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援助:模式选择与制度创新
2014-04-17马廷奇
马廷奇
(武汉理工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武汉 430070)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在一个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深化转型的过程之中。同时,这还是一个高等教育发展中利益关系分化和重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政府和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人数逐年增加,以及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经济发展持续低迷,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逐渐增大。由于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构成复杂、问题多样,具有明显的低阶层分布的典型特征,因此,研究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成因,完善大学生就业援助模式,对促进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迫切需要就业援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生人才资源配置完全是政府行为,实行“统包统配”,有多少大学毕业生供给,政府就安排多少大学毕业生就业。由于这种就业体制的保护,大学生长期缺乏就业竞争和失业压力,从而割断了能力与就业、平等与效率之间的联结,抑制了强者,保护了弱者[1]。在这种体制下,既不存在大学生就业难,也不存在就业困难群体。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大学生就业体制由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竞争机制开始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时,原本脱离于效率之外的“供大于求”或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毕业生就会被“释放”出来,大学生完全就业也就不复存在。当然,大学生就业难只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每个大学生都存在就业困难;不同个体、不同类型学校、不同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度和就业质量表现出明显差异。所以,大学生就业困难主要呈现为部分群体的就业样态,而不是整个大学生群体的就业境遇。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绝对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从2008-2011年,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分别为 85.5%、86.6%、89.6%和90.2%,虽然就业率逐年略有上升,但由于每年大学生毕业总人数增长较大,2008-2011年分别为559万人、611万人、631万人和660万人。如果按上述就业率计算,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待就业人数分别为47.8 万人、52.9 万人、56.5 万人和 59.5 万人。可见,“毕业即失业”是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一个主要特征,其规模和深度已经构成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大学生待业群体不一定就是就业困难群体,但二者无论结构还是人数比例上都具有很大程度的重叠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被称为“天之骄子”,集政府、社会和同辈给予的期待、关爱于一身,与其他群体相比,具有确保就业的“心理优势”;作为受过专业教育和职业准备性教育的精英群体,具有保障就业的“技能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大学生就业日益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尤其是“民工荒”和大学生就业难并存时,大学生期待优质就业的“理想”就被击得粉碎。当前,大学生就业心理落差正在经历一个艰难的调试期。同时,社会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文件中,“就业困难群体”只是在谈到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就业时才使用的概念,是政府和社会援助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把就业困难人员界定为“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从2003-2008年每年由国务院、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就业工作通知”中都把就业帮扶对象称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直到2009年第一次明确提出“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概念。此后,每年政府发布的“就业工作通知”都把援助或帮扶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当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对“就业困难毕业生”概念的内涵都还缺乏清晰的界定。具体到学生个体而言,困难家庭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不一定就是就业困难毕业生,而只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就业群体。基于对大学生就业困难原因的分析,有学者将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界定为:由于就业目标、就业准备、就业能力等自身因素以及政府、社会、学校、用人单位、家庭等外在原因,造成在某些方面或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不易被社会用人单位所接纳认可,在就业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的大学生群体[2],或者说是有就业意愿但就业能力和就业技能薄弱的大学毕业生群体。
近年来,政府和高校之所以如此重视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援助,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就业难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状态,有效促进就业困难群体顺利就业就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大学毕业生呈现群体性的持续待业或失业状态,无论是对个体发展还是对社会发展而言,其负面影响都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寄希望于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改变自身在社会阶层中的弱势地位,但来源于社会弱势阶层的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社会资本匮乏以及综合素质相对薄弱,往往又是构成就业困难群体的主体,特别是由于非自身因素导致的持续待业或就业困难,会严重挫伤他们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优质就业机会的信心。当就业困难不是少数个案而是群体性现象的时候,就会在较大范围内影响人们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同时,大量毕业生待业或不能充分就业,不仅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导致人才资源和高等教育资源的浪费。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大学生就业困难是人才资源配置的非效率行为,限制了大学生贡献社会的机会;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就业困难使个人高等教育投资得不到及时回报,可能导致对就业环境和就业制度的不满,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当然,由于就业机会有限,每个人的自身条件不同,客观上不能实现每个学生都能及时就业。尽管如此,由于大学生人力资本的高投入性及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重要性,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就业效率取代就业公平,以就业竞争默许就业不平等。因此,就业援助就成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顺利就业的必要选择,其目标就是要克服导致就业困难的制度因素,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每个毕业生都能“才得其所”、“才尽所能”。
二、大学生就业援助的模式选择
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形成并非单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因素相互交织影响的结果。因此大学生就业援助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援助体系建设也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协调相关主体整合大学生就业资源,切实提升就业援助的质量和成效。当务之急是找准切入点,创新大学生就业援助模式。
1.多样化援助模式
就业援助的前提是摸清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底数,分析导致就业困难的具体原因,然后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从外部环境看,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产生是大学生人才市场供需结构失衡的反映。其一,虽然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总规模居世界第二位,但对大学生就业的吸纳能力有限。也就是说,经济高增长,大学生低就业。究其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这种经济结构不断得到强化,形成了较强的结构依赖“惯性”;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并不需要劳动者具有特别高的文化素质,基本上只需要劳动者有较好的体能,因此低端劳动力需求相对旺盛,大学毕业生需求相对较低[3]。实际上,这也是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需求持续低迷的根本原因。其二,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持续扩大,每年大学生就业人数有增无减,而与此同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相对滞后,高校人才培养缺乏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联系,导致大学毕业生结构性失业或技能性失业。第三,虽然市场机制开始在大学生人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远未形成,尤其是在政府监管缺位、法制不健全的背景下,就业歧视、低薪招聘等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体制性地造成大学生就业难度提升。第四,从大学毕业生本身来看,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产生既有就业观念和心理不适应、就业技能薄弱等主观因素,也有所学专业社会需求量小、用非所学等客观因素;既有自身所积淀的个人资本薄弱的原因,也有社会资本匮乏的原因。
需要强调的是,大学生困难群体虽然在就业市场上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但这种弱势也是相对的,通过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可以挖掘他们自身的优势,把弱势转化为优势。根据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结构特征和形成原因,就业援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就业技能援助。针对学生就业技能不足、交往能力薄弱的问题,通过开展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社会交往和表达能力训练等途径,提升就业困难大学生的就业素质。(2)就业心理援助。针对就业期望值过高、就业心理压力大、就业目标模糊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心理辅导和职业发展规划,培养大学生积极的就业观。(3)就业法律援助。针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就业歧视、协议签订、权益保护、违约及其求偿、就业诉讼和仲裁等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律咨询和具体帮助。(4)就业经济援助。对家庭贫困学生、无就业家庭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使他们能够支付求职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经费,以及帮助他们参加社会实践和就业技能培训。(5)就业机会援助。针对毕业离校未就业学生、长期失业毕业生,通过提供就业信息、企业单位实习、岗前培训,购买公共就业岗位和政府托底安置,以及通过实施基层就业项目等途径,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6)社会保障援助。主要通过提供档案服务、就业落户、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减免、创业支持等,为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当前,大学生就业援助关键是要明确这样一种认识,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已经从就业总量问题转向就业的结构性问题。大学生就业援助需要顺应这种变化,根据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转变就业政策的关注点和实施手段,面向不同类型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模式。
2.协同援助模式
多样化援助模式主要是从援助内容而言的,要把这些援助项目付诸实践,必须有相应的援助主体负责实施。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从“统包统分”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变革,扩大了学校办学自主权、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学生择业自主权,也充实了劳动力市场的人力资源调配权[4]。原来仅属于政府单一主体的大学生人才资源的配置权,分解为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和学生本人等多元主体的权力结构。因此,政府不再为大学生就业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还是就业援助的实施,都必须有赖于多元主体的协同和合作。当然,虽然政府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从“无限责任”转向“有限责任”,但并不是放弃责任,而只是在重新定位政府行为角色的基础上,形成多元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这种协作援助模式是以大学生就业援助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为目标,以不同主体之间的伙伴关系和合作关系为基础的。政府的责任在于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监督检查、财政调节等手段,致力于构建政府与高校、市场、社会之间的协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相关主体进行大学生就业援助的积极性。高校的责任是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对大学生的个人能力和适应性进行合理评价,维护就业机会平等,实现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与高校之间,劳动力市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就业信息畅通。大学生作为就业的当事主体,主要责任在于转变就业观念,增长就业技能,发挥自身优势,由被动就业转向主动就业。
可见,大学生就业援助参与主体有其各自独特的行动资源和行动逻辑,以及特定的行动范围和行动边界。实际上,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在大学生就业援助中同样也有其具体体现。就用人单位和大学生而言,其招聘和就业行为取向更是受到就业环境和自身资源禀赋的制约。因此,要达成就业援助的目标,政府、市场、高校、用人单位等都不可能是唯一主体,建立互动和合作机制势在必行。当然,这种合作既包括多主体之间的“两两合作”、“多边合作”,也包括不同主体内部不同部门和要素之间的合作。实践中,要根据具体的就业援助内容和援助项目,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实施不同的协作援助模式。
就上述两种就业援助模式的关系而言,多样化援助模式主要是指援助内容或援助项目的多元化,重视解决不同类型的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困境;协同援助模式主要是指援助主体的多元化,重视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功能,二者是援助内容和援助形式,援助对象和援助主体的关系。实践中,只有实现内容和形式的结合,主体与客体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就业援助的目标。
三、大学生就业援助的制度创新路径
如前所述,大学生就业难以及就业困难群体的产生,不是大学生绝对数量的“供大于求”,而是大学生就业意愿和技能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不匹配,以及就业援助制度的僵化和运行不畅引发的。与普通劳动力相比,大学生是高素质人群,其就业困难也表现为与普通劳动力不同的特征。因此,要解决大学生困难群体的就业难题,把就业援助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就业援助的制度创新。
1.创新援助体制,健全责任体系
当前,单一主体就业援助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逐渐扩大化的现实。政府、高校和全社会都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并通过创新援助体制,形成能够惠及每个就业困难学生,协同合作的责任体系。第一,合理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大学生就业之间的关系。产业结构转换的质量决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决定着大学生就业结构和产业间的分布[5]。要切实提升经济发展对大学生就业的吸纳能力,必须把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与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经济发展规划、人才队伍规划与大学生就业之间的关系。第二,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好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健全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责任分工和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高校、行业企业、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大学生就业援助。第三,高校内部要把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援助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2.发挥行政和市场的双重机制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调节和政府扶持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随着我国大学生就业制度向市场化、社会化机制的转型,非就业困难大学生应由劳动力市场的自发机制来解决,而处于相对弱势或就业困难群体则需要政府的关心和帮助。相对而言,“政府是社会利益的协调者,是财政再分配的主持者,政府对弱势和准弱势劳动者有关心、帮助的责任,同时也拥有完成这种职责的财力、行政权力和政策手段”[6],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优势互补、配合运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学生就业援助的质量和成效。首先,政府宏观调控旨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一是利用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发展机遇,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通过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为大学生群体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政府购买和直接创造就业岗位,以及通过实施公共就业工程,弥补大学生市场就业机会的不足。其次,通过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优化大学生人才资源配置:一是消除阻碍大学生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打破城乡、户籍、地区、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界限,消除就业市场壁垒,促进大学生自由流动就业;二是建立流畅的大学就业信息系统和规范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完善的就业法律监督制度,保障大学生就业市场有序运行,保护就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3.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就业援助政策
随着我国自主就业为主导、市场调节为基础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形成,政府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上。第一,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统计与监测。在加快就业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的鉴定和统计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区域和行业企业对大学生就业需求及其变动情况。第二,强化落实大学生就业援助政策。目前各级政府已经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大学生就业援助政策,如中小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大学生就业政策、中西部和基层就业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创业优惠政策,等等。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通过完善财政投入、制定配套政策、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等途径,真正解决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第三,健全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学生就业援助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门经费,并且要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监督这些机构的活动和经费的使用。当前,在执行和落实国家失业保险、生活保障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着力完善大学生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创业经费支持、培训和实习补贴、代缴社会保险等政策执行程序,为大学生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就业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
[1]张建武,高 凌.转型时期中国城市弱势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14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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