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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探析

2014-04-29于冬梅达川

信息周刊 2014年34期
关键词:违约合同义务

于冬梅 达川

【摘 要】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本文分析了合同的法律特征,闸明了当事人的义务,重点指出了发包方、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责任;义务;违约

1 引言

《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等。

2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2.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和规定的程序签订公路建设承包合同。

2.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公路建设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2.3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建设人和承建人,建设人即发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从事公路建设承包的承包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②有与其从事公路建设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③有从事相关公路建设所应有的技术装备;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严格性

国家对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实行特殊的管理监督,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行政监督,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2.5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联系结构具有复杂性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可以由一个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按标段签订合同。[1]大型公路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公路建设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承揽,承包人各方对该公路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转包他人。同时,也禁止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全部公路建设工程或者公路建设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3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1)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对承包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夠及时开工。

(2)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如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出方面,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

(7)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4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1)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2]

(3)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

(5)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6)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3]承包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数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8)在合同规定的保持期内,对于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5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1)发包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做好准备工作。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否则,构成违约。如没有办理好施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证,没有确定好各种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没有接通施工现场的水源、电源和道路等。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负赔偿责任。

(2)发包方中途停建、缓建或设计变更。我国《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资料或者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窝工的,发包方应当承担增付费用等民事责任,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公路建设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4]

(3)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支付工程款。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且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承包方擅自将公路建设工程分包给分包人。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方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公路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不允许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不得向个人分包,否则按违约处理。发包方向承包方以规定的违约金。

(5)承包人对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发包方检查隐蔽工程。我国《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6)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交付竣工验收的公路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公路建设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其他竣工条件。

(7)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公路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的,承包方应当返工,并承担返工逾期交付的返工费及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

[1]常立杰.浅析公路建设合同违约责任[J].山西建筑.2007(14)

[2]刘素丽.浅谈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违约责任[J].交通世界(建养.机械).2007(06)

[3]李燕.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J].国际市场.2008(10)

[4]屠文韬.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和抗辩[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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