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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在道德实现中的作用

2014-04-17韦启光

教育文化论坛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正利益道德

韦启光

(贵州省社科联,贵州 贵阳 5500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可忽视的是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例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差距、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城镇各阶层之间的收入严重不平衡;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缺位,导致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不公平。严重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产生,主要与一些制度(制定的法律、政策和规章)不公正相关,如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财政补贴制度等的不公正。同时,也与一些制度运行不公正有关。由于对权力的运行监督泛力,一些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执行政策、运行制度,导致权力的泛化或滥用,致使制度变形、政策走样。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在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长安讲坛”上说,当前造成社会不公正,深层次的原因是相关体制存在着重重积弊,是相关制度规则不公。

制度规则不公正,不仅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而且与社会道德失范不无关联。当前我国社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腐败、诚信缺失、社会行为混乱等。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个人的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社会规范应是一个完整没有冲突的体系,当社会规范不力、彼此矛盾或规范缺失时,就会出现包括道德失范在内的社会失范。他所说的社会规范不力、规范缺失,主要是指制度的缺陷,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产生,与一些制度及其运行规则不公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与体现社会经济关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制度紧密关联,制度在道德实现中有重大的作用,制度是否公正对社会道德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道德的实现以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解决为前提。道德作为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所决定的,是物质利益关系的必然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2]马克思、恩格斯把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看作是物质关系也即经济关系的直接产物,说明道德是根源于表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物质利益之中的,道德终究要依附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道德秩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然而,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通过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来体现的,制度就是通过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权威性行为规则。因此,一个社会的道德秩序是与这个社会制度安排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秩序相统一的,即是与它的制度规则相统一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的真正确立,道德问题的最终解决,都要以现实社会中制度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公正解决为前提。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说,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力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4]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使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受到制度的有效调控,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良好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秩序才会出现。与此相适应,道德精神的力量也才能得到充分彰显,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才会形成。反之,制度安排不公正,社会利益关系不能得到正当解决, 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秩序就会出现混乱,社会道德失范也就难以避免。

其次,制度对道德有示范作用。制度对人们的价值目标的确定与行为方式的选择,具有直接的示范、激励和导向作用。任何制度都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以实践精神把握世界的方式。制度将这种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取舍形成的伦理精神,也即人们在一定的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应该如此”的精神需求(如公正、平等、人道、秩序等)实体化和结构化,使之变为实在的客观现实。这种被制度实体化和结构化了的伦理精神,就为人们德性的养成提供了现实的示范、激励和导向。在公共生活、家庭生活中,特别是在职业生活中,制度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变成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它告诉人们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不该做什么和不该怎么做,使人们的行为从工作范围、标准、程度到工作态度、责任、义务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这就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道德价值的具体指向。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成为人们反复践履的行为要求,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内容也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得到普遍的共识、认可和遵守,良好的制度安排就会产生一种稳定的道德秩序,从而使一个社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的确立成为了可能。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和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才智,从而可以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实现。[5]公正的制度安排,在人们的道德需求方面有重大的激励和导向功能,能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如果制度安排不公正,这种制度在人们的道德形成过程中就会起着消极、负面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第三,制度对道德有规范作用。道德的约束机制主要是自律,但不能没有他律,而他律则需要依靠制度。道德的实现之所以需要他律,需要制度的约束和规范,这是由人的现实性决定的。人作为一个现实性的存在,他在自身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中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道德人”与“经济人” 的对立统一,是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等的对立统一。恩格斯说:“人类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的多些或少些。”[6]这就是说,一方面人具有同情心、正义感和行为的利他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人往往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完全摆脱动物的私欲和贪欲。因此,道德的实现不可能只靠自律,还需要他律。制度作为他律手段,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其道德行为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形成道德自觉。实际上,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道德社会化过程中,道德规范的遵守总是以人的自我本性的必要节制为前提的,正是因为有了一定的公正制度力量作为他律手段,对人的自我本性进行控制和调节,个体自然本性的无限膨胀受到了必要的遏制,道德规范的普遍遵守才能得以实现。德国学者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最基本、必要的道德的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来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同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例子。”[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高尚思想道德的培养,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既需要思想教育,又 “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把我们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社会环境。”道德的实现有赖于公正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和规范。制度公正,就会对道德起着积极的、正面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因而有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制度不公正,对道德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将是消极和负面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要形成普遍的道德自觉是很困难的。

第四,制度对于道德实现的作用,也与道德的本质要求相关。道德的本质要求是公正,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说,人间的道德问题就是公正问题,公正的即是善的、是美的,是善与美的整体体现。亚里斯多德也说:“公正自身是一种完满的德性”、“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同样,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邪恶。”一种社会现象是否道德,从根本上说要看它是否公正,公正的就是道德,反之就是不道德。然而,道德本质所要求的公正的实现,也即道德的实现,与制度密切相关。道德的实现要以制度的公正为前提,要有公正的制度作为保障。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这就是说,制度是对包括道德公正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公正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制度公正,制度就体现了道德的本质要求,因而制度是道德的。在这种制度下,不仅道德的实现有了合理的利益基础,而且制度也会对道德的实现产生很好的示范效应和重大的规范作用,于是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就会形成;制度不公正,道德的实现就失去了利益基础,制度对道德的示范和规范作用也将是消极的、负面的,于是社会道德失范就不可避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说,离开制度的公正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即使个人真诚地相信和努力遵奉这些要求,也可能只是一个好牧师而已。[8]

第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社会快速变动和发展时期,公正的制度更是不可缺少的社会整合力量,是道德实现的重要保证。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快速和深刻变化,出现了社会各种因素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或模糊不清。杜尔凯姆说,这个时期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论,规则标准也无从谈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由此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什么是非分之想。由此人们的欲望便失去了约束。[9]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特别需要有公正的制度来对社会进行整合,调整好各方面的不平衡,处理好各种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样,道德秩序的实现才有了合理的利益基础,同时也使人们正确认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进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如果制度安排不公正,人们就会普遍感受到自己处于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的环境中,对自己行为的预期效益以及按照传统做法而应当获得的利益都失去了保障,因而会表现出强烈的、不择手段的急功近利心态,甚至通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来追逐个人利益的实现。于是,在社会生活中就会出现种种越轨行为,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权毁约、赖帐不还、偷逃税金、走私骗汇等违法乱纪和不道德行为就会频繁发生。至于那些因社会不公而报复发泄、因生活压力而抱怨敌视社会、因贫困而堕落等负面道德反映, 更是社会不公正现象在道德领域的极端反映。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强调了制度对于人们道德品性的形成和道德实现的重要性。制度好,即制度公正,有利于人们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使人变好;制度不公正,不仅好人难做成好事,还可能走向反面,变为不道德的人,甚至道德沦丧、堕落犯罪。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如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为此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公正的制度安排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道德建设的治本之策。过去很长时期,我们在讲道德建设时主要是说要抓宣传教育,关于制度对道德建设的作用与价值则较少关注。要卓有成效地推进道德建设,当前在抓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加强公正的制度建设,使道德建设得到制度的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制度公正问题受到了高度关注,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到了重要议程。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次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进行了修正。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七大更是把制度建设提到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并列的位置,要求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指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等等,这些制度建设无不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可以预见,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正的社会制度保障体系正在形成,这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重要基础,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推进我国的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风尚。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66.

[3]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R].2005-02-19.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5.

[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67:71.

[6] 袁贵仁.马克思的人学思想[J]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60.

[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61.

[8]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9] 杜尔凯姆.自杀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12.

[10]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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