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去哪儿了
2014-05-06徐娟
文/徐娟
亲情去哪儿了
文/徐娟
2014年4月7日,老父施昀驾鹤西去,享年100岁,在常人看来,施昀已属高寿,应该也算安度晚年了,殊不知,一封遗嘱道出了施昀的一把辛酸泪,让人不禁感叹:亲情去哪儿了?
回眸事件起源,1997年,两位耄耋老人施昀及妻子邢玉居住在上海一栋两层楼的私房里,当时,两位老人为了让知青子女留沪,特意将该房屋的部分面积赠与子女,儿子施也获赠二楼南间,女儿施怡获赠二楼北间,一家四口办理了赠与公证后,儿子与女儿施怡分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了各自份额的房产证,施昀也一并办理了新的房产证,登记面积为该房屋的一楼面积。次年春天,三本房产证制作完成了,老父对子女说房产证由其统一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遗产在哪里?
2001年初,因老房子年久失修,非常简陋,又恰巧遇上失火,破陋倾斜、不便居住。于是,施昀提议向街道建管组申请拆除翻造。
“我想把这老房子重新翻造,建造成一幢水泥钢筋框架结构的三层楼房,这样不仅安全性提高,房屋在使用便利上、卫生上均能提升,以后大家也住的更加舒适。为了能顺利通过审批,我认为应该集全家之力,共同申请,由于你们两人分别办理过房产证,所以我打算以我们三人的产证一起拿去申请,审批通过后,我们三人共同合资,一同建造房屋,建成后我再基于公平基础对房屋权属进行分配,你们意下如何?”
“可以。”施也与施怡一致同意。
随后的两个月里,老父亲独自撰写申请书,多次修改,内容情真意切,而后拟建造的房屋平面图也是自己完成,从草图到最后定稿,不断请教专业人士,独自完成了审批需要的所有材料。2001年6月,负责审批的建管组领导对施老说:“你们家的申请通过审批了,可以开始建房了。”施昀在欣喜之余,不忘向领导多问一句:“那您什么时候把许可证发给我?或者是否有书面文件可以证明?”领导说:“没事儿,你可以先开工,回头我把文件给你送过来。”
于是施昀便高兴地回家了,将这个好消息告知了妻子邢玉及子女。当时,邢玉处于癌症末期已在家休养,听到这个消息也特别高兴。可惜,2001年8月,邢玉就过世了,年逾80岁的施昀遭遇了丧妻之痛,因此始终没有及时开始处理建房之事。2002年初,施昀下定决心,为了完成亡妻的遗愿,召集子女再度重启建房之事。
“你们母亲过世对我打击很大,你们也知道,在母亲病重期间,她的医药费都是我在付,她的身后事也花费了不少,现在为了完成她的遗愿,也为了我们活着的人住得更好,我还是决定重新建房,至于费用,我初步估算了一下,有六七万就足够了。我们三人合资建造,先一人出2万,你们意下如何?”
“什么?!还要出钱?我没钱!!我的钱都套在股票里了。”儿子施也跳起来反对。
“既然你那么反对,那么你就不必出钱了,你妹妹也不必出钱了,我一个人独资建房!建造完成后你们按老房子的面积享受权利,多出来的都归我!”老父亲悲哀地发出一声怒吼,“不孝之子啊!”
随后的半年时间里,老父亲奔波于建房的各个环节,年老体迈的他多次感到力不从心,幸而有女儿施怡从旁协助,帮助工人买建材、解决邻里困扰、晚上陪着老父亲睡帐篷,一起看着这个“新家”完工。2002年底,一家人搬进了干净舒适的新家,老父亲看着自己一个人建成的房屋,感叹道:“邢玉啊,你看到了吧,我凭一己之力,把家建好了!你的儿子不仅不同意合资建房,而且天天打麻将、跑证券所,全然不顾我老头的难处。好在有女儿推着我到处跑,化解邻里矛盾,虽未出资好歹也出力了。”
2002年底,建管组的领导送来了两份《翻建许可证》,分别将许可建造的三楼南间登记在儿子施也名下、三楼北间登记在女儿施怡名下。老父亲一看傻眼了,怎么能这样登记呢?明明是我出的钱,我建的房,凭什么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早知道会这样登记,我宁可不建房。老父亲一直将这两本许可证藏着,一直向各级部门反映,直至2008年自己因病住院。
问:施老先生此时应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余庭律师:从施老先生所述的情况看,三楼房屋由施老先生独资建造,子女均无出资,儿子对建造房屋未作出任何贡献,故施老先生可以就三楼物权的归属依法向法院请求确认权利。
孝心去哪了?
2001年8月,邢玉过世,生前未留下任何遗嘱,过世后也没有对其财产进行过分割。直至2014年施昀因膀胱癌过世,女儿施怡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份遗嘱,遗嘱系父亲在2008年3月所立。遗嘱里深表其对儿子施也的不孝行为的愤恨,也表达了对女儿施怡对其照顾的感激之情,因此父亲决定其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均由女儿继承。
施老这份遗嘱写到:“我妻子患癌时,辗转多家医院,都是外孙女奔走联系,其住院期间,都是女儿24小时护理,儿子称病不肯调换护理,却能天天泡证券所,下午打麻将到深夜。我患膀胱癌时,儿子居然不知道我生病,女儿在他房门上贴通知单,他才来医院,观望片刻便离去,女儿天天家里医院两点一线,精心护理……”
女儿施怡看着这份遗嘱潸然泪下,想起了自己这些年来对父母无微不至的照顾,想起了自己哥哥对父母的不管不顾,甚是难过,拿着这份遗嘱,她找到了《帮女郎》律师后援团。
余庭律师:从施怡的情况来看,因母亲邢玉过世后遗产并未继承,故这里涉及到两次继承。第一次是母亲过世后,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此事被继承人为母亲邢玉,继承人为父亲施昀、儿子施也、女儿施怡,份额方面,因母亲未留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若有证据证明儿子施也有扶养能力、有扶养条件,但却未尽到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母亲遗产分割时,可以主张儿子的法定份额应当少分或不分。
第二次继承发生在父亲过世后,因父亲留有一份自书遗嘱,且有两位见证人签字证明,父亲书写遗嘱时意识清醒,对自己财产分配方式表达明确。故应当按遗嘱进行继承,即由女儿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手足怎么了?
在父母过世前,施也多次制造事端、殴打施怡,并致使施怡受伤。最严重的一次居然把妹妹打得满脸是血,好在有好心邻居帮忙报警,派出所民警进行了多次劝阻、调解,后来妹妹头上缝了六针。施也经常在邻居面前造谣污蔑妹妹,说妹妹偷了他的钱,说妹妹与父亲同睡一张床,极尽侮辱之能事。施昀的遗嘱后有一篇文章作为附件,名为《我的两个子女》,文中也对此事做了详细叙述。
女儿施怡一边叙述着这几年自己忍气吞声,被哥哥侮辱、打骂,但自己为了让父母安心,极少将事情对外宣扬,只有两次因为实在受伤严重,才报了警。父亲在遗嘱里详细揭露了这些事情,施怡感到很难过,而经过家里亲戚多次三番地劝解,哥哥始终对妹妹抱有敌意,直至父母过世,哥哥也没照顾过父母。施怡心里对这个哥哥已经没有感情了。
问:哥哥是否应对他的打骂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余庭律师:根据施怡的陈述,两次严重殴打妹妹的行为都报警了,那么在派出所应该能调到报警记录以证明哥哥的殴打行为。其次,若有证据证明哥哥存在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意图殴打、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那么可以主张法院剥夺哥哥的继承权。但在本案中,哥哥的行为不足以杀害妹妹,故剥夺哥哥的继承权不可能,但可以主张哥哥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在母亲的法定继承中减少哥哥的应得份额。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分配份额的规定:
截至2016年底,中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50031万人,占总人口的10.8%,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连续21年增长(见图1)。然而目前中国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存在巨大缺口(见图2)。中国的老龄人口约占世界老龄人口总量的1/5,是世界老龄人口最多、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妥善解决老龄人口的健康护理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由此可见,如何应对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并解决由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问题是当务之急。从中国目前的家庭发展趋势及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来看,医养结合是必然趋势。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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