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新培养方案实施后考核数据对比分析——以民法学总论课程考核数据为分析基础
2014-05-03念富强
念富强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30)
在小结刚刚过去的2013年秋季学期教学工作时,观察到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本期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与上一个年级期末考试成绩相比下降较大。春节寒假期间,笔者对课程期末考试的具体数据作了类型化对比,并试图对这种变化背后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基础数据的来源及统计
作为本文分析、比对基础的下列数据均源于2012级、2013级五个教学班级期末考试的成绩统计①;分析、比对的课程仅限于民法学课程,不涉及上述两个年级的其他课程。其他课程是否也具有与本课程考试数据一样的趋势特征,尚须进一步分析。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表6
图1:(2012级法学1班)
图2:(2012级法学2班)
图3:(2013级法学1班)
图4:(2013级法学2班)
图5:(2013级法学3班)
二、基础数据比较
通过上列两个年级,五个教学班的成绩统计数据表(表1—表5)、班级期末考试试卷数据对比分析表(表6)和成绩柱状分布图(图1—图5)可以看出:2013级期末考试成绩与2012级期末考试成绩相比,下降幅度比较大。
2013级1、2、3班的班平均分数分别为65.84、64.21、60.31,年级平均分为63.45略高于及格成绩3.45分;年级最高分85分且仅有1人,占年级实考总人数(190人)的0.5%,80—85分的5人,占年级2.63%(少);70—79分的45人,占年级的23.68%;60—69分的91人,占年级的47.89%(多)。60分以下49人,占年级的25.78%(偏多),年级最低分30分。
2012级1、2班的班平均分数分别为72.93、73.33,年级平均分为73.73处于中等成绩之上;年级最高分93分,90分以上有1人,占年级实考总人数(114人)的 4.38%,80—89分的 42人,占年级 36.84%(正常);70—79分的 32人,占年级28.07%;60—69分的24人,占年级的21.05%;60分以下15人,占年级13.15%,年级最低分34分。
从这组统计数据分析看出,第一,期末考试成绩无论是各班比较,还是年级比较,2013级的平均成绩均比2012级低一个分数段,其中年级平均成绩要低10.28分。第二,各分数段人数占比差距较大,其中,2013级90分以上人数为零,2012级有1人;80—89分之间仅有5人,占年级的2.63%,而2012级42人,占年级的36.84%。第三,各分数段人数分布不够合理。2013级人数集中密度较大的分数段为60—79分之间,共有136人,占71.57%,但其中有一个班的成绩,人数集中密度区间还要低,集中在50—69分之间,共有51人,占本班人数的79.68%②;而2012级人数在各分数段的分布相对较合理,在60—69分、70—79分、80—89分各个分数段均有一定比例的人数③。第四,2013级人数集中度密集的相对高分分数段区间整体降幅较大,比2012级降低一个分数段分布。2012级的相对高分从80—89分分数段开始依次向下分布,而2013级的相对高分则从70—79分分数段开始依次向下呈现,其中,60—69分的就有91人,占年级的47.89%,60分以下49人,占年级25.78%。而2012级60—69分的24人,占年级的21.05%。60分以下15人,占年级的13.15%。④
三、原因分析
根据因果关系理论,任何一种结果的出现都是有其原因的。对于一门课程的考试而言,影响其考试成绩变化的原因或者叫因素比较多。一般情况下,考试成绩变化与试题难度、区分度、应试者的水平、习修课时是否有保障和教师的教风、教法等诸多因素有关。下面结合这些方面对2013级期末考试成绩整体下降可能存在的原因或因素予以比较分析:
第一,试题难度与区分度因素。试题难度是指试题的难易程度,即学生在一份试卷中的失分程度,它是衡量试题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参数,它和区分度共同影响并决定试卷的鉴别性。一般认为,试题的难度指数在0.3-0.7之间比较合适,整份试卷的平均难度最好在0.5左右,高于0.7和低于0.3的试题不能太多。
试题区分度是区分应试者能力水平高低的指标。它反映不同水平应试者的程度,即试题区分度高,可以拉开不同水平应试者分数的距离,使高水平者得高分,低水平者得低分,而区分度低则反映不出不同应试者的水平差异。因此,区分度能把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层次的学生真正区分开。区分度高的考试,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层次的学生都有一定比例,如果某一分数区间学生相对集中,高分太多或不及格太多的考试,区分度则低。而区分度低则反映不出不同应试者的水平差异。试题的区分度与试题的难度直接相关,通常来说,中等难度的试题区分度较大。另外,试题的区分度也与应试者的水平密切相关,试题难度只有等于或略低于应试者的实际能力,其区分性能才能充分显现出来。
区分度指标的评价:-1.00≤D≤+1.00,区分度指数越高,试题的区分度就越强。一般认为,区分度指数高于0.3,试题便可以被接受。
如果单从试题的难度系数分析,本次考试难度系数的指数在比较合适的区域内,特别是在横向比较中,2013级各班分别为0.34、0.36和0.40⑤,有差别,但是差别不大;但如果纵向比较,2012级各班的难度系数为0.26、0.27⑤,而2013级的难度系数则明显增加。数据给定的结论是试题对于2013级学生难度增加。从区分度看,作为比较组的两个年级的区分度都不显著⑥,但是2012级比2013级的区分度稍微明显一些。
那么,试题到底难不难?就试题本身分析,两个年级的考试试题均出自校级题库,计算机组卷。其中的选择题题型源于历年司法考试真题或类似于司法考试试题,特别是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也基本源于司法考试真题或对真题的改编。无论对高年级学生还是低年级学生,这类试题本身难度较大,分值占到试题总分的50%以上。这是试题的共性。但另一面是:在作2013级组卷方案时,已经考虑到2013级实际情况②,降低了试题的难度。其措施主要是通过缩减单选题型和多选题型的题量,减少多选题的分值,取消不定向选择题题型,减少案例分析题数量和降低难度等方式来降低试题难度。并对试题的规范性作了认真的审查和修订、但考试结果依然不理想。与2012级相比,考试成绩无论平均成绩,还是单项成绩抑或人数集中度密集的相对高分分数段区间,降幅均比较大。
第二,应试者专业基础分析。民法学课程既是专业课程,又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学习民法学必须具备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以及中国法制史、外法制史等法学专业必修课基础。这些课程是民法学课程的先修课。而课程开课学期的调整,把本来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通过先后两次培养方案的修订调到大一新生开设。这意味着课程学习对象的专业背景、先修课基础比较欠缺,与其他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没有什么不同。新生对课程内容的学习、理解以及应用基础与大二学生相比,差距比较大。因此即使是相同的试题,但在不同水平的考生之中使用,其成绩当然会有很大的差距。
第三,课堂教学课时分析。课程本来安排课堂教学课时72学时,但由于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入学教育和军训就占取了三周,教学课时缩减12课时,实际的教学课时只有60个学时。由于民法学总论教学内容不同于分论,民法学分论的教学内容比较具体,讲授清楚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及其运用即可。而民法学总论是对分论的抽象,须对抽象理论建立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发展的历史渊源及逻辑关系等讲授清楚,否则,学生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知道一些民法学概念,没有民法学知识体系的碎片化知识。在教研室交流活动中,其他课任教师多次提到把课程安排在新生第一学期开设费时、费力,但教学效果不好。为了保障教学进度,任课教师不得不在正常的教学课时之外加课。
第四,在教师教风、教法方面,作为长期担任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自认为教学态度比较认真,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与设计,教学进度的把控,教学方式、方法的使用与2012级相比并没有什么变化。该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也是认真备课、授课,及时交流课程教学的问题,不存在因为教师的教风、教法因素的较大影响。
四、初步的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2013级民法学课程期末成绩的明显下降,可以基本排除教师的因素,与试题的难度有一定关系,但更主要的是与学生的专业基础欠缺、课堂教学课时的不当缩减有直接关系。而专业基础的欠缺与许多应当先修课变成没有修读有直接关系。我们知道,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特别是专业核心课程的开设具有先后的顺序性,而新的培养方案对课程设置及其开设顺序、开设学期的调整欠缺必要的论证与研讨,调整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均显不足,如把民法学总论与法理学开设学期的对调,把民法学课程调整到大一第一学期面向新生开设就缺乏调整的合理依据和理由。这值得认真思考。
注释:
①上述数据出自2012级的两个教学班级与2013级期的三个教学班级,其中,2012级1班、2班与2013级1班、2班的四个教学班级数据由课任教师念富强提供,2013级3班的期末考试成绩数据由课任教师马华提供。
②见图11成绩柱状分布图。
③见上表6统计对比数据和图1、图2、图3、图4和图5之成绩柱状分布图。
④见上图1、图2、图3、图4和图5之成绩柱状分布图。
⑤见表6班、级期末考试试卷数据对比分析表中难度系数统计。
⑥见表6班、级期末考试试卷数据对比分析表中区分度系数统计。
⑦由于课程的开课学期提前,课程的学习对象由原来的大一第二学期学生学习改变为大一新生。新生与其他非法学专业学生一样,由于没有专业先修课的学习,普遍缺乏法学专业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