信任度大幅降低。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正好可以依托自身优势和客户资源,提供合同见证、借款人资信调查、指定账户资金用途监控等中介服务,在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还可衍生沉淀存款等新的表内业务。在这些业务中,金融机构仅承担类似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中介角色,并不承担潜在的信用风险,但由于金融机构可以帮助资金的融出者在事前事中评估、甄别和降低风险,遏制不顾风险一味追求高收益的融资行为取向,因此客观上有利于引导民间融资业务办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此外,在健全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正规金融机构与涉足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各自具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二者之间合作方式创新,使民间资金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之间找到更多平衡点。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进程。正规金融市场上资金价格不能完全反映供求关系,是民间融资活跃的重要原因。通过逐步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幅度、允许金融机构发行面向普通公众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乃至最终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使金融机构能够紧贴市场需求,提供更多种类丰富、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增强在融资市场上的竞争力,吸引一部分偏稳健的资金拆出者重新回到正规金融市场。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利差的缩小,将迫使金融机构改变客户和业务同质化的现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主动提高小微客户服务覆盖面,缓解这一群体原来不得不主要依靠民间市场融资的局面。民间融资活动参与度的下降,将拉低融资利率水平,避免收益水平高涨时期容易产生的“旁氏骗局”,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秩序。
五、创造有利于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的条件与环境
(一)严厉打击借民间融资之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只有对非法集资、金融传销、高利转贷等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依法处置,才能对潜在的民间融资参与者形成正确的预期和引导,避免更多本来是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在利益诱惑下逐步演化为违法犯罪活动。
(二)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作用。可探索一定额度以上的民间融资活动必须由金融机构见证的制度,在相关个人或企业的征信报告中予以记录,并努力实现金融、司法、税务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跨行业共享,为融资活动中的利益相关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决策参考,避免单一借款人过度负债等冒险行为。
(三)切实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教育。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联合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长效机制,特别是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应通过各种群众易于理解的方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持续开展教育活动。同时,对一些为非法融资活动推波助澜的媒体广告进行清理规范,避免对公众的误导。
参考文献
[1]谷满意.当前我国民间融资体系规范与制度化的基本途径研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37-41。
[2]郭晴.我国民间融资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商贸,2013,(25):136-137。
[3]王兴艳.浅析我国民间融资疏导模式[J].法制博览,2013,(8):254-255。
[4]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3,(5):96-98。
[5]张杰.促进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J].经济纵横,2013,(4):37-42。
Taking Varied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Private
Financing Legalized and Standardized
WANG Gang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private financing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supplementing the financial service which is not sufficiently provided by the formal financial system, and objectively has greater potential risks. It is only by taking a series of mutual matching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improving the registration service platform, expanding the private capital investment channels, standardizing the private financing behaviors, optimizing the private financing conditions and environments that the private financing could be legalized and standardized so as to better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achiev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financial resources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words:private financing; legalization
责任编辑、校对: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