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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民商法合法权益

申 龙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民商法是基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发展而来,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我国民商法的发展趋势,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现代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理念的先进性

自由、平等、公平是现代民商法的主要理念,这些理念体现了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自由是许多人不懈的追求,把自由作为民商法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定下来,最大限度的保证了人们的自由,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平等是人人都向往的,人生而平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把公平作为民商法的理念,体现了对人们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的初衷。

(二)现代民商法适用的技术性

民商法的发展,使得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法可依,对众多领域的适当规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各行各业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社会混乱和恶性竞争。社会形形色色,较为复杂,商业市场竞争不断,随时可能出现无良商家为了个人私利,而破环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现代的民商法,具有适用上的技术性,保证民商法文化的有效建设,现代民商法文化技术性的发展与改革,作为现代民商法坚实的后盾。

(三)现代民商法先进的社会性

现代民商法是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些最基本的领域进行基础性的调节,表现出了强烈的社会性。社会的和谐稳定,法治的健全,是以经济和社会生活为衡量标准,人们幸福感的来源是生活中的点滴和经济的发展水平,以民商法对人们息息相关的内容予以保护,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一)信息化不足

互联网、因特网等高科技发展迅速,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工作等许多领域都已经进入信息化,甚至某些行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几乎取代了人工化,而相应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民商法,对其的规制效果不理想,甚至在某些领域并没有涉及到,导致在该行业信息化不足,难以及时有效适用民商法,造成民商法的规制范围不全面,有漏洞。

(二)社会和谐与个人主义失衡

民商法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理念下,保护个人的权利,着重强调个人主义,对社会和谐的内容却鲜有涉及,造成了社会和谐与个人主义在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失衡。

(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对个人自由竞争的维护,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是现代民商法建立的基础,由于这种维护方式,使得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一方的财富积累的越来越多,而另一方则变得越来越差,导致社会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同时,另一方面,积累了众多财富的一方,将行业形成垄断模式,造成分配的严重失衡,导致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严重不到位。

三、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针对现代化民商法文化中信息化不足的现象,应提高民商法的立法技术水平,增强立法内容的可预期性,将立法内容进行适当的扩展,提高法律适用的范围,把时代性和创新性与民商法结合起来,最大程度的容纳信息化的发展,适应现代化,适应现代经济。

(二)协调好和谐社会与个人主义

协调好和谐社会和个人主义之间的关系,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的重要环节。个人利益固然重要,但是,不能把个人利益最大化,例如《民法总则》中加入了见义勇为的条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

(三)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加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促进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发展。在民商法立法时,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现代民商法与时代的结合,从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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