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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鉴赏判断的四个契机

2014-04-29胡泽

青年文学家 2014年26期
关键词:愉悦主观

摘 要:康德认为鉴赏判断有四个契机,他从质、量、目的和模态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分别得出结论:一、鉴赏判断是主观的,是不带任何兴趣的愉悦;二、无需概念就让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三、美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四、无需概念而被认识、进而生发出一种必然的愉悦就是美的。康德的一大贡献在于他将鉴赏判断从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中分离出来,成為一个独立的能力加以研究。

关键词:主观 愉悦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共感

作者简介:胡泽(1987-),女,汉族,河北张家口人,学生,文学硕士,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文艺学,研究方向:西方文论。

[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26--02

一、对于质的理解

康德首先解释了什么是鉴赏判断。康德认为“为了区分某种东西是不是美的,我们不是通过知性和客体相联系以达成知识,而是通过想象力把表象与主体极其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相联系。”[1]康德在这里是强调将鉴赏判断与知识判断区分开,客观实在与主观情感区分开。客观实在的东西只是一个契机,一个能让主体兴奋振奋的契机,她唤起的是主体内心的某种情感,这情感或是让人愉悦的、或是不悦的。然而这些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这是主体内心当中具有的东西,是主体思想情感的一部分,是主体本身。例如“花之美在花之红当中”,花之红只是一个知识性的概念,红花是一个客观的实在的东西,单就认识能力来说,红花是一个经验性表象的实在性的东西,同时它又是一个契机,它唤起主体内心中的情感,一种使主体愉悦的情感,因此花是美的。所以花之美不在花之红当中,花之红只是一个契机,花之美在于主体主观的情感。

明确了鉴赏判断是与主体情感相关系的,康德又对属于鉴赏判断的主体情感进行规定,即主体的愉悦不带有任何兴趣。就是说,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发生任何利害关系,主体将个人私欲拿走,处于自由状态。没有兴趣即正心,心不偏不倚,物与我建立一种纯然真诚的关系,在这种状态下产生的愉悦才是鉴赏判断的愉悦。

康德又进一步区分了适宜者的愉悦、善者的愉悦和美者的愉悦。适宜者的愉悦是与兴趣相结合的愉悦,是主体受到客体的感官刺激之后产生的欢娱,这种愉悦是认识层面的愉悦。这种愉悦是欲求层面的愉悦,是先有一个他者告诉我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某物应该是什么样的,它是一种包括道德认识在内的概念性的东西。当某物符合概念,它便是善的;不符合,则是不善的。排除了前两种愉悦,美者的愉悦是一种“没有兴趣和自由的愉悦,因为没有任何兴趣,既没有感官的兴趣也没有理性的兴趣,来强迫做出赞许。”[2]

二、对于量的理解

首先鉴赏判断具有普遍性。拿适宜者与美者相比较,就适宜者而言,愉快是建立在私人情感之上的,它是个人性的情感。而当一个人“声称某种东西是美的,那么,他就在指望别人有同样的愉悦: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而且是为每个人作出判断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谈论美,就好像它是事物的一个属性似的。”[3]上文提到康德将能力分为认识能力、欲求能力和鉴赏判断力,三大能力中每个能力都有一个先天立法的东西,认识能力由知性立法,欲求能力由理性立法,给鉴赏判断力立法的就是这种类似于属性的普遍性。

然而与其他的普遍性不同,鉴赏判断的普遍性是带有主观性的普遍性。第一、鉴赏判断的普遍性不是基于概念,基于概念的是对于善者的判断,而鉴赏判断是不基于概念就让人感到喜欢的东西,这类似于适宜者。第二、鉴赏判断也不同于适宜者,它是对于每一个人都有效地判断。而审美判断恰恰相反,它寻求的是普遍的同意。鉴赏判断的普遍性本质上是主观的,康德只是要求人们作为一个纯然的人,应该具有某种情感,对于某事物应该生发出愉悦之情。这里的“应该”是人剥离了立场、欲求之后的作为纯然的人所具有的情感,具有普遍性。

三、对于目的关系的理解

首先、康德阐述了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是怎样的合目的。一般经验上讲,“目的是一个概念的对象,只要这个概念被视为那对象的原因,而一个概念在其客体方面的因果性就是合目的性。”[4]而鉴赏判断要求的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是没有目的。也就是说,第一、无目的的合目的不在因果关系中,因为有了因果关系,鉴赏就被束缚在特定的客观情景中去了,由表象生发出的各种能力就无法自由游戏,主体无法正心,而会是有偏有依,因而做出的判断就多了几分客观的因素在里面。第二、无目的的合目的不依赖感官上的适意和概念。

其次,康德进一步对比了客观的合目的性和纯然形式的合目的性。“客观的合目的性要么是外在的合目的性,亦即对象的有用性,要么是内在的合目的性,亦即对象的完善性。”[5]完善性概念分为质的完善性和量的完善性。质的完善性指的是概念走在判断前面,质的完善性强调杂多与一的协调完善,“一”指的是概念意义上的有用性,杂多是附属于这一有用性的诸多性质。量的完善性是在质的完善性基础上考虑的,就是概念已经确定了,只看事物是否具备了概念规定所需要的一切。而纯然形式的合目的性与客观的合目的性恰恰相反,纯然形式的合目的性将概念意义上的“一”抽掉了,即事物应该是什么、事物的有用性没有了,剩下的是一个纯然的主体和一个外在于他的表象。纯然主体面对一个表象,如何能生发出愉悦的美感呢?这时主体的一种能力被激发出来,即想象力。

进而,康德阐述了理念、理想和想象力。鉴赏判断虽然是主观的,但它是具有先天立法性的,所以判断必然要依据着什么,鉴赏判断依据的东西,康德称之为理念。理念只能在个别的描绘中表现出来,这描绘的能力就是想象力。理想是理念所对应的具体客体,它是具体的个别的,是符合理念的。然而理念是主观的,我们无法要求它像法律条文一样便于框定,评判时对号入座,它与实际生活相接处,是生于其中,活于其中,体味感知于其中之后生发出来的感和思,某种程度上,它是主体心中造出来的,这造的过程就是康德说的想象力。

无目的的合目的性是康德提出的关于鉴赏判断的关键概念。无目的就是无功利,既没有感官刺激的功利,也没有理性概念规定的功利。鉴赏判斷要求这种无功利,其合目的性就是排除了功利目的的愉悦,是自由的愉悦。

四、对于鉴赏判断的模态的理解

康德认为美与愉悦有一种必然的关系,这种必然性是设想出来的。美与愉悦的关系“作为在一个审美判断中所设想的必然性,只能被称为示范性的,亦即所有人都赞同一个被视为某个人们无法指明的普遍规则之实例的判断的必然性。”[6]这必然性的条件就是“共感的理念。”也就是说,鉴赏判断凭借的是美与愉悦的关系,美者与愉悦有某种必然性,这必然性不是理论的客观必然性,也不是实践的客观必然性,而是一种有条件的主观的必然性。这个条件就是共感。共感不是任何外部感官感觉,也不是概念,而是我们诸能力自由游戏的结果。共感的原则只同过情感,“但却毕竟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什么是让人喜欢或者讨厌的。”因此,在做鉴赏判断时,人们完全能够以共感为前提条件,因为共感具有普遍的可传达性。

共感在这里有立法的性质,是人们在鉴赏判断时所依据的东西。共感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虽是主观的,但是它是作为一种共同的情感为基础的,是人之为人所必然具有的情感,所以以共感为基础产生的愉悦或讨厌是必然的,而非偶然。这种无需概念而被认识、进而生发出一种必然的愉悦就是美的。

康德从质、量、目的和模态四个角度分析美者,分别得出结论:一、鉴赏判断是主观的,是不带任何兴趣的愉悦;二、无需概念就让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的;三、美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四、无需概念而被认识、进而生发出一种必然的愉悦就是美的。康德的一大贡献在于他将鉴赏判断从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能力加以研究。他推崇纯然自由的判断,即人不在感官刺激和道德规范的束缚下进行评判,而是无功利地对待对象,体味对象,由此得到的愉悦才是美的,而这种愉悦是人所共有的情感,是必然的,具有普遍可传达性。另一方面,康德的鉴赏判断也过于主观化,将共感作为一种可以立法的规则性的评判依据,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实际。

参考文献:

[1] [2][3][4][5][6][德]康德著,李秋零译注:《判断力批判》(注释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33,39,42,48,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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