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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2014-04-29王晓凤

中国市场 2014年39期
关键词:民商法

王晓凤

[摘 要]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只有零散的条文分布在民商法各部分内容中,且内容表述相对模糊。在具体的司法界定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的讨论对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促进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民商法;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9-0189-02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在很多国家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合理的司法解释。但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形成完善合理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只有零散的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容分散在各条文与章节中,且其对应的解释和研究均不够深入,由此造成在具体的司法界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出现偏差或者截然不同的结果,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公现象的出现。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出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在含义,从而不断推动“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的进步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1 我国民商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首先是由德国学者Eisele在1891年《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中提出的,Eisele将“不真正连带责任”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而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给付全部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商法指的是民法和商法,是包含财产法、人身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的法律体系。在民商法中,关于侵权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成文的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统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的认定司法程序,明确了侵权的主体,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并明确侵权责任的处罚措施,是我国进行侵权案件司法鉴定和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学术界普遍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应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因各自不同的原因对同一被侵害人造成同一赔偿给付内容的责任,每一个人都存在对被赔偿人清偿全部责任的义务,并因侵权人之一履行责任而使得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这种数个责任人所付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基于这个解释,是否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以是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为标准进行界定。

1.1 多个债务主体的存在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债务主体一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单位、组织,非单个债务主体存在,且各个债务主体对同一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侵害或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而产生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

1.2 多个债务主体侵害原因相对独立

多个债务主体对债权人的权益侵害原因相对独立,不受彼此的干扰,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即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同一的侵权行为。

1.3 同一给付目的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个债权人担负着同一的给付目的,且各债务人所承担的清偿责任是同一的,一个债务人清偿责任则全部债务人清偿责任全部消灭。各自不区分比例和份额,无相互分担关系。

2 “不真正连带责任”引发的困惑

虽然在学术界已经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已经有了初步的定论,而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追究的情形。但由于缺乏明确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由于各个地方法院对该责任理解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判决结果,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审理、判决过程中由于个人理解容易受到个人生活的影响干扰导致司法工作者并不能实现工作中完全的公平公正,这就导致了许多司法不公的产生。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蒙上一层阴影。

“不真正连带责任”引发的困惑和疑难点主要有:

2.1 如何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主体和侵害行为

在司法程序中,确定侵权行为的重要程序为确定侵权主体和侵害行为,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并没有形成完整合理的司法表述,因此在进行“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主体和侵害行为的司法认定上存在有重大的困难。《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讲述的是产品缺陷引起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讲述的是医疗器械及医疗行为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及第八十三条讲述的是关于环境污染方面及动物伤害等“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侵权案件中,并没有相应的情形表述,只能采用类推法进行判断。

2.2 侵权案中的债权人能否将所有“不真正连带责任”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表征着其中一人清偿债务所有侵权人债务同时共同消灭,这就意味着不需要所有侵害人同时进行赔偿,那么在实际起诉的过程中,是将所有侵害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还是分别对其进行起诉,这里产生巨大的争议。

2.3 案件审理判决时由谁来清偿责任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中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到底由谁来清偿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责任。法律意义上来讲,各个侵权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而且相互之间清偿责任是同一的,最重要的是相互之间只要有一个清偿责任其他所有人责任全部归于消灭,不存在内部份额和比例,这就要求在最终的判决过程中只有一人承担了全部清偿义务,其他人不再履行清偿义务。由此,如何确定多个债务人中的清偿人成为审理这类案件中的工作难点,许多案件审理判决的不同与不公也是基于此。

3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

为了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工作中的困惑和疑难点,我们有必要重新梳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现实基础,以探寻司法过程中可进行依据的法理基础,不断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进步与完善,现提出以下立法构想。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条例化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点及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在未来的法律工作过程中会更多的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在这类案例的审理、判决中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法理支撑。主要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概念的定义、明确侵权主体的确定、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追责范围和内容,给实际的法律工作提供法理支撑。

3.2 “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化

“不真正连带责任”及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工作者认识范围内仍存在重大的误区,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为真正连带责任的延伸和附庸。因此,在实际的立法上,应当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独立存在,充分发挥平衡各民事主体间法律利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作用。这需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出台明确的条文来确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地位,避免由于司法工作者的认识不足而引起的案件审理不公现象。

3.3 明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程序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兼顾侵权人法律利益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中需出台具体的措施来明确案件诉讼、审理的司法程序。明确各个司法程序需肩负的任务和着重注意的工作重点,明确司法流程,给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足够的司法程序依靠。

4 结 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重要的一种侵权责任,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经常出现。而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定义与完整的条文规范,这就导致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公问题。因此,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需在立法、司法解释、法理研究、司法应用等多个方面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科学、全面地研究和探讨,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邹士军.不真正连带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3.

[2]阳雪雅.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独立性的缺失——兼评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J].学术论坛,2011(5).

[3]王鸿晓.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2.

[4]韩龙.论不真正连带债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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