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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信息不得擅自传播 违者追究责任

2014-04-29

综艺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职务行为保密秘密

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廣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

《办法》明确,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信息等,都属于职务行为信息,应加强管理。各新闻单位应依法与所属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办法》还规定,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离岗离职要交回所有涉密材料、文件,在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办法》强调,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保密承诺和保密协议、擅自使用职务行为信息的,新闻单位应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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