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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户口迁出后能否获得原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款?

2014-04-29张静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承包期补偿款承包地

张静

陈青一家户口从甲村迁出并转为非农业户后,其在甲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甲村在向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各户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时,不给陈青一家发放,双方发生纠纷。陈青一纸诉状将甲村村委会告上法庭。对此,法律会支持谁呢?

案 情

2006年初,我国粮油价格回升,甲村村委号召村民种植粮食致富。正在广东打工的村民陈青积极响应号召,回乡与家人商议之后决定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和甘薯。2006年1月底,陈青(户别为农业户口)代表全家四口人,与甲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了甲村的旱地2亩、水田1.5亩。此后,在陈青和妻子的辛苦劳作、寒耕热耘之下,一连好几年,地里粮食丰收喜人,陈青一家的日子过得是有声有色。

2011年夏,陈青的儿子陈肖以优异成绩升入了乙镇重点初中,为照顾年纪尚幼的儿子,陈青一家迁往乙镇居住,户别转为非农业户。陈青一家迁出后,原承包的3.5亩土地也就闲置了。这可把甲村村民李伟给高兴坏了,原来他正计划扩大种粮规模,这下刚好有地空出来了。于是,李伟多次找到村委会主任、村支书提出申请。不久后,甲村村委会便将陈青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李伟承包。

2012年,通过政府的招商引资,吉祥食品公司计划在甲村征地建厂。同年7月23日,区政府与甲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了包括陈青一家原来承包的2亩旱地在内的土地70亩,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甲村村委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用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陈青一家。陈青得知这一情况后于次日赶紧将全家户口从乙村迁回甲村,户别仍为非农业户。陈青户口迁回之后,甲村村委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2013年初,陈青以甲村村委会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村村委会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70 000元。

法庭审理时,陈青诉称, 2006年陈青以甲村村民身份承包甲村3.5亩土地,该土地承包关系得到区政府于2008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其中2亩土地于2012年被征用,陈青一家有权获得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甲村村委则辩称,陈青一家已于2011年夏将户口迁出本村并转为非农户,其原承包的土地,已由村委按村规民约形成的惯例,重新调整给其他村民承包。本村土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等,均已如数发放给相关农户。陈青已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故无权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一审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陈青一家于2011年迁往乙镇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依法收回陈青一家承包的土地,是合理的。陈青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随之消灭。故依法判决驳回陈青的诉讼请求。陈青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向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陈青一家在甲村承包土地的承包期至2038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因此,陈青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间迁出并转为非农业户后

是否丧失了原土地承包资格?

《物权法》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法条,除非法律对承包土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否则不管土地承包人身份如何变更,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法解除,发包人均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个别家庭成员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业生产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物权法》中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村民迁出并转为非农户后是否有权获得原承包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迁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应分为两种情况:(1)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的,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享有补偿。(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一般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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