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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4-04-17蒋晋红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顶岗维权校企

王 瑛,蒋晋红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006)

高职生顶岗实习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王 瑛,蒋晋红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006)

顶岗实习是高职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协议不规范、学校不重视,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报酬支付、人身伤害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维权困难。因此,必须从学校、企业、学生、政府各个层面,通过建立完善的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构建完善的顶岗实习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等途径,保障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高职生;顶岗实习;问题;对策

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至此,顶岗实习制度在全国各高职院校全面实施。顶岗实习对学生毕业后快速适应工作岗位,与企业需求实现无缝对接具有重要作用。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顶岗实习协议不规范

从协议主体看,有的学校是由学生与学校签订双方协议,有的是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但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一般都是学校事先拟定,只要学生与实习单位签字盖章即可。从协议内容看,一般规定学校仅负责对学生的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实习中的协调沟通,而协议中更多的是对学生“不得”、“禁止”、“应该”等义务性的词汇,很少提及学生权利,更不知学生权利受损后如何救济和保护。

(二)安全事故维权难

学生一旦进入单位顶岗实习,就会以“准员工”的身份与正式员工一样,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享受不到相关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维权更难。

(三)劳动纠纷不断

由于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拒绝向学生支付劳动报酬或任意克扣、压低、推迟支付劳动报酬,无偿加班等违法现象,给他们带来更大的生活压力。

二、高职生顶岗实习维权难的原因

(一)校企双方管理缺位

1.学校管理不到位,学生缺乏归属感。多数学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教育不到位,仅注重实习前协议的签订和实习后相关材料的回收,实习过程监控管理和安全教育缺失。同时,学校疏于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学生一进入实习单位,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枯燥繁重的底层工作,心理会产生不平衡、无助等不良情绪,缺乏归属感。

2.企业相关制度不匹配。企业接收顶岗实习学生不是为了获取廉价劳动力,完成校企合作任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必要培训,根据学生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应的工作,并派专门的企业指导教师进行管理与指导。

(二)学生安全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

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接触过真实的生产环境,一旦进入企业,没有安全意识。同时,学生不了解顶岗实习期间究竟有哪些权益,因此自身权益受损,也不敢或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三)法律与政策缺失

1.法律不健全,且规定不具可操作性。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顶岗实习学生身份、法律地位和实习权益保护进行确认和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理。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是原则性规定,且在适用上标准也不统一。学生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很难找到切实可行的法律进行救济和保护。

2.政策零散,且无法律效力。我国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文件)中提出“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实习实训安全”,“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实训保障制度,开展顶岗实习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补贴试点”。2011年6月,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与责任保险推进会”中指出,推行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是与职业教育助学、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同等重要的职业教育国家制度。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学生顶岗实习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在各类文件、讲话中多次指出。但文件、讲话不等于法律条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

1.建立注重过程管理的顶岗实习管理体制。首先,建立全方位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实习安全和实习效果,使学生真正通过半年的顶岗实习,实现从学校人到职业人的转变。其次,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制定统一规范的顶岗实习协议书,并经学生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后方可确定。协议要对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全面规定,三方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再次,成立专门部门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帮助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权利保护与救济。发生纠纷后,该部门或人员应积极与单位、学校、家长沟通协调,帮助学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建立顶岗实习导师联系制度。对于学校统一联系的单位,应派专门教师与学生一起进入企业,教师企业锻炼、学生顶岗实习同步进行,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动态,不定期与学生交流,使学生找到归属感,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

3.建立校企联合的全过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学校在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实习中导师的日常安全教育与企业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企业指导教师现场教育要紧密结合,保证学生从内心树立安全意识。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

高职院校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指导》等必修课和相关法律选修课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向学生重点讲解《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三)构建完善的学生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应该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学生顶岗实习的法规政策,对顶岗实习协议内容、协议签订、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作出详尽规定,同时研究修改完善职业教育法,或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法,最终建立起完善的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1]严 军.防范顶岗实习风险 化解职业院校“裸实习”[J].高教论坛,2011,(12).

[2]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2012.

[责任编辑战锐]

AnalysisoftheProblemsinPostPracticeofVocationalCollegeStudentsandCountermeasures

WANG Ying, JIANG Jin-hong

(IdeologicalandPoliticalEducationDepartment,ShanxiPolytechic,TaiyuanShanxi030006,China)

Post practice is an innovative talent training mode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is also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implementing the work-learning combination and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But students in post practice, because the agreements are not standardized, schools do not attach importance, and their legal consciousness is weak,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payment of remuneration, personal injury and it is difficult to protect rights. Therefore, it should guarante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post practic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y the ways establishing perfect practical training management system, strengthening the legal education of students, and constructing perfect post practice right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from each aspect of school, enterprise, students, and government.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post practice;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2014-04-23

王 瑛(1980-),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法律教育研究。

G641

A

1009-9042(2014)06-00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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