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2014-04-30蔡继明
编者的话:本刊2014年3月(下)“所有制之混合”专题中,贾华强、常修泽、田广、剧锦文等专家学人,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混合所有制的价值及其完善途径、与西方混合所有制的区别等不同视角进行了深入分析。专题引发较为广泛的讨论。本期,我们再次约请三位著名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对这一议题作进一步探讨。敬请读者垂注。
混合所有制经济有两重涵义:宏观层面上是指混合所有制结构,即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微观层面上是指混合所有制企业,即在同一企业内部既有公有制因素又有私有制因素,其中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包括一般的股份制企业。这两重涵义的混合所有制在我国都各自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而每一次革命和变革,都是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的。
混合所有制结构:从单一的公有制到多元所有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所实行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本来就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后来在极左思想影响下,原定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才能基本实现的“三大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就基本完成了,实际上只用了7年时间(若除去1949~1952年3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际上只用了4年)。①
从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到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这个期间经过一系列政治运动和“穷过渡”,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农村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城市以全民所有制为主。
改革开放以来,私有制经济在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对立面被绝对禁止,②逐步变成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③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④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也得到了宪法的保护。⑤
由此表明,从宏观层面或者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看,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经过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起来。那么,是什么理论指导和支撑着上述否定之否定的革命和改革的历程呢?
显然,对私有制的恐惧、憎恨和排斥,并非来自私有制本身,⑥而是源于由私有制产生的剥削。而私有制必然产生剥削,剥削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这种观念则是建立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是唯一由活劳动创造的,非劳动收入是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凭借着对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样,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剥削就成了“孪生兄弟”。按照这一理论,要消灭剥削,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一产生剥削的根源。这就不难理解,在现实中,为什么我们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总是要强调对其要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为什么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三个有利于”的同时,总是不忘记提醒人们私有制体现着剥削关系;为什么当允许私营企业家加入共产党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追根溯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而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根据新的价值理论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笔者从1985年起潜心研究价值理论,创立了广义价值论(1987,2010),⑦并在此基础上与谷书堂教授共同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1988)。⑧根据广义价值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经过多年的争论与探讨,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终于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简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中共十七大则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剥削产生于报酬与贡献的偏离。如果要素报酬低于要素贡献,要素所有者就被要素使用者剥削;如果要素报酬高于要素贡献,要素所有者就剥削了要素使用者;如果要素的报酬与贡献相一致,要素所有者与要素使用者之间就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并非一定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就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营业主等同于剥削者——只有当私营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边际产品收益时,我们才能把私营业主界定为剥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由此可见,正是对传统劳动价值论的反思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建立,为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扫除了理论障碍,也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混合所有制企业:从非公即私的企业到公私融合的股份制企业
如前所述,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既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也包括一般的股份制企业,而后者是现代混合所有制企业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份制在我国近半个世纪也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改革开放前,股份制企业连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一律被取缔。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而受到排斥。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1984年,第一家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营业。鉴于股份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表现出的良好业绩和巨大活力,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指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中共十六大报告(2002)则进一步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⑨中共十七大(2007)报告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⑩截至2004年底,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比例为50.4%。截至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目前,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11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17%和46%左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endprint
上述有关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始终伴随着股份制企业姓资姓社的争论。而有关股份制属性的争论,则充满了形而上学的气息,争论双方,无论是以厉以宁先生为代表的新公有制论,还是以项启源等学者为代表的非公有制论,都只强调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对立,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统一(同一)。
实际上,如果以产权是否可分以及财产收益是否可以量化到个人作为区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标准,那么,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介,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首先,股份制企业不同于单纯的私有制企业,它具有一定的公有特性。这不仅表现在资产来源上可能具有的公有成分上,更主要的是股份制企业具有公有产权的一般属性,那就是即使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或主体,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私人资本在保留了其资产的内部可分性(资产分割并量化到个人)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法人资本形式。一方面,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和集体股,本来就是公有成分,这一点不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另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在产权安排上越来越具有整体性。不仅由股东出资聚集起来的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而且剩余收益的分配也越来越体现整体所有者的共同利益。不仅如此,各种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种金融创新,在私产流动的同时保证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这种流动体现了全体所有者(股东)个人意志对公产经营的约束,使得公司控制权体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性或公众性,而不仅仅是少数大私有者的意志。被人们广为引用的《资本论》第3卷第27章马克思的那段名言,表明股份制的出现已经给资本主义财产所有的形式和生产方式带来新变化,股份公司这种财产组织方式已经具有了与私有产权相对立的特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公有属性。
其次,股份制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私有性。股份制企业并不直接等同于公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产权作为法人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但内部私有产权和收益却是可分的。股份制企业关注的是效率而非公平,它的目标是实现出资人即股东利润最大化,并根据出资额的多少分配企业的利润,这些和私有产权安排都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股份制企业内出资人私有产权可以分割并借助资本市场实现产权流动,才形成了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约束,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股份制是公私产权的融合或中介。辩证法的中介思想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股份制这种特殊的产权形态。中介是标志不同事物之间联系的、亦此亦彼的哲学范畴。辩证法认为,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辩证法没有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也没有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了“亦此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彼此对立的经济范畴,通过亦此亦彼的中介环节而统一起来。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而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有一个从前者转变到后者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不可避免地要兼有资本主义和未来共产主义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也就是说,其所有制结构必然是公私混合的,其经济体制必然是计划和市场共存的,其分配关系也必然是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并存的。但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一过渡时期既不属于资本主义,也不属于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一个亦此亦彼或非此非彼的、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中介环节。中共十三大对此做出了理论上突破,认为我们已经处于社会主义,只不过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十五大报告则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看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于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几乎所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都明显地带有曾经一度被视为截然对立的两种经济制度的痕迹,表现为两种对立的经济关系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过渡,呈现出彼此对立的经济范畴之间的交叉、调和与折中。股份制企业兼具私有和公有产权二重特性,使得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而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形式或所有制形式,只不过这种产权形式既不是纯粹的(或原始的)私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或原始的)公有产权,而是公私产权的一种融合形式或中介形式,它扬弃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不足,又吸取了它们的有价值成分,体现了重视个人利益基础上整体的一致性,使产权走向开放和流动,体现了各种权利之间的分工与制衡。总之,股份制既是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互转化的一个中介,又是公私产权的一种融合,体现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重属性的内在统一。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
那么,如果把股份制看作一种所有制形式,特别是一种兼有公私两种产权属性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否与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相矛盾?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采取股份制形式,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还如何体现公有制为主体?
其实,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上述质疑已经做出了回答。中共十五大报告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股份制经济发展后,并不是消灭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国家独资股份公司或若干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依然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这里。
由于股份制既可以看作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可以看作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股份制是公私两种所有制相互融合的实现形式,我们既不能出于对私有化的恐惧而抑制股份制的发展,也不能认为应该大力发展股份制,就把股份制一律说成是公有制,完全否认其私有属性。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的比重谁高谁低,以及在股份制这种混合的或融合的所有制形式中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谁居主导地位,那是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至少也是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确定的。我们应该摒弃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批评的只讲对立、否认统一,只讲斗争、不讲联合或妥协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既不能企望用公有制完全取代私有制,也不必担心私有制会一统天下,至少在我们可预期的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这样。endprint
由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或主体,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在保留了内部的可分性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法人资本形式;而以公有产权为基础(或主体,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在仍然以法人资本的形式保留外部整体不可分的同时,使公有产权具有了内部的可分性。
如前所述,股份制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抛弃了二者自身所存在的消极的东西(对公有产权来说是非效率,对私有产权来说是不平等),保留和发扬了各自积极的东西(对公有产权来说是集体主义和平等,对私有产权来说是效率)。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为了解决私人财产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突破了私人资本的制约,走向私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融为一体的股份制;社会主义为了发展生产力,也突破了大一统的公有制,适应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不仅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走上了股份制的道路。因此,股份制既是私有产权(非公有制企业)的最好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趋势,也是公有产权(公有制企业)的最好的实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2013)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公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确定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不仅标志着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完成了对非公有制以及股份制的否定之否定,而且意味着在意识形态层面上长期以来围绕股份制“姓资姓社”的争论似乎也该终止了。
进一步说,判断一种制度是不是社会主义,不能单纯以它是哪种所有制经济为主作为标准。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我们不能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唯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是目的,搞按劳分配是目的,搞公有制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走向完善,它也在不断地经历着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发展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不管哪一种所有制形式,只要更有助于我们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人类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目标,就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
注释
毛泽东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89页;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认,我国过渡时期是“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把个体经济看作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但严格限定其雇工人数(不超过8个),否则作为私营经济是被禁止的。
中共十三大报告(1987)指出: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参见《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
中共十五大报告(1997)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六条第二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似乎都表明:对私人利益、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天经地义的,符合人类的本性。
蔡继明:《比较利益说与广义价值论》,《南开经济研究所季刊》,1987年第1期;《从狭义价值论到广义价值论》,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年。
谷书堂、蔡继明:《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经济学家》,1989年第2期;蔡继明:《从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93页。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参见《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4页。
周守正、蔡继明:《论中介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与研究》,2004年第6期。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
参见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的信,《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80页。
蔡继明、张克听:《股份制性质辨析》,《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
责 编/樊保玲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