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视角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研究
2014-04-29赵冬燕
【摘要】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类型多元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对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提高金融透明度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运用博弈论的知识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监管机构应该在判断商业银行的道德情况之后再选择是否进行监管,这样不仅能节约成本,而且还能使监管效率更高。
【关键词】信息披露 监管 博弈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其经营具有更大的风险。一般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仅仅会影响到其员工,使其失业,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并不是那么大。但是银行破产的风险就要高得多,不仅会影响到民众的生活,社会的稳定,更有甚者还会造成今日危机。因此,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1]。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银行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银行比任何其他机构都要更了解自己的风险,银行应该自己汇报风险[2]。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对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促使商业银行规范自己的经营方式,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在业务拓展方面更加谨慎,提高一行的整体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披露能够帮助投资者选择更合适的投资对象,也能为商业银行吸引投资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在迈向国际,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类型也朝着多元化方向在发展,大量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商业银行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信息披露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完全的问题。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往往会更加倾向于把自己的信息做得“好看”一点,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这一方面是由于更“好看”的信息能逃过监管者的审查,另一方面更是由于能为银行吸引到更多的客户。但是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如此反复的修饰,不仅会让银行隐藏风险,造成对自己的经营风险认识不够,而且还会使客户蒙受不必要的损失[3]。
虚假的利好信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带来好处的,所以在披露过程中,商业银行就有可能会剑走偏锋,披露虚假或者掺假的信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客户和监管者可能会错误地把银行披露的信息认定为真实信息,从而造成损失。而相关监管机构的制度并不完善,对银行披露的虚假信息可能识别不出来,造成监管失职,因此,监管机构更应该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博弈模型的建立
市场上的商业银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道德的,一种是缺乏道德的。有道德的银行更倾向于披露真实信息,而缺乏道德的银行更倾向于披露虚假信息,商业银行本身是知道自己的类型的。监管机构的行为也有两种,即监管和不监管,监管机构并不清楚商业银行的类型,只能根据以往的数据进行估计。现假设商业银行缺乏道德为Type1,概率为u;有道德为Type2,概率为(1-u)。在有道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为Y1,披露真实信息为(1-Y1);在缺乏道德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为Y2,披露真实信息为(1-Y2)。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为X,不进行监管为(1-X)。假设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是有成本的,若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发现其披露虚假信息,则会对银行进行相应的惩罚,若不进行监管,而商业银行又披露了虚假信息,那么监管机构会蒙受损失。同时假设商业银行披露虚假信息比披露真实信息的获益会更大。下表1、表2分别是银行有道德和缺乏道德两种情况下的得益矩阵。
Type1:缺乏道德(概率u)
表1
Type2:有道德(概率1-u)
表2
四、博弈的结果分析
监管机构在对商业银行是否有道德进行判断之后,会根据相应的期望得益来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现假设当X=0时,监管机构的期望得益为E0;当X=1时,监管机构的期望得益为E1。根据上述得益矩阵可以有如下计算:
E0=-4×u+0×(1-u)=-4u;
E1=u+(-3)×(1-u)=4u-3
令E0>E1,即-4u>4u-3,得出u<3/8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监管机构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小于3/8时,不进行监管的期望得益更大,因而监管机构会选择不监管;相反,若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大于3/8,则监管机构处于得益的考虑,会选择对其进行监管;若判断商业银行缺乏道德的概率等于3/8,则监管机构任意选择监管或者不监管,因为二者的期望得益是一样的。
在此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道德判断是十分重要的,这会直接影响监管机构的最终决定。在现实金融环境下,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以往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判断,同时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以确保其概率的估计值接近于真实值。从商业银行一方来讲,其要在金融市场上持续经营就会定期地披露信息,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博弈并不是一次性博弈,而是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这也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真假行为造成一个约束[4]。
五、结论
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十分必要的。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商业银行会有披露虚假信息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博弈过程中,监管机构不应该一味地进行全面检查,而应对商业银行的道德进行准确的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监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而且达到了对商业银行进行约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Fame,“Banking in the Theory of Finance”,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v01.6,no.1,January,1980.
[2]有效銀行监管核心原则[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
[3]杨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J].中国金融,2002,(6):33.
[4]郭春松.中国银行业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成本收益和博弈分析[J].金融研究,2008(07).
作者简介:赵冬燕(1978-),女,长沙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讲师,金融与投资专业硕士,研究方向:会计管理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