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2014-04-18李春生
李春生
日本将中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选拔和培训等统称为教师教育制度。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的教育改革中,日本将过去相对封闭的师范教育培养体系改革为以大学为主导的开放型教师教育培养体系。据2010年度的统计,日本580所研究生院中有424所(占总数的73.1%)、778所本科大学中有598所(占总数的76.8%)、395所短期大学中有257所(占总数的65.1%)设有教师培养课程。近10年来,日本教师教育政策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和提高教师教育课程的质量。为此,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先后提出创设教师专业学位研究生院制度和实行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的政策建议。2008年度开始至今,日本已先后有25所大学开设了教师专业学位课程(专业硕士学位),其中国立大学19所,私立大学6所。2009年度开始,依照法律规定,在职教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证书更新”的专题进修。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先后有93898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含幼稚园教师)完成了法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更新讲座”在职进修,占应参加进修总数的99.38%;未参与“更新讲座”学习的590名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失效,其中492名教师在规定时限内辞去教师职务。
一、日本教师队伍建设的宏观政策
根据日本《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以及《关于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及其运营的法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日本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职员工资等由国库负担1/3,都道府县一级政府负担2/3,同时中小学的建校费用和设施设备等费用也须由中央财政负担一定的比例,因此,对于日本各地中小学的建校标准和生师比例等,均由中央政府确定。目前,日本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员总数为70.3万人,工资等人员经费总额为5万亿日元,其中1/3为中央财政负担(约1.67万亿日元)。日本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每班学生人数由20世纪50年代的法定50人减少到80年代的40人,2011年度开始实施小学一年级学生每班35人的新标准。由于法定生师比的调整,教师人数和相应的人员经费的增加都需有国家财政的保障,对于财政收入较少的地方,中央政府则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助,以确保日本各地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同一水平。
在教师培养方而,近年来日本出现高学历化倾向。2009年日本执政党曾向日本国会提出法律议案,拟将目前由4年制本科大学培养教师的课程延长为6年(达到硕士水平),将目前2~4周的教育实习课延长至1年,将学校管理岗位的录用条件确定为必须取得专门资格证书(学校管理)。尽管这项法律议案最终没有能够在国会审议通过,但近年来日本各公立中小学录用的新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课程以上毕业资格的人数与比率均在增加。
二、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地方公务员,在待遇上除享有一股公务员的相关待遇外,根据1974年制定的《关于保持和提高学校教育水平,确保义务阶段各学校教职员人才的特别措施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在工资收入上享有比一般公务员优惠的待遇,也就是教师的平均工资要高于一般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另外,到偏僻地区的中小学工作的教职员还享受偏僻地区特殊津贴,其每月的津贴额为工资与扶养津贴的合计额的25%以内,其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一级政府各负担一半。
根据日本地方公务员工资收入情况调查表明,同为40岁左右的中小学教师的月工资收入约为44.7万日元,一般公务员为43.9万日元,警察为51万日元。
关于优秀教师表彰制度,在2000年以前,日本只有不足1/3的地方政府设有优秀教师表彰制度。自2000年日本首相的教育改革咨询机构“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提出“应建立对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努力给予评价和回报的体制”后,日本各地开始纷纷设立优秀教师表彰制度,据文部科学省的统计,截止到2010年度日本66个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城市的教育委员会中,已有58个(占总数的88%)设立了优秀教师表彰制度。2006年度开始,日本文部科学省创设了面向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文部科学大臣表彰制度”,每年表彰1000名教师。对于获得表彰的优秀教师,各地教育委员会将分别会在晋升工资、颁发奖励金、提供进修机会、教师资格证书自动更新等方面采取奖励措施。
三、日本教师培养和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1949年颁布)的规定,日本国、公立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日本的教师培养在高等院校进行,各都道府县(相当于国内的省市自治区)均有一所国家主办的大学开设有教师培养课程;其他高校经文部科学大臣认定,也可以开设教师培养课程。学生修完规定的教师培养课程,取得学分后,就可以向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申领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资格证书、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三大类。普通资格证书在日本全国通用,每10年更新一次;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只能在颁发证书的都道府县所属范围内有效,其中特别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10年,临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普通资格证书按学校种类又分为小学、初中、高中、盲、聋哑、智障学校以及幼儿同等类别;按教师受教育程度分为专修、一类、二类三个等级。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获得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大学毕业以上学历;获得二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短期大学毕业以上学历。
要取得不同层次的学校以及不同种类的资格证书,都需按照文部科学省的规定在高校修取教师培养课程的学分。例如,要取得小学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取得教师培养课程中有关教学科目18个学分和有关教育科目41个学分,其中包含2~4周在小学的现地实习。在初中和高中的教师资格证书中,还有按教学科目划分的规定,如初中数学、高中物理等。
为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加强教师培养环节的实践实习能力,2006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提出在现有的专业学分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学分,通过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现场调查、模拟教学、角色扮演等方式,重点培养未来教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及学科指导与学生指导方面的素质能力。
另外,在职教师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也可以取得上一级资格证书。
特别教师资格证书是针对不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社会上专业人员,在录用为教师时,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特别颁发的证书,条件是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专门的知识技能。特别资格证书只能在颁发证书的县(都/道/府)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10年。
临时资格证书是指在聘用不到具有普通资格证书或特别资格证书的教师时,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颁发给不具有证书的受聘人员的资格证书。县(都/道/府)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据统计,2009年度日本全国共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近20.3万个,其中约有17万名应届高校毕业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日本中小学教师的聘用
由地方政府设置并占日本中小学绝大多数的公立中小学,其教师的招聘由各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负责。每年各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组织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招聘考试,应聘者大多为当年或近两年取得普通教师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考试主要由面试、笔试(以写一篇小论文为主)、模拟讲课、英语、音乐和体育的实际演练等为主,同时注重参与志愿者活动或兴趣俱乐部活动的评估。2009年度日本全国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15.88万人(含过去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了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公立学校教师录用考试,其中仅有25897人被录用为教师,其录取率仅为16.3%。据统计,应聘公立小学教师的竞争率为1:4.2;应聘公立初中教师的竞争率为1:8.4,应聘公立高中教师的竞争率为1:9.4。
国立和私立中小学的教师由各校自主进行招聘。
五、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在职进修
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中规定了教师个人及聘用者在教师培训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道府县一级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立中小学教师的进修计划。
文部科学省——负责组织以校长、教导主任及骨干教师为对象的中央一级在职进修活动。同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加强青年教师教职意识(师范意识)以及提高教师的学位层次,先后建立了兵库、上越和鸣门教育大学,专门接收在职教师进入教育类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以取得硕士学位。
都道府县(包括政令指定市)——负责设置和管理教育中心、教育事务所等机构,组织在职教师的短期培训。教育中心的教学、实验、研究、生活、娱乐等设施均比较完备,在教师培训方面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市町村——市町村一级的教育中心主要是组织市町村设立的小学和初中教师的进修培训和开展相关的活动,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日常进修发挥着主导作用。
教师所在学校——以校长为首的“教师研修指导委员会”负责专门指导新任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教学、学生指导等实践活动。
有关教育团体——如教员工会、教师协会等,每年都组织大量不同学科课程、教材教法等方面的讲习会等活动。
进修培训的形式与内容如下。
按任教的年限分类:新任教师的培训;任教5年或10年及20年教师的培训。此类培训为硬性规定,也称行政命令培训。
按职务及资历分类:骨干教师培训;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培训等。
按培训组织层次分类:中央培训(文部科学省);地方培训(都道府县);市町村培训等。
按培训内容分类:在各级教育中心进行的新教育内容、教材教法及学生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各都道府县派遣教师到企业、农村的社会体验培训;在大学进修基本课程的培训和获取高一级学位的培训;校长、副校长、主任课程培训等。
按培训的具体形态分类:校内培训;校外培训;个人自我进修提高和国外培训等。
接受培训的时间除了新任教师培训统一为一年外,其他无统一规定。由各级教育中心组织的培训多为1周到3个月,社会体验培训一般在6个月以上。
自2009年4月开始的“教师资格证书更新讲座”在职进修培训,法律规定在职教师的资格证书在期满前的2年内必须完成30个小时的“更新讲座”学习,具有举办“更新讲座”资格的机构必须是文部科学省认定的机构;讲座内容包括12小时以上的对教育政策动向、教师工作、学生变化和校内外协作机制的理解等以及18个小时以上有关学科指导、学生指导及其充实其他教育活动的内容。对于偏僻地区学校教师的该项培训,文部科学省专门列出预算给予补助。
六、日本中小学教师的流动制度
日本近94%的中小学为公立学校,公立中小学教师一般要按期流动。日本的公立小学和初中一般是由市町村一级政府负责设置,因此公立小学和初中教师的流动,一般是在市或町(或村)范围内的学校间流动,但根据需要也有跨地区流动的情况;公立高中一般是由都道府县一级政府负责设置,因此公立高中教师的流动,一般是在县或都(道、府)范围内的学校间流动。以东京都为例,都立高中的教师一般在7~8年左右就要从一所高中流动到另一所高中;高中校长一般4~5年就要流动一次。新任教师和新任校长或新任教导主任一般要从地点偏僻或条件较差的学校做起。东京都内的中小学,虽然根据所在区、市、村的不同,分别为区立中小学、市立中小学、村立中小学,但鉴于东京都的实际情况,东京都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纲要将东京都划分为ABCD四个大区,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特殊情况下除外)在其中的3个大区内的学校里分别工作过3年以上,并且规定在同一个学校连续工作8年的,必须流动(已在3所学校轮过岗的教师可延长到l0年)。另外,新任教师的第一次轮岗必须是D区(偏远的岛区)的学校。
但是,日本国立和私立中小学教师的流动较少。
七、几点思考与建议
第一,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对于督促在职教师主动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和借鉴其他教师的教学方法以及了解教育改革发展动向与宏观教育政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不适合继续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建立退出机制,摒除教师资格证书一劳永逸的弊端。
第二,日本中小学教师的定期轮岗制度对加强各学校教师之间的交流和保证公立学校之间师资水平的相对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日本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公平问题的一个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
第三,进一步提高教师培养课程的质量和强化教师培养课程的实践性取向,是日本教师教育目前面临的主要课题。日本教育大学协会提出的教师教育课程模式概念图,可供我们构筑的教师培养课程模式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 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