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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题的研究

2014-04-20魏畅

生产力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银行

魏畅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增大,理财产品会面临更多问题,对于投资和监管者都带来挑战。本文将从内部问题与外部问题剖析理财产品的困境。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内部问题

1.产品设计创新不足并且定位不准

(1)创新不足。产品的同质化虽然比较强但是它的个体差异比较小,不能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在顾客需求上,首先是对期限的需求。我国理财产品的期限多为中短期,于希望长期持有的客户而言可选择性不强。其次是对风险、收益的偏好。不同的客户对于风险和收益的重视程度是有很大差异的。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创新方面严重不足,对于中低端客户偏向的稳定产品满足度不高。最后,在理财产品的渠道和营销方式上,大部分还是遵循了银行等待顾客自动送上业务的模式,不能很好地利用更加贴近客户的方法留住顾客群体。

(2)结构性产品的研发与生产能力欠缺。目前我国在金融界,结构性产品不多,规模不大,比例较少。根据社科院金融所金融产品的报告,2012年第二季度仅有四个银行发行结构型产品,共发行398款。它占的比重仅仅维持在9.8%上下。而且,我国金融产品结构单一,导致我们的结构类产品挂钩的标非常单一。

表1 月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分布

图1 银行理财产品的季度走势

对于境外代客理财产品(QDII),由于我国货币尚未可以自由兑换,加上对外国资本市场运作把握不到位,我国商业银行只是充当了中间商的角色,主要承担销售职能使其获取的利润相当有限。

图2 2012年7—9月份结构类产品投资方向分布

(3)产品定位不准确。在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行为中明显让利于客户,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客户的风险。这就混淆了理财产品与储蓄的性质,变相突破利率管制,造成不公平竞争与金融市场的混乱。银监会对理财产品的界定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性质,风险应由客户自担而非一种“无风险资产”。

2.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急需提升

(1)从事产品开发的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我国从事金融行业人员人数不断上升,但大多数从业人员仍处于中低端水平。目前我们国家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够灵活,但是理财产品的出现涉及到了很多相关领域,综合性和专业性很强。再加上理财产品是新型产品,从业人员的经验不足,因此需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综合素质。

(2)从事产品销售的人员素质不够,易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银行工作人员在产品宣传、销售以及后期办理申购和赎回过程中不熟悉业务操作流程,会增加操作风险。而一些操作不规范甚至会诱发道德风险。由于银行内部任务与激励机制双管齐下的不合理的考核方式,销售人员违背道德对顾客只谈收益不讲风险。而在一般高达2%~3%、甚至最高有5%~6%的佣金的诱惑下,员工私售“飞单”,造成了巨额亏损。

3.风险问题凸显多样化,风险管理意识不高

随着理财产品结构不断复杂化,银行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加深。首先是市场风险,即使是非挂钩型理财产品其收益也会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益。其次流动性风险。客户是否能赎回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有4种情况:(1)银行、客户均不可提前终止;(2)银行可提前终止,客户不可以;(3)客户可以提前终止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4)客户可以提前终止。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提前终止,使得客户资产的流动性受到限制。目前,银行短期与超短期理财产品收益远高于同期市场收益,可见其中必有高收益高风险资产。但这些资产往往是中长期资产,迫使银行只能采用滚动发行方式。以新募集资金偿还到期产品的本息。一旦不达既定目标对流动性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一般理财产品的兑付期为1~3个工作日,但也有较为”拖延“的。最后是操作风险。除之前提到的销售人员引发的操作风险外,其实操作风险贯穿于各个环节。种种问题反应出的集中问题是银行对于风险管理的意识不高。

(二)外部问题

1.监管机构存在缺陷

(1)监管主动性不足,前瞻性不强。在银行与银监会的博弈中,银监会似乎总是亦步亦趋地跟在商业银行的后面。

2007—2009年,银监会赋予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更大的自由。到了2009—2011年银行和信用机构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急速发展,银监会根据这种情况只能将其纳入监管表内并且限制新的信贷理财产品的出台。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私售理财产品的现象,银监会采取一定程度的漠视以保证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创新性与积极性有关以外,也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没有门槛,发现问题后仅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形式叫停发行该产品,约束力不够。因此,往往是等银行同类产品大量发行,种种问题凸显时才介入控制,监督整改,使得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处于被动。

(2)风险评级标准不严格统一,监管规范性不足。不管是同一产品还是同一客户,在不同家银行都会出现不同风险评级。监管部门仅将客户风险评级简单分为五级或六级,每个等级风险只有定性描述。银行凭自己主观判断,对客户的风险判断各有不同,还容易在利益刺激下失去客观公正性。且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监管部门也很难评判银行的评级是否符合审慎监管的标准。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来说,现阶段也只初步建立起风险评级的依据和原则,缺乏详细的评级准则,如何确定风险等级还缺乏统一的定性和定量标准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尚未形成,监管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3)风险相互交叉,监管难度大。理财产品风险涉及面广,又相互交叉,存在连带爆发的可能性。银监会既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又要保证银行的积极性;既要充分发挥银行在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纪律性,又不能完全依赖银行;由于监管资源有限,而每个银行的实力和内控机制的实力各不相同,怎样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有针对性的方针,提高监管的效率是监管部门的挑战。

(4)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有空缺。目前,在法律上只有分散和有限的制度和文件,并没有可以站在整个市场监管角度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仍是保险、证券、银行三者严格分业监管,对于PE及第三方理财机构这些明显带有“混业”性质的东西“无人问津”。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明显力度不够。例如,PE类理财产品。近些年来,除了投资方和银行,第三方机构发展迅速,但是第三方理财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混乱,直接影响到整个银行业。在此情况下,受到金钱的诱惑,银行从业人员就会私售产品并且是用银行的名义。而第三方理财机构几乎处于监管空缺处,银行内部监管又不到位使得银监会对银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的销售情况的监管处于不利地位。

2.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

股票、基金的风险暴露在外,投资者的谨慎性还比较强。但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第一是我国大多数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程度较高,认为其收益保障程度较高。第二是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在宣传时只讲收益,对风险提及甚少,使得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有一定的盲目性,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藏在背后的高风险。对于华夏银行违规出售的“中鼎入伙计划”其给出11%~13%的高收益,这其中必然有一些问题。而有些白发苍苍的老者,明知是风险竟也购买了该产品,可见防范风险的意识不高。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题解决办法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更加健康的发展是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重点。由于理财产品设计多个领域,那么就需要多方努力。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三管齐下方能看见成效。

(一)银行的举措

1.自主研发、推陈出新,提供个性化服务。首先通过调研对不同收入人群、不同年龄段的客户的理财需求,细分市场,通过对投资者的定位,给出投资方向,提供差异化、个性化服务,利用自己的资源和行业优势建立详细的客户信息档案。分析不同种类客户的具体需求,并了解他们的财务状况、个人喜好、投资预期等情况,真正做到以具体客户为中心设计出合理贴身的服务,打造量体裁衣的理财产品,并且发掘潜在用户。

2.提高员工素质,培养团队的专业性。银行要鼓励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要求员工积极报名金融理财师、注册金融理财师等,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另外还可以通过开设相关培训班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从而培养处高素质的综合理财专员和团队。

对于销售人员也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使其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有全面、深刻的认识,对业务处理流程掌握更加娴熟。同时,银行应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规范销售行为,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大对销售人员不当营销的惩罚力度。

3.加强风险管理力度。首先要向顾客详细说明有关产品的风险,对于需要引起顾客特别关注的风险事项进行重点提示。例如,对打新股产品,应提示政策性风险;对信托贷款理财产品,应该向客户说明对应的风险;对挂钩类理财产品,提示市场风险等。还可以定期向投资者开办讲座,推广投资理财的基本知识和有关风险及风险防范的理念。其次,对于商业银行本身也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分类规范、界定性质、完善内控制度等减低风险程度。我们知道一个新产品的预算和控制评估机制非常重要,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每出台一款新的理财产品都要在发布时建立完善的机制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作出合理技术支持。

4.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第一,向投资者公布其投资的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投资比重、标的资产的收益率、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计划执行期间,应及时披露理财产品执行情况,投资者资金的投资动向、投资组合的变动,说明预期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和理由,并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提供收益率的预测变化趋势。第二,充分实现总、分行的信息资源共享,破除之前的分割状态,这样也会让处在基层的营销员能够更具体地体会到理财产品的具体内容以及包含的风险。

(二)监管机构加强外部监管

1.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体制,完善关于理财产品的法律规范。要有整体意识,掌握整个市场全局。对于市场的运行状况以及潜在的风险及风险集中的领域都要有整体的把握,进而在征求各方专业人士的基础上,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市场行为的准则。

2.建立产品准入制度,严格审查机制,提高监管主动性。监管部门与个银行间建立全面、迅速的信息传达和反馈机制,使得监管部门在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风险管理目标、程序、发展趋势等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分析结果传达给银行。对于风险收益不匹配的,没有达到相应的风险管理标准的应该及时暂停销售或禁止发行,违规者应受到严厉处罚。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关口。可以把不符合要求、风险过高的产品造成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还可以借助严格的审查机制把握总的风险、发行及收益情况。

3.制定统一风险评级标准,增强科学性和规范性。统一量化客户和产品的风险评定标准,建立完整合理的评估体系。银行对于投资者各个方面的状况要作出客观、合理、准确的评估和判断,就需要遵循易判断、易量化、易操作并也容易监管的原则来设计指标。产品的风险不仅要有定性描述,还要有定量分析,可以将产品严格分类,并且对每一类设置风险标准的最高限或最低限。

(三)投资者加强自身的素养

1.投资者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除了多阅读相关书籍之外,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利用论坛等现代化手段与众多有经验的投资者和专业人士交流、学习;与银行服务人员多进行沟通咨询,加深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以及自己购买的产品的了解。

2.投资者要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始终保持清醒,认识到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风险,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应该时刻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资本市场变动,培养自己的投资敏感性,及时掌握自己理财产品收益及风险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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