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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发展研究

2014-04-29郭春松

中国市场 2014年23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对策建议

摘要:在分析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对近两年两岸金融合作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大事、要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梳理,展现了两岸金融业合作的现状。提出了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应加快建立健全两岸完整的货币清算机制,逐步开放人民币与新台币的自由兑换;加强行业交流,深化两岸银行业合作;循序渐进,探索开辟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优化两岸银行合作的外部监管环境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增多的复杂形势下,增进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可以实现两岸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一方面,台湾地区金融业发展面临岛内市场饱和、竞争激烈化的问题,需要向外发展,同时大陆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台湾地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台湾地区也逐渐意识到,只有不断加强两岸交流与合作,并在大陆经济发展中扮演独特的角色,才不会在大陆及亚太经济整体发展中被边缘化和萎缩化,才能持续保有发展壮大的机会。另一方面,台湾地区金融业发展起步早,其经营管理、创新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领先,大陆银行业通过加强与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合作,有利于提升自身市场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在两岸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发生了重大转折,随着“大三通”① 的实现、《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 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的正式签署,两岸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展现出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光明前景。2012 年全年,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689.6 亿美元,同比上升5.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4%。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67.8 亿美元,同比上升4.8%;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21.8 亿美元,同比上升5.8%。如表1 及图1 所示,为2000-2012 年两岸贸易额的统计值和增长趋势。

截至2013年末,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972.8亿美元,同比上升16.7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7%。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40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0.5%;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56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8.5%。

两岸贸易方面,从2000 年开始,除2009 年出现一次小幅下降外,总体上,两岸贸易额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两岸贸易交流日益深化。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两岸贸易活动在2013 年持续升温,呈现更为快速的发展态势,2013 年1 月,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为167.4 亿美元,同比上升70.0%,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8% (同比上升1.2 个百分点)。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1.6 亿美元,同比上升52.6%;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5.8 亿美元,同比上升74.7%。台商投资大陆方面,十多年来也维持着较高的数额,2010 年、2012 年更是呈现大幅增长。截至2013 年1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8161 个,实际利用台资573.9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5%。如表2所示为2000-2012 年台商投资大陆统计。

截至2013 年末,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0018 个,实际利用台资591.3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2%。

两岸之间频繁往来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带动了两岸之间汇款、授信融资、货币结算等业务的巨大需求,为两岸金融合作带来了机遇和空间,也对两岸金融合作特别是银行业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两岸之间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受到两岸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以及各项金融政策的制约,两岸金融合作长期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20 世纪70 年代末,两岸已经开始贸易往来,但直到1987 年两岸才正式出现通汇业务。实际上,“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已经严重影响两岸经贸关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布局与竞争力,因此,增强两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价值。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尤其是银行业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对于提升双方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加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不仅可以减少金融危机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加快了双方与国际金融业接轨的步伐;其次,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并以银行业作为突破口,不仅可以解决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同时也为其他金融领域之间的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因此,寻找一种适合两岸发展状况的金融业合作尤其是银行业的合作模式,是下一步发展两岸关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之一。

二、两岸金融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和日益密切,在两岸金融合作政策及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和有力保障下,两岸金融合作不断加强,在机构互设、货币兑换清算、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表3 对2001-2013 年两岸金融合作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大事、要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梳理。

在机构互设方面,大陆方面累计批准10 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其中8 家已正式开业,华南银行深圳分行已获准开办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累计批准14 家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先后批准设立台资寿险公司2 家、台资财险公司1 家,14 家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17 个代表处,两岸合资寿险公司3 家。台湾地区方面,自2010 年起,台湾地区“金管会”先后批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家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已于2012 年6月27 日开业,交通银行台北分行也已于2012 年6 月13 日获得营业执照。

在货币兑换方面,台湾地区方面,2008 年6 月30 日,台湾地区当局在岛内正式开放人民币双向兑换,允许自然人以每次最多2 万元人民币在部分岛内机构申办业务。2010 年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会同“金管会”修正《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规定自当年7 月15 日起,开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行(香港) 签订人民币抛补协议,淤同时大陆央行于同年7 月21 日核准台湾地区银行及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为国内人民币现钞业务抛补业务银行。2011 年7 月21 日,台湾地区“金管会”与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共同发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截至2012 年6 月底已陆续核准47 家本地、外商银行承做人民币业务,其中43 家已开办该业务。大陆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末,福建、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厦门等省、市已实现新台币、人民币双向兑换,其中福建全省均可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办理银行共有4 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市新台币兑换银行共有7 家,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

在货币清算方面,2012 年以前,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利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平台开办对台湾地区的人民币现钞清算业务。2012 年8 月31 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取得积极进展,双方同意以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9 月6 日,台湾地区“行政院”正式核准《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9 月17 日选定台湾地区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大陆地区新台币清算行。12 月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在股权与业务合作方面,股权合作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末,共有7家台资企业入股福建省6 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8 年12 月,台湾地区富邦金控间接入股厦门银行,持股19.99%,开创台湾地区金融机构间接入股大陆商业银行的先例。2011 年6 月29 日,建设银行与台湾地区中国人寿保险等联合投资收购成立建信人寿,持股51%,成为两岸银行与保险首例股权合作项目。业务合作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先后共有30 多家两岸银行业机构签约建立战略或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12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永丰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按51%:49%的比例合资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这不仅是厦门市首只证券投资基金,也是大陆首只两岸合资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两岸经贸往来的日益紧密、两岸金融市场合作障碍的逐步解除以及后ECFA 时代的到来,两岸金融产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必将更为紧密,两岸金融合作也将步入更为紧凑的实质性发展阶段。

三、加强两岸金融合作的对策建议

尽管近年来两岸金融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两岸政治体制、经济金融形态等方面的差异,目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政策性障碍,又有长期以来两岸在货币清算、金融法规、金融监管及金融统计等技术方面的协调不足。显然,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两岸金融合作相对滞后的局面难以适应两岸经贸往来不断扩大的需要,无法顺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加强海峡两岸未来的金融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建立健全两岸完整的货币清算机制,逐步开放人民币与新台币的自由兑换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化,两岸进出口外汇、汇出汇入款等金融业务往来金额迅速提高,对贸易往来流通的货币量需求增大。据台湾地区“金管会”统计资料显示,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在2002 年仅为200.11 亿美元,而2010 年这一数字已上升至4415 亿美元,增长了21 倍。目前,人民币在台湾地区尚不能流通和自由兑换,新台币在大陆也不能作为合法的流通手段,两岸间的经贸往来支付与结算手段还是以美元为主,这就要求按照美元汇率折算间接形成人民币与新台币之间的汇率,为两岸贸易往来带来了诸多不便,成为两岸经贸发展的极大阻碍,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测算数据显示,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之后,可以使汇兑成本由1%降至0.25%,有利于促进两岸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加速融合发展。

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在2012 年8 月签署的《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标志着两岸货币合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将据此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两岸货币管理机构要以备忘录的签署为契机,加紧建立健全货币清算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与流通机制。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借鉴人民币在港澳地区的清算机制,完善两岸已选定清算行(台湾地区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 的清算体系,建立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清算合作渠道。

二是将推动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自由兑换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内容,推动将两岸的货币流通、兑换纳入两岸金融监管体系,实现两岸货币自由兑换。

三是建立大陆中央银行和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日常沟通渠道,就货币管理、农村金融等两岸共同关注的金融话题进行协商。

四是在大陆增加新台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营网点,参照港元、澳元,公开办理新台币兑换。

(二)加强行业交流,深化两岸银行业合作

MOU 的签署只是两岸金融合作的起点。目前,两岸银行业之间的合作,仍以通汇、融资授信与通货汇兑为主,其范围较为狭窄,未来两岸仍需携手共进,积极推动两岸银行业在机构发展、股权投资、业务等多领域的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方渠道,加强两岸银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将为两岸经贸合作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与发展动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两岸商业银行互设分支机构和投资参股,放宽业务限制。MOU 的签订为两岸金融合作确立了一个规范性的框架,但两岸银行业开放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而言,最急迫的需求是互相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与业务限制,扩大开放力度和速度,以增强两岸银行业的互动与资源互助。

二是加强两岸银行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多元化的业务发展。以中小企业融资见长的台资银行可与信贷资源丰富的大陆银行优势互补,联手发展台湾地区农民创业园、台资中小企业等中小台商客户的融资业务。同时,两岸银行还可以通过在国际银团贷款方面的业务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实现资源集成和业务合作。此外,两岸银行还可以加强在私人银行领域的业务合作,大陆私人银行业务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台湾地区银行业在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大陆银行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三是加强两岸间在信息交流和业务研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两岸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努力推进两岸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探索建立两岸征信系统信息往来机制,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大市场、行业和客户信用及征信资讯等信息共享的力度,规避经营中的信用风险,实现两岸客户的延伸和共享。同时,在充分了解对方的业务发展和管理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双方的合作层次和范围以寻求双方业务合作的最佳结合点。四是尽可能统一两岸经济金融业务标准和金融市场规则,包括金融用语、金融业统计标准、会计标准和支付标准等,扫除两岸银行业合作的障碍。

(三)循序渐进,探索开辟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

ECFA 的签署为两岸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和机遇。然而,鉴于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以及金融业高敏感性和高技术性,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合作推广尚有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在试验区内试行某些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全面实施的政策、措施,并根据时代背景和措施的不断推行进行及时调整。建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将极大地促进两岸金融业展开更深入有效的金融合作,提升两岸的金融实力与竞争力。“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选择厦门作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规划,同时,基于福建与台湾地区的“五缘”优势,以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海西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因此福建应该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在两岸金融合作和金融市场开放中先行先试。可以考虑,在试验区中先行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允许一定资质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不经代表处直接在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适当降低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在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准入门槛,给予台资金融机构在营业用房、高管住房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升台资金融机构入驻福建的吸引力,吸引台资金融机构落户试验区。

二是鼓励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机制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尤其是可以根据台资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为其定制个性化的、适合台资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同时针对台资企业这一特殊的客户群体,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大力制度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持续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三是支持兴业银行等福建法人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赴台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和往来交流。

(四)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优化两岸银行合作的外部监管环境

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效应,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又各有局限性,两岸银行业加大互相开放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之一是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以确保对互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共同维护两岸银行业稳健发展。以MOU 和ECFA 的签署为契机,加紧推进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化两岸银行业的交流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积极推动MOU 和ECFA 内容得以落实,加强监管合作,提高市场监管公信力。对于因两岸政治隔阂而暂时无法开展的监管合作,可先由监管部门授权各自的非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开展。

二是加强两岸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互助解读两岸金融监管的异同点、机构准入的相关政策等,协调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沟通、协调、信息互换、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的日常渠道和有效平台。

三是加强金融市场规范合作,加大联手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金融业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企业信用欺诈活动、打击地下钱庄、加强反洗钱等多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秩序和稳定。

四是需要两岸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两岸金融合作框架,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以此来共同规范在大陆台资企业的市场行为,避免贷款与投资中风险系数的增大。

在两岸关系逐步正常化的历史背景下,两岸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成长和融合程度不断提升,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岸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为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业务市场,有利于提升两岸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因此,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既是顺应和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两岸金融业互惠互利的战略性选择,已成为两岸双方的共同愿望。

注释:

①指的是通邮、通航、通商。

参考文献:

[1]郭春松.金融危机、影子银行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宋逢明.加强两岸银行金融业交流 推动海峡和平发展——两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

[3]许莉,罗颖.两岸银行业的合作方向[J].两岸关系,2010(2).

[4]连平.抓住机遇 携手共进 开创两岸银行业合作新局面[N].金融时报,2010-8-2.

[5]龙金光.两岸货币“直航”粤闽率先获益[N].南方日报,2012-9-5.

[6]崔海鹏.精品银行核心竞争力建设研究[J].中国市场,2013(39).

(编辑: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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