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行政保护力度 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浅见
2014-04-17王智勇
王 维,范 丽,王智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材料部,北京 100083)
加大行政保护力度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基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的浅见
王 维,范 丽,王智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材料部,北京 100083)
以三个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着眼点,从专利无效宣告生效时间、惩罚性赔偿、加强执法力等方面重点阐述了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要点,明确了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对保障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专利法;修改;行政保护;侵权
SafeguardingInnovationtoDriveDevelopment——Views on the Fourth Revised Draft ofPatentLaw
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之本。要实施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工作自2011年11月启动以来,意在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加强行政保护力度,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然而,我国尚处在知识产权发展初期,行政保护力度略显薄弱,专利权纠纷仍存在诉讼周期长、赔偿数额低等弊端已成为了我国企业在自主创新道路上的巨大绊脚石。如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国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已经成为了我国专利法亟待完善的重要议题。
一、从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看我国现有行政保护力度
近几年,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方针,推进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及授权数量不断攀升。最新统计显示,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205.1万件,同比增长25.5%;授权三种专利共计125.5万件,同比增长30.7%。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授权三种专利共计131.3万件,同比增长4.6%。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节节攀升显示了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是专利侵权纠纷逐渐增多,争议金额、赔偿数额及诉讼周期等问题逐步浮出水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获悉,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审结83850件,比上年增长44.07%。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928件,比上年增长20.35%;审结2899件,比上年增长17.37%。共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3104件,比上年增长129.61%;审结12794件,比上年增长132.45%。随着专利受理量、授权量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下面我们从三个案例来剖析我国现今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行政保护力度。
(一)金龙集团八年知识产权案
2013年12月,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就历时8年之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诉江西耐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胜诉举办新闻发布会。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判决书如下:“本院认为被告耐乐公司不仅获取、并且已经使用了原告的涉案技术机密,且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金龙铜管经济损失40万元”。
案情始于2005 年8 月说起,时任金龙集团上海龙阳精密复合铜管有限公司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提出辞呈,并于同年9月14日加入与金龙集团属于同行业的江西耐乐公司工作。当时,金龙集团明确表示不同意,并向其说明其签订有竞业禁止的保密协议,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但是该副总经理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坚持加入耐乐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在其离开前后,金龙集团有多名生产技术负责人陆续跳槽到耐乐公司,据法院取得的证据显示,多名人员非法窃取了金龙集团的技术资料,涉及数十项金龙集团关于铜管生产专有的技术诀窍。不得已,金龙集团拿起了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开始了一波三折长达8年的艰难维权之路。从2006 年提起诉讼起到2007年,当时的案件受理法院新乡中院曾多次到耐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但每次都遇到当地政府和该厂的阻挠,耐乐公司还多次提出管辖异议,先后被新乡中院和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拖长了案件审理周期。到了2008 年10 月,最高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第三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此时这个案子已经拖了近3 年。金龙集团起初的诉讼请求是3000万元,但是在这8年间金龙集团的损失远不止这个数目。在这8年中,江西耐乐公司持续使用其侵权技术,该公司的年利润从金龙集团窃密员工未加入时的区区99万元,迅速蹿升至2005年的602万元,2006年其利润更是高达1287万元。金龙集团董事长表示:“获赔的40万元其实连诉讼费、差旅费都不够,金龙铜管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特别是为了获取在北美市场的专利授权,赢得北美的市场,曾经付出700多万美元的代价,而耐乐公司却将该技术成果擅自拿去自用,这对企业创新无疑是个很重的打击”。
8年的诉讼周期,40万元的赔偿金额,金龙集团的维权结果显得有些尴尬。与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审判遵循的补偿原则相比,西方国家的惩罚力度就显得更为严格。在我国,企业在遭遇侵权后的损失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以第三方鉴定为主要判断手段。如2011年,美国第一大硬盘制造商希捷公司诉讼第二大硬盘制造商西部数据公司窃取商业机密案,西部数据公司就被判赔偿高达5.25亿美元的赔偿金。和金龙集团的案例类似,该案缘起一名希捷公司的前员工盗取希捷公司商业机密跳槽至西部数据公司,导致希捷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4条和285条的规定,对于费用、利息和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只有法院有权予以确定,此外无论损害赔偿金额是由陪审团确定的还是由法官确定的,只有法官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将损害赔偿金额提升至原赔偿金额的最高三倍。现在,在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请求采用陪审团制的审判方式的比率越来越高,与依据法官主观做出的判决相比,第三方鉴定制的陪审团做出的判决可能做出更高额的赔偿。现今在我国,专利侵权对企业导致的损失有时是不可估量的,它可能会掌握一个发展中企业的生死存亡。而由于诉讼周期长、赔偿金额少等弊病,我国的专利侵权案件使得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显得格外疲惫。
(二)迪尔公司与华圆公司专利侵权案件
无独有偶,与金龙集团的专利侵权诉讼类似,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天水华圆制药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也开展了一场持续10年之久的专利保卫战。期间,共经历4次专利无效、9次专利纠纷诉讼。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两家公司的第三起专利侵权纠纷,由迪尔公司在2009年提起诉讼。直到2011年9月,一审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圆公司专利侵权成立,并赔偿迪尔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华圆公司上诉至河南省高院后,2012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历时3年的侵权诉讼纠纷中,一度因华圆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而引起诉讼中止,使得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期限被迫几次延长。迪尔公司为这场专利维权拉锯战付出了极大的成本。在诉讼期间,其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为诉讼而产生的员工的误工费、差旅费以及法院取证费用等也较为可观。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华圆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导致迪尔公司在市场上份额严重减少,由此产生的损失迪尔公司也是很难承受的。3年的诉讼换来仅仅8万元的赔偿,这一结果令被侵权主体感到了深深的无奈。
(三)清华大学专利侵权案件
由于专利侵权诉讼周期长、赔偿金额少,因此在漫长的专利侵权诉讼拉锯战中,能够使企业维持生存的,不仅仅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更是企业的经济实力,使其能够在诉讼中坚持到最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一方面反映了企业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折射了专利法律保护环境有待改善。发生于2007年的清华大学诉某企业专利侵权案也拖延了两年之久。虽然该企业侵犯清华大学专利权事实清楚,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在案件审理期间,清华大学曾两次败诉。后来案件转交高院审理,在此期间,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曾亲自来到清华大学为企业求情。最终高院的判决结果为:判决该公司赔偿清华大学30万元。但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两年的诉讼中清华大学仅诉讼费用就高达120万元。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地方政府没有为公平审理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的要点和趋向
在市场竞争的激烈浪潮中,创新驱动发展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利剑。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专利权利的保护成为了企业商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不断提升自身专利法律素质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政府也应为企业建立一个良好的专利行政保护的法律环境。只有这样,我国才能不断提升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才能不成为空谈。因此,《专利法》作为专利技术信息的保护伞,其完善与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聚焦在了专利无效宣告生效时间、惩罚性赔偿、加强执法力等方面,以综合提高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总结阐述此次《专利法》修改的要点和趋向。
(一)提升维权效率,缩短诉讼周期
首先,专利行政诉讼周期长已经成为其一大软肋。这是由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仅会经历行政诉讼过程,而且多数会经历无效宣告请求过程。根据现有《专利法》,若相关人员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则在此期间侵权诉讼应中止审理,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侵权诉讼的中止才能得以解除,交由法院继续进行诉讼的审理过程。所以就会出现了诉讼周期拖延的情况。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但是过去两年内我国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537天。专利侵权侵权诉讼的行政与司法程序复杂,导致诉讼主体的维权成本和时间增加,经济与精神双重打击令其身心俱疲。所以,修改草案中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并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的决定及时审理、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其次,修改草案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即:对侵权赔偿额的判定职能。将原“应请求调解赔偿数额”修改为“责令赔偿损失”。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若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使得其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得到加强。
第三,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依法查处涉嫌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职能。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是辅助。如果行政保护缺乏强制力,其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其效果也是微乎其微的。加强行政执法强制力,有助于打消恶意侵权、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者的气焰,为专利权人建立健康的法律环境,鼓励其创新热情。行政保护的增强并非是对司法保护的替代,而是行政司法保护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加强了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加大取证保障,减小举证难度
由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判定侵权的证据主要掌握在侵权人的手中,取证难成为专利维权过程的大问题。由于多数侵权案件在法院取证过程中,被控侵权人诸多的不配合使得法院难以取证,从而拖延了诉讼周期,增加了维权人的经济损失。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对于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的规定,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取证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修改草案还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有权依法查处,进一步丰富了原告在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的取证手段。修改草案中还规定了当事人有拒绝、阻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的,可以予以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
(三)优化侵权赔偿,减少侵权损失
在现行《专利法》中,专利侵权的赔偿方式通常计算方法为: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度确定(这四种赔偿方式中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相关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实际诉讼中,大多采用法定赔偿,赔偿数额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平均赔偿额通常较低。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导致专利权人获赔有限,产生了侵权诉讼“虽胜犹败”的尴尬局面。为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意义深远。
为此,在原有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修改草案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 “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根据前两款(即上文中所述的赔偿方式)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最高提高至三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使得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经济风险,同时也可让专利权人获得数额更加合理的赔偿,提高专利权人维权的积极性,使维权更具成效。
从目前看,专利维权周期长、成本高、取证难、赔偿低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国家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和谐的法律服务环境的必要性彰显。事实证明,只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才会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我们的国家才能逐步发展成为创新型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更加完善。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的中国定会在科技创新的驱动下扬帆起航。
[1]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3,(1).
[2]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专利统计简报》2014,(1).
[3]张伟杰.赢了官司没赢钱[N]. 工人日报,2013-12-28.
[4]纪 璐,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D],天津: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陈姗姗,葛 鹏.金龙铜管八年维权路:赢了面子 输了时间[N]. 第一财经日报,2013-12-4.
[6]李 钰.一场持续10年的专利保卫战[J].中国新时代,2012,(9).
[7]魏志强.专利之战[J].中国新时代,2012,(9).
[8]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12.
[责任编辑战锐]
IncreasingAdministrativeProtectionForceand
WANG Wei, FAN Li, WANG Zhi-yong
(MaterialDepartment,BeijingCenterofPatentExaminationCooperationCenterofPatentOffice,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oftheP.R.C,Beijing100083,China)
Three infringement cases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he starting point, from the patent invalidation announcement's time of taking effect, punitive damages, strengthening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this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fourth revised points of Patent Law, and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force of patent right is vital important to guarantee the cap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of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Patent Law; revision;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infringement
2014-05-06
王 维(1986-),女,吉林四平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部研究实习员,硕士,主要从事专利审查研究。
G306
A
1009-9042(2014)06-0020-04