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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维具象的维度

2014-04-17,黄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价值观法治

袁 晓 妹 ,黄 杨

(中共南通市委党校,南通 226007)

0 引言

中共“十八大”报告基于已有的核心价值体系,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高度的凝练,将过去较长的表述精简为“三维价值观”,即在国家宏观维度上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中观维度上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个体微观维度上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三维价值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包含了从理想价值属性到现实价值目标以及道德价值要求的多层次价值理念,反映了国家、社会、个体各层面的价值愿景和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的又一重大成果和理论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但是“三维价值观”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面广,目前鲜有人对其三维具象的维度进行较为全面的透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习与宣传的引导性。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并强调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人们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断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基础。因此,本文探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维具象的维度。

1 国家宏观维度的价值理念——“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中共“十三大”把“富强、民主、文明”确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总目标。其后,中共“十四大”至“十六大”沿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由“富强、民主、文明”三大目标扩展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大目标。中共“十八大”报告立足国家层面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之中,侧重于从社会主义本质的规定性层面界定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

“富强”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指百姓财富充裕,国家力量强大,即民富国强。民富国强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富民强国”的历史过程中,必须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坚持“以人为本”,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新要求。这个新要求内在规定不能以“国强”为目的,以“民富”为手段,不能使“富民强国”变为“强国富民”,因为它涉及国家财税政策及其倾向度的问题。但是目前中国的财税体制不尽合理,造成了“土地财政”及其控制困难的“高房价”。1993年分税制以前,原来地方政府占整个财政收入比例75%左右,承担责任也是75%到80%,所以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地方最具活力,人们的心态也好,因为那时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最多的是地方政府。而现行分税制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来源紧张,地方政府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由75%降到了40%左右,但它承担的事务一点也未减少。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依靠“土地财政”的“创新方式”度日。即使如此,许多地方政府土地收入仍然资不抵债。根据拉弗曲线(美国经济学家拉弗用来表示税率、社会生产和国家财政收入之间关系的曲线)的函数关系,应适度调节中央与地方在所得税上的比例,由目前的6∶4(中央6,地方4)改为4∶6,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富民”为先原则,消解地方政府土地收入资不抵债的困难,让地方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民生建设,在“十二五”期间,财政支出用于民生的部分应高于财政收入的增幅每年1~3个百分点,2020年达到30%左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中心和工作重点,是兴国之要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时期,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在追求绿色GDP的同时,勿忘“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不能忽视QTP的适度增长,没有经济的增长,就不能解决关乎民生的就业问题。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强大的力量源泉。经济发展是人民和国家摆脱贫穷落后的基础,人民和国家逐步富裕和强盛起来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民主”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民主作为一种“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或“国家形式”、“国家形态”),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也是政治的合法性依据。民主与共和、宪政是不可分割的政治文化有机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治体制。其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人类社会的价值共识,也是共产党人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宪政的基石是“主权在民”,没有民主就不可能存在宪政。因此,民主是宪政思维的当然价值。共和国的宪法高于民主,但作为一种形式的民主与作为一种制度的宪政并非完全一致;民主侧重于政权归属,而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是否体现了人类对民主、自由等价值理想的追求,以是否保障和促进人的个体价值与个体尊严的实现为最终目标。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从而以保障和推进民主。与此同时,要反对党团政权化。邓小平提出:“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才能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1]“党不是政权本身,不能取代政权机关的职能”;“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要通过党的执政来体现”和实现[2]。

“文明”是一个文化学的范畴,是与蒙昧、野蛮、文化方式相对应的历史范畴,是“人化的自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演化过程中的进步状态(包括技术和物质增长等),以及到达这一状态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文化过程(包括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等)。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文明是针对“蒙昧”、“野蛮”而言的文字产生以后开始出现的社会分工、商品生产[3]。英文Civilization(源于拉丁文,表面词意是城市的居民)是相对于国家(城邦)而言的人民生活于城市(“城邦”)和社会集团中的能力而言的概念。其涉及领域广泛,涵盖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西藏农奴制的废除,标志着新中国早已消灭了野蛮制度;“神舟”十号与天宫一号的对接,标志着当代中国科技水平的高度发达;莫言荣获诺贝尔文学奖,标志着当代中国文学迈入了国际最高的文学殿堂;中国2012年城镇化率达到52%,标志着当代中国诸多社会阶层的人民的能力普遍提高——现代社会城镇化率的提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进步及其社会分工、商品生产与生活于其中的人的能力的提高。虽然中西部城镇可能将成为未来新型城镇化的主力,但是低于城镇化率50%的主流二三线城市(包括西安、昆明、南通、重庆、福州、合肥、唐山、廊坊等)应加快城镇化进程[4],未来10年的城镇化水平应升至55%。与此同时,在提高城镇化率的过程中要避免城镇化的“房地产化”、陷入卖地财政陷阱;在重视“物的城镇化”的过程中更加重视“人的城镇化”以及社会总体文明状态,不仅要看城镇化率上升和高楼大厦的靓丽,更要看小孩子们在外是否感到安全、残疾人的设施是否健全保持良好、弱势群体是否脸上流露着快乐的笑容、小鸟是否与人和谐相处……。中共“十八大”确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科学统筹,标志了文明的总体进步状态的走向,中国将是一个具有高度文明的国家。

“和谐”是一个生态社会学的范畴,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继傅立叶《全世界和谐》(1803)、魏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1842)之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共产党宣言》(1848)中指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主张”。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富强、民主、文明”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尤其是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中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安邦兴国的发展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全球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下,在“和平与发展”的世界潮流中积极维护世界和平,坚持“和平发展”。

2 社会中观维度的价值指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中共“十八大”报告立足社会层面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之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导向上的规定,是立足社会层面提出的要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要通过社会这个集体舞台来实现。要想很好地体现国家和个人的价值,必须在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社会中才能实现。否则,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需求很难通达或统一。因此,社会中观维度的价值指向侧重于从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层面界定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回答如何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价值指向。

“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也是一个针对“奴役”而言的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是促进人类进步的理性动力之一。从人与人的关系看,无害于他人自由的行为都应该是自由和合法的。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四条所倡导的“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一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其基本底线是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看,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限制人民的幸福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必须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自由包括经济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人身权)、思想自由(文化权利)、政治自由(政治权利)。宪法只有保障自由才能使社会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至41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唯有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保证,人才能焕发出活力,为国家发展创造奇迹。“法无禁止即自由”。自由来自于坚持人道主义,尊重人格、人权。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维护群众权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对截访者必须予以行政问责乃至司法问责[5]。

“平等”是一个社会政治哲学范畴,也是一个与自由息息相关的历史性的比较概念,是人权的本质属性。它既是历史的产物,又是时代的标志。《世界人权宣言》第一、二条规定了人权保障的两条基本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列宁认为“民主意味着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6]平等包括人格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机会均等)、始点均等、集团均等、结果均等。在社会主义国家,每个公民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法律确认人民主宰国家的地位和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的原则。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均主义,而是努力实现广泛的机会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作为平等者来对待,而不是讲所有的人都应同等地对待。”[7]虽然我国《民法》在平等保护人权方面已经具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际操作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监督实施;进一步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应机制,真正实现基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公正”是一个社会学的范畴,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社会公正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从内容角度看,可分为分配公正、就业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等等。从时序角度看,可分为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等等。其实质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因此,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与时代标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中国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2012年12月9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提出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为0.61,大大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中国资产最多的10%家庭占全部家庭总资产的比例高达84.6%,收入最高的10%家庭储蓄占当年总储蓄的74.9%[8]。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2012年收入最低的5%的家庭的收入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0.1%,而收入最高的5%家庭的收入却占所有家庭总收入的23.4%,是前者的234倍。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2012年亚洲发展展望》报告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非常大之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的3.5倍”[9]。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正;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面的公平观,在坚持整体效率观的同时,进一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依靠制度和法律,建立健全分配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动态平衡中实现社会稳定。在“十二五”期间将基尼系数指标控制在0.45以内,到2020年时控制在0.4以内;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提高幅度不低于5个百分点,2020年恢复到50%以上。执政党如果抓不住这一点,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抓住群众的心。而要获得群众的心,作为社会公平调节杠杆的执政党,就必须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矛盾,有效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真正取得群众的信赖,从根本上让群众接受执政党的领导,从根本上巩固执政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

“法治”是一个行政法学的范畴,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作为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依法治国的标准在于通过法律保障、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法的司法原则。我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建设还不健全,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人治的色彩还比较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误将“人的作用”等同于“人治”,凭借手中的执法权以及对司法权的影响,扩大其职能而实现自身的效用。这种“垂法而治”的“依法治理”背离了法治精神和原则,消解了实质意义的法治。社会主义宪政思维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使这一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尤其是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有关党员要依法执政。

3 个体微观维度的价值践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中共“十八大”报告在“八荣八耻”(144个字)的基础上,重新提炼整合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八个字,并从公民个体层面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畴之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践理性与道德准则上的规定,是立足公民个体层面提出的要求。

“爱国”是一个实践理性的道德范畴。爱国就是爱祖国。祖国是祖先开辟的生存之地。热爱祖国就是热爱“一片生我养我的地方”。这是人性本能中的一种祖先崇拜的自然情结,是自然情感中直接体现的血亲与同胞关系。祖国与国家不是一回事。热爱祖国不等于热爱自己的国家——因为国家的直接体现是政权。“爱国家”属于民主的范畴。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爱国就是爱自己的民主政权,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一些地方政权没有很好地为人民服务,导致人才流失或移民。据《华侨华人研究报告(2011)》蓝皮书显示,改革开放后的30年间,中国向海外移民数量可能达450万人以上。我国流失的顶尖人才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科学和工程领域滞留率平均达87%[10]。中国校友会网总编赵德国指出,总体而言,高考状元大学毕业后流失海外现象较为严重,学成归国的状元仅占少数,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11]。另外,中国60%以上的富人想要移民,而资产在1亿人民币以上的富人中,有移民意向的人比例更高,达到74%。据招商银行联合贝恩资本发布的《2011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个人资产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企业主中,27%已经移民[12]。移民是公民的自由,但是勿忘“这片生你养你的地方”,勿忘“这片让你发家致富的土地”,勿忘“这片正在改革开放的热土”,勿忘“这片充满无限生机的祖国”。个人既然曾经受到祖国的抚育与保护,那么对于祖国也就该有一种感恩与报答。“爱国”不只是人的自然情感,亦是公民对祖国的应尽义务。“爱国”不只是一种理性口号,而更是一种实践理性的道德行为和报效祖国的行动——保国、卫国和护国,光大中华文化。当然,国家也要制定好“海归政策”,更要落实好知识分子政策,为人才提供合适的发展空间。

“敬业”是一个实践理性的道德范畴,是人们在社会组织或集体工作中的工作态度及其积极的程度。“敬业”的外延包括:职业理想、立业意识、职业信念、从业态度、职业情感、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敬业”的要求包括:巩固的专业思想、强烈的事业心、勤勉的工作态度、不断的进取意识、自觉的奉献精神。“敬业”是以自觉性为前提的主体内在职业理念,其要求主体在职业活动领域不仅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而且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工作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力求干一行专一行,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具有积极向上的劳动态度和工作热情,并以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和调控职业行为。具有主人翁意识的敬业主体总是为削减成本而竭尽所能,努力把工作做得尽善尽美,为团队注入活力,影响最终的绩效。目前,在各组织中只有约12%的人敬业度能够达到100%。据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暗访,发现少数基层地区的慵懒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正常的机关工作秩序,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13]。公务员工作慵懒、不在状态的实质性问题就是缺乏敬业精神。因此,必须治理慵懒问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杜绝“十种现象”(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上班“走读”,应付差事);必须增强进取精神,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热情服务不怕烦、主动服务不推诿、协调服务不扯皮、高效服务不拖拉、廉洁服务不设卡”。

“诚信”是一个实践理性的道德范畴,是公民日常行为的诚实与社会交流的信用的合称。“诚”主要指主体“内诚于心”的真诚道德品质;“信”主要指主体“外信于人”的信用德行。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诚”与“信”属于同义等值的概念;从实践理性的角度看,“诚”与“信”属于互为表里的概念,在于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讲求信用,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真诚相待。诚信是“立人之本”(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齐家之道”(魏徵说:“夫妇有恩矣,不诚则离”)、“交友之基”(子曰:“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为政之法”(《左传》:“信,国之宝也”)、 “百行之源”(周敦颐:“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千百年来,诚信被中华民族视为自身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言必信、行必果,不食其言;一言九鼎,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目前中国的诚信危机值得重视。从“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到伪造电子函件、证件、信用卡、网上诈骗;从道德血液之争到安信“地板门”事件之辩,人们强烈呼吁诚信的复归、买卖双方应遵守契约精神……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为此,必须在强调市场主体契约精神、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同时,“德法兼治”,“相须为用”。“德治”的缺失之处必须以“法治”加以弥补。“法治”的鞭长莫及之处必须以“德治”加以弥补。诚信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德治”,同时也需要“法治”,必须“文武张设”,“迭相为用”,“互为表里”,二者“如影随形”,不可或缺。

“友善”是一个自然哲学与实践理性的道德双重范畴。友善与人的基因和体温有关。一项美国实验研究显示,有特定基因特征的人比没有该基因特征的人更友善、更关心人。这指的是人体内的催产素受体,它有G和A两种变体,组成GG、AG和AA三种基因型。GG基因携带者显得更值得信赖、更可爱,堪称“友善基因”。即便是微小的遗传变异也可能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切实影响,而他人会迅速注意到这些行为上的差异。 GG携带者在倾听时表现出更多肢体社交信号,譬如点头、眼神接触、双臂打开等,无声地扮演了更友善、更值得信赖的社会角色[14]。美国耶鲁大学一项最新研究显示,体温较高的人一般来说比较友善,更愿意把自己的东西赠予他人;体温较低的人则相反[15]。但是一个人是否友善,不仅仅取决于他的基因和体温,还要看其道德养成。“友善”作为一种价值观,植根于“仁义”的道德心理,要求主体在追求人性之善和社会公共价值的同时,尊重和宽容客体[16],与同事志同道合(《说文》:“友,同志为友”),与邻居和谐相处(朱德《寄东北诸将》:“邻居友善长相问,仁里安康永莫移”),融洽友好;主动关爱和亲近他人,对待他人像对待自己一样,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真挚的道德情感,在大千世界谱写和谐的音符。然而一些国人在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道德价值观发生了扭曲,陷入了道德选择的困惑之中,甚至让冷漠代替了友善。“小悦悦事件”是中国当今社会道德严重滑坡的一个典型事例。在这个事件中,人性的基本道义丧失殆尽,友善的影子荡然无存。在“陌生人社会”,主体不仅要打扫自家门前雪,还要管他人瓦上霜;不仅要明哲保身,还要有恻隐之心。

4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价值观。“三维价值观”各部分之间并非完全独立或割裂,而是具有交叉性和立体性的逻辑关系。如“和谐”不只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理念,同时也应该是个体层面的价值理念;“自由”不只是社会层面的价值理念,同时也应该是个体层面与国家层面的价值理念。与此同时,“和谐”与其他价值理念又有密切的逻辑关系,如富强是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民主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文明是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和谐是“富强、民主、文明”的环境基础。自由是和谐社会的终极性目标;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合理性根据;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合法性前提;法治是和谐社会制度性保障。爱国是和谐社会的民族认同纽带;敬业是和谐社会的历史责任;诚信是和谐社会的百行之源;友善是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在“三维”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其他两个“倡导”的宏观价值理念;“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其他两个“倡导”的中观价值理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其他两个“倡导”的微观价值理念。这三个层次的理念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实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行为准则的统一,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体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兼顾了国家、社会、个体三者的价值愿望和价值追求。总之,“三维价值观”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和个体的立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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