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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中风险防范

2014-04-29薛威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薛威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举证时限制度,明确了举证时限的法律概念,规定了逾期举证所产生的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上对证据失权制度的确认。然而,在这种证据失权制度之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周,引起巨大争议。2012年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对逾期证据是否失权作了新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规定对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在证据方面仍存在巨大风险,当事人及律师该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以举证时限理论与律师实际办案相结合而深入探究。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风险防范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均可以提出新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我国传统民事诉讼追求“客观真实”的结果。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无明确规定,在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中随时提出证据,导致部分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拖延诉讼,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了克服上述弊端,才有了“证据适时提出主义”。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这是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正式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审理案件有审理期限规定,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规定的矛盾状况,既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全面贯彻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有效防止了“证据突袭”,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本身的制度的缺陷,再加上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使其举证时限制度存在较大的漏洞与不完善,而新《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时限制度修改,正是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进一步完善。

二、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

1.程序公正价值。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和最高价值,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1]公正直接关系到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院的威信。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正是为实现公正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之一。举证时限制度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证明的期限内披露他们收到的证据,这将使得其他诉讼当事人将最大限度地知晓被对方攻击证据材料。与此同时,对方将有充分机会提出反驳证据和辩论意见,平等地落实防御措施,以开展充分和有效的法庭辩论。该制度的设计避免了在法庭上当事人证据突袭,导致对方因缺乏充分的准备而措手不及,失去诉讼有利的形势。举证时限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双方的诉讼平等的机会,同时也保护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2.程序效率价值。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这句法律格言正好表明了效率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与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主要包括有法院于当事人的开支,如诉讼费用、代理费用、法院的人力物力等,也包括了因诉讼导致当事人的名誉损失。根据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提交能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材料。这样就减少了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物质消耗,避免了由举证拖延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极大浪费,减轻了诉累,使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投入明显减少。因此,举证时限制度避免了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制度下出现的诉讼拖延、程序重复的弊端,很大成都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快了诉讼进程,有利于案件及时有效地审结。[2]

三、新民诉对逾期证据的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明显有区别于以前严格的时限规定,现在的证据制度更倾向于实体,而轻时限。但我们仍可以从第六十五条看出,法官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面对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可依法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价值权衡,确定是否采纳逾期提供证据。因此,在新民诉法的规定之下,举证时限制度更加柔性,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缓解了在证据规定中过于严厉举证时限规定。

四、新民诉法下的举证时限制度的缺陷

新《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失权后带来的不利后果,当事人未及时举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不被法官采用,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举证时限的起始、当事人说明理由是否被采纳、采纳逾期证据后给予多大限度的训诫和罚款,這些没有固定的范围与界限,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很容易造成法官专断独行,滥用权力,甚至贪污腐化。而我国法官素质良莠不齐,面对自己手中的巨大权力时,很有可能就会做出不利于司法审判公正之事,损害法院威信,加大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所以,在举证时限中过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重大的危害,必须要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限定,否则将会出现不利的后果。

五、律师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一)及时举证。1.举证需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上面睡觉的人。虽然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未及时举证导致的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做出了新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是否驳回当事人逾期证据申请的规定尚未明晰如何裁量以及裁量要素,因此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尽量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时限内举证,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2.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法院证据签收制度,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应注意落实证据签收;如采取非窗口提交方式,应做好送达回单、传真签收或事后补充签收工作。

(二)难以及时举证的救济途径。1.对于客观不能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可以事先申请法院调查收集。2.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在诉前的准备工作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发现能够收集但客观上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据,为避免诉讼过程中难以及时举证,应及时向有关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对于确实难以及时收集的证据,可以在法院确定举证期限内,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给予较为宽松的举证时限;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说明书说明无法及时收集证据的正当理由,并申请延长举证。

(三)事后补正及说明。1.在举证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提交证据材料,在事后收集到证据并提交法院时,应主动向法官书面说明无法及时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以争取法官采信并同意质证。2.在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为争取法官给予再次提交证据并同意质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合理利用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向法院支付罚款,并积极向法院表明愿意赔偿拖延诉讼的损失。

注释:

[1] 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

[2] 田淑霞.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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