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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和思想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地位探究

2014-04-29余有斌

中国市场 2014年33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意义

余有斌

[摘 要]自西方开启了工业文明之后,人类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随之带来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关注的焦点,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意义重大。本文立足于十八大建设新型城镇化的背景,将探究文化传统中的合和思想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处理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民土地权益;合和思想;意义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3-0176-02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的城镇化。其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共同富裕。

合和,是指自然、社会、人机、心灵、文明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的相互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变异过程中诸多形相和无形相相结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合和思想,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双方在博弈过程中摒弃冲突,采取民主协商的形式进行合作共治从而使双方均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理念。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长期实行的粗放式的“低成本”的土地扩张带来了农民权益受损、征地补偿费用偏低造成的农民利益流失、失地农民就业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使城镇化呈现出一种“畸形式”的发展,这种“畸形式”的内在缺陷又引起农民的抵制,反过来阻碍了其进程。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城镇化的主体是政府,本质是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应该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利益,让农村人民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实现城乡公平。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亟须构建这样一种机制:既能创造条件使自身的发展不受到阻碍,又能在这个过程中保障相关农民的土地利益,从而实现两者的共赢。鉴于此,合和思想的引入和运用显得尤为重要。合和包容了冲突与融合,作为冲突融合的合和体,是一种提升,使原来的冲突融合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并获得价值的提升。

2 合和思想实现的条件变量

一是法律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需要法律的制约,只有将权力限制在一定程度内,通过立法的名义建立一个共同的“社会契约”,使利益双方都对彼此的利益范围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并遵循谁超越便付出巨大法律成本的原则,才能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二是政府承诺。即政府对待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对涉及主体的被损害利益做出补偿或保障,谋求执政的诚实可信,善待人民并不付诸欺骗的行为。其本质是政府与人民互动关系中政府活动的保障或补偿机制的构建。

三是自治能力。农民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程度,当权益受到非法损害时的反应和处理能力,以及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农民团体的发育程度,如新型农会的产生。

四是社会参与度。社会参与度是指相对于国家和农民来讲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在处理相关社会问题中的主动参与意识。第三方社会组织的参与存在“破坏”“协调”“加强”等角色,不同的角色对正处于利益博弈的双方的影响作用存在很大差别。

3 我国新型城镇化需要合和式思想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发生着转变,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政合法性,也就是欧文·休斯所说的“责任政府”。当前,新型城镇化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使人们满意的公共服务,政府的职能由传统的“导向型”向“服务型”转变,职能的公共性要求政府以民为本,坚持人民利益为第一的价值导向。

二是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拓宽了新型城镇化中政府办公的空间范围和速度,增强了政府事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电子政务的兴起和发展使民众能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城镇化中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与政府互动,畅谈自己的观点并及时反映和表达相关利益诉求,双方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增进社会和谐。

三是民主思想进步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改革的转型时期,国家进一步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群众路线教育的开展进一步密切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农村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要求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政府与民众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非暴力和冲突。

4 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实现合和的因素

一是法律制度缺失。首先,土地产权的主体界定模糊。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次,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将《宪法》中对公共利益外延的规定扩大化,使得实际征地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随意性。

二是补偿机制不足。一直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过程往往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仅仅获得少量的补助款,无法与征收后土地的增值利益相比。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由于缺乏相关的技能和知识,无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第二、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要求而造成大量失业。此外,由于城乡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农村虽然进入了城镇化,但是农民身份却未发生根本转变,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

三是监督机制缺乏。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监督机制缺乏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行政监督体系延伸到乡镇出现了“断层”。中央、省、地(市)、县都设有政府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到乡镇基层政府,却没有设置监察机构。其次,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机制。这两方面的监督不完善导致了征地过程中农民对相关程序缺乏知情权。

5 我国新型城镇化实现合和的政策建议

一是观念转变。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过程中上级政府要改进考核体系,地方政府要改变通过盲目征地带动经济发展,从而获取GDP和政绩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二是制度设计。新型城镇化的推行要以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制度为配套,健全并完善相关法律,严格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和农民的土地产权归属,倡导内涵式发展。

三是机制保障。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对征收土地的增值利益进行评估,对补偿标准做出规定,加大对失地农民的赔偿,同时做好对农民再就业技能的培训和就业岗位的保障,切实合理地安置好失地农民。

四是程序公开。政府要做到办公透明化、公平化,将相关征地信息和补偿标准进行公开、公示,允许农民建立听证会小组,并对政府行为提出质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

6 总结与展望

城镇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然。新型城镇化必须注重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农民自身权益的实现是城镇化良好发展的基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必然要求治理体系进行良性架构,而基于民主协商和平等基础上的合和思想正好契合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的需求,有利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合和思想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行动中,有三方面的治理要求:一是责任,即要确立执政者对执政成败的责任意识;二是诚信,即善待民众,谋求民众公信力;三是选贤,即执政者应该以选贤举能为主要职责,确保能为民众办事,保障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立文合和学——21世纪文化战略的构想[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彭宗超,马奔,刘涛雄合作博弈与和谐治理——中国合和式民主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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