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评分法与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评价
2014-05-10薛强,赵静
薛 强,赵 静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2.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北京 100045;3.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北京 100862)
一 引言
十年来,科技部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了较为符合实际的评价方法及指标体系,经过试点和年度实践,现行的评价办法是2011年公布的,主要是按照事业类和企业类分别进行的,但是其共用的评价指标较多,个性化的指标较少,且采用同一评价函数。[1]现有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评价的研究相对较少,近期只有运用变异系数法对不同地区的国家级示范中心的评价,[2]而境外同类科技中介机构虽然比较普遍,欧美、日本、韩国,包括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都有类似的科技中介机构,但由于数量有限,没有通行的评价标准。[3]
沃尔评分法是由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沃尔最早提出,主要含义是将选定的财务比例用线性关系结合起来,分别给定各自的分数比重,通过与标准比率进行比较,确定各项指标的得分及总体指标的累计分数,从而对企业的信用水平做出评价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周丰利用这一方法对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进行了研究,运用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财政资金宏观绩效、专项资金绩效、部门绩效的评价体系。[4]张迪基于制造业企业的评价,从解决沃尔分析法主观性强的缺陷角度出发,提出了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的思路及评价函数。[5]徐菱涓等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综合评价中,构建了相应的评价指标,并对上海和南京的孵化器进行了实证研究。[6]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企业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数量和实力不断提升,与事业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相比,更加适应市场竞争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已有绩效评价的基础,基于沃尔评分法的主要原则,构建评价指标及评价函数,探索新的评价方法,以期对国家级示范中心中企业类评价形成具体的建议。
二 评价方法构建
针对企业类科技中介机构的特点,结合十年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评价实践,构建本文的评价方法。
(一)指标选择
目前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绩效评价是2011年修订后实施的,主要按照企业性质和事业性质分别设定了评价体系,其中,企业性质类的指标侧重反映示范中心的“产出”情况,而事业性质类的指标侧重反映示范中心的“投入”情况。综合考虑已有指标的实际情况,初步构建了由规模指标、成长指标、竞争力指标三大类构成的指标库,共计18个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评价指标库
从指标库的分布情况看,规模类指标主要表现在绝对值上,成长类指标主要表现在增长幅度或在比重变化上,竞争力类指标主要体现在人均能力上。以此指标库为基础,邀请9位行业内的专家遴选最终评价指标,基本原则是从18个指标中选择9个,每大类中不少于2个;采取的方法是德尔菲法,专家逐渐形成一致意见。筛选过程限于篇幅不再详述,最终确定的评价指标是:总资产、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职工总数、业务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人均服务收入、学士学位以上比例。
(二)指标权重及评价方式
鉴于沃尔分析法在指标筛选和权重赋值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性缺陷,本文在确定上述9个指标权重的过程中,同时增加了对指标评价方式的确认环节。即每一个指标选择绝对值评价或者相对值评价的方法。所谓绝对值评价,就是在评价过程中直接采用其原始数据进行分析;相对值评价,就是采用数学变换的方式比较其在总样本中的实际位置。指标的赋权过程,主要由专家根据9个二级指标的分布情况,对一级指标进行权重赋值,其和为1,采用德尔菲法形成一致意见。之后采用同样方法再对二级指标进行权重赋值。最终每个指标的权重和评价方式如表2所示。
(三)评价函数
第i个中心的最终评分由其在九项指标的评价得分求和获得,即
根据不同指标对应的评价方式,构建两种评价函数,每项指标在评价时按照前述确定的评价方式所对应的评价函数进行运算。
规模指标 0.44 1 0.12总资产 沃尔3 0.1总收入 沃尔5 0.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沃尔7 0.12职工总数 位次业务增长率 位次8 0.15 12 0.11 主营业务利润率 位次13 0.06 净资产收益率 位次竞争力成长指标 0.32指标 0.24 16 0.15 人均服务收入 沃尔18 0.09学士学位以上比例 沃尔
其中,Qij为第i个中心第j项指标的观测值(原始数据),Bj为第j项指标的标准值,Aj为第j项指标的权重。
其中Qij,为第i个中心第j项指标的单项排序的位次值。
(四)评价过程和结果
上述9项指标的原始数据均可以通过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年度绩效考核获取,本文的样本主要来自2011年企业类国家级示范中心上报的绩效评价数据。其中,总资产、总收入等数据来自上报的财务数据,根据现行绩效评价规定,此类数据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审计结果为无保留意见,因此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相对较高;职工总数、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由示范中心上报省级科技部门审核后汇总提交,并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学位证书复印件等)。考虑到评价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确定评价样本时,选择了2010年、2011年两次上报数据均完整的企业性质示范中心,共32家。按照前述评价方法,对参评中心进行计算评价,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评价结果
三 分析判断
根据上述评价结果,参考对原始观测值、评价过程的分析以及与官方公布的评价结果进行对比,运用改进后的沃尔分析法评价企业类示范中心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反映了企业性质的基本特征
沃尔评分法的出发点就是评价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拓展到企业性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从本文的评价实践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科技中介机构的企业性运行特征。在指标遴选过程中,总资产、总收入、业务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基本指标脱颖而出,虽然只是部分专家根据实践摸索而形成的小范围共识,但确实反映出企业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在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规律,即符合市场化条件下的企业运行特征。同时,人均服务收入、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重等指标的出现,反映了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中介机构的特征,即企业化的科技服务业主体的特殊性。
从评价结果与发展现状的对比看,“十一五”以来,生产力促进中心探索了一系列新的服务领域,培育了相应的服务业态,如工业分包服务、面向产业集群的服务、基于第三方的咨询诊断服务等,这其中企业性质的中心发挥了对市场敏锐和资金运作灵活的优势,并同时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壮大。排名第一的中心2是首批国家级示范中心,发展实力始终位居前列,通过拓展新的服务业态,实现了进一步的巩固提升;中心15是2006年以后逐渐成长起来的示范中心,虽然是民营企业,但发挥其直面市场的定位,积极拓展服务业务,发展效果与此次最终的排名第五基本吻合。
(二)位次法与解决“异常”值干扰
在企业评价过程中,增长率、利润率等指标反映了成长性的特征,从成熟企业和产业的实践看,成长类的指标应当相对稳定。但是现阶段,特别科技服务业总体上处于发展的初期和上升阶段,部分企业性质的示范中心会在某一年度出现个别指标的极端变化,如2011年的数据中,中心17的主营业务利润率达到88%,中心25的业务增长率高达529%,这对线性评价的方式会产生冲击。同时,少数中心由于特别的原因造成某项指标快速增长到高位后不再变化了,如中心3的职工总数超过600人,而2011年版的示范中心认定办法中,入门标准则仅是25人,这也会影响评价结果对中心发展的指导作用。
采取位次评价的方法,其作用是降低异常数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剔除干扰。采取这种方式评价的指标主要集中在成长性的表征方面,即相对性比较后所获得的数据,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并非“越快越好”、“越高越好”之类的指标,即企业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相对稳定的指标范畴。位次法评价的导向作用,表现在企业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立足自身实际能力和水平,避免盲目追求指标异化,而是坚持持续、稳定成长的方向,合理配置要素和资源。同时,由于无法预知同类中心在此类指标上的年度表现,因而更加重要的是“低头迈步”,科学设定发展目标和阶段任务,扎扎实实的不断积累和壮大实力。
(三)标准值的导向作用
在本次评价探索过程中,四个采用位次法的指标及其标准值分别是:总收入3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净额2000万元、人均服务收入30万元、学士学位以上比例90%;而32家中心上述指标的平均值依次为1522万元,588万元,26万元,88%。从中可以看出,虽然标准值仅是九位专家给出的数值,但与实际情况相比,具有较为积极的导向作用,人均收入和学士学位以上比例两项指标的标准值仅仅略高于平均值,而总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更多体现的是对国家级示范中心的短期目标,因为如果以总收入看,仅相当于台湾生产力中心的6%左右。
从指导示范中心发展的维度看,确立标准值将明确示范中心的具体目标,激活发展潜力,因为无论其他中心的发展状况如何,只要自身实力不断增强,其评价的得分就会实现线性增长,与位次法相比,就是要让中心的建设“抬头看路”。按照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实际水平看,上述几项标准值可能还会有不同的意见,这也就需要科技部门从目标导向的角度出发,尽快设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努力方向,正如此前认定办法规定的“双25”和90%一样,可以有力带动企业性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积极发展。
(四)分析方法的改进空间
基于沃尔分析法而优化的评价方法,虽然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大体相当,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与科技部公布的年度评价结果存在个体差异,如中心9、16、30,在本文中分别排在第18、16、20位(中等水平),而年度官方结果中均位于前40%(换算本文应当是前14位)。虽然是个别情况,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主要原因是标准值的设定和单个指标采取何种评价方式的主观性较强,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特别是从科学性的角度进行分析研判。
另一方面,完善评价方法。一是探索位次法的跨年度比较方式,即同一指标在前后两个年度的位次比较,其变化程度和方向可以作为新的评价角度;二是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的结合问题,科技中介机构毕竟不完全等同于企业,不单纯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这些只能通过定性评判来反映;三是需要考虑科技服务业的内在特征和技术的外部性,构建新的指标来反应服务业企业的特征,更加全面科学的定位中介机构在服务业中发挥作用的核心因素。
四 思考和建议
国家级示范中心认定办法虽然废止了,但是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的发展不会停滞,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绝不意味着职能的消失,而是将推动工作的任务由政府负责转为政府、市场共同实施。从市场的角度看,企业性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面临着更大的发展机遇,特别是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难得良机,[7]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资本的活跃程度显著增强,发挥好企业性质的先天优势将成为这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机制保障;而从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路上判断,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料将成为主要手段,其中绩效评价是重要的政策工具,对示范中心而言虽未失去“国家级”的金字招牌,但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影响,要提早谋划如何用好政策扶持的途径。
通过本文的评价过程,仅从国家级示范中心看,仍然存在自身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之所以只选择了32家中心参加评价,而这只占到了企业性质国家级示范中心的56.1%,唯一的原因就是原始数据的可用性,未列入评价范围的25家中心,存在上报材料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尽管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已经进行了十年,但此类问题在国家级示范中心出现的频率仍然很高。一方面原因是中心自身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上报数据的填写要求、申报时间、审核把关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会影响示范中心下一步的发展,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无论是18个指标还是最终选择的9个指标,都不能完全反映企业性质中心发展运行的整个过程,但其中所体现的导向特征能够为企业性质中心如何发展提供借鉴。要重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体系优势,利用体现内的公信力和信息平台,依托企业在资本运作方面的灵活性,探索参股、阶段入股、吸引外部资本等方式在中心发展过程中的统筹应用,特别是与原有科技服务的结合,即CaaS(Capital as a Service),延展资本运作环境下的科技服务业态培育模式;要重视组织文化构建,无论中心的规模和所处的发展阶段,都有建立企业愿景和成长路线图,形成内在聚合力,特别是面临“国家级”牌子作用未定的形势下,要引导中心员工基于组织文化的作用而形成共同的事业使命和责任定位,更好的放大人才资源的优势,形成新的动力。
[1]薛 强,赵 静,李楠林,李学荣.中国科技服务的探索与实践: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典型50例[M].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2011:324-331.
[2]查奇芬,高 峰.完善我国研究与发展统计制度的对策与建议[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85-88.
[3]赵 静,薛 强.典型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3):15-18.
[4]周 丰.基于沃尔评分法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4):3-7.
[5]张 迪.沃尔评分法在实践应用中的改善——基于制造业企业的实证研究[J].会计之友,2012(4):37-40.
[6]徐菱涓,刘宁晖,李 东.沃尔评分法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评价中的运用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7):161-163.
[7]耿修林.“两种”规则下系统审计抽样时的抽样规模[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