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意外险废止后旅客伤害赔偿问题浅析
2014-04-29杜绍甫
杜绍甫
摘 要:针对铁路意外险废止后,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受到伤害如何赔偿的问题,通过案例说明其基本的赔偿分析和认定,由此做出的几点分析。
关键词:意外伤害;铁路意外险;险种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人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难度也逐渐加大,特别是从2013年1月1日起,购买火车票不再绑定旅客意外人身伤害险销售了,铁道部曾经针对应急救援出台的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15万元的上限也一并被废止。这意味着一款沿用61年的强制性保险已退出舞台。那今后乘坐铁路这种适合于中长途运输的交通出行方式中受到伤害如何获得赔偿,在社会上广泛的引起了关注。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加大对旅客人身安全的管理,一方面尽量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发生后能及时妥善处理成为旅客和承运方——铁路企业客运人员都重视的问题。
1、意外险废止由来
2012年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显示,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6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废止,这意味着铁路乘客以后在乘坐火车过程中不再被强制收取硬座客票的基本票价2%的意外险。这一《条例》从1951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1992年进行过修订,一直沿用至今,其中明确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论坐席等级、全票、半票、免票,保险费均为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的2%,而意外伤害的最高保额一律为2万元。第628号令同时还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即从2013年起对铁路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行李损失赔偿规定的上限予以取消,以前规定铁路運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事实上,1951年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等强制性保险,不过早已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由旅客自愿投保。2012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以后,铁路意外险遭到舆论谴责,多位专家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条例》,从而推动了铁路保险制度改革。
2、案例说明
很多人就会质疑,如果取消了旅客意外人身伤害险,那万一在旅途当中遭受意外伤害怎么办呢?是否意味着铁路一概不负责了呢?带着这样的疑虑,我们来看个案例:
2013年9月7日,昆明开往重庆的K168次列车运行在六盘水至水城间时,由于列车紧急制动,硬座3号车厢2位端通过门惯性关闭(门上安置有防压卡)致使3号车厢旅客朱XX的右手背被此门击打伤,手背青肿,旅客要求到重庆站下车治疗。编制的客运记录交重庆站处理。经重庆站事故处理小组经过分析,按照规章认定,属于铁路企业责任。处理结果:经与旅客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铁路支付医药费738.48元整;
2)铁路支付交通费76.1元整;
3)以上共计人民币814.58分整。大写:捌佰壹拾肆元伍角捌分整。
由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铁路意外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强制险已经被废止,但是在旅客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根据对具体事件的分析和认定,铁路依然会做出相应赔偿。而这部分的赔偿则是由铁路局的收入与成本核算中支出。
3、几点分析
1)站车应本着“一切为了旅客”的服务宗旨,完善站车安全警示标志,如遇雨雪天气应提示“小心路滑、防止摔倒”,乘坐电梯时应提示“请勿踏黄线,注意安全”,列车端门、边门电茶炉出应提示“小心挤伤”,“小心烫伤”等标志,加强宣传力度,随时提醒旅客注意自身安全,降低伤害发生的几率。
2)旅客人身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全员参与管理。站车客运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旅客人身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作业标准,积极探索有效地防止旅客人身伤害办法,把旅客安全重点尽快转移到防止事故的发生上来。
3)目前市面上的交通意外险承保范围包括了乘坐飞机、轮船、火车及汽车等多种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随着消费者投保意识的增强,这类产品的投保率也在逐年提高;另外,《条例》废止后,不乏一些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或者是保险经纪公司与铁路部门展开合作,设计与之对应的商业意外险产品,比如说同样是根据票价来收取保费,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不同的保费对应不同额度的保障,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选择。“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三个险种向市场化发展将是大势所趋”,据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承运人责任险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即由铁道部向保险公司投保,将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当铁路部门对意外事故负有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进行赔付。
参考文献:
[1]彭进.铁路客运组织.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
[2]贾俊芳.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
[3]周平.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