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与法的作用
2014-04-27张孟凡
张孟凡
什么是法?如何准确界定法定概念与本质?自数千年前,从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初延续至今,依然没有一个统一而精确的解释。寻找法的定义与本质可以说是法学永恒的难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具有代表性的有,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等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法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解释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由此可见法律一定具有阶级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由此可见法律具有国家性。最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可见法律具有社会性。
西方主流观点大致可划分为: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博登海默主张,法律哲学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古典时期,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历史法学与进化论法学,功利主义,分析实证主义,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以及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其中包含了太多的哲学观点。在此不再多述。
我们所要探讨的,乃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国法。国家简单来说即为国家的法律,也是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所感知到的法,属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内具体的法律。而所谓的具体的法,正是法律活动产生的各种法律现象,例如立法执法等,对人们社会生活所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源自于法律本身的特征,同时也引出了法的作用。
人们生活在社会中,脱离不了社会规范。法律与一般社会规范相比较而言,能够依靠国家权力运行对人们的行为做出强制性规范与调整,以此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同时,法律只能够客观上规范人的外部活动,无法强制约束人的感情信仰等内心世界。任何法的作用的发挥,皆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作用體现国家意志的同时,也无法脱离历史与哲学的深刻影响。法的规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主体与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
法为了保障其本身得到充分的发挥,必须运用自身的国家强制力来保障。若失去国家的保障,法的作用无法发挥,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即法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无论中西方,若想要法律能够‘作用,法律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每当谈论起法的定义与作用,正义都是必不可少的话题。如同法的定义一样,正义的定义也很广,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还有契约正义。但不管如何定义,正义的概念都关系到权利、要求和义务,所以它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一个国家的实在法之所以一直是人们所抨击的对象,其理由就是实在法中的一些规定未能符合正义之标准。在许多文化中,正义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高级的法,而且社会中的实在法也应当与其相符合。
笔者认为法律离不开正义,正义也同样蕴含于法律。让法律具有正义性,是人类社会对法律的要求。宣称一项法律规则有效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该项法律规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和实施。然而,如果许多人都认为该项规则是完全不合理的或不正义的,那么这一目的就无从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该项规则的遵守和实施往往也会遭到破坏,从而使该规则部分无效。
法律有作用的前提是法律本身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是说不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这种理论有着明显的缺陷。一向制定法是否‘违背理性往往是十分不确定的,而且关于一项特定法律规范是否公开与合理的问题,人们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分歧。如果公开承认人们有权无视废弃或不遵守一项不正义的法律,那么这些情形就会置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与权威性于一种无法承受的压力与重负之下。在此种情况下,相信法律是无法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对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实际上的实效加以区分。
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人们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对于他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法律规定具有强制力仍是法律作为社会和平与正义的捍卫者的实质之所在,因此法律规范的有效性问题仍是一个植根于法律过程之中的问题。如果一项有效的法律设定了义务或禁令,那么他就只能要求此义务达及的那些人服从它和依从它。这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若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法律在产生作用。”
从纯粹性行为主义的观点来看,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因为它所涉及的是法律规范在理论上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人们在实际的现实中遵守或执行的法律方面的可见的行为。
法律是有效的,同时必须是可以实施的,才能够使法律发挥其作用。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制裁问题。
法律制裁问题,总的来说是同法律的秩序作用及其增进正义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实现和加强有序性,加强一直的和有效的执法。如果法律缺少了正义,那么依赖政府强制力的做法就不可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拥护。
虽然在有组织的社会的历史上,法律作为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发挥着巨大的和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无可避免地法律依旧存在缺陷,仅仅依靠法律这一社会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实际上,还存在一些能够知道或引导人们行为的其他工具。这些工具是在实现社会目标的过程中用以补充或部分代替法律手段的。在这里就不进行详细描述。
法律想要产生作用,应该在依靠外力的同时,依靠自己本身。法律若是正义的,是道德的,是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和平的,那么人们会有一定意义上的共识去自觉地遵守法律,这是法律作用最好的实现方式了。如果法律仍然停留于不全面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法律自身固有的缺陷导致了法律想要发挥作用需要有人来执行。在认识法的作用时,不能忽视法的作用,更不能够夸大法的作用。在正视优点的同时,也要承认法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