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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融发展及其制度变迁

2014-04-29杨晨丹妮

时代金融 2014年23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金融发展贵州

【摘要】依托国发2号文件的出台及中国金融改革的发展,贵州的经济发展也与金融支持密不可分。本文结合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在选取较为详细的金融发展指标对贵州的金融发展水平进行分析并与全国和发达地区相比较的基础上,尝试探讨对于贵州金融发展有效的制度变迁路径和措施。

【关键词】贵州 金融发展 制度变迁

长期以来,地处内陆的贵州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工业、农业都发展缓慢,金融业的发展更是滞后于发达的东部地区。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以及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关注贵州金融发展,推动贵州经济增长成为当前学者们研究思考的一大热点。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货币政策等形式所确定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要素之间的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行为规则。根据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定义,“金融制度是指有关金融交易的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

一、制度变迁理论概述

(一)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马克思主张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渐进式与革命式相结合,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能够推动制度变迁的, 只能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兴的革命的阶级,而在多元的国家形态结构中,这个阶级就不仅仅指代的是工人阶级,甚至还包括了资本家阶级。更进一步,国家也是某种为了社会发展、历史进步而推动制度变迁的阶级力量。

(二)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理论基于“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潜在利润”的基本假设,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激励个人和团体的产权理论、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以及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的意识形态理论。这是一种“滞后供给”模型,即制度创新滞后于潜在利润的出现。该理论还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的问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三)林毅夫的制度变迁理论

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多数强制性变迁是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其特点表现为变迁主体为国家;拥有较大规模经济、比较优势,同时耗费较低组织成本、实施成本。

二、金融制度变迁

(一)金融制度变迁的含义

效益更高的金融制度对原有金融制度的替代过程。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历史性进步,金融制度变迁是延续不断的。根据金融形态由中介金融、信用金融、资本金融到产业金融阶段的发展历程,可以相应地抽象出金融制度变迁的如下规律:自主发生→一般市场→混合市场→全能市场→超市场。

(二)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

本文参照林毅夫的理论,将金融制度变迁的类型界定为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和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两类。

如前所述,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是一种市场自发的制度变迁,其发生条件是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预期收益。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的特点是创造大量“组织、工具”和完善交易规则;通过边际储蓄报酬率和边际投资收益率递增促进经济增长;强化金融市场功能,市场机制得以充分运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分散和转嫁金融交易风险。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通过组织、工具创新降低风险和转嫁风险,从而直接保障金融稳定;但大多数诱致性变迁不能直接作用于金融市场使之达到均衡,只能逐步完善和增强市场的调控功能,间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制度可能危害金融稳定和金融中介效率。

相应地,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其作用机理在于诱致性金融制度变迁中无法解决的制度供求缺口可由政府行为弥补,并直接保障金融稳定,但市场机制的实施和市场主体的配合也是政府实施改革政策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金融制度变迁存在所谓的“政府缺陷”,包括由于政策操作失当造成的运行型缺陷以及由于官员制度引起的低效率、自我扩张和权利寻租造成的制度型缺陷。

根据上述对两种金融制度变迁类型的概念介绍、作用机理阐述及特点分析可知,高效可行的金融制度变迁依赖于两种变迁类型的有机结合,通过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进行的制度创新保障金融稳定。

三、贵州金融发展现状

由熊彼特、戈德史密斯、麦金农和肖等人开创的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发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为金融的总量扩张;二为金融结构的优化和质量的提高。

(一)金融发展水平的度量

根据金融发展理论以及与金融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采用如下指标,并同全国以及金融发展较为发达的上海相比较,直观而立体地观察贵州的金融发展水平。

1.规模指标。根据戈德史密斯的研究,最常用来衡量金融发展规模的指标是金融相关比率(FIR),它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经济金融化水平,随着金融的发展,金融相关比率上升。根据数据的完整性和可得性,本文对金融相关比率的计算采取如下公式:

金融相关比率(FIR)=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之和/地区生产总值

中国、贵州、上海的金融相关比率(FIR)分别如表1、图1所示,其中贵州的FIR与全国水平基本相当,但远低于上海,有的甚至不及上海的半数,表明贵州的金融规模与当地的GDP规模相适应,但是还有很大的提升和发展空间。

除了FIR外,本文还采用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的相对比例(如存贷款占全国的比例、人均存贷款余额等)测度金融发展的规模。如图2、图3所示。

根据图2,贵州存贷款余额占全国的比例仅为上海存贷款余额占全国比例的12%左右,自2006年开始,这一比例有所上升,但至2011年,该比例也仅为16%左右,可见贵州存贷款余额在全国范围内仅占非常微小的比重。由图3,贵州的人均存贷款余额与全国水平相差不大,且都保持了相同的上升趋势,但仍与发达城市上海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综合上述两组数据,贵州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仍处于极少的水平,表明贵州的金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较完善的规模。

2.结构指标。本文在测度金融发展的结构水平时采用了股票筹资额和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率(FSR)来描述。根据刘得胜(2010)的研究,股票筹资额与实际GDP之间存在稳定的协整关系,说明股票市场的聚敛功能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可用股票筹资额衡量金融发展的结构水平。同时,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新增贷款的额度可以看出经济运行趋势与政府的货币政策导向。因此,境内股票筹资额与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可以反映一国或地区直接融资市场的发达程度。该比率越高,表明该国或地区的直接融资市场越发达。贵州、中国及上海的FSR水平如表2、图4所示。

可以看出,无论从全国、上海还是贵州来看,股票筹资额与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率都较低,尤其是全国几乎常年处于10%以内水平,与西方国家超过100%的比率相比,我国的FSR还很低,证券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另一方面,虽然贵州的FSR相对保持在较高水平,是由于股票筹资额及银行贷款增加额都较低的原因造成,并不能据此判断贵州的证券市场发展良好。

3.效率指标。本文中采用存贷比(LSR)衡量金融发展的效率,该指标描述的是金融机构将储蓄转化为贷款的效率,属于金融中介效率。其不仅可以反映银行盈利水平、市场经济情况、指导国家政策走向,对于地方经济而言,可以指导地方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存贷比越高,则银行利润就越多。但另一方面,从银行抵抗风险的角度讲,存贷比例不宜过高,如存贷比过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就会不足,导致银行的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有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对地区或国家经济的危害极大。存贷比(LSR)用公式表示如下:

存贷比(LSR)=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之比。

贵州、全国、上海的存贷比如表3、图5所示。

从上述数据可知,全国的存贷比高于贵州、上海的水平,贵州与全国水平保持同向的增长趋势,相反,上海一直处于稳步下降趋势中,表明上海的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连年下降,说明上海的存款数额在不断增加中。相应地,贵州的存贷比常年居于较高水平,且不断在上升中,表明贵州一段时期以来经济政策处于宽松状态,当前市场过冷,居民的购买欲望不高,市场产品等供给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

(二)贵州金融发展水平的结论

根据上述规模、结构及效率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来看,贵州目前金融发展水平仍较低。从规模上看,贵州经济的金融化水平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这是因为贵州金融资产的构成仍是以传统的银行存款、贷款等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货币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主,不仅种类组成上较为单一,数量上也比较低,贵州目前资金投入远远低于满足其经济发展所需的理想水平。

从结构上看,贵州的股票筹资额和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比率远高于全国及上海水平,但并不能说明贵州目前的直接融资能力。贵州非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资产仍然局限于企业股票和债券,且数量较少,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就证券市场而言,到2012年,上海上市公司954家,几乎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2492家的40%,而贵州上市公司为21家,仅占全国的0.84%,说明贵州的资本市场发展极为滞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渠道对于贵州经济的贡献相当微弱。

从效率上看,贵州的金融中介效率与全国相比处于较高水平,说明贵州的储蓄资源得到了较为优化的配置,但另一方面,较高的金融效率却与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宜,这说明不仅要在投资效率上努力,更需协调好投资结构。贵州整体经济水平低下,资金的边际利润率低于东部地区乃至全国水平,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并没有真正反映资金供求状况,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贵州的资金外流现象。

四、贵州金融制度变迁的思考

我国金融市场机制发育不全,原有的金融制度具有高集权性、高抑制性、强稳固性,想要进行一蹴而就的金融制度改革并非易事。同时,我国强有力的政府是打破旧有利益格局的唯一保证。政府与社会大众的力量对比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的金融改革必须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政府需求路径或诱致性微观金融企业需求路径。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政府拥有很高的经济职权,在金融改革、制度变迁等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是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唯一选择。相应地,贵州作为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状况都较为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在进行金融制度改革,发展金融以拉动经济增长时也必然只能跟随国家政府的步伐,采取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路径。

(一)制度环境的构建

金融制度的变迁并不是独立完成的,需要依赖于制度环境的构建,而稳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则与相应的信用制度、法律制度、监管制度密不可分,金融制度变迁的连锁效应促使我们要进行配套的制度改革。对于贵州当前的金融制度体系建设而言,由于与金融制度配套的信用制度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贵州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低下、经营成本高企和金融风险隐患较多。因此,实现贵州金融制度的发展创新,首先要建立明确的信用制度,目前人行的征信系统已经开始启用,对于具有不守信用、恶意拖欠金融债务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相应的信用评估和信用登记等制度,为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保障。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不合规的金融行为,要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给予惩治,增加违约成本,打击那些在金融交易过程中恶意增加金融风险的行为。最后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在执行国家监管制度的同时,结合贵州地区的实际,制定出配套可行的监管制度,为金融制度变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金融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贵州金融发展水平的分析,贵州的直接融资渠道单一、金融体系发展缓慢,不利于贵州的现代企业发展及地区经济增长。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主要还是来源于银行,单一的企业融资渠道限制了企业融资的种类和规模,导致企业发展滞后从而地区经济也增长缓慢。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完善地方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在全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得到放低,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适当引入新型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民间借贷等形式,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应当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帮助本土优势企业上市,增加资本市场融资规模。

(三)农村金融的深化

对于城镇化程度非常低下的贵州,立足自身实际,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经济是提升贵州实力的一条有力途径。由于天然的地理条件,贵州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农村经济体系脆弱,农民信用意识淡薄,资金运作效率低下,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都处在较低的水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多进行引导和扶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中的支农部门发展,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区域扶贫开发等方面给予金融保障,拉动民间资本、商业性资本及其他金融形式对于三农发展的支持,提高投资效率,发展农村经济。

作者简介:杨晨丹妮(1989-),女,侗族,贵州六盘水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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