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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

2014-04-29刚彦王敬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4年1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刚彦 王敬

[摘 要]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而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较多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外信息化监管的相关措施比如电子监控等,为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供经验,进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思路。

[关键词] 社区矫正;电子监控;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5- 0117- 02

2003年我国开始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工程——社区矫正试点实践,经过6年的探索与实践,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年底进入了社区矫正的全面试行阶段。截止到2013年1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57.3万人。其中,1月同比净增长17.2万人,每月平均增长1.32万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实现全覆盖,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多,如何有效地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如何监控其违规违法行为成为目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难题。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到司法行政工作中,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向合理化、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1 社区矫正信息化概述

1.1 社区矫正信息化的概念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社区矫正信息化的目的就是把矫正监管工作全面纳入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的轨道上,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益,节约行刑成本。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信息化监管就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基础进行管理工作的模式,在监管工作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信息进行流转、处理和分析,并把信息作为监管的依据,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通过手机等终端设备可以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以下监管:一是实时监控、跟踪管理、掌握其行动轨迹;二是结合短信、语音、视频等技术优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被矫正人员的信息交互;三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出现的越界、矫正届满等问题进行警示告知;四是建立电子档案,形成一个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及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实现动态的信息流转,具有快速、准确的信息检索功能,以及便捷的录入、删除、修改、查询、汇总、统计分析、打印、业务报表生成等功能;五是考核管理信息化;六是与监狱、法院、公安、检察院工作的对接等。

1.2 国外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做法

国外的社区矫正信息化最初是将电子技术运用在监督罪犯上,通过佩戴一个电子传导器,来监督罪犯是否遵守法律以及其行踪,如果违反相关的规定,电子传导器就会发出报警。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某法官首次对被告人判处了电子监控,责令其佩戴着电子手镯回社区服刑。到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纷纷效仿,英国政府首先将电子监控技术运用于假释,直到1999年,英国才全面实施电子监控,多用于提前释放的自家拘留宵禁的罪犯,还有青少年和成年人的宵禁令、保释以及假释许可等。而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目前最广泛应用的就是在社区矫正中,比如家庭暴力、滥用药物者、家庭暴力者、性侵害或骚扰的罪犯,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管制和监督,从而降低在社区服刑的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去除非监禁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区的治安。

国外社区矫正中运用的信息化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技术:连续信号技术、程序接触技术、混合技术、便携式电话技术、连续信号发射器技术、全球定位系统。针对不同危险等级的罪犯,会使用不同类型的监控系统,从而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管,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和融入其社区,大大减少了监狱中罪犯的人数,并且降低了行刑成本,提高了社会效益。

2 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的实践

2.1 信息化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发展运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司法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了《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本框架、基本流程、数据采集、编码规范、数据交换规范以及系统安全规范等,为研发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业务系统提供了依据,也为全国各地建设社区矫正信息化明确了方向。

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开始,一些地方就进行了使用电子监控技术的尝试。比如:(1)早在2006年,江苏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示范区的苏州市沧浪区司法局联合通讯公司,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了一套“社区矫正移动信息管理系统”,其中最有特色的就是“区域监管”,利用主平台、司法局的电脑、社区矫正人员随身携带的手机来实现对其定位查询及随机查询功能。(2)2007年宜兴市司法局引进发达国家运用高科技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的新技术,启用了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通过给社区矫正重管人员配发具有GPS定位功能手机,从而准确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并通过实时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温馨警示语等方式,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制止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3)石家庄鹿泉司法局运用科技手段,实现了精确化管理。一是为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定位管理。2011年5月,正式启用“鹿泉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对刑期在6个月以上,监管等级为普管以上的社区矫正人员全部配发了定位手机。截止到2014年初,配发手机卡约400余张,对在管人员配备率达到了81%,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全时段、无缝隙监管。二是配备执法记录仪。为社区矫正科和每个司法所配备了集拍照、摄像、录音等功能于一身的便携式警务执法仪,对社区矫正的重要环节进行全程录像。三是建立“全球眼”监控系统。于2013年12月建成了石家庄首个社区矫正“全球眼”监控系统,可以实现每个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各项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电脑录入备案,市司法局可以通过监控平台,对每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适时监控,对每个社区矫正人员活动轨迹进行全程记录,同时实现了市司法局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视频谈话,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4)石家庄栾城司法局建成了GPS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为机关处室和司法所配备一体机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为各司法所铺设光纤、为全部社区矫正人员配发中国电信3G手机,建成了社区矫正定位监控管理平台。同时安装了全球眼和录音电话,全程监控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及谈心谈话过程,记录汇报和请假录音,做到“奖励有依据,处罚有原因”。

2.2 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的评析

目前,我国运用手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的省市已达17个。这项技术给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便捷、迅速的工具。一是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区域监管,实时掌握行动去向,防止出现脱管、漏管。二是能够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送就业信息及有关学习、劳动的通知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方便查阅。

但同时应当准确认识目前的发展现状和局限性。全国甚至各省各地市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基础网络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专网,各个基层司法所的网络接入形态各异,这就造成了全省甚至全国统一部署和实施的困难性。另外全国的数据格式标准没有出台,各地司法局所依托的开发公司不同,导致各地的系统和数据格式不兼容,数据信息孤岛化严重。

第一,信息化技术的使用仍存在很多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比如电子监控的使用会干扰与社区矫正人员共同生活的人的正常活动;电子信号有可能会受到某些大型建筑物或者金属物的遮挡,导致警报失控;人机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恶意毁坏手机、欠费等情况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等。第二,信息化方法的使用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这有悖于社区矫正节约资源、降低行刑成本的目的,而且对于我国偏远落后的地区来讲是一个负担。第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仅仅局限于控制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范围,而对其活动内容、思想动态是无法把握的,没有办法真正预防他们进行危害行为,这项技术只能做到让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管,不能消除其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大多数地区信息化的尝试仅仅局限于实时监控手机,没有扩展和深化电子化综合监控,尽管如此,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建立了第二代“社区矫正电子实施监管系统”,正在用“佩戴于脚踝不能自行脱卸的电子实时监管设备”逐步代替主流的实时监控手机,这对我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3 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的思路

3.1 法律依据的问题

英国在《1991年刑事司法执法法案》和《2000年刑事法庭的权力(判刑)法令》中,对电子监控的适用对象、范围、期间、年龄等均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这就为其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我国社区矫正还没有相关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其作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引起对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这种监管措施是否正当合法的争议。因此,我们在将来为社区矫正立法时,应当考虑给这种新型的、创新的监管手段以正确的定位。

3.2 构建基础网络平台与司法虚拟专网

社区矫正人员毕竟属于服刑人员,其部分数据信息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因而从安全角度来看,应当首先建立覆盖全省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专网,继而在时机成熟之际,整合各省资源扩展到全国范围。具体规划如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的两大基础网络平台,一是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内网,作为对内办公专网,用于交换电子公文和涉密的信息;二是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外网,用于业务专网,实现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司法所业务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上网工程”建设门户网站,推动“一站式”电子政务应用,实现政务公开,提供为民服务和与公众沟通互动的渠道。

3.3 建立司法行政系统实现联动办公

社区矫正不单纯是刑罚执行工作,不仅仅涉及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从入矫到解矫阶段的工作流程,涉及监狱、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各部门的工作对接,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与上述部门实现联动办公,这将有赖于基本的业务系统的建立。笔者提出以下构建方案:先行建设省、地市两级社区矫正管理平台。省级平台体现省司法厅监督管理、指导的职能,偏重汇总数据。而地市级平台则主要偏重业务,提供分级权限管理,数据集中或分散保存在各自的数据中心,为以后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针对我国西部部分偏远的地区,没有网络覆盖或者网络搭建,社区矫正系统的设计应能支持其实现单机也就是脱网运行,系统应提供标准格式的数据导入导出功能,供这类司法所定期导出数据并导入到上级地市系统数据库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化、大数据等新概念、新技术对司法行政信息化的影响愈加显著,也必将影响建设规划和部署。建议由各省司法厅牵头,统一开发并部署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统一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从而实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创新,大幅度提升司法工作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降低行刑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海防.论中国电信移动业务的信息化应用——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为例[J].信息通信,2013(6).

[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蒋德,杨蕾.刚“越界”就被手机警告——宜兴引进GPS定位手机协管社区矫正对象[J].法制日报,2007-04-09(2).

[4]孙培梁.社区矫正信息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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