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通知相关问题研究
2014-04-29黎娟张月艳
黎娟 张月艳
[摘要]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商事交易数量激增。作为法律上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债权的自由流转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市场经济之下,债权让与可以有效实现债权主体的变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让与涉及第三人权益。本文对于债权让与中“通知”这一行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债权;让与;通知;效力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3. 076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4)13- 0117- 02
1债权让与解读
1.1 债权让与概念
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而将它移转于他人的合同。债权让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让与人和受让人。我国《合同法》称“债权让与”为“债权转让”。
根据发生债权移转的原因不同,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债权转移、基于裁判命令发生的债权转移以及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权转移。学理上对于债权让与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分。广义说的债权让與是依据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狭义说的债权让与,仅指债权人和第三人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将债权从债权人移转于第三人。由于现实生活中最普遍的债权让与形式是通过让与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因此本文讨论的是狭义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
1.2 债权让与和债权移转
债之变更者,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之谓也。债权移转,亦称为债权主体的变更,是在保持债权同一性,即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变动债权主体的现象。基于上述对于债权移转发生原因进行区分,债权让与这里是作为债权移转的一种形式,仅指债权人和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的债权移转。结合我国《合同法》进行分析,法条第79条至83条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其实质是债权让与,即债权人和第三人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移转。
2债权让与要件及效力
债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市场经济下,债权自由交易对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有重要意义。同时需要看到,同是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债权和物权相比存在巨大差异。权利人对于物享有独占排他性权利,物权变动也有公示公信原则保障,而债权作为相对权,不具有公示性,尤其是合同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合同关系的缔结很大程度上基于人身信任,债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在讨论债权通知行为相关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债权让与的要件与效力进行分析,以更好地在让与通知行为中进行合理探讨。
2.1 债权让与要件
债权让与是一种法律行为,笔者结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结合债权让与行为的特殊性对此加以分析与阐述。
(1)就行为主体和标的而言,债权人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债权人进行债权让与的前提是其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一要件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债权,其合法有效存在,这是让与人可以交易的前提;另一方面,债权让与主体的让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享有该债权,否则,转让他人债权,该行为人将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79条在肯定债权可让与性的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不可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据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2)就行为内容而言,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转让协议。基于上述债权移转原因分析可知,债权转让协议作为债权移转的原因,要实现债权的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转让协议,同时,该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即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转让协议不得违法。
(3)债权让与作为特殊法律行为,还有相应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由于债权让与涉及原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在进行合同权利转让时,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2.2 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权让与是在原债的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达成合意所进行的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债权让与涉及三方,具有两层效力:其一,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即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其二,是在当事人和债务人之间,即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1)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上述债权让与要件分析,符合上述3个要件,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同时发生效力,债权随之发生移转,原债权人的债权人地位由债权让与合同的受让人承继,其脱离债权人的地位;在债权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是由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这一事实仅为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知,对于原合同债务人的权利应予以保护。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作出了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对于债务人的通知行为并非作为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未经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此处的对外效力,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让与行为的无效。
3结语
“债权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人类文化史上,它后于物权而发展。由于认许了债权,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但是,承认了债权制度,就可以使将来的给付预约,变为现在的给付对价价值。人类在经济生活中,除了过去和现在的财产之外,还可以增加将来的财产。”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合同发生债权主体的变动,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民商事交易有重要意义,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更好地实现交易目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