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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消费法制先行

2014-05-16宁家骏

中国工业评论 2014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消费

宁家骏

目前,信息消费对中国经济的拉动作用正进一步显现,去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制定了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的目标。可以预见,信息消费将成为拉动经济的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既稳增长又调结构的重要举措。

数据表明,2013年中国的信息消费迎来了爆炸式发展。2013年上半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达2.07万亿元,同比增长20.7%,电子交易总额达4.98万亿元。由此可见,信息消费已经成为引领消费、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新动力。2013年以来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信息消费领域的服务和产品快速增长,以家庭宽带接入、网络视频、网络购物、微媒体、手机支付、手机视频为依托的新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增强。

此前三年,中国的消费增速逐年放缓趋势明显,2014年我国消费仍将呈现比较平稳的次高速增长并将主要依靠消费内生增长动力拉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信息消费有望成为最大亮点。带动消费增长的内生动力之一就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信息消费的增长将会带动社会整体消费增长。2014年,除了信息消费的必备工具如智能手机、智能家电、穿戴型设备等硬件、软件和通讯消费将有较大增长外,电子商务网购、音频视频等间接信息消费也将有不俗表现。

但自信息消费而来的不全是好消息,信息安全已经逐渐成为了阻碍信息消费发展的隐患。

众所周知,当前信息消费市场不规范、网络诚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已经妨碍了信息消费市场的良性发展。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信息消费调研工作,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广大消费者对于现阶段信息安全满意度一般,尤其是一线城市以及主要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的消费者对于信息安全问题的满意度较低。具体来讲,在调研中受访者最担忧的信息消费安全问题主要是:个人信息泄露、支付诈骗以及账号被窃。

这些问题和现象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对信息消费安全构成了威胁。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坚持促进信息消费和规范信息消费市场并举,也要求相关部门顺应信息化发展内在要求的同时要把握住消费发展的趋势特点。

信息消费能否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政策是否具备长效机制,更依赖于能否建立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能否切实实现依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提高网络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这对相关政策法规及其环境建设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息消费市场秩序、完善信息消费环境,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打击侵权假冒、商业欺诈以及市场垄断、欺行霸市等行为,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清除市场壁垒,净化消费环境。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提高,虚拟网络越来越贴近现实。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信息消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个斯诺登事件,把公民个人信息消费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问题切实摆在了人们面前,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迫在眉睫。

完善安全环境建设

完善信息消费安全环境建设,是一个多方合力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消费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认识,提升对持续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积极构建信息消费的安全环境,这是部署促进信息消费、推动信息消费市场有序安全发展的基本要求。作为主导信息消费市场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参与信息消费的公民个人,都必须在思想上高度认识,发挥各自应该发挥的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为安全信息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要构建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制度要先行。信息消费,确实还是一个新事物,其中的发展规律,运行规则目前都不完善,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的职能部门和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加强顶层设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调研,加强制度建设的探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加快信息消费立法步伐。我们要尽早实现信息消费走上法治轨道,让信息消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完善的法律是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以及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和系统安全防护水平的有力保障。信息消费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必须尽快对信息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立法,应将以往的部门规章统一整合成一部法律,从而构建起一道信息消费的安全屏障。

三是亟待重视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建立信息消费安全可信环境既要强调加强网络安全,更需加强隐私保护,要充分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那些对经营者具有商业价值、经济价值的,而对消费者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也是最容易被侵犯的相关信息,具体而言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证件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等;其二、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户密码、房产、机动车等;其三,健康信息,具体包括血型、血压、视力等;其四,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学历、职业等。消费者信息安全问题是指伴随消费活动所产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或对消费环境构成威胁的问题。

要想认识到消费者信息的重要性,要明确消费者信息的几个特性:

首先,消费者信息具有信息的无形性特点,这就决定了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并不依赖于有形的支付,而是对信息本身的知悉,以及控制和开发信息的过程。这一特性也意味着对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将有别于对消费者财产权益的保护,其更有难度,也更加具有技术性。其次,消费者信息具有信息的积累性和非消耗性,使得信息的使用不会有损其具有的价值。再次,消费者信息的数字化趋势为其信息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隐患。最后,消费者信息具有可传输性,网络的发达和信息的数字化使得信息产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几乎零成本、即时地传播,这也就意味着,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的违法成本也更为低廉,为消费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消费者信息在新型商业模式下成为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而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安全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endprint

在商业活动中,消费者信息往往被非法收集和使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违反约定使用信息。也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就信息使用的目的是有约定的,而经营者在具体使用时却违反此约定,如垃圾邮件的存在。第二,擅自转卖信息数据。消费者在提供自身信息时并未同意将这些信息传播给他 人,更不用说转卖,这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第三,非法运用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扰乱他人的生活,给消费者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如各种诈骗短信、邮件、电话,严重的可给消费者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侵害。因此在信息消费时代,数据的掌握者和使用者最应该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同时,法律应对于数据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而今世界由于互联网的存在,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会变成透明的“玻璃人”,如何提升信任和安全感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每一个网民的每一次上网都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将变成数据被存储和研究,从而成为商家研判消费者行为习惯的重要依据。如何保护隐私构建一个安全的信息网络有很多方法,比如对于每一个数据的使用都要有告知和许可的过程,一旦出现问题,使用数据者需要负责任等。但最关键的还是政策法规要有可操作性,否则制定了实施效果不好,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尽快对信息消费和网络安全进行立法。

为了保障信息消费的安全可靠,有关部门还需要加强技术体系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打好基础,加强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借此机会,确定一个行动计划和时间表,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切实落实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要与安全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窃密能力。通过构建并完善支撑信息消费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支撑信息消费的各类信息资源,加强国内民族信息产业与企业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自主创新,逐步实现信息化装备的国产替代和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面向全社会提供安全可信的信息网络,宽带服务、无线服务;加强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只有加强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体系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保证个人用户的信息安全,保障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信息消费安全。

提高管理能力建设也是信息消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效有序地管理。加强管理能力的建设,要配备一支精干的人员队伍。对参与信息消费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强业务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至关重要。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引导,培育优质高效的信息消费企业,对不按照规则出牌的信息消费平台予以坚决取缔。只有保障基本的信息消费安全,才能实现信息网络通畅、生产生活便捷、城市管理高效,才能惠及全国人民。

重视维权问题

打造安全健康的信息消费环境是目前促进信息消费发展中尤为重要的一环,因此更要高度重视信息消费中的维权问题,网络消费容易遭遇维权无门,这些都阻碍了信息消费的良性发展。所以信息消费市场若想繁荣,消费者的安全顾虑先要打破。以网购维权为例,网购中以异地购物居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哪里买的东西就该找哪里的消保委处理,一旦网上卖家是外地的,消费者想要维权就得找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这样一来维权的成本比较高,过程也比较麻烦。此外,网购一般没有发票或小票等有效的消费凭证,出现纠纷后,消费者维权没有凭据,网上商家是虚拟的,很多网店不会像现实中的商家一样进行工商登记,甚至没有实体店,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找不到经营主体。这就要建立新型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纠纷调处机制,切实及时妥善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信息消费意愿,增强对信息消费的信任和安全感。

对比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信息消费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环境建设与发展水平都比我国高出很多,我国目前遇到的一些信息消费问题这些地区和国家早已遇到,其经验值得借鉴。欧盟和美国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整个消费环境的平稳顺利发展的重要意义,并以立法形式予以体现。此外,从欧盟和美国在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采取的做法来看,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同样可以应用在我国促进信息消费的保障环境建设之中,即既注重以立法规制为主的对于个人隐私的充分保护,同时也要坚持促进行业自律,并加以法律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以保证其规则的公平、公正。

目前在我国信息消费的网络信息安全环境不健全,会影响到促进信息消费的宏观决策不能够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加上我国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使我国的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应该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切实加强对信息消费的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推进与完善,不要让安全成为信息消费大发展大繁荣的拦路虎。

(作者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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