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问题之研究
2016-12-01周春芳
周春芳
摘 要:随着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的频繁发生,事故的处理也就逐渐进入了大众关注的焦点,找出其存在的矛盾及所存在的问题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切入研究,对事故处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提出妥善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的方案,能够更好地维护学生及其家长、体育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完善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进行单独立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学校体育;意外伤害;改善方案
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全面提升国民体质,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开展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学生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
近年来,大大小小的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占学校意外事故的30%~40%,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引发的事故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家长还采取“校闹”“上访”等不合法手段,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体育教师带来了极大困扰和不良影响。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学校体育教学、运动训练和比赛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性较高,为此有一些学校干脆采取消极的预防手段,例如取消学生大课间活动,减少学生课外体育运动,禁止学生在节假日返校使用体育设施等;有一些体育教师更是谨小慎微,课上不但取消对抗性强、有风险的教学活动,连传统的体操和投掷项目也被取消,在组织措施、教学方法等方面不敢大胆创新,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也不愿组织,这一切严重影响了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学生体质的增强,阻碍了新课程改革的步伐。那么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在事故的处理中又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来改善解决方案?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就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有关问题及改善方案跟大家一起探究,同时也为维护学生及其家长、体育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作出一点贡献。
一、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体育立法的滞后性,导致事故处理的不公正
2006年上海市某初中举行秋季运动会时,一位初三男生在跑步比赛中突然晕倒,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家长不满意仅经济赔偿,也不愿意法律诉讼解决,认为法律缺乏公正偏向校方,一度到学校闹事和上访上级部门。此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过程长达半年之久,相关校长和教师也长期处于巨大压力之中,更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当今,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它们缺乏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对于事故的具体补偿未做出具体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由于受立法传统、立法技术及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原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存在诸多不足,对未成年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没有规定教育机构的追偿权,对严重精神损害的界定模糊;《办法》法律效力层次过低,与相关民事法律有冲突,无权对涉及人身伤害的责任进行划分,赔偿范围规定较笼统,家长们认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不合适,更多地维护了教育机构的利益等。中国教育报刊社法律顾问杨毅曾说:“因比例划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未成年人及学校对法律推定事实的文书认同感与自身诉求利益甚至客观事实有着较大出入,导致矛盾纠纷不能通过法院有效化解。”可见,即使学校承担意外伤害的责任,其中责任性质的认定与比例划分也非常难,所涉及的单位有学校、青保办、保险公司,他们都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最终促使家长对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与否产生怀疑和担心。
2.学校体育保险不完善,校方赔偿经费无源
2008年上海市某中学的体育课上,一名男生刘某(具有上海户籍)在100米跑中因不慎摔倒,导致腿骨骨折、错位,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近6000元,其中少儿住院基金赔付2771元,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赔付2900元,而某保险公司“学平险”只赔付105元,简言之,另两份保险帮学平险“埋了单”,实质上是学生买了三份保险只能享受其中的两份保险给予的保障。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较为落后,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的缺陷,没有针对制订学校体育保险的法规条例,无法全面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一是相关保险范围重复,理赔模式有待创新。首先“学平险”,它有拒赔多、理赔难的事实,对由于先天性疾病、意外伤害责任等很多情况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是不给予理赔的,所以很难发挥经济补偿效益,还有它与“少儿住院基金”“城镇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同属于人身保险,存在保险范围重复的现象;其次这类保险大多规定事后理赔,需要各种有效单据齐全时方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目前虽有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与医院联网,也仅限于小额的保险赔偿金,而对学生出险后的大额医疗费和住院费是不能免于支付直接就医;最后“校方责任险”一定要学校担责后保险公司才赔偿,往往出现纠纷无谓扩大和解决难度增大的现象。二是学校赔偿经费无源,没有额外赔偿互助金,随着受害学生赔偿数额的日益攀高与校方赔偿经费无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学校虽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赔付能力有限而造成实际赔付不足的现象引发受害学生医疗困难,导致彼此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可学校作为公益性机构,专款专用经费并没有用于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巨额赔偿,农村中小学校更是无力支付此类赔偿,那么该矛盾如何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呢?
3.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权威机构,缺乏快速有效的处理程序
2011年9月13日下午,昆山市某校高一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因篮球架失去重心被重重砸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4:00宣告死亡。当时主要是由校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是篮球架不合格,但校方为了减轻责任想把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弄成一起平常的意外事故,还极力封锁消息,导致家属勃然大怒,聚众鸣冤叫屈,使得事故矛盾进一步激化难以解决。
我国没有健全的专门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及保险理赔的权威机构,大多数学校是由校长为核心担任事故的处理方,和体育教师、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等相关人员在一起商讨协商,来确定责任的分配及相应的赔偿,由校方担任事故的处理方或调解方,特别是在混合原因引起的伤害事故时,对责任的划分出现了很大的弊端和困难,如因学校管理者的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致使事故的责任发生转移,这样的“协商”对受害学生是不利的,导致其家长聚众对校鸣冤叫屈,那么成立权威公正的处理方是解决事故的重要前提之一。目前,我国还缺乏对事故快速有效的处理程序,如一些学校对事故的处理和受害学生的救治不及时,即使不存在过错也承担了责任;有些体育教师在事故发生后,觉得事情不大没有及时向上汇报,当问题严重了反而不利于事故的有效解决;还有些忙于抢救学生没有保护好现场,不能帮助派出所或其他有关部门到场取证和对事故妥善处理;有些学校在事故后随意承诺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给事故的处理带来难以消除的后遗症;但有些学校对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做到及时慰问和关心,在学校热心诚恳的态度下,有家长打消本想追究学校责任的想法。
4.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中体育教师的权益被侵害
苏州市某校高一学生,在体育课上练习前滚翻时,由于后面同学没等他滚完就紧跟上练习,导致他的颈椎被压到严重错位,最终虽保住了性命但已成植物人。后经相关部门调查,该体育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组织都没问题,此次教学事故纯属意外,但最终他还是受到了转岗和经济的严重处罚,致使他在今后的教育事业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首先,大多数体育教师维权观念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面对自身权益受侵犯时,特别是女教师多数“能忍则安”,不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不知道自己究竟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维权途径,对申诉的形式、受理机关、处理程序等都很陌生。其次,目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保障体育教师权益的程序法相对落后于实体法,现有的一些法律文件表述不详,有些规定与政策相矛盾,给具体操作带来不少困难,造成体育教师维权“无法可依”。再次,很多媒体把关注焦点过多地放在学校和体育教师身上,一些新闻媒体还存在“扬生贬师”的失真报道,有损学校和体育教师的社会声誉,导致在处理事故时人们把责任过多地强加于校方和体育教师。最后,随着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领导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例如体育教师要接受学校领导的责罚和经济上的处罚,这给他们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和职业压力,这种畸形的师生关系会严重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团队精神。
二、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改善方案
1.借鉴国外体育立法,构建完善的学校体育法规
国外有一些发达国家的体育立法较早且比较完善,例如美国1990年起相继出台《校园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认各个管理系统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设立了学校安全服务署和校外监督委员会两个民间组织;荷兰、瑞典等发达国家也在早期就出台了较为完善的《体育法》,并设有属于政府机构的儿童福利局,儿童、青少年在校园发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事故时,由权威机构通过体育法规进行公正处理,减少事故的纠纷和诉讼,有效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这些发达国家都是按照相关的权威性法规文件来处理事故,在力求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同时,按照本国健全的保障体系来有效地解决事故,从而保障各方面的利益。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不断完善《侵权责任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学校体育法规,设专章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及相关问题做出公正、明确的规定,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权威合理的法律体系,以更高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与制约,让事故处理有法可依;并进一步完善事故的归责和赔偿的研究,加强司法解释,设立一个专门的权威机构来判断事故的责任划分,按照我国有效的体育保险法规来处理事故,这对于调解事故产生的纠纷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完善学校体育保险,赔偿责任社会化
(1)构建学校体育保险法规。未来的学校体育保险市场应该是以商业保险为主、社会保险及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为辅的保险体系,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减免税、补贴保险费以及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等措施辅助并加快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
(2)成立学生保险管理机构。如在全国各市、区、县成立非营利性的理赔组织,专门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理赔,其中人员主要包括律师、保险行业人员、教育行政人员等。对存在争议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件可举行听证,邀请法律界代表、保险界代表、教育行政界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共同参与,同时也可以向该组织的上一级机构申请解决。
(3)实现学校体育保险多元化。整合学生人身保险的险种,建议将少儿住院基金的保险范围改为凡投保少儿住院基金的中小学生可享受门诊费用记账50%、住院费用记账50%,并根据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特征,针对不同的运动风险和主体,设计出不同的险种与条款给予合理理赔,例如开发校园体育场馆、体育器材的保险,在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等。
(4)创新学生保险理赔模式。走向“记账式”即时实现理赔一卡通,可构建网上报案、理赔的平台,选择网络较为健全、熟悉教育行业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服务,也可构建网上仲裁和调解模式,打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担当单一调解员的局限性。
(5)设置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互助金。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为组织单位,每年划拨学校体育保险组织一定的援助资金,学校再动员学生每年向该组织缴纳一定的经费,如果一个周期(2~3年)结束后该组织的经费没有被大量地使用,可把多余的经费按缴费额退还学生或为继续参加的学生提高赔付比例等,以解决学校或学生因赔偿经费产生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