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犯罪案件评价的实效分析
——从典型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出发
2014-05-04夏妙然
张 晶 夏妙然
(安徽大学,合肥 230601)
媒体对犯罪案件评价的实效分析
——从典型刑事案件的实证研究出发
张 晶 夏妙然
(安徽大学,合肥 230601)
媒体与法院的关系,历来便是一个涉及言论自由、司法公正的重要课题。媒体作为监督司法公权力不可或缺之载体的同时,也会给予司法审判以压力。司法如果基于舆论的压力轻易作出顺应舆论的判决,势必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低下,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此,探讨和研究媒体评价与审判公正的契合与差异以及如何构建二者的协调机制成为必要。
媒体评价;舆论;审判公正;协调机制
20多年来,各种媒体以爆炸性的信息波使得繁花似锦的媒体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司法审判中。形形色色犯罪案件审理的一些内情不再是新华社内参的独家报道,官媒抑或自媒体不仅成为向大众及时报道近期发生事件的渠道,更成为了大众宣泄对各种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不满的载体,主流媒体的舆论和来自网络空间的大众情绪渲染越来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审判。因此,对媒体引导的大众思维和法官的理性思维对比并分析媒体评价的特征及影响是探清媒体评价与司法公正的前提。基于此,本课题组在全面进行问卷调查和直面访谈的基础上,选取了近十几年来媒体特别关注的7起刑事案件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行为、危害及所受媒体评价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媒体评价与审判公正的关系,以寻求平衡二者关系的对策。
一、7例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
对于同一案件,媒体与法官从不同的方面来感知和解读案件信息。媒体从感性的角度出发,关注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关系等等吸引观众眼球;司法机关则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着眼于案件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这必然会导致由媒体引导的大众思维与司法推崇的理性思维相偏离。媒体评价也就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见表1)。
表1 7例不同性质的刑事案件比较媒体与司法的偏离以及对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
从表1中反映的内容可见,媒体关注的往往集中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关系以及人际关系网络。引起媒体关注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身份的对立性明显,一方是能够引起大众怜悯和同情心的社会底层民众,而另一方则是在人们眼中有权有势,万事便捷的官员、“官二代”、“富二代”。就如上表1中所例举的7例刑事案件,张金柱、刘涌、李启铭和药家鑫在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时便被贴上了“贪污官员”,“官二代”“富二代”的标签,而邓玉娇、许霆、张妙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无权无势,与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得到大众的怜悯。因此,这样的案件更容易走进大众的视野,引起舆论的大讨论。而媒体之所以如此,在于吸引大众的注意力,成为很好的卖点,以赢得更多的关注和收益。
当媒体开始介入刑事案件的审判,不仅是对权力的监督,更给法官审理案件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以药家鑫案为例,媒体报道药家鑫案件后,在短时间内就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在媒体深入持续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案发具体情况后,大众对于一个交通肇事后还连捅被害人8刀的“富二代”偏见越来越深,报纸、电视、网络上对于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法庭向现场的500名旁听人员每人发放了一份问卷,征求旁听人员对“应予药家鑫何种惩罚”的意见以表示考虑民意。2011年6月,药家鑫一案最终随着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渐渐平息。
大多数学者认为,媒体对于案件审判的介入一方面是对于司法权行使的监督,但是另一方面,媒体如果过度介入则很有可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如果某些媒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引导大众舆论压倒性地倾向于一方,便会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更容易向大众发表自己的想法,网络的平台也便利了彼此的交流,因此,网络舆论以强劲的势头冲击着传统媒体,给予司法审判活动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容易出现“媒体威胁司法”的现象。
(一)7例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度调查
不同的群体对于同一起刑事案件的反应以及观点是不尽相同的。为实证研究媒体对犯罪案件评价的影响,调研组在阅读了大量的案件和文献资料,征求专家意见,对律师、法官、记者以及法学学者进行访谈的基础上,设计了针对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
问卷的调查对象为受众、司法机关和各类媒体。调研组采用整体随机抽样方法,在调研的过程中向受众发放250份,向司法机关发放100份,向各类媒体发放100份共450份调查问卷。其中总计回收有效问卷434份,回收率分别为99%、96.4%和94%。
调查问卷的内容分为被调查者基本信息栏,被调查者对媒体、案件的关注情况,被调查者对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观点。基于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我们在这里针对刑事案件受众的关注度,媒体的兴奋度以及媒体和民意对审判公正的影响度进行探讨,力求达到最佳效度。
1.受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
1)受众了解刑事案件的媒体渠道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媒体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如今已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上信息的传播远比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更为便捷和灵活,同时网络也给民众发表观点,宣泄情绪提供了平台,这两方面相结合造就了来势汹汹的舆论大潮。
从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来看,出于灵活性和便捷性,民众更倾向于从电视,网络和手机上了解最新发生的社会事件,而传统的报纸、广播则对热点事件反应相对滞后,慢慢退出了大众的视线,成为传播新闻,引导舆论的次要选择。在对241名受众通过问卷调查后经统计显示,民众通过法制类报纸和综合类报纸了解刑事案件仅占14.9%和16.6%;而电视和综合网站这两种传播媒介则分别占据71. 8%和50.2%(见表2)。
表2 不同媒体被使用概率
2)受众对7例刑事案件的关注度
在发放给普通受众和媒体工作者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列举了上述7例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其中最早的是发生在1997年的张金柱案,最近一起为2013年2月的李天一案。对受众“了解或知道的刑事案件”一题调查结果显示,李天一案的受众知情度为83%,“我爸是李刚”李启铭案受众知情率为74.3%,同为2011年发生的药家鑫案受众关注度为79.7% ;相较于这些发生时间不长,媒体又大肆报道的“知名”案件受众的关注度极高,而相距时间较远的张金柱案、邓玉娇案、刘涌案、许霆案等受众的知情率仅分别为14.9%、21.2%、16.6%和14.9%(见表3)。
表3 受众对7例刑事案件的关注度
通过这些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大众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关于李天一案、李启铭案的舆论之所以如此沸沸扬扬,不仅是因为传媒技术的快速发展,迎合了民众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探寻,也在于上述案件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对立性明显,发生的时间更近,容易走进大众的视野。由此可以得出:受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度是有时效性的,案件发生的时间越长,便越能够远离舆论,能够让人更心平气和的理性的思考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最终判决是否合理。
2.受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目的及关注点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关注目的是有差别的,这与职业和兴趣差别乃至价值取向有关;同时,由于人们也基于不同的职业需求和兴趣爱好而在关注刑事案件的聚焦点上也形成差别(见表4、表5)。
表4 受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目的
表5 受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点
从表4数据统计来看,了解社会舆论热点和休闲娱乐是首要目的,分别占66%和38.2%的比重,而只有少部分受众关注刑事案件的目的是为了工作或者维护自己的利益。基于此,刑事案件可能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因此社会舆论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跟风性,人云亦云。
从表5数据统计来看,受众对刑事案件的关注点存有较大差别,其中,关注案件事实本身占有72.6%的比重,关注双方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占19.1%,而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关注度仅为5.4%。民众可能很少考虑到舆论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因而忽视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民众有言论自由,媒体也无需对发表的评论负责,舆论的盲目性显而易见,而且可能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背景关系,出于对当今社会的不满而带有明显的偏见,必然影响刑事案件审判。
(二)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兴奋度
1.对7例刑事案件的关注度
在对7例典型刑事案件的关注度调查中,媒体工作者对7例案件的知悉程度均高于受众:94名被调查对象(包括媒体记者、编辑、摄影师等)中有92人知道李天一案,90人知道药家鑫案,案件知情率分别为97.9%和95.7%,知悉人数最少的为刘涌案,知情率为28.7%,仍高于受众12.1%(见表6)。该现象出现的原因在于媒体工作者工作时可能会接触到相关案件,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媒体工作者长期培养的对于新闻的敏感度和职业习惯。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提高,自然会持续报道案件相关信息,引起大众舆论的关注,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一定的压力。
表6 媒体对7例刑事案件的关注度
2.不同种类媒体的影响度
新兴传媒的发展,传统媒体开始萎缩尤其是广播行业。受众调查问卷显示,广播对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影响度为0,媒体调查问卷呈现出同样的结果。在列举的四种媒体中,网络的影响度最高,接受调查的群体中69.3%的普通受众和59.6%的媒体工作者认为网络是影响力最大的媒体。网络媒体的灵活性和快捷性既能快速传递信息,也能够供大众匿名发表意见,成为万千陌生人交流的平台,形成气势磅礴的网络舆论(见表7)。
表7 不同类型的媒体对刑事案件审判评价产生的影响度
(三)分析结论
我们运用归纳法将7例刑事案例的媒体关注度分析结果推广至一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媒体对于不同刑事案件,不同年代的刑事案件兴奋度不同;不同的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也不同,对于李天一案和李启铭案,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审判结果受到舆论的影响较小,原因一是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二是此两起案子引起的轰动极大,在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前,司法机关已对舆论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审理其他案件就不会受到舆论影响:张金柱案、邓玉娇案和药家鑫案是顺应舆论要求而作出判决;刘涌案和许霆案则是在作出判决之后又顺应舆论要求而改判。媒体对刑事案件的兴奋度仍与案件审判结果密切相关。
三、媒体和民意对审判公正的影响度调查
(一)不同群体对舆情影响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认识
在3份针对不同群体的调查问卷中均设置了4道相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定罪是否受到以及是否应该受到媒体评价的影响;量刑是否受到以及是否应该受到媒体评价的影响。将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后,三个群体的答案十分相似,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受媒体评价的实际影响程度高于应受影响程度的期望值;另外,就司法人员和媒体工作者两个职业群体对刑事案件不受媒体评价影响的期望值而言,司法人员明显高于业内人士的期望值(见表8、表9)。
表8 媒体评价对犯罪定罪的影响度
表9 媒体评价对犯罪量刑的影响
此外,统计数据显示,司法人员相对于普通受众和媒体工作者而言对上述4个问题更加了解,在媒体评价对刑事案件定罪和量刑影响的调查中,不清楚该影响的仅分别占9.1%和12.1%,远低于普通受众的37.3%,35.5%和媒体工作者的27.7%和23.4%。而60.6%司法人员认为刑事案件的定罪不受媒体评价影响,但对于刑事案件的量刑是否受媒体评价影响存在争议(44.4%和43.4%)。媒体工作者多数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会受媒体评价的影响(持此观点的业内人士在定罪、量刑两方面分别占41.5%、48.9%)。普通受众则对于媒体评价是否影响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两个问题认识比较模糊。
从上面的分析便可以看出,媒体和法院关注的是刑事案件的不同方面,但二者难免会相互冲突;媒体业内人士和法院司法人员在媒体评价是否影响刑事案件的量刑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也是媒体与司法的矛盾之体现。
(二)从法官执业经历看媒体和民意对审判的影响
在受访调查的99名法官中,只有4位法官认为在其执业生涯中审理案件没有受到媒体评价和舆论的影响,而50.1%的法官认为媒体评价对审判的影响颇大,但也会促进司法公正;33.3%的法官则承认曾顺应舆论的要求作出判决(见表10)。这一方面反映了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另一方面也呈现出我国司法审判还不够独立、法官难于现实自由裁量权的状态。
表10 媒体评价对刑事案件审判影响实证调查
四、理性审视媒体和民意评价犯罪案件及其审判
审判刑事案件是法院的权力,是法官的职责。如果碍于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影响,法官背离了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信仰,便无法遵从“自由心证”原则。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也许一时符合了民众认为的“正义”,满足了民众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而滋生的严惩犯罪人的心理,但是,在案件终结一段时间后,民众的情绪得以平复,开始以平和理智的思维反思犯罪人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罚才是适当的,也许会发现法院的判决于情于理都存有质疑。自然,民众、媒体拥有何时发言以及怎样发言的权利,而司法机关则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和考量,作出的判决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和大众的推敲。
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前,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其中一名学者王新说:“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5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①《陕西5名高校教授联名呼吁“不要弄死药家鑫》,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1105/26/ 61961_104253428.htm,大洋网,2014年5月8日访问。2011年6月7日,药家鑫案随着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尘埃落定,但是带给我们对于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关系的思考还未结束。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既涉及‘无冕之王’的权威与司法权威之间微妙的政治关系,又涉及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利和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利害冲突,还涉及民众的知情权,信息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之间的复杂的权利义务纠葛。”②崔林:《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及其界限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5页。在我国,媒体与司法之间看上去关系复杂,但从最初的源头来看,媒体所享有的权利类似于公民的权利,从立法上便没有限制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报道及评论等行为。一方面,民众的言论自由权往往反映了一国的民主程度,社会的良好运作需要不断有新鲜血液的注入,而民众的意见往往是社会问题的反映,如果有问题不敢指出,社会便会形成惯性一点点退化;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虽然有着高度一致的价值追求,即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有序,但二者在追求的手段上明显有着巨大的差异。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纷止争,追求法律上的正义;而媒体以不同方式从不同方面向民众报道案件情况,传递客观上发生的案件的信息,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的报道是引起舆论的源头,并由民众以自己的形式(如贴吧、论坛)表达不同的意见,以寻求案件的真相,追求道德上的正义。
当然,媒体和法院在各自追求认定的价值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冲突,也在不断的相互影响着。首先,就司法对媒体的影响来看,当媒体报道某些正在审判的敏感性案件时,法官可能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保护商业机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等拒绝记者对庭审进行报道;其次,在冲突中媒体对于审判的影响更为明显,案件发生不久便会被报道和大肆讨论,据此引起舆论的狂潮,当然,媒体给审判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积极影响在于,媒体的报道对于司法权的运用而言是一种外在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自律。对敏感性案件审判过程进行曝光,防止了暗箱操作等“潜规则”的发生;另外,媒体报道对于司法审判而言不仅仅是监督也是一种评价方式。“司法是否公正,其评判权和评判标准并不操控在司法机关的手中,而应当由人们根据自己的学识、经历和人们从公众讨论中所获得的启示、信息、意见等形成。”③王四新:《从黄静案看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现代传媒》2007年第12期。美国大法官Clark也曾指出:“在审判尤其是刑事审判过程中,反应灵敏的新闻界常常被视为有效司法的助手。”④陈婴虹:《网络舆论与司法》,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而媒体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在于,媒体作为最大的舆论发动者,通过对案件不同形式不同方面的报道,容易带动民众的情绪。媒体作为主动传播信息的一方往往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着大众对于案件的看法,引导着声势浩大的舆论潮流。“而当处于主动地位的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调动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⑤崔林:《媒体对刑事审判监督及其界限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这导致所谓的“媒体审判”。此外,由于记者等新闻工作者并不具备专业的完整的法律知识,仅从人的本性和良心方面来看待一个案件,则可能在案件报道中乱用或用错词语造成民众的误解。现在许多媒体为追求业绩和销量,只在案件报道中拣出引人眼球的词语,如“残暴”“嗜血”等字眼,用一种娱乐的心态报道案件,引起民众对于受害者的无限同情和对犯罪人一无是处、心理变态的指责和唾弃。
由此看来,在药家鑫案一审过程中,法官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的行为便可以理解为:在媒体对该案的持续报道中已经完全调动了民众的或悲或怜或恨的情绪,如果不考虑民意则很容易触怒民众,让人们以及媒体再次传出司法腐败、暗箱操作、司法不公的舆论以向法院施加压力。媒体与司法机关关系的调解迫在眉睫。
五、构建媒体监督与审判公正的协调机制
“媒体和公众当然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这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必然要求。但是,媒体和公众却不能代替法庭,超越法律……法庭审判是理性的需要依靠证据判断事实,需要依据法律确定相关惩罚标准,需要一个职业的专业化程度高的能够发现事实,熟悉法律并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忠于职守的法官队伍。”①葛洪义:《法庭必须被尊重》,http://news.sina.com.cn/o/2006-07-16/06039471288s.shtml,新浪网,2006年7月16日访问。如葛洪义教授所言,媒体和法院是完全不同的职业场所,需要不同的规则和体制去约束,对于目前的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调整和规范,尽量使得二者的关系和谐。
(一)完善媒体介入司法的法律规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1979年颁布的《法庭试行规则》规定了记者凭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采访;1993年颁布的《法庭规则》规定未经法官许可,不得在庭审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庭审过程中的“记录”须是经过许可的,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法官认为记者比较合作,对案件的报道对法院没有不利的影响,对案件的审判不会产生消极的效果,则会放宽“许可”的条件。
“任何缺乏规范的媒体,其最终必然走向混乱和极端。”②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尽管目前有上述三部司法解释对媒体和司法的关系加以规制,但是仍然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来保证媒体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和对媒体滥用权利的规制。因而,《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现实中会遇到各种阻碍。因此,在目前信息泛化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尽快出台《新闻法》,对媒体进行引导和相应的规制。就媒体评价司法审判而言,我们认为,一要对媒体权利加以确认,保证媒体在行使报道案件的审判和对庭审、法官进行采访时不会受到司法公权力的阻挠,媒体可以顺利地将庭审公开在公众面前,成为民众监督司法公权力的桥梁和媒介;二要对媒体的非法报道行为如捏造或者过分夸大案件事实进行规范,设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包括赔偿、罚款乃至刑罚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保证司法机关在相对比较干净、真实的舆论氛围中依法行使职权。
(二)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在法院诸多繁杂的信息中过滤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由新闻发言人及时的向民众公布这些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阳光司法”,积极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与民众进行双向互动,及时接收来自民众的疑问和意见。此外,媒体和法院各有其职责所在,而媒体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报道时如果过于频繁的采访审理案件的法官,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办案的效率和情绪,而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既缓解了法官工作的压力,也可以从专业的视角和及时完整的案件资料满足媒体、大众对案件事实以及审判的知情权。
(三)建立庭审直播制度
对于庭审直播制度的建立,贺卫方教授认为“就一般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言,电视直播所能起到的作用更为有限。因为电视至多可以告诉观众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而难以挖掘影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的因素……至于抑制司法腐败,直播庭审的过程更是无济于事。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法官会在电视镜头前明目张胆的违反伦理规则。”①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但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分析及表8显示,民众对于犯罪案件新闻的需求主要在于了解案件事实,因此,一个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社会大多数民众更多关心的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何,即是否符合自己对于该案的预期。所以,庭审直播制度的建立满足了民众的需求,也将成为民众监督司法审判的重要形式。况且,即使不设立庭审直播制度,在信息传播如此发达的社会,民众仍然可以通过多种技术途径了解案件事实以及案件的审判。既然如此,设立庭审直播制度还更为简洁便利,免去民众的各种猜测和不实传言。
当然,对于庭审直播制度仍应有相应的限制,如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予直播;庭审直播的决定权问题,如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应当拒绝直播;媒体在进行现场摄像中要保证在技术上对审判员不造成影响,保证摄像机无声音,无闪光灯等等。
(四)提高法官职业素质
目前之所以很多人关注媒体对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报道,其中原因之一在于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司法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所以现在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便是培养法官的专业素养,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而且,对于高素质的法官,不太会计较个人的利益得失,更为熟练地运用法律,结合现实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对于媒体的报道只作为审理案件中的一个声音,不会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判决,而这便应证了这样一句话“案件怎么判法院定,事件怎么报媒体定”,②李岳伍:《案件怎么判法院定 事件怎么报媒体定》,http://hn.rednet.cn/c/2006/07/08/932569.htm,红网,2014年5月8日访问。只要没有超越法律底线,各种声音便由它们去讨论,给媒体和舆论更多的存在空间。
六、结 语
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而言,现在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冲突还只是个开始,这从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对于司法审判的介入,从邓玉娇案、药家鑫、李天一案便可以看出。如何减少二者的冲突,协调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当下需要深思的问题。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于案件审判的监督是大趋势,不应该以各种理由如前几部司法解释一般限制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关键在于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以及其他具体措施,接受媒体评价但不被其左右,依其职责公正处理案件。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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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4)04-117-09
安徽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201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