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2014-04-29刘贵珍
刘贵珍
[摘 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本文分析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并能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8-0055-02
1 前 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障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提高统筹层次,“做实”个人账户,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对策,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参保对象有限。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参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3)参保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4)参保“逆差”突显。这主要指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脱节。无论个人缴费数额高低、时间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仍沿用原有政策,因此养老金计发不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其弊端是,在实际缴费中,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真正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不但影响了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而且不能体现个人缴费的作用,即无法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5)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启动,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改革已近20年,时至今日,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基本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的依据。这是导致企事业单位拒保、拖欠保费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6)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3 加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
(1)进一步加大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深化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把这项人人关心的重大问题作为一项构建和谐社会的工程来抓。要认真宣传,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宣传标语、横幅、专栏,出动宣传车辆,发放宣传资料、手册等方式,形成了多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格局。采取多种形式,使宣传工作形成网络化、制度化,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真正深入人心,从而增强社会、职工群众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加强相关法制化建设,健全关于城镇养老保险的制度以及法规。应该加快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具体要实施的问题做出完备且详尽的阐述,把社会保险法的保障工作落实到实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统一性、规范性以及权威性。强化法制创建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
(3)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主要用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金体系还难以惠及广大的社会群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发展,也根据不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4)要防止制度的分割,加快建立统一完备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加紧对当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机关、自收自支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中的员工采取不同政策的制度进行改革。其次,要充分认识到各个地区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必须要和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这样才能够保证养老金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5)认真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大力培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满腔热情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服务,通过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参保人员满意为标准,推行微笑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营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
(6)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养老金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应该是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和行政监管,而有些服务功能可以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这样可以切实解决“管办不分”的制度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可以减少机构和人员设置,降低政府自办的成本;可以引入竞争机制,享受优质的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实现社会保险运营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例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个人账户基金就应该交给商业机构管理,向它们购买投资管理服务。
(7)清晰的论述个人账户。要清晰的论述个人账户是属于个人的,其中的资金是私人的。我们国家如今的制度中存在着个人和社会统筹两种账户,它们的资金出处以及使用方向和特点等是完全不一样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个人上缴的,主要的使用方向是在员工退休之后为其养老的,其累积的性质非常的明显。但是对于后一种来讲,它的资金是来源于单位的,用于为当期老年人提供最基本标准养老保障,具有现收现付性质;这两类账户理应经由不一样的机构,按照不一样的管控模式来开展管控活动。假如后者无法负担当年的养老费用的话,可以许可其向前者借贷,不过要按照严格正规的程序来实施。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个人账户的资金有效累积。
(8)要加强监管。养老金发展的经验表明,监管是促进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证。养老金体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促进经营机构稳健经营。养老金体系监管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商业养老金和长期寿险产品有着类似的特性,都有较长的缴费期、经营管理期和风险管理期,从参与计划到领取养老金可长达数十年。因此,对养老金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很高,这就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第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增强市场和社会对养老金经营和管理的约束力,让被保险人和养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四是加强协同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团体年金和个人年金由保监会监管,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为促进我国养老金的快速发展和稳健经营,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赵志刚.中国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整合[J].中国软科学,2008(5).
[2]王婷.浅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并轨”的路径分析——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为视角[J]中国市场,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