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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金融行业风险管理

2014-04-29王燕

中国市场 2014年49期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王燕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格局构成强大竞争力,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转向混业经营格局。本文主要讨论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以及面临的各类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争取最大范围的金融安全。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9-0167-02

1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格局和监管现状

随着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设立打破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单一金融结构,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各专业银行和随后设立的股份制银行突破行业限制,向证券、保险、信托、房地产等领域拓展。相继实施了包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在内的“六法一决定一条例”,标志着金融市场逐步进入分业经营时代。分业经营避免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为风险传递设立“防火墙”机制,有效维持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1年7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颁布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转向混业经营的序幕,目前,我国的混业经营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银保混业——以银行代售保险产品为主;银证混业——以银行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为主;证保混业——以保险资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为主;金融控股公司——以平安集团和太平洋集团为典型代表;在华国外金融机构——以花旗集团和汇丰银行为典型代表。

中国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主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8年,对证券发行、交易和中介机构行为等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并负责证券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和执行;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和指导,同时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推进保险业改革。

2我国金融业面临的监管风险

2.1监管对象固有的金融风险

(1)业务交叉产生的风险。例如,银行代售保险产品时,若业务不熟练或客户开发不当,易引起经营风险;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或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因为资本雄厚,极易引起泡沫,一旦操作不慎导致泡沫破灭,银行资产将丧失流动性,甚至导致银行系统陷于瘫痪。

(2)风险单一与综合风险。金融集团在母子公司、硬件资源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增加了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方面的复杂性,一旦管理者能力不足或恶意经营,极易产生经营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风险。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最低资本金的高杠杆作用,将资本投入多个金融领域,易面临资本金不足风险。

(3)国外银行的进入带来的风险。以汇丰银行和花旗集团为代表的国外金融机构所带来的汇率风险、外债风险、流动性风险也值得关注。

2.2监管模式造成的结构性风险

我国“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三大监管部门自成系统,各司其职,各自的监管对象仅限于各行业内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而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业务的趋同性和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造成监管职能的缺位或者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推卸责任,形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盲区。同时,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大多数地区没有分支机构,而银监会虽在我过有三级派驻机构,却无权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3我国防范监管风险的应对措施

3.1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

人才是金融行业的首要法宝,必须要有一定的引进机制和保护人才的措施,除了积极引进外,还要在高校的教学课程的设置上增加和着重侧重金融人才的学习安排和就业培训。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留学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学习交流,“洋为中用”,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混业经营模式,争取少走弯路。

3.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1)在集团内部培育健康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把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评价、风险接受、风险转移、风险补偿等各个环节划清,分别把关、落实管理。

(2)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交易,对同一控制权下各子公司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进行一定的限制,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

(3)集团内部每一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实现机构的法人分离,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承担。

(4)集团内部风险防火墙制度应当保持在适当范围,过度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会阻碍各子公司之间正常的信息与资金沟通,减少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

3.3采取积极的监管模式

“三步走”策略的提出,以“功能型监管”为原则,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为指导思想,既考虑了中国目前的金融混业程度不高,应避免监管模式的巨大改变引发金融动荡,又考虑了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必然实现,具体分为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阶段、伞式结构监管阶段和统一框架监管阶段。

第一步,在分业监管基础上强化联席会议机制和增设监管协调机制阶段。现行的联席会议不是一级行政机构,没有政策制定权和决策权,应当扩大其权力行使范围和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内容,按照各产品和各机构的功能来划分对象的监管归属问题,即考虑功能型监管。然而,在纯粹的分业监管模式下,三会的监管优势都十分明显,但谁都不具备综合性监管的能力,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特别是对于国内混业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影响很大,各种风险传染性强,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该实体的真实风险以及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因此,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就监管中存在的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制定监管策略,对症下药,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步,中国可借鉴和参考伞式监管结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统一协调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笔者建议将联席会议上升为国家监管金融局,由该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全面监管;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按照功能性监管原则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实行专业化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伞式监管人”,不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和协调各功能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同时,还要进一步将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的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职能彻底分离出来,成为金融业管理的最高机构。

第三步,进入统一框架监管阶段。在中国金融业已进入全面的混业经营时期后,“百货公司”式的综合金融服务公司与“精品店”式的专业金融机构并存,统一法人模式的全能银行与多级法人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并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此背景下,随着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逐步成熟,可以从伞式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框架之下,以进一步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国家金融监管局经过第二阶段的磨合既积累了经验,又树立了权威,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也大大增强。因此第三阶段可以取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将之转变为国家金融监管局的内部分支部门,由国家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中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较高的协调成本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同时,统一、直接的监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的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康金伟.试论我国金融业的全面风险管理[J].河北金融,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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