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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4-04-17顾盈盈

关键词:招投标现状问题

顾盈盈

摘要: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标制度已经得到广泛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招投标制度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并且逐渐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主要表现为:通过招投标可以选择合理的供货商或承包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进而在市场上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体系。招投标制度的特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充分竞争。缺乏完善、健全的法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招投标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键词:招投标 现状 问题 对策

1 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和原因

1.1 陪标现象 通常情况下,陪标就是工程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意向单位早已被招标单位确定,并且意向单位同样按照投标程序的有关要求与关系单位进行联系,参加邀标,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意向单位中标。受当前建设管理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利用手中的职权,对于一些建设工程,某些部门通过内定的方式给某些施工单位,其他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只是充当陪衬;或者为了获取中标资格,投标人进行相应的串标,通过事先相互约定,进而在一定程度将投标的报价提高或压低,进而难以发挥招投标的实际作用, 招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保证。通常情况下,陪标类型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发标方主导型,例如一家投资商被政府看中,甚至投资协议早就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充分体现“三公”的原则,会冠冕堂皇地组织一次招标会,这时候,陪标技术就充分发挥作用了,如果投标过程杀出个“程咬金”,政府通常会通过“由于技术性问题”等托辞被迫中止混乱的游戏。第二投标方主导型,投标人为了抬高标底或者是垄断局面,同时事先串通,组织一家或数家同行企业,进行陪标,进而集体参与投标活动。第三承办方主导型,例如根据要求,必须三家以上的开发商参加一块土地的拍卖活动,对于承办的拍卖行来说,如果预感人气不足,必须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陪标者进行下手收买,否则在一定程度上搞不成拍卖会,就会泡汤拍卖佣金。

1.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 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经常存在着两种转包方式,一是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即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二是挂靠行为,即把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资质符合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由于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挂靠人通过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方式,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办理各项手续后,由挂靠人肢解实施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活动,传统的审批管理逐渐演变为过程监督,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备案,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纪行为,通常情况下,操作招投标工程往往是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关于招标代理业务由于在我国起步比较晚,招标代理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进而在实际工作中,使得代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律,往往凭借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中标单位。其次缺乏可操作、可以量化的评价标准,对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衡量。

2 改进和完善现行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2.1 实行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建设单位的领导人在招标过程中往往充当着招标的代表,对于投资所用的钱通常情况下由国家来提供,招标方的切身利益不受工程价款的多少以及工程质量的好坏的影响。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施工企业创造了营私舞弊的机会。由于收取了施工企业的各种好处,工程的质量、造价等问题没有被负责招标的人意识到,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施工方邀请一些同行企业,对“内定”的工程项目进行投标,进而引发“陪标”现象。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本人认为:通过制定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监督管理招标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工程项目的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严厉惩罚招标负责人。消除行政干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避免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陪标现象”。

2.2 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能

2.2.1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备案制度,将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全面贯彻落到实处。

2.2.2 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档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同时加大向社会公布的力度。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办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通过联合,制定管理文件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建立联系,对违信行为进而严厉的打击和遏制;同时,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违规现象,通过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查处,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

2.3 加大监督管理成效,杜绝“转包” “转包”现象在当前的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为了杜绝该现象,作为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从质、量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打击消除中标人的转包行为。

2.4 建立健全评标方案,监督管理串标行为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技术标和商务标通过设置不同的权重进行相应的管理。对于在技术、性能方面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来说,通常情况下通过采用现场抽签的中标法,按照此种方法,投标人不用做技术标或商务标,通常情况下,报价费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在现场就可以进行填写。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投标代表按照评标办法通过现场抽签的方式进行决定,对于串标行为通过采用这种评标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遏止。endprint

2.5 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

2.5.1 各种业务培训机会都要进行充分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相应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5.2 加大约束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力度,对其从业行为进行规范。依法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招标文件中涉及的重要条款需要严加掌握,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同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2.5.3 充分发挥监察局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对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招标代理的干扰,对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2.6 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对建设市场进一步完善,厘清交易中心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是核心,对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进行明确。对进场的交易行为加大规范的力度。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中进行交易。建立健全有形市场,对建筑市场的混乱现象进行治理,防止出现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彻底打破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遏制串标陪标。

3 结束语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标的原则。择优是招标的最终目的。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必将实现优胜劣汰的机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规范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环节都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投标单位选择、评标办法这两个环节,只要政策稍有调整,就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坚持“三公”原则,“择优”这一宗旨贯穿招标投标过程的始终,才能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于东妮.关于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J].机电信息,2005(05).

[2]邓惠琴.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弊端分析[J].山西建筑,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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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蔺石柱,闫文周.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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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永彦,杨生茂.建设项目管理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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