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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与我国土地国有化

2014-04-29朱解放

安徽农业科学 2014年28期

朱解放

摘要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研究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分析,把握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科学内涵,结合我国地租存在的必然性和土地国有化的实际,积极探索和研究了我国社会主义地租和土地国有化的理论和政策。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社会主义地租;土地国有化

中图分类号S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28-09954-02

Marxs Land Rent Theory and Nationalization of Land in China

ZHU Jiefang

( Finance and Econom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Modern College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30)

AbstractMarxs land rent theory is the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Marx economic theory. Based on analysis of Marx land rent theory, grasping the scientific connotation of the Marx land rent theory, combined with necessity of land rent and reality of land nationalization in China, theories and policies of socialism land rent and land nationalization were positively explored and studied.

Key wordsMarx land rent theory; Socialism land rent; Nationalization of land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同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同社会的地租,总是与该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相联系的。无论是封建地租,资本主义地租,还是社会主义地租,都是地租的共性和个性的统一。

1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1.1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马克思在考察地租时,特别注重对土地所有权的考察。马克思指出:“为了科学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摆脱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杂的附属物,纯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1]。一方面,地租作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的共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同,地租的社会性质也就不同,这是地租的特性。马克思指出:“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1]。可见,地租是剩余劳动的特殊转化形式。地租在自然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产品,表现为实物地租;地租在商品经济中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表现为货币地租。使用土地可以产生超额利润,土地所有权把这种超额利润从商品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中而成为地租。

1.2土地所有权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土地所有权及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属于社会生产关系一般。地租的特殊是由特殊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它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历史范畴。地租一般反映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一般范畴,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地租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地租特殊表现为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土地占有的特殊社会性质。因此,资本主义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在于土地经营对象的垄断,它同土地所有权无关。资本主义农业中存在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资本主义绝对地租的真正原因。

2社会主义地租存在的必然性

2.1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新中国成立之后,结束了旧中国的土地私有制度,将土地收归国有,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把地租与资本主义的剥削等同起来,否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地租,其结果严重阻碍了我国土地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求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上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2]。十分明显,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废除了土地私有制,但土地公有制仍然存在,因而土地公有制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仍然是地租。

2.2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是绝对地租

马克思当年在预示社会主义社会时认为,社会主义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绝对地租也就不复存在,从而也就不会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但是,由于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着土地所有權,而且存在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承认级差地租是不够的,还必须承认绝对地租。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由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自然生产力的差别所带来的。缴纳了级差地租只是解决了中、优级土地的有偿使用问题,还没有解决使用劣等地时对土地所有权的支付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国家拥有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在经济上体现土地所有权垄断的正是绝对地租。

2.3社会主义地租的本质是土地公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社会主义地租就是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参加公共必要价值的分配,即社会通过土地公有权占有公共必要价值的一种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地租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是市场价格中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种超额利润,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者作为地租缴给国家和集体。所以,社会主义地租归根结底是公共必要价值的转化形式,是与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但是,土地公有权不是超额利润产生的原因,而是这个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的依据。

2.4社会主义地租的形式: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由商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是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由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是社会主义的绝对地租。无论哪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地租,都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前提。土地经营权由集体或劳动者个人垄断,就产生社会主义级差地租;土地公有权由国家或集体垄断,就产生社会主义绝对地租。因此,大体说来,绝对地租应由地方收取,主要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级差地租Ⅰ应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级差地租Ⅱ主要归投资者所有,农民经营土地投入资金,应当取得级差收益。

2.5否认社会主义地租产生的不良后果

一是土地浪费严重。由于土地无偿使用,不缴地租,土地公有权名存实亡,得不到保護,普遍存在着滥用土地、浪费自然资源现象。二是影响企业在平等条件下展开竞争。土地因素对企业经营效果有很大影响。如果土地无偿使用,占有优等地理位置的企业就会得到更多的收入,这种级差收入如不用制度加以调节,企业之间就苦乐不均,难以在同等条件下展开竞争。三是影响对外开放。实行对外开放,对外资企业必须征收地租。应当合理确定外资企业租地经营的地租水平,确保我国领土主权的经济收益。

3土地国有化是解决我国土地问题的主要手段

3.1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土地公有制有2种形式:土地国家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一般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和河流、矿山、森林等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土地所有制表现为土地公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对立统一。土地公有权是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这种权力作为占有公有土地的权利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土地公有权的前提是劳动者全体或部分共同占有一定土地,服从自己的意志而排斥其他人占有。这种土地公有权是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垄断,而不是任何个人对土地的垄断。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经济单位之内,土地是公有的;但在经济单位之间,土地是“私有的”,任何别的单位、个人不得无偿占有。集体单位不得侵占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征用集体单位的土地,也必须支付较高的代价。

3.2实行土地国有化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必须“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3] 。土地归国家所有,生产单位无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社会主义不能废除地租,废除地租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地租缴给国家就意味着土地国有化。反之,任何个人和经济单位使用土地如果不付地租,就背离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地租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实行土地国有化的重要依据,是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农业政策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对全部土地都应该实现国有化,使用土地带来的超额利润,以地租的形式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并最终交还给社会。

3.3土地国有化是解决我国土地问题的主要手段

一是土地首先是作为国土资源而派生的一种使用价值,对任何一块土地,都应该服从国土资源的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土地利用规划,配置其特殊的使用价值。因此,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二是鉴于土地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及我国土地的极端稀缺性,选择土地制度的基本考虑应当是:最大限度地激励农业经营者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便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效管理。三是土地制度是整个国家产权制度的基础,在土地制度的选择上不能不顾及历史传统。因此,当前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必须一方面防止盲目的兼并,另一方面要有助于弱化小农经济的私有意识。四是在我国农村的现实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既不需要国家支付巨额资金去购买农民的土地,也无需担心由此引起社会动荡。五是国有化可以在制度上废除使用权的垄断,利用地租进行调节,形成土地自我流转的内在机制。同时,土地国有化有利于对土地的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14-715,704,6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15.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