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2014-04-28涂钒
涂钒
摘 要: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之一,其核心思想是足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确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污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像商品那样交易,以此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对环境保护程度越来越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成减排、保护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
一、排污权及排污权交易概述
排污权,又称为可交易的排污权。指的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上浅薄的理解为“人们可以享有自由的向自然界排污的权利”,而应该将其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污权的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总量控制和允许标准范围内行使这种权利,并且,权利主体必须经过许可,才赋有这种权利。
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生态环境日趋恶化。排污权交易制度被广泛的时间证明它是一种应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工具。目前,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通过建立经济激励制度,来倡导市场主体提高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二、排污权交易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一)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的统一。 排污权初始分配首先是一种利益(负担)的分配。它“涉及到利益稀缺(相对于人们的需求)与负担过度时,利益或负担应当被分配的方式”、“当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放弃他们更想拥有的利益,至少一批人必须放弃他们更希望逃避的责任时,人们需要一种方式以决定那些人该承担哪些责任,那些人该享有哪些利益。”以法律视角来看,这种利益分配主体是行政部门和排污主体,待分配的对象是可以量化的具体排污权份额。作为一种政府公力创制出来的功能性财产权,排污权并不必然体现为一种实在的财产利益。这是因为排污主体经许可后获得的法定排污权份额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获得利益,只有通过技术革新、管理革新或结构调整后所形成的法定排放权份额与实际排放量之差额才能带来利益。全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追求这种差额利益,排污主体为了未来更好发展空间,有权储存这种利益以获得更大收益;排污主体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差额利益以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二)公平原则与排污权初始分配。以经济人角度考量,排污主体希望政府将其纳入分配接受主体范畴,已经被纳入的分配接受主体则希望政府分配更多排放权份额。若无相应公平制度建构的话,初始分配可能成为政府与个别排污主体进行合谋的工具。
初始分配的起点公平要求政府在确定分配接受主体时,应当考虑排污主体之间在地域、行业、规模大小甚至减排努力等方面差异,不能以简单僵化等“一刀切“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排污权份额,因为这不仅无法保障和实现初始分配的公平追求,且会影响交易市场的最终形成。初始分配的结果公平要求在制定分配规则进行具体排污权份额分配时,应根据公平理念在不同排污主体之间进行排污权份额必要的调整,尤其在设计排污主体生存和发展权益时候,应关注结果意义上的“人人有份”2。
(三)效率原则与排污权初始分配。效率方法是贯穿整个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工具,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出发,运用社会成本理论,从外部性入手来考察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实现成本与收益的最大差距,必然要减小成本,提高收益,企业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为降低成本,会想方设法超标排污或逃避治理责任。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打破了这种被动局面工厂治理污染的费用差别很大,如果排污指标可以通过市场来转让,那些治理污染费用低的工厂,就愿意通过治理,大幅度地减少排污,然后通过卖出多余排污权而获利。排污权交易鼓励了某些由于各种原因迟早要关闭的工厂尽早关闭,关闭的工厂可以通过出售它们的排污指标,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排污权的有偿转移不仅能把污染控制在总量范围内,而且还能使污染者通过市场的激励,使污染物得到削减,还能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既能节约费用,又能改善环境质量一项环保政策3。
四、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对策思考
(一)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 确认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以服务性功能为主,适当地储存部分排污指标,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扮演类似居间的角色。完善的排污权交易价格确定机制要求在政府合理确定交易指导价格基础上,由市场来定价,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应该及时收集并公布排污权分配情况、需求量、供给量等排污权交易市场信息,从而提高排污权交易的成功率,更加合理地确定排污权交易价格。
(二)规范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1)根据不同时期的排污总量情况,规定在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的削减量的同时应规定排污权人权利如何保障。排污源要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形成合理预期,排污许可总量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权分配时就必须说明每一年度许可给排污企业的排污量,维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4。(2)通过扩大在线监测的比例,利用较高的在线监测覆盖率,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刷卡排污系统与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对接,对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实施实时监控。结合环保工作的各个环节如项目审批、监督监测等措施以排污权交易为核心,形成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环境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环保监管水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执法,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防范非法交易行为。确保上市交易的排污权是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富余量,严格审核排污权交易供给量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防止弄虚作假。
(三)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排污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分配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企业的财政,甚至会影响社会利益的分配。建议实行混合式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即实行有偿为主,无偿为辅的分配模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在分配过程中应留存适量的排污指标,以供后来的新建、扩建、改建企业有足够的空间获得排污资格。一方面,在有偿分配模式中,应由政府定价和拍卖方式两种方式组成。其中,拍卖方式的数量不宜过多,有可能使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恶意囤积排污指标来进行不正排污权交易制度的
(四)依法明确并渐次扩大接受主体。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不断成熟,分配接受主体扩大态势会逐渐明显。接受主体有序扩大要求国家制定排污权交易制度长远规划。在宏观方面,规划应统筹考虑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在微观层面,规划能够促使排污主体形成合理制度预期,以及预先制定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出现恰好弥补了传统环境控制手段的不足,使环境容量资源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环境容量的消耗与企业成本产生了直接的关系,使得经营高新技术、低污染的企业成本优势得以凸显,在与低技术、高污染的企业竞争时占据优势,从而顺利地完成从粗放型向节约型经济的转变。
参考文献:
[1] 王清军:《公平与效率视野下排污权初始分配》[J].社会主义研究.2012(04)
[2] 韩良:《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79)
[3] 李寿德,黄桐城:《初始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对市场结构的影响》[J].系统工程论方法应用.2005(8)
[4]张永宏,张恒兵:《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发展研究综述》[J].辽宁工学院报.2007(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