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
2014-05-15何勤华
文/何勤华
《法经》是公元前五世纪末由魏国相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年)编撰,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私家法学著作,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本身已经亡佚,我们只能根据其他古籍的零星记载,知道一点关于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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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为核心。自《法经》之后,有商鞅在秦国制定的法律,有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有魏晋南北朝的魏《新律》、晋《泰始律》、北魏的《正始律》、北齐的《北齐律》等,隋的《开皇律》和唐的《永徽律》,以及对《永徽律》作疏议后颁布的《唐律疏议》(到目前,保存下来的只有唐律,之前的法典都已经佚失。但根据史籍的记载,我们对这些法典的大体内容还是有所了解),这些法典与《法经》一脉相承,均以刑法为主。宋代的《宋刑统》因袭唐律,其篇章结构大同小异。明代法典《大明律》的体系有所变化(《大清律》因袭了《大明律》),将唐律的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改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但以刑法为主的特色仍然没有改变。当然,这么说,并不否定中国古代同时也存在着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但这些规范或者被包含在“礼”之中,或者蕴含于刑事法律规范之功能之中(以刑事法律手段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体现在风俗习惯乃至天理人情之中,而不是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李悝著《法经》的史料是三国时期陈群、刘邵等人撰写的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但这里讲的是“秦《法经》”,故含义并不清楚。接下来《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才说得比较明确,即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当是《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随后,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法典《唐律疏议》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记述:“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唐代法律文献汇编《唐六典》注也有类似的论述。
至明末,董说编著了一部《七国考》,其中《魏刑法》引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则对此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自此以后,战国时期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并经商鞅、萧何等手传至后世,便成为一个定论。
《法经》编撰之后,为魏文侯之子魏武侯(公元前397年继位)采用,成为一部成文法典。由于《法经》具有法学著作和法典两重身份,因此,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发展,而且也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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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经》的真伪
由于李悝著《法经》之事,在战国时的法家著作中没有提起,《史记》和《汉书》也只字未提,而是由相隔近一千年的唐代学者在重新编纂的《晋书·刑法志》中才突然提出,所以从20世纪30年代起,有人对李悝著《法经》一事开始提出异议。主要代表有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小川茂树、泷川政次郎,捷克斯洛伐克学者鲍格洛,以及中国学者杨宽等。但国内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绝大部分学者,对《法经》的存在都持肯定说,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警和北京大学教授浦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都写了专论,以翔实的证据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
有趣的是,1988年3月1日和4日的《法制日报》,进一步以“历史又添新篇,国宝重放异彩——失传千百年的《法经》今被发现”为题,详细报道了人民法院出版社副社长阎成铸等学者,在国家图书馆整理史籍中发现了一个《法经》的古印本的消息。此古印本由李伟民先生注释解说后,取名《法经考释》,2003年由香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虽然,这一古印本,实际上只是清代黄奭学辑佚的《李悝法经》的另一个抄本,其原文收录在《汉学堂丛书》之《子史钩沈·逸书考》第九十一之中,经学术界考证,已经被公认为是一部伪书(否则,这一古印本的被发现,倒可以为法经的真实存在画上一个句号)。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找到考古的真实材料,来印证《晋书·刑法志》、桓谭《新论》、《唐律疏议》以及董说《七国考》所披露的《法经》内容的真实性。
但是,李悝《法经》的原件没有被发现,并不一定意味着《法经》的不存在。笔者认为,在对待《法经》的真伪方面,我们应当把握如下几点:第一,在现存的所有文献中,无论是留传下来的史籍,还是地下考古发现,如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1972年出土的银雀山汉简、1984年初出土的张家山汉简等,都还没有足以否定《法经》之真实性的证据。因此,不能轻易就说《法经》是不存在的。第二,从《法经》的内容看,和秦律、汉律、唐律等各代主要法典,历代刑法志的记载,以及《商君书》、《韩非子》等史籍的记叙,在基本精神上都具有一脉相承之处。第三,从当时各诸侯国变法改革的客观形势来看,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公布《刑书》,过了23年,晋国又将范宣子著刑书铸为刑鼎,以及当时有作为的政治改革家如邓析、吴起等,在改革国政时都曾制定过法律或编纂过刑书。李悝作为一名杰出的政治改革家,编纂《法经》当在情理之中。第四,在《法经》引文中,即使看到一些当时没有、后世才出现的官名、地名和说法,也不能就此否定《法经》的真实性。因为《法经》也好,其他古籍也好,在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传抄之后,会不知不觉地掺入后世的制度、名称、用语。第五,从古代史料的保存、挖掘和整理规律来看,许多只有孤证,尚无其他文献或考古资料印证的史料,一般还是肯定其真实存在为好。因为在数千年的社会发展中,经过历次战火的洗劫,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只能说是沧海一粟。在云梦睡虎地秦简挖掘出来以前,有谁会想到秦律的内容是如此丰富呢?在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出土《尉缭子》以前,该书不是也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伪书吗?因此,对于留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也应如此。
首先,《法经》所确定的体系,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依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西周初期刑法的体系是: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尚书·吕刑》所确定的刑法体系和此大体相同。而李悝所著《法经》完全摒弃上述以刑种为基础的刑法体系,将《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这是以罪名建立刑法体系,并将盗、贼、囚、捕、杂五章中有关共同的适用刑罚的原则集中在“具法”中加以规定。这一刑法体系,不仅为当时的魏武侯所承认,而且通过商鞅传入秦国,成为秦国刑事立法的蓝本。汉兴以后,又经由萧何之手,成为九章律的基础。然后,经过曹魏、晋、隋等,直接影响到了唐律的制定和《永徽律疏》的编撰。因此,《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体系的基础。
其次,李悝在《法经》中创设的刑法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以及董说《七国考》的记载,《法经》中确立的刑法原则主要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重刑刑轻罪”。李悝提出的这三条原则,随即就为商鞅、韩非等人所接受,并进一步发展成为一种更为系统、更为完整的学说,经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倡导,后来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一条重要原则。
最后,李悝在《法经》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对中国古代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李悝在《法经》中确立的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六篇,完全是以刑法为主。这一后果,影响中国达两千多年,形成了区别于西方的特殊的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而在古代西方,比如古代希腊,最早的比较系统的立法是梭伦立法。它当中虽然也有刑法规范,但其第一项内容就是颁布民事方面的“解负令”。在古代罗马,第一个成文法是《十二表法》,其主要内容也是土地占有、家庭、继承和诉讼等事项,基本上是一部民事法律规范的汇编。古代希腊和罗马的这些立法为后世西方法律的发展奠定了以私法(民商法)为核心的传统。因此,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或者说分界线,可以说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前后的《法经》、梭伦立法和《十二表法》中就已经埋下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