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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用工和就业矛盾的分析与对策*

2014-04-17王胜璋

关键词:最低工资试用期用工

王胜璋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工程系,安徽 合肥 230011)

社会就业竞争很激烈,就业难是摆在每个学校面前的一大难题,没有畅通的就业渠道,学校可能就没有竞争的资本,终将无法生存。但就笔者调查,现在社会用工并没有达到饱和状态,相反许多企业还存在“用工荒”。一方面是大量的待就业的学生充斥人才市场,另一方面是求贤若渴的用人企业到处招工。为何出现这样的怪圈?笔者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人才培养方面的原因

学校是人才培养的主体,社会培训机构是补充,这里主要以学校教育为主分析人才培养方面原因导致的就业问题。从学校来看,在人才培养上,没有完全顺应市场和社会的要求,没有符合人才需求的内在规律,人才培养相对滞后。

(一) 专业设置不适应市场需要

学校在专业设置上,存在大而全现象,许多学校根据用人市场的人才需求状况,随意设置专业,不论这样的专业在师资、办学设施、实习实验条件是否具备,盲目从众的心理势必造成人才供应不均衡,如20世纪90年代的计算机专业和会计专业设置就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二) 人才培养模式单一

许多高等职业学校都是在原来中专基础上升格而成的,存在人才培养模式单一问题,在人才培养上都是重理论、轻实践,学生的学习是从课堂到课堂,缺少实习实验的必备条件,使得教学实习和实践环节被弱化,培养的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与企业的要求相差甚远。许多学生在上岗后都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培训,这样,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一方面也让学生感觉到很不适应。如文秘专业,有的学生到企业里,不会做标书、不明白公文的办理程序、不会写一般的总结和计划、不明白经济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学生总有眼高手低的感觉,用人单位在试用一段时间后不得不降低标准使用或辞退。

(三) 就业指导跟不上

在就业指导上,学校没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开设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学生在择业时,或左顾右盼,这山望着那山高,或瞻前顾后,一味追求专业对口。许多学生心高气盛,不能很好地在社会中给自己定位,工作不愿意从基层做起,或不愿意长期从事一线工作、或工作懒散、或人浮于事、或急功近利,不仅缺少进取心和开拓创新意识,更缺乏强烈的责任心与主人翁意识。

二、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社会用工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主要是企业。从企业用人来看,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实施新的《劳动法》以来,各省级行政都相继制定了符合各地省情的《劳动合同条例》,但是收效甚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仍没有完全覆盖到所有的企业,企业用工上存在很大程度的不规范,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 无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

1 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 据《安徽商报》2008年8月26日报道,截至6月底,安徽省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45.8万人,签订率为93.7%。芜湖市在促进《劳动合同法》实施专项检查中,补签劳动合同的就占职工数的11.96%。这还只是无合同的情况,就是签订合同的也存在很不规范的现象,单从试用期上看,据调查,省内有两到三成的企业在试用期都没有和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大都是试用期过后才签订。

2 以试用期等为借口不签定劳动合同 关于用工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对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来说,如今高等职业学校大数采用的是“2.5+0.5”的培养模式,在校学习两年半,最后半年顶岗实习,而所谓的“顶岗实习”实质就是提前就业。而企业却以以“顶岗实习”没有毕业为由,将他们的试用期延长,拒绝和学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如果学生坚持要求签订,那就意味着下岗。

(二)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全日制用工,其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五天工作制或每周40小时工作制,超过这个时间的都应视作加班,企业要付给加班费用。但是,有半数以上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都在6天,有近两成的企业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8小时,更有少数企业在生产高峰期每天的工作时间达到14~16小时。对于加班也不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加班那就得下岗。

(三) 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应该按一定的比例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女职工的生育保险。但是,芜湖市在2008年的专项检查中,共检查用人单位813户,涉及劳动者94 865人,补签劳动合同11 351人、补办养老保险6 664人、失业保险5 002人、医疗保险5 053人、工伤保险10 252人、生育保险4 937人[1]。据调查,浙江、江苏、安徽三省有近三成的企业没有为职工购买四项社会保险,能为职工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有的企业为了避免这些社会保险和福利,招工的时候实行歧视政策,人为地设置性别、户口所在地等条件。

(四) 缺少民主和人文气息

随着社会竞争的越来越激烈,人们生活的节奏也越来越快,企业的生产也变得更利益化,企业管理也更加严格。规章制度越来越多了,金字塔式的人际结构也形成了,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权力越来越集中,尤其是私营和民营企业,“一心想着马儿跑,可又想马儿不吃草”,职工的“生杀”大权集中在企业管理者手里,动辄就罚款,在他们的眼中,职工就是生产机器。就拿裁减人员来说,在许多省市的劳动用工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企业裁减人员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备案,可现在的企业几乎都很随意。一个缺少人文关怀、没有主人翁意识的职工队伍,又能有怎样的创造性和稳定性?

(五) 工资报酬

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实施,工资发放也越来越规范。据调查,现在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或超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没有用实物的形式支付工资了。但是,仍有近三成的企业都不能按时发放,在第三产业的用人单位中尤为突出,一般都要滞后一个月才发放,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职工加班费用也很少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发放,尤其是轮休的,适逢法定节假日上班,基本没按加班放发加班工资。

此外,有的企业在劳动保护、工作环境、文化建设、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福利待遇等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一) 要提高认识

如果说大规模地招商引资是解决发展经济的“硬件”,那么,营造一个宽松、良好、规范的用人环境,则是关系到是否能留住人才、是否能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上海市曾经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有这样的宣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750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深圳市的810元,但由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所以经过计算,上海市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接近1 000元,为全国最高”[2]。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 要加强制度保障

对于用工问题,仅有宣传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及相关的职能部门要离开办公案几,深入企业进行用工情况的专项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法规(可以建立企业用人信用档案),做好企业用工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建立人才市场的管理机制,加大对黑市场和黑中介的打击力度。

四、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 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厌学现象较为普遍

很多学生在刚进高校的时候,基本上延续高中阶段的学生模式和习惯,加上进校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都是基础课或公共课,所以学习还是很自觉的。但是随着课堂难度的加大,随着对大学生生活的逐步了解和熟悉,很多同学没有做好职业规划,于是就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因此很多同学都没有继续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厌学思想较为普遍。

(二) 重理论轻实践

很多学校由于实训条件跟不上,校企合作不到位,教学以课堂为主,从而导致学生动手能力差。学生认为高职教育的模式和高中阶段没什么不一样的,所以平时也不注意动手能力的训练和提高。

(三) 学生就业和择业观念有待改变

据合肥市人才市场提供的信息,2012和2013年用人单位最需要的是销售类的人才,但是通过了解,很少有学生愿意从事销售。学生在择业和就业时,一味地追求专业对口,一味地追求高薪,甚至于在薪资标准上,与自己的父母(农民工)以及自己高中毕业后就去打工的同学相比,觉得自己“亏”了。笔者看到过一篇文章《农民工有N个理由比大学生工资高》,虽然笔者不赞同大学生不如农民工的说法,但是这篇文章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值得深思的。

(四) 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很多高校学生不注重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在学校里对自己要求不严:不能自觉地遵守作息时间,晚上不睡、早上不起,迟到、早退、旷课现象普遍;过于依赖网络和手机,凡事不愿意独立去做;集体意识不强,同学交流沟通不够,宽容待人不够,心理素质差;不注重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不会勤俭节约等。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1) 现在企业用工和学生就业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自然现象”,但是对次决不能听之任之。就业和用工矛盾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2) 学校要转变原有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实践教学为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企业要与学校合作,把本企业的用人标准提前告知学校,学校根据标准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培训。(3) 用工和就业的矛盾,单凭学校或企业是无论如何也解决不好的,作为地方政府就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由学校、用人单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人才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定相关的制度,确立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教育内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人才流动管理机制,建立企业用工的监督检查机制。具体解决办法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中安在线网.芜湖上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EB/OL].(2008-07-07)[2014-05-15].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08/07/07/002058303.shtml.

[2]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实施[EB/OL].(2006-12-28)[2014-05-15].http://www.chinahrd.net/news/career-mulriple/2006/1228/141619.html.

[3]王飞鹏.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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