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快递扩张
2014-05-05李丹颖
文/李丹颖
中国式快递扩张
文/李丹颖
易购数据指出,2013年“双十一”当天,各个电商平台的订单均有大幅增长
我国现代快递服务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产业政策环境也尚未成熟,但发展势头十分强盛。自20世纪70年代起,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经历了中国快递服务公司(EMS)垄断经营、民营快递企业“井喷式”兴起和跨国快递公司进入国内市场三大主要阶段。就目前发展而言,快递服务行业无疑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服务产业。
2014年1月,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透露,2013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92亿件,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业务量同比暴增60%,最高日处理量突破6500万件;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430亿元,同比增长36%。而在中国快递业务量急剧增长的背后,是一系列快递行业在服务、法律等层面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
新现象
1. “快递爆仓”
近年来“网购”这种电子商务模式在中国快递行业近五年的业务中异军突起,从2012年的情况看,电子商务对快递服务的需求已经成为快递市场的主力,保守估计其成交业务量已经超过普通快递业务量的50%;在民营快递企业中,该比例更高,足见其对快递服务行业质量和生存的影响力。“快递爆仓”也正是在这一主流经济环境下于近年所出现的一个典型的快递业新难题,特别是在如“双十一”巨大交易额背景下。
2011年和2012年,天猫展开的“‘双十一’,对折促销活动”直接导致快件数激增,超过了快递服务可承载服务的限额,从而使得大量快件滞留在始发站或者中转站之中,最终因“快递爆仓”而导致快递损毁、快递遗失、快递沦为慢递等一系列让快递陷入诸多非议的尴尬局面。
到了2013年,“双十一”后遗症依然存在。国家邮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从11月11日到16日,全国共产生3.46亿件包裹,同比增长73%。在激增的业务量面前,快递公司和快递员直呼“吃不消”,很多业务员一天工作13个小时,送的包裹数量比平时多了一倍多。
吸取了前两年的经验,为了备战“双十一”,不少快递公司提前“全副武装”,无论是从硬件设备上,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早早做好了准备。但是,这些应对措施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双十一”促销活动一天就收场了,但是快递公司为此准备的车辆、场地和人工却没法用完即扔,有些场地的租期至少三个月,这显然是巨大的浪费。
2.“加盟制”凸显弊端
在快递行业飞速成长的过程中,任何一家快递企业都不甘永远以“快递仔”的形象示人,希望以最快速度抢占市场份额。出于对这种速度的绝对追求,企业本身很难在快速占有市场的同时坚持以直销的方式控制快递网络,因此加盟无疑成了时下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最有效的方式,具有经营风险小、投资规模小、扩张速度快等优势。
民营快递企业一般在总部之外,按区域设立大的总包商,下面继续划分给更小的加盟商分包,一直到最基层的网点。一般来说,企业会给所有加盟商一个底价,而所有的加盟商会根据公司给它出示的底价,在不同的区域做不同的价格调整,网点加盟费一般在2万至3万元的区间内。
在这些快递企业中,总部实际上变成了一个松散的管理机构,加盟网点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使其在现实服务过程中脱离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律要求,各个加盟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降低成本,降低服务标准。
新问题
1.先验货还是先签收
在电子商务行为过程中,买家、卖家、快递企业对于所投递的快件应该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的问题长期以来都争执不下。《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则已经对该问题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据《合同法》第361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及时验货,否则就视为承运人已经按运输单证的记载履行了交付义务”。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是虚拟化、信息化的,在此交易过程中更易产生纠纷,卖家为避免买家事后再找麻烦,绝大多数都在网站上申明请买家务必要当着快递员的面打开包裹,检查确认后签收,卖家对签收后的问题概不负责。
然而在现实中,这样的验收程序很少被严格执行,很多人都是“先签收后验货”,甚至不验货,这也给了一些监守自盗的快递员以可乘之机。
2.“免责条款”忽视检验义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快递管理部门和快递企业其实大都默认采取格式合同的方式与寄件人订立合约,使得在实践当中,快递服务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的特性,单方面制定了利己的免责条款,以此减轻自身责任,逃避法定义务,如合同中规定“由于托运人所委托递送的物品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或限制运输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他违禁品”,则快递公司免责。
虽然从表面上看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中对于“寄件人、收件人的过失造成损失”的免责规定,但事实上却是忽略了快递企业在收揽程序中的检验义务。
这从法律效果上来看是显失公平的。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快递公司订立的免责条款应当在法律层面上认定,除了在法定范围内的,其余内容并不完全有效。
3. 利用“最高赔偿限额”推卸责任
在快递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于未进行保价的普通快件,都制定了“最高限额赔付规定”,在其中申明:“未保价的物品理赔金额最高为资费的五倍。”依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快递延误的赔偿办法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若因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视作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丢失或损毁的赔偿办法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购买保价的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未购买保价的,按照邮政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丢失邮件,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这意味着,各快递企业对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或短少的,赔偿限额为运费的3~5倍,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快件的价值和运费相比往往相差悬殊,如果不是以损失的实际价值来赔偿,是很难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此外,当发生快递盗窃案件时(在快递犯罪案件类型中,盗窃案的发案比例最高),快递公司往往以“最高赔偿限额”作为回避责任和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