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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是生命还是物品

2014-04-29孟亚生

方圆 2014年20期
关键词:鼓楼南京市胚胎

孟亚生

冷冻胚胎的归宿却成了一个难题,如果不让继承,使得在已经失去独生子女子女的四位老人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似乎不合情理;如果让他们继承,涉嫌冷冻胚胎将来会找人代孕,这与现有的法规不符,似乎违背法理

场惨烈的车祸,无情地夺去了一对年轻夫妻的生命,留下了四位无助的失独父母。万念俱灰之时,小夫妻俩保存在医院里孕育生命的冷冻胚胎,成了双方二老最后的期盼。然而,冷冻胚胎的归宿却成了一个难题,如果不让继承,使得在已经失去独生子女子女的四位老人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似乎不合情理;如果让他们继承,涉嫌冷冻胚胎将来会找人代孕,这与现有的法规不符,似乎违背法理。

情理与法理,孰轻孰重?今年 9月17日,全国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争夺案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冷冻胚胎不能继承的判决,由四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案件背后,有许多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难题需要我们一一解开。

一场车祸留下四个失独老人

2013年3月20日深夜,江苏省宜兴市境内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快速行驶的轿车突然方向失控,侧身翻倒,一头撞到了路边的树上,车内一位女子当场死亡,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仍然没能挽回生命。

交警调查得知,死者是一对夫妻,女子名叫刘曦,男子名叫沈杰。当天晚上,小夫妻俩在刘曦的娘家为其母亲庆祝完生日后,驱车返回20公里外的家中,谁知在距家不到一公里路段时遭遇了不测。

沈杰、刘曦都是独生子女,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俩你亲我爱,感情非常好。美中不足的是,刘曦迟迟未能怀孕,沈杰带着妻子又是去寺庙烧香拜佛,又是吃祖传秘方,而刘曦的肚子一直不见动静。一年前,夫妻俩在朋友的介绍下,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做人工授精。

3月20日这天下午,医院向夫妻俩发来喜讯,人工授精胚胎发育很好,5天后刘曦就可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可是,在这节骨眼上,夫妻俩却撒手人寰,生命定格在27岁,受孕计划,就此中断。

这场飞来横祸,也一下击垮了两个家庭。

沈杰的父亲沈新南处理了儿子、儿媳的后事后,老年丧子的他时常来到儿子出事的地点,泪雨纷飞,多少个夜晚,他和妻子踱步到儿子的房间,坐在空无一物的地板上相拥哭泣。

刘曦的父亲刘金法和妻子时常翻看女儿生前的照片,尤其当打开当幼师的女儿生前翩翩跳舞的视频时,女儿灿烂的笑容总让夫妻俩暗自伤神,一串串泪水,化作对女儿的绵绵相思。

四个失独老人不敢想象没有子女相伴的后半生,其孤苦的晚年如何安放?很多次,他们想追随儿子、女儿而去。

失独老人与医院对簿公堂

一次,沈杰生前的好朋友来看望沈新南夫妇,当看到二老悲痛欲绝的样子,心痛不已。突然想到沈杰夫妇生前存放在医院里的人工授精胚胎,便安慰道:“沈杰生前不是在医院留下子女的胚胎吗,那也是沈家的血脉啊,冷冻胚胎如果解冻孕育,那就是条鲜活的生命。”

沈新南一听,心头一阵发热,两眼放出光芒,一扫之前颓废、萎靡之风,当即马不停蹄来到鼓楼医院,通过询问得知,儿子、儿媳生前在医院一共储存了4枚冷冻胚胎。他立即把这个好消息电告给亲家刘金法。两家人悲喜交集,认为这是两家保留香火的最后希望。

然而,在4枚冷冻胚胎归谁所有问题上,沈新南和刘金法争论得面红耳赤。沈新南认为,俗话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依照中国的传统和江浙地区的风俗,女儿是不继承家产的,所以,他认为儿子留下的胚胎理应由沈家继承和处理。

但刘金法认为,胚胎为女儿、女婿双方所有,自己作为女方家长,依照法律,也应具有继承权。

见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两人经过合计,决定先从医院将胚胎取回,然后决定由谁继承。

然而,南京市鼓楼医院一听他们要求取回胚胎的想法后,当即一口回绝: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医院生殖中心一位主任指出,冷冻胚胎取出来没有别的用途,只能用来代孕,也就是“借腹生子”。但在我们国家,谁生的孩子,谁就视为孩子的母亲,代孕技术的出现,将会引来一系列的伦理问题。2013年3月,卫生部妇社司有关负责人回应社会关注的“借腹生子”问题时说,代孕会带来很多严重的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卫生部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如果医院给了胚胎,等于去帮助他们实现代孕,一旦出了事情,医院是要担责的。

沈新南、刘金法向医院信誓旦旦保证,他们取走胚胎绝不找人代孕,而是打算换个“更保险”的地方保管胚胎,等到政策允许代孕的那一天,自己的孙子或是外孙就能出世了。再说,他们也可以将其送给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

尽管一而再再而三地往返于南京与宜兴之间,但鼓楼医院就是坚决不同意取走胚胎,并声称这是医院的底线,底线是万万不能突破的。

无奈之下,沈新南求助于律师。律师查看资料发现,对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国家卫生部出台的条例所限制的均为医疗机构,如不允许转让、赠送,所规定的并非针对个人,“没有哪条法律说不能继承!”律师建议沈新南和亲家先通过法律途径确定胚胎继承权,因为如果直接告南京市鼓楼医院,可能会遇到立案、管辖等一系列问题。

2013年11月,沈新南夫妇将亲家刘金法夫妇告到宜兴市法院,要求获得儿子儿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

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市法院将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人。

宜兴市法院立案后,审理法官查阅了目前国内的各类法律,发现对于受精胚胎是“物”还是“人”的界定仍属空白。由于此案是国内首例冷冻胚胎处置权争夺案,没有相似的案件判决可以作为参考,法院没有匆匆忙忙开庭,而是多次前往南京市鼓楼医院了解案件的相关背景资料,走访了南京大学等高校的诸多法学专家。

一审判决胚胎不能继承

2014年5月15日,宜兴市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

庭上,沈新南和亲家尽管是原、被告两方,然而,随着庭审的深入,变成了原、被告双方与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的争辩。

原、被告均认为,我国著名的民法专家王利民和杨立新教授曾指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在以不违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物,或者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说胚胎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而第三人鼓楼医院的代理律师郑哲兰则抗辩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她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作出了中介说的选择,即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

关于胚胎能否被继承,原、被告均提出,从法律和法理上看,《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并没有说胚胎是一个不可以继承的物或者客体,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国家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根据法理推断,这个胚胎可作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范畴,归原告所有。

对此,郑哲兰却认为,人类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来自单方面,就像精子库、骨髓移植库等,都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赠送,但唯独胚胎是一个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后的一个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适的子宫内就有可能孕育成人类,这个与人类的器官有本质的不同。

《人类辅助生育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这也就意味着冷冻胚胎不允许转让、流转,从而否定了冷冻胚胎的财产属性。

至于胚胎能否自行保管,原告向法院提出,要将胚胎从医院取出,由原告自行保管。原告认为,多次与南京市鼓楼医院联系表达想取走胚胎的愿望,但是双方沟通一直无效,他们对医院的态度感到非常不满和失望,他们已经不信任南京市鼓楼医院了,现在只想把胚胎取回寻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资质的医院保存。

郑哲兰律师则认为,原告方作为个人不具有处置和监管胚胎的条件。根据《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胚胎必须有相应的医疗资质以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条件下保存,医院每隔一周还要加两次液氮保持恒温条件,如果没有这个液氮,胚胎就没有活性。很显然,原告方不具备处置和监管的条件。

关于是否会涉及代孕,此案中,原告方的诉求曾一度被第三人南京市鼓楼医院质疑,认为他们有将胚胎取走后找代孕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原告阐述,卫生部颁布的几条规章制度约束的都是医疗机构的行为,而非患者的行为,本案中作为继承的客体,一旦法院确定了它是合法的继承人,医院应当尊重继承人的意愿,而原告根本没有想法把胚胎拿走进行代孕,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观臆测,事实是这些胚胎只是作为四个老人对儿女思念的一个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愿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南京市鼓楼医院则表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沈杰、刘曦夫妇去医院也是为了生育孩子,而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代孕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及伦理问题,如代孕婴儿的母亲如何认定、代孕妇女出现伤残或死亡如何处理等问题。

由于此前宜兴市法院内部对此案开过很多次讨论会,庭审结束时,合议庭经过短暂商议,当庭作出了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之间应由其监管处置胚胎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陷入争议

一审宣判后,法学界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玲认为,该案的判决理由是成立的,判决结果是公正的。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首先明确胚胎的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双方父母是否有权继承和处置。而冷冻胚胎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转让和继承。张燕玲说,为避免对以生殖为目的胚胎的滥用,国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对胚胎的转让予以限制,规定胚胎储存机构只有征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进行一定范围的胚胎转让。

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却认为,法院得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的结论,说理并不充分。本案当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转让”,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并未说明冷冻胚胎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以至于不能继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虽然冷冻胚胎是否属于“物品”还存在一定争议,代孕也存在巨大的伦理争议,但如果纯粹从民法里的物权概念来说,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从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说,是可以有处置权的,这个处置权既包括销毁,也可以包括拿走。至于“拿走”干什么,另外一方有法律宣教的义务,但不能阻止对方“处置权”的行使。

出人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遭到了网民一边倒的否定。不少网民发表意见认为,从情理上看,原告的儿子和儿媳在车祸死亡前为了辅助生育忍受了不少痛苦,这些遗留的胚胎是作为原告唯一的基因标志,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香火。中国一直是一个以情和孝治国的传统国家,既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该以传统的风俗习惯来作为判决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有机融合。网民“冷眼1210”说,从继承权上来说,既然胚胎不能在我国定义为人,且法律规定是空白的情况下,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就可为”的法制精神,原告父母,申请继承已故的子女“胚胎”,应得到完全尊重。至于继承下来以后,如果找人代孕,涉及违法,那么该是另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一审将继承权与代孕违法捆绑,并作为禁止继承的判案理由,实际上是明显的违法连坐裁判。

终审逆转,法院判决失独老人具有冷冻胚胎处置权

一审判决后,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已经过世的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其生前遗留的受精胚胎,理应由上诉人继承,由上诉人享有监管、处置权利;根据沈杰、刘曦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南京市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沈杰、刘曦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一审法院认定胚胎不能被继承,将导致涉案胚胎在沈杰、刘曦死亡后即无任何可对其行使权利之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于9月17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兴市法院判决,由沈新南夫妇和刘金法夫妇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市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无锡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其判决理由。他指出,沈杰、刘曦生前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现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南京市鼓楼医院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主审法官认为,结合本案实际,应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方面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伦理方面,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情感方面,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特殊利益保护方面,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终审法院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主审法官还认为,南京市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此案的判决,引起了众多法学专家的关注。据悉,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其中《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在2003年进行了修订,沿用至今。专家认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门规章,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该规章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明显缺陷。专家建议,应当尽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将人工生殖的许可、管理及监督纳入法治的轨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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