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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政策下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参与PE业务

2014-04-29张秀英

2014年33期
关键词:股权基金商业银行

张秀英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PE的主要业务类型,在详细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从事的相关PE业务的基础上,总结出在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国内政策限制的现状,以及对今后如何开展这些业务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事实上,私募股权基金的操作流程包括募集、投资、投后管理以及退出四个步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已经渗透到PE的整个生命周期,到达为PE及其客户提供金融综合服务的程度。我们下面就按照PE流程,对商业银行对其开展的业务进行论述。

一、私人银行业务

2009年7月,银监会下发通知,明文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为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这就限制了商业银行不能通过信托公司直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是,该条通知第20条又规定,“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18条和第19条限制”。这就为商业银行通过其私人银行业务,参与PE业务提供了通道。私人银行业务部门是为高净值资产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为中心的综合金融服务部门。参与PE业务的过程中,私人银行部门是作为中介人的角色,在为PE基金刷选出有足够资本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的同时,提高了其内部高净值客户的投资渠道。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会对项目投资的信息、风险、收益等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以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进而,留住优质客户。

二、托管业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PE基金的资产必须经过第三方托管,并且必须是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进行。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只为PE基金提供资金保管,还提供清算、估值、会计核算等服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是一个参与PE最直接有效并且高收益低风险的中间业务类型。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准入限制制度,目前该领域市场份额主要被大型商业银行占有。故而,获取业务资格是参与此类业务的關键点。截止2013年08月09日,我国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已有19家,如下表所示:

表一基金托管银行名录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三、FOF以及贷款类创新业务

(一)FOF业务

FOF,是指专门为投资其他基金而成立的基金。而私募股权FOF是指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由于国内政策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设立PE基金进行投资,但却可以投资集合资金进行信托,这样商业银行就通过设立FOF来曲线介入PE市场。

(二)并购贷款、期权贷款(选择性贷款)、“投贷联动”等贷款类业务

1、并购贷款主要是指商业银行为并购方在有偿兼并、收购或改组过程中产生的融资需求提供的信贷支持。并购贷款区别于传统贷款的创新之处在于,它不依靠并购方现有信贷资格而是以目标企业的股权、资产为贷款担保,以并购成功后的未来收益为还款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由快速发展转入逐步稳定发展,各个行业竞相出现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的热潮,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业务是在此大背景下分享PE高收益的有效途径。

2、期权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为目标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从而获取企业一定比例期权的创新性贷款。由于我国政策的限制,商业银行自身不能直接从事股权类投资,故而,商业银行将从企业取得的该项期权转交给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私募机构行权,在股权退出时,由私募机构和商业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分享溢价收益。这就让商业银行既避开了政策的限制,又分享到了私募基金的收益,是商业银行参与私募的很好的方式。

3、投贷联动是商业银行根据PE机构对目标企业的股权投资进展情况,为目标企业提供贷款的创新性贷款方式。PE基金资金进驻目标企业后,目标企业的资本机构、风险承受力都有了很大改善,这时商业银行再跟进贷款就能获得很大的安全保障。这就在完善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同时,降低了其投资风险。故而,是商业银行分享PE收益的很好途径。投贷联动具体过程如下所示:

四、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商业银行作为PE和企业的中介,除了为其单个过程提供服务外,有些综合类业务是参与PE整个过程的,比如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代理服务业务、其他为获得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业务。下面我们就主要以财务顾问业务为代表来介绍。

(一)基金设立财务顾问,私募基金设立的过程中会涉及很多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批以及税收筹划等一系列事项,而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各地拥有数量繁多的营业网点,和各地政府相关部门也有比较熟悉的业务关系,对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也比私募基金熟悉,故商业银行可以作为私募基金设立过程的财务顾问,帮助其高效的完成这个繁琐的过程。

(二)募资财务顾问,一般情况下PE基金管理人都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有限合伙人,而商业银行由于其历史沉淀性,存在大量高净值客户,尤其是在其私人银行部门里,并且这些客户大都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充当中间联系人的角色。同时,还可以为私募机构和其高净值客户双方提供财务咨询顾问以及监管人的角色。

(三)投资财务顾问,在商业银行的客户中存在着需要大量资金的机构客户,但是由于银行本身制度监管,以及企业自身资产结构的种种问题,不能够从商业银行去的贷款,但是这些机构却符合私募基金的目标企业要求,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这些客户推荐给私募机构,并从中为双方提供财务咨询顾问服务。(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蒋国民,孟祥.科技银行期权贷款业务拓展探析[J].现代金融,2011(07)42-43

[2]李梦舸.商业银行参与PE的现状与风险控制[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111-113

[3]李卢霞,万芊,李圆.商业银行参与 PE 业务的现状、问题及策略建议[J].金融论坛,2010(02)35-41

[4]强南囡.商业银行开展 PE 业务以实现多方共赢.[J].商业经济,2014(02)124-126

[5]古苗希.我国商业银行介入私募股权投资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6]朱玲.我国商业银行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发展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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