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
2014-04-29杨智慧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我国即将开征遗产税,它对于我国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讨论了遗产税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情况,希望通过本文对于遗产税的相关介绍使得大家对于遗产税有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遗产税;我国;开征
一、 遗产税的概述
(一)、遗产税的概念。遗产税也被成为“死亡税”,它是对于过世者遗留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对其征税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国家税收的强制手段对于社会财富的贫富差距进行平衡。
(二)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遗产税主要是针对被继承者过世时所遗留的财产征税,它的税款是由获赠者或者继承者负担的。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一般情况下,遗产税是与赠与税一同征收的。我国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即将开展遗产税的征收,而有些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资金的流入和投资故意不对其征税。
(三) 、遗产税的分类。遗产税就全世界而言,目前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始征收。总的来讲,遗产税的税制可以分为三种:
1. 总遗产税制。它的征税对象是过世者过世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它的承担者是财产的继承者或者是财产的管理者。一般而言,它是按照超额累进的税率进行征收的,由政府设置一个起征点,在这个起征点之下则免于征税。英国、台湾、美国、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都是这种税制,我国的香港过去也曾经采用过此种遗产税税制。它是“先税后分”的。
2. 分遗产税制。它又叫做继承税制。它的征收对象是每个遗产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它是“先分后税”的。每个遗产继承人都是它的税收承担者。它也是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像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实行这种税制。
3. 总分遗产税。又叫做混合遗产税。它是上述两种遗产税制相结合的一种遗产税制。它的征税形式是“先总税后分再税”。首先,对于遗产的总额进行合计征税,然后,再对于每个遗产所得者所分得的遗产份额进行计征,最后两税合计,这样可以取长补短。它兼备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的优点,可是对于同一种税目进行两次征税,未免有重复征税之嫌,增加了遗产税征收的复杂性。
二、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一)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首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开征遗产税的话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减小贫富差距,缓解人民内部的矛盾。
其次,开征遗产税也可以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使得我国政府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基础建设方面,改善民生。
最后,开征遗产税也是不断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要求。
(二) 、我国开征遗产税遇到的问题
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 税源问题。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虽然现在已经出现了一部分富人,可是大体来说的话,这部分富人还是占少数,而且这部分富人他们的财产情况比较隐秘,税源不好控制。
2. 意识问题。我国人民整体来说,在遗产税方面的意识还比较低,征收有一定的难度。
3. 人员问题。由于我国是第一次开征遗产税,所以相关的遗产税的征收专业人员有限,我国必须加紧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遗产税的征管人员。
(三)、我国解决征收问题的主要办法。首先,对于遗产税的征收应该主要对于拥有巨额财产的人进行征收,对于一般收入人群予以相应的照顾,在征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而且也要重点考虑非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赠与税宜暂慢征收。
其次,中国的遗产税应该采用累进税制进行征收,而且在刚开始征收的时候应该进行小范围内的试点,然后再向全国一步步推进。
再次,我国要想比较科学地对于遗产税进行征收的话还应该对我国公民的财产建立比较完善的财产档案和个人价值评价机制。
最后,我国应该尽快地设计出一整套比较科学的预防富人将自身资产转移向海外的约束措施。在得知我国即将开证遗产税的消息时,很多富人可能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尚未对遗产税进行征税或者是遗产税的征收税率比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样的话会对我国的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必须加以严格控制。
三、 预计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开征遗产税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减少贫富差距这种差距,因为贫富差距容易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只有不断地减少这种差距,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取得成效。所以,我国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尤其是从税法的角度出发,利用税法的强制力合理地规范社会的贫富差距的范围,这样才能协调社会和谐。税法实际上是国家的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它一般是对穷人进行保护并且对富人进行限制的,这样是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体现的,因为富人占有并且使用了社会的大部分的资源,所以就应该付出相应的对价,对富人进行征税的话我国可以得到大额的税款,将它投资于穷人的社会保障方面,这样可以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就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了,这样富人的财产也就能够在这种稳定的环境内进行更快更好地扩大了,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其次,对于遗产税进行征收也可以帮助我国大力打击腐败。因为这样可以使得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提高,一方面,他们提心吊胆使用非法手段得到的非法收入可能很大一部分会被国家强制征收;另外的话,由于我国要开征遗产税就必须建立健全我国的个人财產的档案制度,这样就很可能会对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曝光。
再次,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话,也可以对于向慈善事业捐款的人员的遗产进行相应的减免和一系列的优惠的政策,这样很多富人在对比的情况下就会对于我国的慈善事业进行大力的投资了,这样有利于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发展,而且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能够更好地使得富人的财产得以扩大,同样也达到了一种双赢的局面。
最后,开征遗产税的话也能够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税制。我国的税制虽然从1994年已经开始进行了改革,但是目前我国的税制任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和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税制结构问题。开征遗产税能够不断地完善我国的财产税种,它是我国税制改革和完善的很重要的一个举措。
结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借鉴,是在摸着石头过河,道路一定是曲折的,一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可是我们必须认真地处理好这些问题,因为开征遗产税是大势所趋,它带给我们的好处太多了,它有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它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且它有有利于我国的税制的不断完善。遗产税的开征前途一定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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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智慧(1989-),男,山西原平市人,研究生在读,审计硕士,研究方向:政府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