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争性政治到创造性政治: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研究进路的转换
2014-04-28侣传振
侣传振
[摘要]“抗争性政治”理论是目前研究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进路之一,但也存在一定局限。在“中国大历史”视角下,基层社会场域中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对某些体制障碍的突破,并创造出新的体制模式,表现为一种创造性政治实践。这是“抗争性政治”分析框架难以解释的,需要寻找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创造性政治”以基层社会为立场,是一种上层与下层的互构型政治,其注重历史推动的“合力”,更强调对制度障碍的“突破”,强调社会群体性事件对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逻辑。“创造性政治”更具有包容性,更能够解释我国农民创造性政治行为并超越“抗争性政治”这一经典研究进路,是一种更贴近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实际的分析框架。
[关键词]抗争性政治;创造性政治;社会群体性事件;农民
中图分类号:D6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2-0046-06
自从“抗争性政治”理论引入中国学界以来,逐渐成为研究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进路之一,美国学者裴宜理也认为,“中国是世界上研究抗争性政治最好的实验室”,“中国的抗争性政治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世纪一直到陈胜和吴广那里,并一直延续到今天”[1]。但是,“抗争性政治”理论在面对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时存在着一定限度。因为如果在“中国大历史”①视角下加以审视,在基层社会场域中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某些体制障碍,表现为一种创造性政治实践,它已超越了“抗争性政治”理论分析模式,形成了特有的创造性政治。这就需要寻找一种新的理论对社会群体性事件文本加以分析与解释。
一、“抗争性政治”理论的研究进路及其限度
如果说市民改变了西方国家,那么农民则改变了中国。因此,研究农民政治行为是分析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视角。这里的农民,主要是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同时也包括具有农民意识的人。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国家治理处于一种“板块式治理”模式,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往往表现为分散的小农与强制的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政治上则主要表现为压迫与反抗、顺从与叛乱,或者是“顺民与仁政”、“暴民与暴政”的循环往复,因此也形成了解释农民政治行为和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经典模式,即压迫-反抗的“抗争性政治”分析框架。农民对于国家而言,要么是逆来顺受,要么是官逼民反[2]。20世纪的学者基本上都是沿用这种分析框架来加以分析的。例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曾系统地论述了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农村在国家政治过程中的“钟摆”角色,并认为“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3](P266-267)。另一学者斯科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弱者的武器”,认为“它们几乎不需要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权威对抗”[4](P2-3)。毛泽东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被统治阶级不断反抗统治阶级的历史,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因此,抗争性政治思想可谓由来已久。
真正将抗争性政治上升为理论层面加以论述的是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1996年,查尔斯·蒂利、麦克亚当和塔罗共同发表了一篇重要论文《图绘抗争政治》,这篇论文后来被扩充到《抗争的动力》和《抗争政治》两部核心著作,并系统地论述了抗争性政治理论。在蒂利看来,抗争性政治是由抗争行为、集体行动与公共政治的交集构成的,是“发生在诉求者(makers of claims)和他们的诉求对象(objects)之间偶尔发生的、公共的、集体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发生在(a)至少某一政府是提出要求者或被要求的对象,或者是要求的赞成方,(b)所提出的要求一旦实现,将会影响到提出要求者中至少一方的利益时。他要强调的是抗争政治是间歇性的,发生不具有规律性和连续性,并且,政府在其中充当调解人、目标或者提出要求者”[5](P7-8)。因此,“抗争性政治主要包含着这样的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做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做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6](P9)抗争性政治理论后被迅速运用于中国,用来分析日益频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如欧博文和李连江提出的“依法抗争”观点,于建嵘提出的“以理抗争”,应星提出的“以气抗争”,董海军提出的“以势抗争”,徐昕提出的“以死抗争”等,实际上都是抗争性政治分析框架的沿用。
抗争性政治理论在解释社会群体性事件时主要存在两个理论假定。一是“抗争”,即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始终处于两极对立状态。农民为改善自身生存状况,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抗争国家。因此,这种集体抗争活动通常表现为一种“底层社会”立场和与精英研究迥异的“底层视角”。农民作为首属弱势群体,要么是顺民,要么是暴民。二是“保守性”,即农民是传统体制的依附者和历史的被动者,他们所发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及其抗争活动,往往以改善自身痛苦的生存条件为原始动力,表现出一种“安全经济学”,很难对既有的政治体制予以冲击与突破。因此,在农民身上,“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7](P765),“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7](P678)但是,当我们用抗争性政治理论来分析中国农民政治行为及其表现出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不免会遇到一些困境与疑惑。一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并非是简单的两极对立,也非简单的一味顺从,而是一种相对复杂的互动关系。当然也很难说中国存在所谓的“底层社会”。因为“底层社会”是依据精英-大众的关系加以界定的,它内含着等级统治和阶级对立关系[2]。这与社会群体性事件属于我国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的判断相违背。二是农民所发起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既不是对国家体制的盲目服从,也不是对国家体制的革命性对抗,而是当某种体制不能满足其要求或损害其利益时,他们会借助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一有效方式影响政府决策,以一种自主性、创造性行为实现对这些体制障碍的突破,表现出一种首创精神。因此,抗争性政治理论解释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存在明显限度,需要寻找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加以解读。
二、体制障碍突破: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创造性实践
如果说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那么农民则是改革的突破者和原创者。事实上,回顾新中国成立后的那段历史,不难发现农民社会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的首创精神与创造性实践。正是这种创造性实践,不仅改变着农民自身的命运,而且还改变着影响他们命运的体制,并创造出他们所需要的新体制,以此推动着国家政策和体制的变迁。对此可以用几个关键词加以表述。
(一)“生产力暴动”。从1953年至1957年间,我国农村正处于以农民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经济向以合作社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转变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由于一些地方出现合作化进程“过快过急”、农民财产简单粗暴“归公”、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执行过激,导致从闹情绪、瞒产私分、宰杀耕畜、消极怠工到“闹粮抢粮”等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例如,1957年5月12日至18日,山东惠民地区的利津、广饶两县连续发生抢粮事件13起,涉及两个县的3个区、8个乡和37个村,参加群众约4800余人,共抢粮9.2万斤,毛泽东将其称之为“生产力暴动”。“生产力暴动”是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自主性地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出对国家若干政策的不满,直接后果是使执政者认识到国家建设与发展必须建立在尊重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基本规律之上。生产力暴动“主要是农民群众对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8](P371)
(二)“包产到户”。农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遗留问题,严重威胁着农民生计。“农业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和规模愈来愈大,与农村现实生产力状况的脱节愈来愈明显,农民的劳动与收入的距离愈来愈远。”[9](P28)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从1956年至1957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系列“退社闹社”、打伤干部等群体性事件。如1957年,江苏省泰县、河南临汝县等地均出现了农民集体请愿事件。“退社闹社风波”随后虽被压了下去,但启发着农民找到了另一办法——“包产到户”。1957年浙江省永嘉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1959年河南、江苏、湖南、湖北等地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也相继实行包产到户,但直到改革开放后,才被确定为党的政策普及至全国,并将包产到户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下来。因此,农民“闹社退社”等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让农民转而使用‘包产到户的办法。这是一个例证,表明农民如何利用传统,又实现创新:利用公有土地、家庭‘承包权来影响制度变迁”[10]。
(三)“村民自治”。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体制逐渐走向瓦解,社会约束力愈来愈弱,社会治安日益恶化,因偷盗赌博、争水争地、乱砍滥伐等引起的社会纠纷日益增多,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也随之爆发,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正常社会秩序。为缓解这种状态,广西一些地方开始尝试由村民自己选举领导人,自己制定章程,进行自我管理。这一做法为急于解决公社体制废除后重组农村的中央领导所重视。彭真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11](P430)后来形成了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群众又创造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如为缓解当地村民多次集体上访,陕西省河曲县城关镇岱岳殿村和湖北省随州市青堆村村民分别发明了“两票制”和“两推一选制”,有力促进了村民自治良性发展。可以说,村民自治不仅使农民享有管理基层事务的权利,使现代民主进入乡村社会,而且还使得民主中国从文本走向了现实。
(四)“农民流动”。传统中国,农民是土地的附着物。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中国实行的户籍制度更是将农民牢牢地限制在土地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虽然获得了人身活动自由,但国家仍对农民自由流动做出种种限制,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从事工作种类、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明显的歧视性规定。尽管如此,获得人身自由的农民仍以惊人忍耐力走出乡土、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形成了壮观的“民工潮”。在社会流动中,他们又借助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如广东东源县“6·29”讨薪事件、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广东增城聚众滋事事件等,集聚能量向一系列非国民待遇的体制性障碍发起挑战,通过“倒逼”方式促使国家清楚认识到这种社会现实,并促使政府通过系列政策加以改善。可以说,农民流动不仅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有了出路,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冲突,而且还突破了一些社会歧视性制度障碍,为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体制传递着正能量。
(五)“免除农业税”。农民税赋过重一直是我国社会矛盾激化的主要导火索之一。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的有形财政贡献愈来愈少,农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愈来愈小,但农民财税负担未减轻,甚至相对加重。据统计,至2000年,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达1359亿元,比1990年的469亿元增长1.89倍。其中,农业税收负担增长4.28倍,村级提留增长0.62倍,乡级统筹增长1.29倍,其他收入增长4.70倍,农民人均负担增长2.01倍,农民税费负担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大约上升到7%~12%之间[12]。农民税费特别是费的增长使农民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因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抗税事件逐渐增加,由此形成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第二次集体行动浪潮[13]。面对农民的集体抗税行动浪潮,中央政府先后下发二十多个文件并采取越来越严厉的措施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并最终免除农业税,结束了连续千年的“皇粮国税”。免除农业税是农民集体运动的结果,它标志着以农业税为主要支撑的农业财政时代的终结,我国由此进入到一个主要由工商业为支撑的公共财政新时代。
以上事实说明,农民具有伟大的创造性,并在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中实现着对某些体制障碍的突破。这种突破可以表现在促使国家改变政治战略,如通过“生产力暴动”提醒国家从过快过急的理想主义走向现实,也可以表现在改变国家体制,如通过“村民自治”促使国家从中央集权走向适度分权,还可以表现在改变国家政策取向,如通过“农民流动”促使国家政策从禁止流动到规范流动再到公平流动。当然,这些制度障碍突破可能大多情况下并非是农民有意识抗争的结果和最终目标指向,但不可否认,这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确实使党和国家意识到某些政策和体制的不合理性,推动着各级政府进行自我调整与改革,进而推动着社会制度变迁,表现出伟大的首创精神和创造性实践。
三、创造性政治:一个新的研究进路
历史实践证明,农民是积极的行动者,更是历史的创造者。在“中国大历史”中,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有效地实现着对某些体制障碍的突破,表现出了一种创造性实践。这种中国农民式的创造性实践已经超越了“抗争性政治”经典分析框架,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农民政治,即“创造性政治”。所谓“创造性政治”,指基层社会为改变自己命运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政治活动[2]。一方面,它以基层社会为立场,强调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互动性,是上层社会与基层社会的互构型政治;另一方面,它又以体制障碍突破为视角,强调基层社会场域中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的创造性及其对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逻辑。也就是说,与“抗争性政治”理论关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简单对立关系和农民是传统政治体制的依附者判断不同,“创造性政治”以国家与农民之间互动性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为前提来解读农民政治行为,来分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是一种更贴近于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实际的分析框架。
其一,“创造性政治”以“基层社会”为立场,而非“底层社会”。在意大利政治学家加塔诺·莫斯卡看来,由于对权力占有不同,所有社会都分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分别构成不同的权力社会,而没有权力的社会大众处于权力金字塔的底层,形成所谓的“底层社会”,他们为了自己生存而进行的各种反抗,又形成了所谓的“抗争性政治”[14](P16)。因此,“底层社会”是与“精英社会”相对应的,更多地具有社会等级制属性,“抗争性政治”也相应地具有了作为权力金字塔底层的民众与上层精英之间的等级对立与抗争色彩,这在分析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谨慎使用。而“基层社会”与“上层社会”相对应,是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包括基层民众、基层管理者、社会组织等各种要素在内的地域共同体。它与“上层社会”既有矛盾、对立的一面,也有一致、合作的一面,但并不存在所谓的社会等级属性,更适合于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实际,也与社会群体性事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论断相一致。
其二,“创造性政治”是一种互构型政治,而非冲突性政治。“抗争性政治”的内在逻辑是社会分为有权的社会上层精英和无权的社会底层大众,二者之间是对立性的、对抗性的,底层大众只有通过集体反抗方式才能改变自身的底层社会困境,因此,底层大众对于国家而言,往往处于顺民与暴民的两极,这是一种上层与下层的冲突性政治,它遮蔽了上层与下层互动的事实。创造性政治的内在逻辑则是社会中存在的上层社会与基层社会之间并非简单的对立、对抗关系,二者也存在互动关系。当某些制度无法满足基层社会民众需求时,他们会利用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等方式,促使执政者改变既有体制或政策,进而实现体制突破,推动制度变迁,满足自身需求。因此,创造性政治超越了抗争性政治在解释农民群众伟大作为和历史创造力时所面对的局限,更适合中国实际。
其三,“创造性政治”注重历史推动的“合力”,而非“唯一力量”。抗争性政治以国家与农民二元对立为前提,更强调底层社会中民众通过社会群体性事件进行抗争的历史价值,甚至将底层社会民众抗争视为历史推动的唯一力量。因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15](P1031)创造性政治虽然十分强调基层民众的历史创造力,尤其是原始性的创造力,但并不认为只有民众才是历史推动的唯一力量。相反,创造性政治作为一种互构型政治,它非但不排斥一些优秀开明领导者或统治者的创造作用,而且认为正是民众所采取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抗争与领导者或统治者英明决策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叠加优势”,有力地推动着制度变迁和历史发展。无论是“生产力暴动”、“包产到户”、“村民自治”,还是“农民流动”、“免除农业税”,实际上都是人民群众通过各种社会群体性事件等手段,引起了执政者对既有制度政策的反思与改变,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力”作用,最终实现了制度突破,推动了历史发展。
其四,“创造性政治”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逻辑,而非革命性的话语逻辑。抗争性政治是按照压迫-反抗、顺从-叛乱的逻辑思路来分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其实质是一种革命性的话语,其背后理论是冲突理论,强调的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它注重于“破”。但是这种破坏并非一定带来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农民作为历史的被动者与传统体制的依附者,他们所发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很难与制度创新相联系,即使有,也往往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创造性政治是按照障碍-突破的逻辑思路来分析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其实质是一种建设性的话语,其背后理论是冲突与合作理论,强调的是人民群众以社会群体性事件来表达对政治体制障碍的不满与突破,它注重于“立”。当人民群众对某种体制、政策不满时,他们会借助社会群体性事件等形式,不断冲击着体制障碍,并最终会在实践中发明一种新的体制,使得他们的命运获得一个新的天地。因此,“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16]
其五,“创造性政治”更为强调对制度障碍的“突破”,而非对既有制度框架的彻底反对。抗争性政治采取的是一种国家与民众之间对立的革命性话语逻辑,民众要想改变自己命运,必须推翻既有政治统治,因此,它实质上是对既有制度框架的根本性否定,这与我国目前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实质相违背。因为目前国内发生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是在遵守国家制度框架前提下进行的集体行动,他们对政治的抗争行为,主要是出于对政策和体制的不满。即使在最为艰难的时候,他们所发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也并没有对国家制度合法性产生挑战,更没有对国家制度框架进行根本反对。所以,从“生产力暴动”、“包产到户”、“村民自治”、“农民流动”到“免除农业税”,实质都是农民为改善生活处境而不断对政策和体制障碍的突破。这种突破不仅打破了旧体制,更为重要的是创造了一种新体制的雏形,表现为一种典型的创造性政治。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创造性政治”更具有包容性,更能够解释我国农民创造性政治行为并超越“抗争性政治”这一经典研究进路,是一种更贴合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实际的分析框架。当然,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一是这里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是在“中国大历史”角度下加以审视的,是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总和与抽象,而非一个或几个社会群体性事件,因为在基层社会场域中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群体性事件更容易产生基层民众原始要求、基层干部呼应推动以及地方和中央决策者主动提升三者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对既有体制障碍的突破,形成一种创造性政治;二是“创造性政治”分析框架并不是对社会群体性事件负面影响的否定,它只是看到了社会群体性事件可能会表现出的创造性实践的一面,这也是“创造性政治”框架本身所具有的分析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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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新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