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主体 促进规模经营
2014-04-29市农委专题调研组
市农委专题调研组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重庆市积极探索新型農业经营机制,出现了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简称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日益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深入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特征、发展约束与政策需求,对于创新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围绕发展特色效益农业,探索出了多种符合当地实际需要和产业特点的经营组织形式。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除一般小农家庭经营主体外,还出现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数量增长快速,实力稳步提升
截止2012年底,全市有各类专业大户11.05万个,其中粮油、蔬菜、柑橘等种植业大户2.96万个,生猪、牛、羊、家禽等养殖大户3.23万个,农村经纪人4.86万个。全市有家庭农场8955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2774个、从事养殖业的5468个、从事种养结合的669个、其他的44个。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79.77万亩,其中50亩以下的5173个、50-100亩的1800个、100-500亩的1727个、500-1000亩的193个、1000亩以上的62个。2012年全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服务等全部经营性收入)为341046.3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2937个、10-50万元的4052个、50万元以上的1947个。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为4.1万人,家庭成员2.9万人、常年雇工(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1.2万人。农民合作社总量达到15895个,其中股份合作社1090个,农民参合率达到40.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业产业化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1800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32家、市级龙头企业446家、区县级龙头企业1322家。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固定资产543.7亿元、销售收入1725亿元、净利润61.3亿,上缴税金21.1亿元、出口创汇3.2亿美元、带动农户310万户。销售收入超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121家,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3家。
图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分布
(二)经营者素质较高,个体特征存在差异
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户主、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和龙头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调查发现:就年龄而言,30岁以下的较少,50岁以上的超过半数,尽管年龄总体偏高,但相对于一般农户而言,整体要年轻许多。就文化程度而言,初中和小学学历占绝大多数,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就主体而言,龙头企业经营者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其次是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户主的文化程度则显著低于前面两者。换句话说,企业经营对经营者的学识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职业匹配的角度看,具备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能人”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可能性会更高。调查还表明,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经营者中,曾经担任过村社干部的人员比例显著高于龙头企业经营者中相应的比例。这意味着,一方面,具有这种经历的经营者对当地的自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关系以及相关政策比较了解,更有优势成为专业大户或者创办农民合作社;另一方面,他们往往在技术推广、市场拓展、品牌营销、组织农民等方面有着较强的能力或威信,容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
(三)经营规模较大,呈现辐射带动效应
至2012年底,重庆市承包地总面积3548万亩,承包农户660万户,户平5.38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土地矛盾突出表现为人均耕地少、土地利用率低、产出效益低三个方面。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强化土地流转服务等举措,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 2012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279.9万亩,
专业大户以其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大为主要标志。专业大户自身承包面积低,但他们通过土地流转平均租赁的面积则接近50亩。专业大户的个体经营规模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农户。
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79.77万亩,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89亩,远高于承包农户经营土地面积。
图2 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土地面积比较
农民合作社走的是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道路,它们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的社员数平均约为171户,社员平均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大。
90%以上的龙头企业拥有生产基地,基地规模的平均水平在各类主体中最大。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等联结方式,不仅稳定了原料供应,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调查数据反映,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也相对较多,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盈利能力较强,资金来源呈现多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比一般传统农户明显要强。以专业大户为例,2012年人均农业净收益的平均水平达到2.5 万元,而同期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7383.3元。此外,得益于制度创新,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十分可观。较强的盈利能力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收入的增加,而且增强了其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在被调查的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中,其农业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有资金;相对而言,由于龙头企业经营规模大,并且大多涉及农产品产后加工环节,资金需求量更大,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投入的比例相对较低。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除自有资金外,银行贷款、其他个人或单位借款以及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也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受盈利能力、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经营风险和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不同,不同类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主要来源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龙头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明显高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从这一渠道融资的比例。此外,龙头企业向个人或企业借款的单位比例也高于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相应的比例。至于政府补贴或项目扶持成为所需资金主要来源的仅是一些被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表明现阶段相当数量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靠了政府的扶持。
(五)市场导向明显,销售渠道各有千秋
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面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并且参与市场竞争。农民合作社70%以上的产品是针对市场需求生产的,而龙头企业这一比例则超过80%。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有千秋,但相互间的差异也比较明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产品主要通过农民合作社、下游企业、贩销商以及市场自销等途径销售。农民合作社的产品销售主要集中于市场自销、下游企业等渠道,部分农民合作社与超市建立了销售关系,通过开办专卖店和发展团体客户开辟了自销的新路子。龙头企业主要通过下游企业和市场自销方式销售产品,其中通过超市和自有专卖店销售产品的比例也明显高于农民合作社。
(六)重视品牌建设,产品认证比例较高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比较重视品牌建设和“三品一标”的认证工作。截止2012年底,全市各类主体拥有的地理标志总量达到129件,位居全国第四位。认证无公害产地917个、无公害农产品1015个、绿色食品230个、有机食品106个。农产品商标累计达到1.46万件。
图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三品一标”情况
不同主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拥有品牌的农民合作社为1055家,占合作社比例達到6.6%,其中,少数合作社拥有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龙头企业拥有各级产品品牌的比例更高。相对而言,由于品牌建设需要较大投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往往以加入合作社或参与订单农业的方式分享品牌效应。
大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对先进技术和产品认证可能带来的生产效率与价值提升作用给予了充分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对产品采用了统一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而言,产品通过认证的大户数量较少。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产品通过认证的情况要好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但各类主体的产品认证仍以无公害为主,产品通过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等较高级别认证的主体比例相对较低。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与相互关系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
从制度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农业生产经营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 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中具有不同的定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带动其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是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着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市民化步伐加快以及农业从业者经营土地面积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空间较大,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将逐步形成以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存在优劣、高低之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要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经营性质较为综合的经济体,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可能将一些生产性服务外包给特定组织如农民合作社,在农地租赁方面也可能借助于农民合作社,以避免面对分散农户的高昂交易成本,或直接从农民土地合作社租入土地。随着合作的深入,一些家庭农场可能成为合作社成员。类似地,龙头企业为了降低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加入某个合作社或直接领办合作社,这在各地都有经验可循。即使不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之间也可能由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产生经济合作关系。在实践中,不能厚此薄彼,片面认为其中一种模式好,盲目发展单一经营主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事倍功半。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
金融信贷支持已经成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常重要的政策需求,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授信担保的政策需求;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手续简化的政策需求;农业生产资金贷款利息优惠的政策需求。但绝大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因授信担保困难、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存在资金融通方面的困难。以合作社为例,全市有合作社1.7万余家,按照平均每家合作社融资需求为40万元计算,则全市合作社融资需求约为68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全市2012年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约1.2亿元,仅占全市合作社融资需求的1.33%,合作社融资矛盾突出,需求巨大。南川区对30个农民合作社调查,融资需求达4500万元,其中只有5个合作社通过房产抵押、担保融资实现贷款1050万元,仅占融资需求的20%。
在农业保险方面,自农业保险政策的逐步推行,补贴品种逐年增加、覆盖地区逐年扩大、保费补贴比例逐年提高,支付农民的灾害赔偿逐年增加。但总体上农业保险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赔付水平低、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性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还难以充分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二)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土地方面,农业发展中的配套设施用地已日益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瓶颈。诸如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办公设施用地、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的机具存放用地、农民合作社的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等,仍然难以获得。例如,成立于2007年的梁平县某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非常好,却苦于没有足够的仓储用地而不敢贸然扩大服务规模。据该合作社负责人反映,当地的一些农机具因为没有足够的存放用地,只能露天随意摆放,大大地缩短了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健全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不完善、不配套,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要求。例如,很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负责人都将“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列为重要的政策需求,并且特别强调在农业科技推广和疾病防疫技术等方面缺乏足够的扶持政策。在对生产技术要求较高的水产养殖业和对疾病防疫要求较高的畜牧产业,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缺乏的约束尤其突出。
(四)政府支持政策不足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不少支农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支持政策。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很难得到项目和资金的扶持。二是各项支农政策存在脱节现象。不少支农政策是通过部门条条下达的,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同时,部分扶持政策的灵活性不足,与实际工作的需求不匹配。例如,部分合作社由于经营的是特种农产品,因而在注册登记、生产许可、产品监测等方面都遇到了不小的困难。三是政策落实效率有待提高。不少支农政策从政府下达到农民获得,经过的中间层次和环节过多,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寻租现象,政策实施成本较高,具有明显的时滞性,政策效率不高。
部分支持政策有待完善:(1)农机设备目录更新的政策。目前政府提供的可以给予补贴的农机设备购置目录,还无法满足一些在特殊土地类型,尤其是山区丘陵地带的农户购买需求。(2)农业用电价格优惠政策。在一些农业开发项目中,还普遍存在按工业用电价格收取农业用电费用的情况。(3)农产品税收优惠的政策。在与超市或工商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及具体额度还不够明确,相关政策执行上也存在很大难度。(4)农资价格、品牌、质量等监督的政策。农资价格波动较大、农资品牌鱼目混珠、农资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五)经营管理人才匮发
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总体上是农村中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但调查表明,经营者中有近七成的年龄在 45岁以上,超过三分之一的经营者年龄在50岁以上。一旦他们从农业产业中退出,是否有数量充足的后继人才,情况并不乐观。调查显示,绝大多数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户主认为自己的子女不会接自己的班去从事农业;绝大多数的合作社理事长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合作社壮大发展的驾驭能力。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如何建立农业经营者的退出与进入机制,如何营造有利于有知识有文化的年轻一代在农业上创业和就业的环境,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者的培育与发展,应当提到重要议程上。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市农业发展已经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也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并且还将继续为我市农业结构的优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做出重要贡献,但相关制度与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到位,对他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现阶段,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的关键,是在其发展要求、发展效率、发展力量、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农业、金融、税务、工商、国土、质检、保险、科研院所等各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将其纳入到“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个体系中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要因地制宜,从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选择性地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各级政府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键是以市场为主导,以农户(家庭)为主体,以产业为依托,以效益为目标。政府的责任在于做好政策引导与相应服务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应该选择遵循客观规律、能维护农民权益并推动农业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级层面要加快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坚持分类指导和支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
“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是“年富力强”的农村创业者群体的代表。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应重点扶持这两类“年富力强”的经营主体,要研究农业进入机制,为他们进入农业提供便利,鼓励他们组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注册成立公司,并为他们提供物质条件方面的补贴和帮助,使他们能够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根发芽,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
由于在生产资本、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家”是最有经济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的经营主体。从现实经济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大力扶持这类经营主体,为他们提供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便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引导他们成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
从社会效益角度看,政府应当特别关注农村种养能人和农村干部等“土生土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育一批种养大户、科技大户,鼓励他们发展成为特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或者鼓励他们组建能够吸纳分散小农的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包括信贷、技术、保险、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三)加强监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建设和规范运行。一是明确发展方向。按照“生产有规模、产品有市场、经营有场地、设施有配套、管理有制度、农户有收益”的“六有”要求,在全市大力培育一大批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成为农村的重要生产经营主体。在发展中,注重发展质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避免一哄而上。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在巩固完善农村承包土地关系基础上,健全完善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效提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村承包土地依法、自愿、有偿、有序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实行优进劣出动态监管。及时宣传有关法律与政策,营造发展宽松环境,使家庭农场主放心投入、生产和经营。
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基本思想两个层面上,大力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首先,在维护合作社生命力和活力的前提下,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其次,要重视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建设,正确处理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包括农民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股东社员与非股东社员的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業的关系、合作社与涉农部门的关系、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组织、合作社与雇工的关系。
完善龙头企业评价指标,实行分类管理,着力构建促使龙头企业与农户更好结合的利益机制。评价龙头企业的指标,要在继续执行原订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企业有关农产品专用固定资产额及负债率、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率、直接带动农户增长率、农户年均收益增长率、农产品加工程度、自有生产基地的行业标准、农户对企业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引导实现龙头企业发展与农民利益保护的双赢。要根据企业与农户联结方式的类型对龙头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比如优惠、补贴等)。如市场买断型、普通合同(契约)型联结方式的企业,可定为初级保护龙头企业;建立利益返还机制的企业,可定为重点保护龙头企业。对不同层级的龙头企业实行差异性优惠政策,以此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自动转换与农户的联结方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要坚持将政府扶持向比较合意的龙头企业和比较规范的龙头企业倾斜。
(四)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求
为了使新型经营主体获得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安排。一是明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土地预期,避免由于承包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鼓励农民转出承包土地,避免农业经营过度兼业化和副业化。二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镇、村两级流转服务机构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管理和服务环境;严格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加强项目监管和土地用途管制,防止耕地流转的“非农化”。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完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政策。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要尽可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四荒地”等非耕地资源,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土地规模经营,若没有可以利用的非耕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一定比例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性设施,如粮食仓库、烘干机房等。探索仓库租赁或粮食银行等模式,解决种粮大户的储粮问题。对于畜禽规模饲养,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实际需要并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一些不破坏土壤耕作层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问题。
积极培育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业担保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货币信贷政策,支农再贷款优先满足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发展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工作积极、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
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具体而言,支持经营主体以相关农产品、农业设施设备、其他各类资产为抵押或担保 向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探索基于供应链的融资模式,允许合作社以其在供应链中的地位、作用、身份等名义为其自身或其社员进行贷款担保。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农业保险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将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作物、投资周期较长的中药材等特种经济作物以及疫病风险较大的畜、禽、水产品等行业纳入农业保险的对象,并从政府的相关项目进行配套资金补助。对于企业化运作的保险公司来说,农产品保险的回报率太低,甚至存在巨大的亏损风险,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其为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动力。
(五)创新政府扶持方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效率
坚持多条腿走路方式,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四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机统一。一方面,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并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对特定的农业扶持措施和政策,尽可能直接下达或落实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集中利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强化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一是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将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二是增加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可以考虑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按照土地经营面积(畜禽存栏数量)、产出量和商品量分等进行补贴,直接补贴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另一种是增加专门针对规模经营的补贴种类,由各级财政共同籌集资金,直接补贴新型经营主体。三是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新型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四是加大综合支持力度。制定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用水、用电费用作为农业用电政策,进一步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商务流通扶持政策等。
(六)建立农业退出进入机制,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机制
在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前提下,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一是探索农户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单嗣继承制度。这样既可使农户土地权益长久化,又能避免土地经营细碎化。二是建立农业经营者退休制度。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同时,加大对农村科技投入的力度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一方面,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等要发挥技术优势,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推广的有效性和覆盖率,支持具备一定科研实力和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请农业科技项目;另一方面,各地人事部门要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或兼职,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