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沿革及结果分析
2014-05-04史永
史永
【摘 要】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基础,文章首先梳理深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状况,然后分析2001—2012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评等级,结果表明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工作卓有成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最后结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信息披露考核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 信息披露; 考核制度; 披露质量
中图分类号:F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1-0049-02
一、引言
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无论从发展速度还是规模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基础,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之初就特别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1998年1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截至目前已历经7次修订,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更是逐步深入、细致。制定规则重要,但对规则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更加重要,本文将对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考核制度做一梳理,并分析2001年以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总体状况。
二、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2001年颁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根据该考核办法,深交所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周期,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四个方面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考核。
(二)2008年修订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不但准则的规范明晰具体,而且完善了会计披露相关的要求。2007年国内A股的历史性牛市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使得投资者迫切希望上市公司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在此背景下,深交所于2008年第六次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于11月修订信息披露考核办法,相对于2001年版的考核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深交所在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增加真实性和公平性,从六个方面考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当年上市不满6个月的公司,原则上只能评为良好或合格;考核当年收到证监会和深交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当年被深交所发出监管函的公司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中增加对业绩快报的考核。
(三)2011年修订
2010年1月深交所推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并于2011年11月推出基于Web2.0平台的升级版“互动易”,旨在帮助投资者更为直接、快捷地与上市公司沟通,创新交易所在信息时代的监管和服务。修订中的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也将增加“互动易”的监管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充分重视,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相对于2008年版的考核办法主要变化如下: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深交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明确考核周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考核结果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息披露实务管理情况中,增加关注董事会秘书是否具备相关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增加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回答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相关问题的情况。另外,明确列示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的十九种情形、考核结果评为C的十八种情形和考核结果评为D的九种情形。
(四)2013年修订
2013年修订的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主要变化如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中增加考核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信息披露准确性中增加考核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准确选择公告类别和准确录入业务参数;信息披露完整性中增加考核是否通过业务专区完整选择公告类别和完整录入业务参数;信息披露及时性中增加考核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中增加考核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公司是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和相关附件。
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的情形中增加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按规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但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的情形中增加公司披露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计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符。在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的情形中增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存在相关证券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但不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对外披露的。考核办法附件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表中对不得评为A、评为C和评为D的每种情形都有三个选项:是、否、不适用,上市公司对照自身情况予以自我评价。
三、信息披露考评结果分析
从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考核办法的历次修订可以看出,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关注度持续上升,为了应对新情况和新形势,信息披露考核办法也与时俱进,并且修订的相隔年限逐渐缩短。表1列出了深交所自2001年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从2001年的517家增加到2012年的1 537家,尤其是2009年创业板开启之后,增长速度尤为迅猛。信息披露工作被考评为优秀的公司基本是直线上升,由最初的5.8%上升至16%左右;与之对应的是被考评为不合格的公司比例直线下降,由6.77%下降至1.24%;良好与合格的比例则是发生了逆转,被评为良好的公司由38.88%上升至70.4%,合格的公司由最初的48.55%降至12%左右。
综合来看,目前约86%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被评为优秀或良好,说明深交所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制度是卓有成效的,越来越多的公司逐渐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被评为良好的公司比例过大,说明大部分公司虽然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但执行中大多以不犯规为原则。考核办法中列示了评为C、D的各种情形,只要不触犯这些原则,就可保底评为B,即良好等级。被评为不合格的公司虽然比例逐年降低,但违反信息披露规范、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错等现象依然频频出现。
李仁茜(2013)结合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记录及深交所自律监管工作报告对深交所上市公司2008—2011年的违规情况做了分析,将信息披露违规分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和不公平五大类。其中信息披露不及时最为严重,占到了违规总数的67%;其次是不准确(17%);接下来依次是不真实(7%)、不完整(6%)和不公平(3%)。遗憾的是深交所虽然从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并评定等级,但并没有公布上市公司各个分项得分,这也使得本文无法从定量的角度考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四、总结及建议
资本市场不仅仅是一个股票交易场所的概念,其核心精髓在于作为资金、信息、风险等一系列要素的结合、交换的无形机制。2008年以来的三次修订,主要是结合最近几年来的监管实际,从考核对象范围、考核时间段、考核等级及原则、拟采取的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量化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出具监管函、约见谈话或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情况。
有效的信息披露能降低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护外部投资者,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本文提出建议如下:(1)交易所根据考核结果严格执行差异化监管政策,强化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巩固扶优限劣的良性市场化监管机制。(2)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违反公平披露原则、泄露内幕信息、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提高公司违规成本,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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