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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14-04-29赵志超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手段商品经济经济体制

赵志超

摘 要 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形成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需要。它既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需要,又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适应了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

关键词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的阐述,即:“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党的十四大正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这一正确思想,并联系十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客观上要求用法律法规来全面规范其经济活动。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依法治国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规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的出现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自然经济中产品交换很少,也很简单。法律主要在经济领域之外的范围内存在并发生作用。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简单经济关系与经济行为,主要靠血亲、宗教、伦理、道德等来规范和维系。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方面为经济法规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商品经济本身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因为商品经济产生之后,各种商品交换行为愈来愈频繁,交换关系也愈来愈复杂,各种经济纠纷也愈来愈多,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传统的非法律手段,己不能保障商品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正常秩序,商品经济客观上呼唤着经济法规的产生。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这一历史现象,他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有交易发展为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于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分工更精细、协作更发达、交换更广泛、关系更复杂的商品经济,它更需要法规的调整和保障。

二、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有其十分明显的特征,即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自主性、竞争性、契约性等。这些基本特征都要求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

1、经济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要求用法律来保障。不同所有制经济这种利益的多元化和自主性,需要国家提供法律保护,保护他们对其拥有的财产的无差别的权利,以及在市场体系中无差别的地位;保护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部门干预的权力。

2、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客观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它是实现价值规律的基本方式,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本机制,竞争既给生产经营者以压力、动力与活力,又能优化资源配置。但是,竞争不是无序的,它要求有一定的规则。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政府也要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行为,使经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保障竞争有序运行。

3、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管理各种经济合同,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普遍采用了契约合同的形式,契约对维护交易信用,保障交易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成为商品交换最基本的信用形式和法律手段。契约既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原型,也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契约没有法律对其原则、方式和结果的公正、确认和保护,它们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市场经济的契约性决定了它更需要法律的管理。

4、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克服,在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的引导、制约与修补,任其发展,必然会产生危及经济运转、破坏社会资源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等弊端,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不同,它主要是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的,经济手段也要有经济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给政治、思想、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带来一系列新的变化,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如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卖淫缥娟、贩毒走私、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等。要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必须采取法律手段。由此可见,在克服市场经济缺陷方面,法律手段起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依法治国,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十四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经济立法的进程,己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这些经济法律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是由自然经济发展而来的,而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的;再加上我国没有经过发达的资本主义阶段,解放前我国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也没有建立起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我國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既没有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也缺乏市场经济的知识和法律观念,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第一,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备,很多经济关系、经济行为仍然无法可依,需制定新的经济法律;第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一些内容不适用、不精密,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和修订;第三,经济法律法规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机构,以及成员的素质均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充实、加强和提高;第四,经济法律运行的外部环境不顺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本来不就不很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难发挥它的引导、保障、调节和制约作用。这种不良的外部环境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去改造。

总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二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

(作者系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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